论后发大国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欧阳峣
【摘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乃是后发大国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要将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和中国农业发展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地确定农业规模经营的“度”,制定农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支持体系。从总体上看,应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并相应地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关键词】后发大国 农业发展 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2.009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目标,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在这里,他再次强调了“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这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后发大国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党就开始思考和探索农业经营体制问题,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走上了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的道路。然而,此后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也不是有效率的农业组织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先后实行包产到组、包干到组、联产计酬、包产到户、联产承包、分户承包等不同形式,直到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产的动力机制问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迎来了农业的快速增长。林毅夫教授曾经计算过这场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贡献效应:“农村改革对1978~1989年的产出增长也有显著贡献,各项改革所致的生产率变化构成产出增长的48.6%。在各项改革中,从生产队体制向HRS的转变显然是重要的,仅制度改革一项就使产出增长了约46.89%,大约相当于投入增加的总效应。”[2]這不仅解决了粮食短缺问题,而且出现了主要农产品全面增长的局面。但是,这项改革措施的积极效应也是有限的,虽然它比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动力问题,却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的效率问题。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显示,2008年中国谷物单产、水稻和小麦单产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仅为世界平均值的47%,仅为高收入国家平均值的2%和美国平均值的1%。[3]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狭小,严重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恩格斯遵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原理,预测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变化的趋势。他认为当时德国“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4]。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恩格斯不可能预测到现代化农业经营的具体形式,但他对于农业生产将走向规模经营的判断是正确的。笔者根据《世界统计年鉴》的数据,比较分析了中国、印度和美国、法国的农业经营规模及其劳动生产率状况:美国和法国属于发达大国,美国以600万左右的农业人口解决了3亿多人的粮食问题,而且成为世界第一的农产品出口大国;法国以180万左右的农业人口解决了6500万左右人的粮食问题,并且成为世界第二的农产品出口大国;中国和印度属于后发大国,中国以7亿多农业人口基本上解决了13亿多人的粮食问题,目前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印度以6亿农村人口基本实现了粮食自给自足,但有些农产品需要进口。从农业经营规模看,美国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经营土地65.2公顷,提供粮食148.36吨;法国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经营土地28.9公顷,提供粮食85.08吨;中国每个农业经营人口经营土地0.21公顷,提供粮食0.92吨;印度每个农业经营人口经营土地0.6公顷,提供粮食0.98吨。显然,一个国家的农业人口比重同农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发展,而农业经营规模则同农业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例发展。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乃是后发大国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狭小,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也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加。每个农民经营着1~5亩的土地,生产能力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长期处于半就业状态,导致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规模狭小的农业经营,限制了机器和技术的应用,发达的现代工业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大,2016年乡村常驻人口仍为58973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农民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就不可能有国民人均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也就难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正是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5]现有的过于狭小的农业经营规模,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中国农业的进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过于狭小的土地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很多农民处在半就业状态,利用小部分时间就可以完成所承包土地的生产任务;第二,农民家庭耕种的土地很少,缺乏购买和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的需求和动力,阻碍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三,农民家庭的生产规模过小,不利于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加工,制约了农民家庭生产的农产品与大市场的有效联接;第四,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进城务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很低;第五,较低的农民收入抑制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已有不少的土地长期抛荒,很多农业人口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为此,我们要提高农民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要发展农业机械化和专业化生产,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就必然要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
中国国情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所谓“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深刻地认识中国的国情,既要把握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把握中国农业发展的自身特点,将普遍规律和中国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地确定农业规模经营的“度”,并且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发展战略,构建科学和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第一个重要的国情:中国人多地少,长期处在分散经营的状态。从总体上看,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长期以来,农民被束缚在小块土地上劳作,形成了一种对土地的特殊依赖;中国农村土地存在细碎化特点,特别是在南方山区,这种特点更为突出,如江西省、四川省的耕地平均地块大小分别为1.46亩、0.62亩。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经历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随着农民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民的总流转土地面积的增加而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第二个重要的国情:农村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已经为广大农民所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产和增收。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6]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应该以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为前提,只有在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并且真正市民化的基础上,才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如果流转的速度超出了现实的条件,不顾农民的意愿而人为地垒大户,就有可能影响农民和农村的稳定。
显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的客观标准应该以中国农业发展的客观现实状况为依据,需要在中国国情变化和现有经营体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有序地推进。同时,具体地衡量“适度”有着不同的标准:
一是技术上“可行”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现代化关键在科技进步,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进步,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构建适应高产、优质、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农业经营规模要同农业科技应用的需求相适应,与农业生产手段的改进程度相适应;特别是以工业化装备农业现代化,更是对农业的经营规模提出了客观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这种规模的要求,农业科技特别是技术设备的采用就无法产生效益。因此,应该从技术的角度选择适度规模,从而获得最佳技术效率和效益。同时也要考虑使用什么样的农业技术,更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和农业的发展,更适合當前中国农民的素质和技能。总之,要“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7]
二是经济上“可行”的标准。所谓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基于“规模经济”的条件,适度扩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使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趋向合理,从而获得最佳经营效益。然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具有差异性,进而它们对适度规模的判断也有所不同,我们应该主要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目前,中国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成本利润率和单位面积利润等经济指标,已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是由于经营规模过小,导致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大田农业中主要剩下老人和妇女。如果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无疑会使经营者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当然,也要综合考虑扩大到什么程度将使单位面积利润下降,以及下降到什么程度将会影响整个国家的农业生产效益等问题。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发展思路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逐步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90年代,随着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政府提出了“适应科学种田和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并且进行了发展农业生产大户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尝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不仅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而且提出要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6年3月,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8]
家庭农场这种形式,既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规模,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民的习惯,应该是目前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形式。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它是一种将经济再生产与自然生产再紧密结合的产业,经济再生产过程完全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健康顺利的基础之上,自然再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将危及整个生命过程,并且丧失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成果。这就需要再生产者耐心细致的扶持,最大限度地减少各个环节的问题;而且,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遵循自然生命的生产规模而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和连续性,不可能像工业产品那样将逻辑上先后继起的生产环节分割开来,放在同一时间的空间中施工,通过许多人的分工协作形成专业化效应,从而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农业生产的这个重要特点与家庭组织相契合,家庭农场就是将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相结合的组织,它可以合理地协调生产和生活的时间,进行悉心周到的照料,从而促进自然生命的健康成长,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农业生产基本上都采用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如美国的家庭农场不仅占农场总数的比重特别大,而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1969~1978年间,家庭农场占大农场的比重从85.4%上升到87.8%,公司农场的比重则从12.8%下降至9.7%。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适度,美国的大型家庭农场平均面积达2428亩,它们对农业产值的贡献超过60%。法国曾经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农业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但仍然保持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可见,农业生产的特点和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组织的最佳选择。从中国的情况看,可以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扩大规模,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如果将原有农户规模由5~10亩扩大到50~100亩,农业经营规模扩大10倍左右,有助于要素投入规模的扩大和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小型的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要看到,发展家庭农场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此相适应,需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展家庭农场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权流转。习近平同志指出:“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9]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土地经营权流动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70%左右,但实际上有50%以上已经成为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土地有的由老人和妇女经营,也有相当部分抛荒,这就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前些年,这种流转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随着市场意识的增强和地租的上升,已开始从以亲缘为纽带的流转转向以租金为纽带的流转。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據,截至2013年底,全国流转土地面积约为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3.3%。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流转土地面积比较小,还有大量的土地没有发挥作用和效益;二是流转方式不够规范,仅有60%左右签订了流转合同。为此,需要继续推进土地流转,在流转方向上重点向家庭农场流转,在流转方式上重点在公开市场平台上流转。同时,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10]。具体地说,第一,要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规模的增大以及农民工城市化程度的提升,逐渐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第二,要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应用以及农业机械运用的增加,逐步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第三,要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以及服务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
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为了适应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应该把农业生产的部分环节外包,由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承担。习近平同志总结了我国农民的一些创造,认为“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的生产上,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加上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了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样式”[11]。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可以把不同的农业生产环节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日常管理环节,应该主要依靠家庭农场的成员完成;第二种是耕地、播种和收割环节,应该外包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但从总体上看,速度比较缓慢,效果也不够明显。为了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第一,应该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的成果,鼓励农技站、防疫站、质管站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宽服务范围,壮大服务队伍;第二,应该积极扶植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第三,应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第四,应该推进农产品初加工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初级农产品价值及延长农产品储藏时间。通过这些环节的建设,积极为发展家庭农场服务,从而推动家庭农场在数量上逐渐增加,在质量上的不断提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道路研究”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规模优势的大国经济增长模型与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52DB132、71373075)注释
[1][6]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5页。
[3]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7页。
[5][7][8][9][10][11]《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91、178、198、175~176、177、175页。
责 编/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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