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
男子抱怨视频被传上网,涉事企业报案,检察院已批捕
丈夫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何荣霞至今没想通。
何荣霞表示,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
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三人被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今年1月13日,涉事企业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抓捕刘春林等三人确系公司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此外不愿多谈。晋江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对于律师和家属的质疑,他称“那是他们的自由”。
声音:消费者有权差评,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是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消费者确实喝了该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对产品质量发发牢骚,即使言语有夸大成分,也不应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如果确实对商家名誉带来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如果只是私下发牢骚,没有传播出去,不构成民事侵权。”
阮齐林说,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影响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
相关案例
案例1:网购给“差评”被告上法庭
2015年1月,吴女士在淘宝商铺购买了6件茶类商品。经品尝,吴女士对购买的6件商品并不满意。收货半个月后,她在网上填写了商品评价“与超市买的完全不一样的味道,假货!”同时给予“差评”。
店主李先生多次与吴女士沟通,希望她修改或删除评价内容,吴女士不予回应。李先生认为,吴女士的评价导致店铺营业额下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吴女士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评论行为是出于恶意,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销量下降与被告的差评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阮齐林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商品有瑕疵,消费者有权进行批评。法律或淘宝规则并未对买家应如何给予评价设定标准,消费者基于交易情况给出差评的行为和职业差评师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评价是否基于事实。正常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质疑,基于自身体验做出主观判断,如评价“假货”等,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不应承担责任。而职业差评师给予的差评是虚假的、捏造的,并不符合商品本身的客观事实,对到卖家店铺浏览的目标人群都能产生影响,相当于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评价,如产生恶劣影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三砸“双菱”空调案
2001年4月,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三人共同承租了某度假村客房部后,向连云港一电器公司购买了84台(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双菱空调器。2001年11月,陈恩等人以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年12月及次年1月份,时任记者的钱广如在利诱下,先后采写了有关上述事件的两篇报道,在南京某报上登载。2002年3、5月间,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分别在上海、南京两市商业、交通要道,三次悬挂“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宣传语,当众各砸毁双菱空调一台。
2003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做出终审判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陈恩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等3人罚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陈恩等人在只有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完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有关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陈恩等人先后3次砸毁双菱空调的行为,经多家媒体报道、转载,使双菱空调销售量下滑,造成众多商家质疑,被迫终止、变更多份销售合同。经审计,共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且双菱空调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重创,应认定陈恩等人的行为对双菱空调的声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故原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说法:杨乃超表示,此案的關键在于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明知没问题而故意捏造,具有损害企业名誉的主观故意。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假事实,就构成犯罪。
杨乃超提醒,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