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认同的核心要义及其实践层面的评价

    张丽丝

    〔摘要〕迄今为止,身份政治仍然是一个学界争论不休的领域,许多学派都提出自身对身份政治的理解范式。自由主义虽然不是最先关注身份政治的学派,但它对于身份政治的回应主导着西方社会对于民主危机的解决方式。自由主义制度认同的出发点是保障个体权利,国家只是作为外在的程序化架构而存在,而个体只需对于国家负有最低限度的国家认同感。制度认同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制度认同来维系国家的向心力,其价值序列为政治价值秩序代替心灵价值秩序;其机制保障为民主商谈动态整合多元文化;其成员属性为统一公民身份弥合多元身份冲突;其文化归属为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替代民族文化。但是,这四重内容在实践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超越自由主义制度认同理论的桎梏,建构我国国家认同理论与实践方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關键词〕身份政治;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制度认同

    〔中图分类号〕D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0)01-0089-09

    近些年,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成为学术热点,在该问题语境中话语权的争夺成为焦点。“到了1980-1990年代,身份完全成为大众、政治及学术词汇中的一员——描述‘身份政治的语言在社会行动和学术活动的空间中都已经是必不可少的,文化、种族、性别和性取向等问题在社会科学、艺术及人文学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1〕随着身份政治在当今时代政治生活中地位的不断增强,各学派也开始加入其论争。以查尔斯·泰勒、金里卡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基于对少数群体权利的承认来瓦解认同危机,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成为显学。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交错性(Intersectionality)理论作为对身份政治的理解范式。自上世纪90年代,亨廷顿提出“我们是谁”这一尖锐问题,美国人的国家认同危机开始为人们所关注。“2017年,有关身份政治的争论在许多方面达到了高潮,不再只是左翼内部的人身攻击,‘阶级政治与‘身份政治之间的人为对立也在主流政治和媒体话语中重新浮现。”〔2〕 2018年,福山指出“我们难以逃离认同或认同政治”〔3〕,并且“现代民主政体面临的最重要的威胁便是认同政治的兴起。”〔4〕可见,多重认同危机使得自由主义的回应迫在眉睫,“制度认同”①便是自由主义回应身份政治的核心内容。

    一、制度认同的出发点与归宿:保障个人权利

    李强认为自由主义的两个特征是,“第一,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的原则。第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个人利益。”〔5〕正是这两个特征使得自由主义对于身份政治回应的出发点是维系个体的权利,主张个体对国家没有永久性承诺,维系个体最低限度的国家成员感。

    (一)国家作为外在的程序化框架而存在

    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世俗之恶极易侵犯个人权利,契约由此产生,这也是认同产生的根源。自由主义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主张国家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产生的,而作为外在程序框架而存在的国家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

    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权利。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契约论一直是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主要解释。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6〕人们为了避免必然的恶产生严重的后果,选择出让部分自然权利,订立契约,组成政治共同体。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也从不同的角度论证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便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7〕诺奇克从个人权利出发,将个人权利界定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边界,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施行范围,超越施行范围就会侵犯到个人权利,国家的“功能局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于暴力、盗窃、欺诈以及强行履行契约等等” 〔8〕。哈耶克甚至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归纳为“个人主义的秩序”〔9〕,这规定了公权力的适用范围。

    国家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权利签订契约而存在的,国家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因而国家不具有伦理色彩。首先,政治的目的是个体自由,国家只是工具。斯宾诺莎认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10〕。政治是工具,目的是为了保障先验的自由价值。可见,个人自由是目的,国家是手段,是个人权利的外在保障。其次,作为抽象的概念,国家只是人们出让的自然权利的集合物。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是主权者,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1〕虽然,霍布斯将国家人格化,但这是将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仍然将国家视为一个载体,是人们出让的自然权利的集合物。再次,国家自身并不蕴涵价值。洛克充分发展了霍布斯关于国家工具说,认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也不过是“自然法所给予它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12〕。虽然,签订契约的人们赋予了国家分辨是非善恶,实施惩罚的权力,但是国家终究只是工具,不具有内在价值,是人们出让的权利赋予它价值。

    (二)最低限度的国家成员感不包含对国家的稳固感情

    自由主义推崇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成员感是自由主义对于认同危机的回应。诺奇克指出“守夜人式国家通常被称为‘最低限度的国家”〔13〕,“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把我们当作不可侵犯的个人,不可以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14〕与此同时,诺奇克也提出疑问,“这种最低限度国家的观念或理想不是缺乏精神追求吗?”〔15〕可见,最低限度的国家认同不强调深厚的感情基础与长远的精神追求。

    个体的存在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个体的存在是否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这是关涉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体不必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个体应当追求个体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可以最大化。并且,罗尔斯认为,政府需要维护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对国家没有责任,相反国家需要对个体负有责任。桑德尔认为由公民责任来规定个体认同不利于保障个体的自由,“如果自由要求公民的认同部分地由公民责任来界定,那么中立国家的公共生活就可能会削弱,而不是维护我们作为自由人的主体性。”〔16〕

    无负荷的个体对国家不负有永久性承诺。桑德尔针对罗尔斯的个体概念提出无负荷的自我,意指“一个个个体,拥有每一个人的目标、利益和良善生活的观念。”〔17〕首先,这个体对国家没有任何负荷,因为个体不来源于国家,反而是国家来源于个人,个人对国家的情感不像社群主义所主张的人自出生开始就受社群影响。①罗尔斯认为“无论我们在私人生活中如何负荷道德纽带及根据道德和宗教信念行事的义务,在公共领域中,我们都应该把我们的负荷悬置起来,并将我们视为公共的自我,独立于特定的忠诚及善的观念。”〔18〕其次,因为无负荷的个体对国家并无深厚责任,也没有永久性的承诺。不管是平等主义者还是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者都在“寻求一种权利框架,以使我们能够实现我们作为自由的道德主体的能力,而它与他人享有同样的自由是相容的。”〔19〕框架因个人权利保障而存在,个体对国家不具有情感上永久性的忠诚。相反,如果框架不能实现其保障个体权利的目的,那么个体可以通过‘不同意来推翻此框架。所以,自由主义很少论及对国家的热爱,而多谈论对一个政治制度框架本身的认同,而且对这个政治性、工具性的抽象国家,也不具有永久性承诺。

    二、制度认同的核心要义:维系国家向心力

    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往往从政治层面的危机开始爆发,多国政府面临着日益剧增的合法性危机。虽然个体对国家没有永久性的承诺,但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需要稳定的政治秩序。因而,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有必要增进公民对国家的制度认同,制度认同在价值、机制、成员属性、政治文化等层面具有以下特征。

    (一)价值序列:政治价值秩序代替心灵价值秩序

    自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面临大规模的移民浪潮,来自不同族群、文化背景的移民不断涌入新的国家,而这些人具有不同的群体认同。并且,现代国家并非都由单一的民族组成,每个族群都有各自的族群认同,冲突不可避免。在多元族群共存的社会中,难以形成稳定的族群文化秩序。但是,“在一個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们持有相同的正当原则,他们在各个具体的例子中都试图达到相同的判断。这些原则将在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的要求中建立一种最终的秩序。”〔20〕因此,自由主义放弃以内在的精神性秩序来稳定国家,主张通过一定的原则来建立政治秩序以统摄多元价值。自由主义尝试用一套政治秩序代替心灵秩序,即以制度认同来缓和普遍存在的冲突。

    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不以固定的内容来使社会稳定,而是以某种变化着的内容维持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这样的集体认同已经不再需要保持固定的内容以使社会稳定,但是它的确需要某种内容来支撑起认同。”〔21〕制度认同便是这样的一种群体认同,主张以民主制度来维系多元社会中人们对于国家的归属感。缪勒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制度认同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政治忠诚应当围绕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一套规范、价值和程序。”〔22〕因此,对制度认同的倡导反映了自由主义不再将宗教、道德价值放置于国家价值序列中的核心地位。政治价值逐渐成为制度认同建构中的核心价值,由此心灵秩序为政治秩序所替代。

    (二)机制保障:民主商谈动态整合多元文化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方式是构建一种制度的整合性力量,即一种规范结构。这种规范结构“既能有所变化,又不至于引起传统断裂的限度,并不只是依赖,或者说主要不是依赖规范机构本身的坚决要求,因为,社会系统的理想价值一方面是传统文化价值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系统整合非规范要求的产物。”〔23〕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并非一成不变,它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具有政治整合的价值,能够弥合多元文化的冲突。

    制度认同产生于民主商谈的过程之中。首先,自由主义对于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空间极其重视,即对公共空间的自由保障。密尔继承了洛克的思想,认为“代议制政府应当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的进步,将现有的道德的、积极的价值与智力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大作用。”〔24〕其次,哈贝马斯认为能使认同更加持久和深厚的是行动主体自愿而非因外在的权威的认同,“关于规范和道德命令的证明只能产生于真正的对话协商,而不能产生于独白式的理论论证。”〔25〕对于社会的良好秩序的保障而言,公民具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商谈的社会公正性。

    商谈意味着审慎与互动。审慎思想来源于洛克,他认为无政府状态不利于真正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应由法规来裁决权利纠纷,但走出无政府状态不应诉诸于利维坦。因此,洛克提出了文化社会概念,认为文明社会的政府建构应该基于多数人的同意。这一种政治精神被后来新自由主义者发展为审慎的理性,即经过深思熟虑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保障个体的自由选择。高堤耶在此方向上又进了一步,他认为商谈需要加入反思理性,“道德产生于理性的最大化概念在某些互动结构上的运用。”〔26〕审慎理性指向一种开放性的、反思性的理性思考,排除一种绝对的价值判断,审慎追求一种欲求之外的可能性。“深思熟虑” 〔27〕在商谈中极其重要,高缇耶认为审慎理性是一个进行无价值判断的反思的过程,理性选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金里卡认为:“这种深思熟虑并不只是采取这样的形式:追求哪一种行动过程会最大化一种被认为是无可争议的特定价值的形式。”〔28〕审慎同样是个体进行选择的手段,抽取价值判断之后的公共领域的内部商谈方有可能。因而,制度认同建立在商谈基础之上与审慎理性保障之下的公共空间秩序的形成基础之上。

    (三)成员属性:统一公民身份弥合多元身份冲突

    在成员属性方面,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主张以公民身份代替自然属性身份,公民意识替代国境意识与族群意识。因为在现代社会文化多元的背景下,自由主义认为这些民族的“自然属性”已经愈来愈来难以维系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公民的认同与忠诚首先应当依据对共享政治原则和价值的认知与承诺,而不是民族的‘自然属性(种族、语言、宗教、文化和历史)。”〔29〕

    民族国家有其自然属性,这种属性指向一种差异性,例如,特定的语言、历史、文化。诚然,民族国家本身产生了集体认同,共同的文化、共享的语言、族群属性及特定的历史叙事方式使人们具有特定的民族意识和自觉的认同。但是,除非一个国家是完全由绝对单一的民族构成,否则多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与其内部各自的自然属性必然存在一定的张力,民族情感内部存在着紧张关系。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不涉及诸如种族、宗教、族群与性别之类的人际差异,因为在自由主义的自我形成之中,这些特征并不能在第一步界定我们的认同。这些东西不是自我构成性要素,而只是自我的属性,政治应该超越这些东西。”〔30〕因而,哈贝马斯认为,“宪政爱国主义可以取代这种原始的民族主义”〔31〕,民族国家必须转变其对自然属性的依赖才能真正地超越当下存在的差异,以一种政治性的公民概念来统摄价值多元的社会。

    (四)文化归属: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替代民族文化

    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不支持公民盲目的政治服从,倡导一种具有反思能力的公民文化。这种公民文化可以替代不同族群的语言、族群和文化,可以统摄各种差异和分歧。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试图以一种宪法精神和公民审慎的理性来塑造一种公共领域的政治文化,且这种政治文化可以替代不同族群具有差异性的自然属性。无可置疑,其制度认同指向一种忠诚度,但这种忠诚度并非指向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抽象的理想共同体的热爱,比如,诺奇克认为“具有不同乌托邦梦想的这些人相信这种框架是通过他们梦想的正确道路,所以他们会齐心协力来实现这种框架,即使相互知道他们具有不同的预期与偏好”。〔32〕

    自由主义的公民文化是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政治文化。自由主义主张的制度认同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保障天赋的人权,对法的崇尚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自然法的践行。宪法作为自由主义制度的灵魂所在,建立了限制权力的制度格局。“就它设计了权力分割与制衡机制而言,建立了限制权力的有效机制;就它保障权利的基本取向而言,建立了普遍人权基础上的共同体成员平等生活的政治体制。”〔33〕法律与制度对个人自由的保障,顺应了自由主义天赋人权的基本观点。个体权利不能因为契约的产生或国家的出现而丧失,法律与制度正是出于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产生。

    具有反思平衡性的政治文化容纳同质性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内部因共同的语言、族群生活习俗、历史而具有同质性,但它反对其他异质性的文化,导致冲突源源不断。维罗里作为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认为民族文化的敌人是文化污染、异质性、种族不纯洁以及社会、政治和思想的不一致。〔34〕自由主义认为多元社会的存在是因为多种族群文化的集合,因而产生了很多沖突,而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压制异质性的文化,而是包容宽容多元文化。

    因而,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不仅是对一部宪法的认同,而且是对制度的认同。因而,代替人的自然属性的政治文化是制度文化,其核心是在政治制度框架所提供的对话程序之下,公民经过审慎理性的反思,通过自由表达所传递的情感与价值。这样的制度文化试图保障个体对国家的忠诚,这样的一套规范与程序悬置绝对的价值判断。经过公民的反思,理性审慎思考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诉求,这种自我批评的归属模式可以“强化情感忠诚”与“政治能动性”〔35〕。

    三、对制度认同的实践层面评价

    理论本身的意义需要实践的检验,制度认同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同样需要实践的验证。制度认同理论的价值原则、民主商谈机制、公民身份以及政治文化在实践中不断地接受着现实的考验,有其合理成分,当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实践的起点。”〔36〕研究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理论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该理论,也有益于更加深刻地思考我国的国家认同建构问题。

    (一)价值原则的调和作用与不可操作性

    国家认同政策大多是一种政治文化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解国家认同危机。共同体不是原生的,是个体不断权衡的结果。相应地,对共同体的认同也存在妥协与调和的色彩。“在民主法制国的范围内,多样的生活形式可以平等相处,但这种生活形式必须重叠于一个共同体的政治文化,而这种政治文化又必须不拒绝来自新生活形式的碰撞。”〔37〕普遍主义原则与国家中立原则作为一种文化政策调整主张通过平衡多元文化来维系政治共同体纽带。就普遍主义而言,政治身份可以统摄多元身份,比如哈贝马斯对欧洲移民持支持态度,主张一种世界公民身份,这一定程度上出于制度认同的理想性。自由主义的国家认同实质上是以政治文化来统摄多元文化,以一种理性商谈的形式保障审慎主张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这其实是以一种形式的普遍性来包容多元异质性文化。

    但是,政治秩序替代心灵秩序的现实操作的可能性较低。自由主义坚持对具有争议的善保持中立,这意味着政府首先要判断可能存在的关于善的争议,并且判断争议中存在多种合理善,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持中立。在现实中,价值本身的判断具有困难性。中立性原则不是价值无涉,这首先需要进行价值判断,这本身就基于一种价值判断,比如:美国有很多因其在进行价值评判时难以保持中立而存在争议的司法判决,移民政策区别对待与其普遍性原则的矛盾,族群政策价值标准混乱加重价值的分化倾向等,这是因为很多时候很难把政治价值与道德、宗教价值完全区分开来。同时,中立状态也是很难保持的。价值中立不是不进行价值判断,而是事先不能进行价值判断,要求一个公正的不能参与价值争论的裁决者,这在现实之中难以实现。

    (二)民主商谈的现实对话性与不健全性

    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的形成机制是民主商谈,具有现实对话性。认同的前提是承认,承认离不开理解,而理解则需要对话。自由主义主张民主商谈以达成制度认同,这符合人的心理活动。民主商谈意味着公共空间讨论机制的建立,所有公民都拥有对话的权利,都有表达的空间。多元的社会之中,大多数人都是不同的,多样性普遍存在,人们需要对话,需要理解。自由主义试图给予人们这样一个机会:在跨文化的对话中,人们都试图去理解对方。1975年的《詹姆斯与北魁北克协议》便体现了双方协商代表对话的基础之上尝试理解双方,加深理解,尝试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差异。

    但是,自由主义主张的民主协商机制不够健全,难以产生真正的制度认同。自由主义对于一场对话的准入机制、场所、规则、结果都没有定论,不健全的机制难免不受把控,其路径不受控制,不可避免地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民主商谈是一把双刃剑,完善的对话机制能够产生较好的结果,而有纰漏的机制也有可能催生不良后果。理性的商谈能够使得商谈者之间互相理解,宽容多元文化,缓和冲突,稳定社会秩序,提升公民的归属感。而不健全的民主商谈极有可能会忽视少数群体。首先,少数群体难以参与对话之中。少数群体不能参与很多专业与要求过高的对话,亦或是很多讨论不向某些群体开放。其次,少数群体在对话之中处于弱势地位。少数群体在对话中的理解力、接受力、表达力都会影响其对话结果。最后,少数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数量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少数群体的意见难以在对话结果中产生较大影响。

    (三)公民身份的现实统摄作用与武断性

    公民身份提供了政治层面的平等,具有一定的统摄力。政治上的平等为其他不平等身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治权利的平等缓解了其他方面的不平等。《加拿大地区印第安部落逐步教化法案》于1857年颁布,主张以教化的方式来使土著居民接受新的生活方式,但是这种改造未经土著居民的同意。这种未把土著居民一视同仁,把所有人当作公民平等对待的方式没有真正使加拿大地区印第安部落对英国在此地的政权产生认同。相反,1832年的“伍斯特诉乔治亚州案”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国家与土著居民的关系的处理:“‘条约与‘民族国家……我们将这两个词运用于印第安人身上,如同我们将这两个词运用到世上其他‘民族一样。”〔38〕这是一种更为平等的方式,将印第安人与其他群体一样平等对待,这样的方式也使得印第安人能够产生一定的归属感。可见,平等的政治身份所具有的包容性在民族国家的现实中体现为其统摄力,公民身份的包容性提升了国家的认同度。

    虽然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主义信奉的公民身份的包容性则大多体现为一致性,而这间接说明一元的公民身份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自由主义信奉的公民身份一致性体现为国家的所有成员不分族群、文化、肤色、性别皆被均等地对待,而这种绝对的平等可能导致不平等。首先,绝对一元的公民身份忽视了多样性。一元的公民身份试图包容个体多元的背景,但却容易导致对个体多样性的忽视。多元的社会之中,个体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公民身份的核心标签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体的多元差异的忽视。其次,公民身份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自由主义主张个体之间的平等,对所有人的平等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少数人的不平等。比如,加拿大的一致性的公民身份政策对少数族群权利的忽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颁布之后,有近十个地区皆宣称该宪法违背了其文化独立性,尤其魁北克民族认为其独特的法语语言背景与文化,不应被统一的公民身份所抹平。不仅如此,很多原住民也有着自身文化承认的诉求。少数族群难以在公民身份的统一性政策之中获得应有的承认,这时公民身份的武断性暴露无遗。而且,公民身份基础之上的选举制更加凸显了其任意性,一人一票制便是对少数族群的忽视,这种绝对平等便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武断性体现,而这是一种打着合理旗号的不公平,不利于国家认同的形成。

    (四)以制度认同为核心要义的国家认同的协调性与空想性

    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以现实为基础,相比其他认同模式能够不断协调保持平衡。自由主义不认为政治制度框架是灵丹妙药,在实践过程不断地遇到问题,也要不断地在实践中调整。“事实上也不存在着一种可以将全部成员的合作关系整合为一体的民族形式,实际上存在的是各式各样相互交错竞逐的无数形式。经由这些过程,公民参与宪政结合体之中,并且认同他们所参与的宪政结合体。宪政并不是某个创制时期达成之后,便成为固定不变的协议,宪法其实是一连串跨越文化藩篱的持续协商与协议,这一连串协商与协议的过程既是遵循着相互承认、延续与同意等常规,同时也抗拒着这些常规。”〔39〕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制度认同,是在规范层面的认同,这给予每个人空间,基于此个体对制度的认同才能是发自内心的。但是,塔利对政治制度框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有先见的,就制度认同来说,自由主义不断地回避族群认同,悬置价值判断,这为社群主义等学派所诟病。虽然制度认同在不断地调整,但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的动态平衡与整全性规则的矛盾难以调和。制度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过程,是公民自己不断商谈的结果,对社会共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制度认同本身是基于规范与法律的形式来达成公民的共识。“回想过去,霍布斯诉诸现代宪政主义的科学地位,建立了全面独尊现代宪政主义的权威。黑尔则反驳,科学的模型在夹缠不清的宪政主义领域中并不适用。科学模型并不能帮助我们解决宪政结合体的行动者应如何被统治这样的问题,因而这些行动者并不是、也无法被迫接受整全性规则的统治,如同科学模型事先所作假定那般秩序井然。”〔40〕塔尔认为,自由主义的整全性理论难以解决现实中权力分配问题,而且即使这种整全性表达作为一种方案出现也很难为人所接受。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整全性的表达难以使动态的冲突得以彻底的、永久性的解决。商谈伦理为制度认同提供了一种结构性的正当性,但是具体的规则制定难以对制度认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整全性的概括。

    作为一种乌托邦,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虽然具有可能性与理想性,但对现实提出了过高要求。哈贝马斯一直强调个体在法律框架内的民主商谈。个体就具有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可以表达自我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样的生活值得推崇的价值倾向。但是,商谈要求公民在审慎的基础之上,参与公共生活表达自己的情感与诉求。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文化得以形成,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结果。在一种开放的过程中形成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本身,因而制度认同对公民的要求是审慎的理性,但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因此哈贝马斯所提倡的制度认同被认为是一种乌托邦。哈贝马斯对此有解释,“乌托邦的意思如果是指一种具体生活形式的理想投影,那么理解为方案的宪法就既不是社会乌托邦,也不是那种乌托邦的代替物。这种方案实际上是‘乌托邦——一个在国家中建制化的集体理性与世俗化过程中并通过明智的建制化而自我影响的能力。”〔41〕共享身份的商谈伦理要求公民间的交往与理性的协调,这都是在现实中很难呈现的。的确,一种商谈伦理要求的公民审慎思考的能力不是所有公共领域的个体都能达到,它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哈贝马斯也认为真正的制度认同需要集体理性与明智。宪法爱国主义与现实距离遥远,对现实提出的要求过高。

    综上,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在其价值原则的践行、形成机制、成员身份以及其本身的践行方面都存在操作困境。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需要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来达成民主商谈的可能,公民需要具有审慎与反思的能力,這对社会与个人都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自由主义的制度认同实质上是一种乌托邦思想,在现实中个体难以通过制度达成对国家的认同。可见,国家认同的建构过程要“处理好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42〕,要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方法,国家认同的理论与实践决不能割裂,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建筑是相辅相成的,二者要协调一致、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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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彦武?董史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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