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郭维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仍然处于初步开展的阶段,仍然难以满足农村逐步增长的需求,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仍然需要得到完善。因此,本文探讨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农村;法律援助;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 ? ? ? ? ? ? ?文献识别码:A? ? ? ? ? ? ?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07-0128-129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egal Aid in China

    GUO Wei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Jiangxi? ?330013)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rural legal aid work in China has achieved good results.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legal aid system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gradual growth of rural areas, and the rural legal aid system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refor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of rural legal aid work,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 words] rural; legal aid; rule of law

    1?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始于英国,随后在世界各国逐渐被采用,在1994年政府设立的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之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了法治化的建设道路。

    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被定义为需要法律救济但是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另外,部分特殊案件中,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有权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即在我国农村的社会环境下,由于贫困、文化水平较低、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正当权利,从而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失地农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

    在我国,这一制度具有特定的背景含义,这一制度是指司法组织在维护农村地区以及有关涉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之下,专门针对这一群体展开的法律活动。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法律援助建设也随之有了更多的进展,司法所、派出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在农村广泛地设立,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2003年9月1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基层农村的开设,农村的法律援助有了组织保障,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在基层农村已经生根发芽。法律援助通过多样的形式在农村得到宣传,除墙体广告、报纸等公共宣传方式以外,法律大课堂进村等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传播了法律知识,越来越多农民对法律援助有了了解,法律知识有了提高。

    农村法律服务需求巨大。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活动增多,交易增多,要求用法律对这些活动进行规范的需求增加;同时,在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之下,立法層面也对农民的权利加大了保障力度,随之产生的维权问题也日益增多;另外,随着送法下乡的活动大力开展,农村地区法治意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产生了一定的维权意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平衡

    与逐渐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相对不足,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的问题,农村缺少法律服务资源,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较少,农村寻求法律服务缺乏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农村的经济水平较低,收入水平的限制导致农民在寻求法律服务时受昂贵的法律服务费用所阻碍,放弃寻求法律服务。

    2.2? 司法实践上适用标准模糊

    一方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以及经济困难的认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尤其没有关注到农村弱势群体的特殊性,缺少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特别规定,同时,条例没有对经济困难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出现困难。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很低,如果仅仅对这一部分群体适用法律援助,那么在这一部分之外但是仍然无力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的农民,将失去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农村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实践上,仍然需要得到改进。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较为单一,目前来看,多为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援助条例》中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提供法律援助资金负有义务,但是这部分的经费支出尚未被规定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政府的财政支出庞大与来源不足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农村地区,政府财政更为紧张,这将导致法律援助的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经费稀少和来源单一的问题导致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得不到拓展,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4? 农村法律援助队伍人才不足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中,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缺乏问题普遍存在,法律援助队伍并没有得到完善和健全。《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办理人员进行了规定,主要为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人员。但是,这一规定在农村的适用存在着问题,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律师资源稀缺,律师大多分布在大中型城市,在农村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少,这将导致法律服务资源的缺失;另一方面,缺乏专业人才队伍从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农村法律服务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也具有特殊性,如果缺少了解农村特殊民情的法律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将遭遇较多困难,很难很好地处理好农村的法律案件;另外,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标准不一、水平不一,这导致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与群众的摩擦与矛盾,这将导致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不信任与不理解,更降低了办案的效率,导致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对策

    3.1? 加强法律服务资源在农村的整合与配置

    一方面,整合目前农村所拥有的法律援助资源,增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尤其是在基层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农民就近寻求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改善法律服务在农村供给不平衡的情况;一方面,增大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尤其针对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受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影响,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根据农村的需求适当扩大范围;同时,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形式的多样性,随着我国信息网络通讯的发达,农村地区的信息通讯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可以适当推动法律援助在网络上的进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建立大数据平台以及法律服务咨询平台,提高普法宣传工作的效率。通过线上与线下工作的结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全方面发展。

    3.2? 推动法律援助服务适用标准具体化

    在立法层面上,应该对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加以细化,同时为了凸显对于农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可以适当对于农村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定义;对于“经济困难”认定上,应当扩大“经济困难”群体的认定,对于缺乏社会最低保障,同时缺乏诉讼经济能力的这一类群体进行扩张适用,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3? 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渠道

    一方面,增强政府财政支持,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紧张的问题,应当增加专项支持的资金,对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定点财政支撑,保证政府的财政支持稳定;一方面,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改善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借助社会力量扩大经济支撑。

    3.4? 整合人力资源,健全并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支持,提供政策优惠与帮扶,吸引更多法律工作者投身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增加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人力资源,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另外,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建设,加强宣传动员,引进社会上的律师以及专业学者、学生等進行对点支援,与律师协会以及高校加强协助,例如增加法律援助的评审标准,以及开展高校“法律诊所”等活动,大程度上推动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 沈丽飞,贾舒琪.当前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河北法学,2020,38(05):117-125.

    [2] 李宏茂,刘欣怡.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J].现代交际,2019((10):46-47.

    [3] 甘渭花.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J].天津社会保险,2019,9(02):22-23.

    (编辑: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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