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仲裁条款与公共政策

摘 要 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因裁决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和核心经济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公共政策规则,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仲裁裁决,应当认为同时违反执行地国的法律秩序的根本,不应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Pechstein案,通过对仲裁条款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其对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影响,以帮助我国运动员个人在体育仲裁过程中进行有效抗辩,维护个人权益。
关键词 反垄断 仲裁 公共政策
作者简介:高翔,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56
一、引言
著名仲裁法学者和仲裁员Neil Kaplan先生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曾有过一段经典的总结,“在仲裁中取得胜利仅仅是第一场战役,下面要做的是使裁决成为现实的金钱。” 仲裁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因此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意味着一旦仲裁庭对案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便对仲裁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上诉或要求法院、仲裁机构重新审理。如由于涉外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执行强制性和仲裁裁决权威性等特点,涉外仲裁得以发展迅速。在涉外仲裁高度发展的同时,对于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引起了诸多讨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在支持仲裁的背景下,并不是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质疑,实际上体现的是法院对仲裁机构和仲裁裁决的尊重与帮助,但在顾及仲裁裁决的高效和一裁终局的特点的同时还能兼顾仲裁裁决的公正与公平,需要长期的磨合与适应才可以平衡两者之间微妙的关系。因此,执行地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涉及反垄断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法律依据来自于国际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中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款或根据互惠原则进行承认与执行等。其中最重要且被广泛适用的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各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执行地法院会对裁决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进行司法审查。 而对于反垄断争议,“在承认反垄断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前提下,法院主要的司法审查重点就在于该裁决是否有违公共政策”。
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因裁决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因为需要首先明确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从执行地法院的角度来看可以被分为国内的、国际两种公共政策。国内的公共政策与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密切相关,相比国内的公共政策,国际的公共政策的范围略小。目前,多数国家法院所适用的公共政策的标准更接近国际公共政策。 在Parsons & Whittemore案中,Joseph Smith法官认为《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应做狭义解释,“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被执行时会违反法院地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也是对实务领域中对国际公共政策的定义较为认可的说法。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是国际法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其对国际公共政策的定义为,“某国家所认可的原则和规则,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属性,违反该类原则或规则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会被视为违反了程序上或实质上的公共政策,而会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首当其冲的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公共政策规则,当仲裁裁决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反垄断法时,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符合《纽约公约》的。
美国法院倾向于对仲裁裁决进行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主要审查仲裁员是否注意到案件涉及反垄断争议,是否对该反垄断争议进行了裁决,也就是说,美国法院审查的是反垄断法是否适用,而非反垄断法如何适用。 欧洲法院通过Eco Swiss案阐明了欧盟公共政策的定义,仲裁当事人向执行地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其中之一是裁决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欧盟竞争法及成员国的反垄断法处于同一地位,欧盟竞争法也应被视为成员國的根本性、强制性的规范,也就是说,对于若执行地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欧盟法竞争法,可以违反执行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而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Pechstein案中,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宣告当事人约定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认定该仲裁院据此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2项),因而不予承认执行。该判决挑战了仲裁院的中立、独立的地位,同时也对仲裁院的管辖权和裁决承认、执行提出了质疑。该阐述了欧盟竞争法视野下仲裁条款效力与公共政策关系的最新理解。
三、Pechstein案
(一)案情概要
五次奥运会金牌得主Pechstein在2009年世界锦标赛结束之后,被国际滑冰联合会因其尿检不合格而指控其服用兴奋剂,取消其名次并禁止其在2009年至2011年参加比赛。Pechstein否认了上述指控,并解释说尿检结果不合格与其天生的遗传因素有管。她根据参赛时签署的参赛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先后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撤销处罚,但都没有被支持。2012年12月30日,Pechstein向德国冰联的住所地的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冰联和国际冰联赔偿她禁赛期间损失共计390万欧元。慕尼黑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仲裁条款无效,但同时认为她在仲裁院仲裁过程中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所以慕尼黑地方法院认为其Pechstein已经接受仲裁管辖,所以驳回了她的起诉。Pechstein不服,向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对案件和仲裁条款进行了重新审查,认定Penchstein和国际冰联之间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认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因不符合欧盟竞争法而导致违反公共秩序,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违反了德国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国际冰联及各个国家的冰联这类顶级自治赛事组织,任何一个想参加该项竞技赛事的运动员,都不得不同意含有仲裁条款的参赛合同。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认为国际冰联在速滑世界竞标赛(speed skating world championships)这个相关市场中具有地支配地位,与运动员签署含有仲裁条款的参赛协议的行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构成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建立一个规范而又权威的体育仲裁机制,目前的体育仲裁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育仲裁院在体育争议解决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同时质疑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尤其是仲裁员名单的封闭性,体育仲裁院可以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且只能由其指定,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仲裁中,单独一方就可以指定仲裁员,将有利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体育组织。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缺乏防止人为干涉、影响甚至操纵挑选仲裁员的保障机制。运动员被迫接受这种仲裁条款,是因为他们为了参加国际体育比赛而不得不签署参赛协议。鉴于仲裁程序的中立性欠缺制度保障,导致了仲裁过程中出现了“结构性失衡”,法院认定该国际冰联具有支配地位,其利用其支配地位与运动员缔结仲裁条款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在第二部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裁决结果明显不符合德国法律根本原则的结果,但是,法院也承认并不是所谓违反德国强制性法律的决定都构成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但本案中,竞争法的基本恰恰属于上述法律秩序的基础可以被认定为德国的公共秩序。法院认为,如果仲裁裁决得到承认,这就等于暗中承认这种违法行为,并会纵容国际冰联继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2项规定,不予承认执行。
(三)德国联邦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6月7日,德国联邦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慕尼黑高等法院的部分判决,认为国际冰联虽然在举办相关速滑赛事这一相关市场上拥有的支配地位,但其行为并不构成德国竞争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国际冰联并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与原告缔结的仲裁条款,为国际赛事中涉及兴奋剂的争议提供法律救济措施,所以指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排他行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国际冰联履行职责的表现,并不构成德国竞争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判决也认为原告签署仲裁协议没有违反德国的竞争法。仲裁条款中指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仲裁机构的行为,是合理的,并不与法律的基本价值向违背。特别的是,指定仲裁机构虽然影响了与原告的权利,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基本权利,没有侵犯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没有侵犯其自由职业的权利,也没有侵犯其人权。
法院认为原告Pechstein自愿提交了报名表,接受了仲裁条款,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争议的管辖。为了参加速滑世锦赛,原告签署了由国际冰联提供的报名表。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欺诈、胁迫、误解之下签订了仲裁条款并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双方自愿签订了仲裁条款,是国际冰联和运动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仲裁條款被认为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一个法律认可的“真实的”(true)仲裁院,并不仅仅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其他意义上的争议解决机构。仲裁院只有在独立和中立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真实的”的仲裁院,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约定排除法院管辖案件。国际体育仲裁院就是一个“真实”的仲裁院,作为一个独立于国际奥委会和体育联盟的机构,其目的就在于确保对各种体育联盟项目的案件统一行使管辖权。拟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录的程序并没有损害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其作为一个“真正的”仲裁法院的地位不应被质疑。
作为全球认可的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确保了原告可以获得的正当裁决的基本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录中包含了足够数量的独立和中立的个人。国际冰联作为仲裁相对方,虽然对仲裁庭的组成有一定影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对组成仲裁庭的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仲裁员名单提供了150名以上的仲裁员供双方选择,没有证据证明国际体育仲裁员没有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员。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国际冰联选择的仲裁员并不能将其认为是国际冰联的代理人。最后如果原告不满仲裁过程,还有其它救济途径,比如可以质疑有利益冲突的仲裁员并将其移除出仲裁庭;如果不满仲裁裁决,原告还可以申请向瑞士联邦法庭提出上诉。
除了德国竞争法,法院在审理时还需要考虑是行为是否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无法得出双方之间仲裁协议无效的结论。
四、Pechstein案的影响
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赛事争议解决的最权威的裁判者,数年来其裁决结果几乎没有被挑战过,加上其所在地瑞士联邦法院对其的支持和帮助,挑战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对体育仲裁院的中立性的担忧这些年来一直颇具争议。Pechstein案挑战了体育仲裁院及其权威,更挑战了现行的全套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相信越来越多的运动员会追随Pechstein的步伐挑战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争议解决机制,体育仲裁院如果想维持其权威和尊严,应当做出制度改革调整“结构性失衡”,比如开放的仲裁员名单和确立公正的仲裁庭组成程序,巩固其中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形象。
虽然德国联邦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运动员和国际冰联签署的仲裁协议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公开调查国际冰联 ,而且在2016年的一份异议声明(statement of objections)中表示,国际冰联禁止运动员参加未经其许可的商业赛事的行为违反欧盟竞争法。
国际冰联禁止运动员未经许可参加任何赛事,包括奥运会或者世锦赛。如果运动员违反了上述规则,将面临终身禁赛。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运动员的职业自由,将导致他们不得不参加国际冰联组织的赛事久而久之不愿意参加其他非国际冰联组织的赛事。从一定程度上组织了赛事活动的新进入者,因为他们无法吸引高水平的运动员参赛。欧盟表示国际运动组织在制定赛事规则和保证行为标准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独特的作用。需要对运动员健康和安全负责,也需要对竞争的真实性负责。国际冰联的规则和处罚并不是为了给运动员保持高标准的竞争,实际目的是为了维持国际冰联对赛事的控制。
国际冰联对欧盟委员会的指控颇为不满,在官网上称其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国际冰联认为欧盟委员会错误理解了运动体系的治理结构。与欧盟的运行条约被广为接受一样,国际冰联也有其自治的规则,该规则对于保护统一、安全和健康的体育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自治规则对运动赛事组织者和运动员都是有利的。体育管理的新自由主义和放松管制注意会摧毁奥运体育的价值观。国际冰联适用体育行业的自治规则是完全符合欧盟竞争法的。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运动员在参加国际体育赛事也曾因尿检结果而引起巨大争议,如1999年9月刘国梁就曾被国际乒联通知世乒赛的尿检有问题,睾丸酮指数偏高,怀疑刘国梁服用了兴奋剂。国际乒联启动调查程序,一旦确认,刘国梁世乒赛男单、男双冠军的成绩将被取消,还要给予禁赛处罚。虽然最后的调查结果确认其天生激素水平高,与兴奋剂无关,但是持续半年的调查过程影响了刘国梁的竞技状态,并于2002年宣布退役。
刘国梁是幸运的,中国乒协有足够的实力去挑战国际乒联,并通过申诉程序去维护权利。但对于其他项目的运动员,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去对抗国际体育组织和体育仲裁院,只能默默接受裁决结果。Pechstein案为普通运动员点亮了一盏明灯,个体虽然微小,但也可以通过我国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釋:
Neil Kaplan, Arbitration in Asia: Developments and Crises, Amsterd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9(2), 2002, at 170.
可仲裁性问题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实质上可仲裁性也属于公共政策一项争议依据某国既定法律能否提交仲裁裁决取决于该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共政策。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比较法研究.2008(5).
林燕萍.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路径.法律出版社.2016.136,137,142.
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v. Societe Generale d L'Industrie du Papier (RAKTA), 508 F.2d 969 (1974).
Final Report on Public Policy as A Bar to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5771_en.htm, last visit 2018/3/12.
https://www.isu.org/press-releases/2016/2076-press-release-ec-antitrust2/file last visit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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