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产业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族产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遭受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我国有必要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民族经济。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现状,针对民族产业法律保护手段的种种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经济 全球化 民族产业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程雨薇,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5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潮流的涌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逐步融入到全球经济建设当中。这使得中国的经济进入了全新的自由发展时期,确立了我国在国际当中的地位。然而在获益的同时,我国的民族企业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近二十年来,跨国公司的涌入、市场的开放使得中国的民族产业大量崩溃,许多民族产品也纷纷从市场中消失。因此,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中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俨然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正确界定民族产业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性,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现状,并且针对我国法律保护手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最后,本文认为保护民族产业仅靠法律的庇佑远远不够,应当将法律手段与其他方面的措施结合起来,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地保护我国民族产业。
一、民族产业的界定
民族产业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时期,特指由民族资本创办的企业。然而时过境迁,当初所提出的民族产业概念到今天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了。但目前也并没有关于民族产业概念的一个通说,更多的是人们基于自身的认识而提出的一些观点,并不具有权威性。
在我看来,对民族产业的界定应该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所有权、品牌、纳税义务等都应该是考虑因素中的一部分。那么究竟什么是民族产业?我认为是否是民族产业,首先可以以是否有外国直接投资资本作为划分依据。如果没有外国直接投资资本流入,民族资本是企业股权资本的全部构成,则可以认为是民族产业。如果随着外国直接投资资本的注入,企业经过重组,国内部分企业的股权结构和部分商品品牌打上了外国资本的烙印,本国企业就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族产业。在此种情况下,用什么标准来区分民族产业和非民族产业,则是界定民族产业范畴的关键。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依据“产品的产地或企业注册地”原则,在我国生产和注册的企业属于民族产业。第二,依据“控股权”原则,由我国自然人或法人控股的企业属于民族产业。第三,依据“品牌”原则,无论控股权是否属于我国的自然人,只要生产我国国内品牌产品的企业成为民族产业。
二、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性
不论民族产业的概念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其重大意义与价值都是不可磨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生存都离不开这个国家的民族产业,可以说民族产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民族产业的结构和规模更是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强弱和兴衰。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族产业面临困境
我们不难发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达国家都拥有自己强大的民族产业。在当今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我国民族产业在迎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近年来,相当多的优秀民族产业都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因为内忧外患而逐步消亡。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山寨文化的侵蚀
目前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山寨产业,它们依靠抄袭、恶搞等手段很快发展壮大。这种“山寨文化”由于低成本、高利润,被一些企业奉为竞争制胜的法宝。但是 由于产业竞争全球化的大趋势,山寨产业根本无法走向海外市场,于是只能在中国市场滋生,不断威胁着民族产业,长此以往,将极大削弱民族产业的竞争实力。因此“山寨文化”的存在严重侵蚀着民族产业的权益。
2.外来品牌和外商控股企业的威胁
为了取得高额利润和扩大市场占有率,跨国公司纷纷进驻我国市场,我们的民族品牌在竞争中遭遇严重的冲击。与此同时,跨国公司通过合资、兼并等方式垄断或控制我国的一些关系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甚至一些海外企业的恶意并购更是直接导致了我国部分民族产业的消亡。
(二)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经济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各国企业和产品纷纷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发展机遇。我国虽然是一个制造大国,却也是一个品牌小国,在全球各大都市的商场中,随处可见“中国制造”的踪影,却难寻“中国品牌”的痕迹,甚至就连我们很多中国人,从衣服、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到交通工具,也是更青睐于国外的品牌。不难想象如果长此以往,我国的民族产业一直处于弱小地位,就永远无法在世界经济中占据有利地位,也不可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的转型。另外,民族产业本身也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许多民族产业都是税收大户。可以说发展和保护民族产业,不仅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求,也是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举措。
(三)保护民族产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民族产业中有一部分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例如军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以及通信行业等。其中军工企业承担着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军火工业是国家安全的支柱。我国能源主要由石油化工来供应,所谓的“能源危机”,其实就等同于石油危机,石油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再寻常不过的商品,但同時更是一项极关键的的战略性资源。我们应该认识到,石油供应的安全不仅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是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事故频发,很多企业都曾出现过数据泄露,特别是一些掌握大量民众个人信息的通信运营商及金融领域。通信安全俨然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个人利害的重大关键问题。
(四)保护民族产业是基于民族情感的需要
在市场竞争多样化、产品价格竞争白热化的今天,由于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高,且许多产品在外观、功能等方面高度相似,所以产品在物质形态上已经不容易对消费者产生深刻的触动。企业也难以通过单纯的价格战、商品战、促销战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许多企业迎合现代消费者的心理,设计开发具有个性化、情感化的商品,试图增加商品的情感附加值,在精神和文化层面与消费者产生共鸣,满足顾客的情感需求,以期在竞争中获得胜利。
而民族产业往往以民族精神、民族传统文化为核心价值观,无需经过刻意地包装和宣传,人们基于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在消费过程中就更容易对民族品牌产品产生民族感情,逐步形成品牌偏爱。可以说人们对于民族品牌有着天然的亲近感,保护民族产业也是一种出于民族情感上的本能,是民族凝聚力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在传承民族精神、弘扬民族文化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我国民族产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民族产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对民族产业的保护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虽然现有一些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手段,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到政府采购法,都有着亟待解决的缺陷:
(一)反垄断法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必然起到了重大作用。《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加大了对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予以规制,另外还对申报的程序做了硬性要求,不经过国务院审批通过,不得实施集中行为。虽然在我国反垄断法能够对民族产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依然有其局限性。
1.适用范围有限
反垄断立法所规制的垄断应当是非法垄断。而各国在认定是否为非法垄断时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当事人即便没有造成危害,但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构成了违法事实。而合理原则是指,某一特定的垄断状态或行为对竞争秩序是否构成损害,才是衡量是否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直接标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用合理原则对垄断进行规制。然而我国市场上已然存在的某些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并不在其规制范围内。
2.过于原则和抽象
我国《反垄断法》仅仅有8章57条,很多条款都过于原则和抽象,对很多问题,例如价格垄断、国家安全等概念,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机构、审查程序、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以及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等等,在《反垄断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民族产业的保护以及不足
我国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虚假宣传、制假售假、收受回扣等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严重打击。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这种不足在2013年的加多宝诉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得到了凸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老吉对特殊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解决问题的前提就在于特殊广告语是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其中并无涉及规制特殊广告语的条款,如果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在判案时就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如此一来案件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证。
2.缺少一般性条款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采取列举式的方法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市场经济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类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单纯的列举式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一般性条款的缺失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丧失了原本应具有的兜底保护功能。
(三)政府采购法对民族产业保护的作用及局限性
我国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提供的保护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其他法律法规,三是地方法律法规。这些都为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仍然还存在许多不足:
1.条款的可操作性差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民族产业保护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各地都针对《政府采购法》总体要求分别制定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不均衡,导致相关制度各不相同,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因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十分困难。
2.对中小企业保障不力
中小企业是民族产业发展的生力军,但它们基本无法占有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仅凭其自身实力可能永远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法》中,只有第9条才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无论是在采购方式、程序,还是在采购合同中授予条件、资格审查,甚至是救济制度规定中都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条文。
3.与相关法律的冲突
与《政府采购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构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础,但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例如,招标限额、工程与货物和服务采购在两部法律的适用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保护民族产业的过程中,常常由于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而难以发挥其作用。
四、我国民族产业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民族产业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现存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手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所以无法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民族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持。
(一) 完善反垄断法
1.我认为应当明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究竟某一行為有没有违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只有明确这些基本问题,才有可能谈及依靠反垄断法来保护民族产业。虽然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情形有所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特定行为的性质界定必然存在着一个具体衡量的过程,因此我认为《反垄断法》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细化以及对适用范围的规范。
2.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在审查标准方面,应当将产业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两方面的影响力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在审查对象方面,只要经营者集中达到了一定的规模,都应该对其启用国家安全审查;在审查程序方面,则可以分为申报、初审、调查和决定四个阶段。
(二)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其适用范畴较为狭窄,对于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对于这种局面,我认为首先应当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条款的更新与补充,及时修改内容中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细则,以应对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式来规制调整范畴。我认为在列举典型违反行为同时,还应当规定一个关于违法行为的一般性条款,这样可以克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上的局限性。
(三) 完善政府采购法
1.制定实施细则
我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细则将政策性目标予以具体化,从采购的主客体、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信息公布、申诉质疑程序等几個方面进行具体规范,这样能大大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
2.健全中小企业保障制度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族产业的保护尤为重要,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已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政府采购目标之一,但由于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小,使得中小企业扶持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加强《政府采购法》中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优先支持的中小企业范围,扶持措施和办法,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厘清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但是两部法律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实际操作困难,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发展,对民族产业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尽快厘清两部法律的适用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民族产业还很脆弱,尤其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然而单纯的法律手段不可能完全达到对民族产业保护的目的,还需要民族产业自身力量的壮大。
首先,应该大力发展我国民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能够增强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从而提升民族产业的整体实力。
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提高品牌意识。当今世界企业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品牌间的竞争,新的竞争形势要求我国企业必须强化品牌意识,善于保护本国品牌。
再次,企业还应该重视内部的管理,积极构建企业文化、提升员工的素质,以达到提高企业实力的最终目标。
最后,企业也需要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有效增强企业与民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当然,保护民族产业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责任,广大民众也应该支持和保护民族企业和自主品牌。
总之,振兴和发展民族产业,法律手段固然重要,但是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样不可松懈,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更应该认可和支持本国的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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