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探讨
摘 要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很多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是通过法律得到保障的。法律的存在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保障。但是我国有些法律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的基础对于我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影响都是很大的。尤其是因为现在社会关系复杂以及稳定性下降,离婚率等问题增加,很多问题的解决都依赖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解决。但是共有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本文针对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可以帮助更好地建立一个法治、和谐稳定的社会。
关键词 物权法 共有制度 意义
作者简介: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2
物权法顾名思义就是解决物品归属权等问题的国家法律,而共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共有制度在很多时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财产关系问题,尤其是由生活关系引起的一些财产问题,比如离异夫妻的财产问题、公司分割产生的财产问题以及遗产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因而解决这类型问题都非常依赖共有制度的完善。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一、我国物权法中共有制度的意义
我国社会的建设很多时候是依赖法律来维护它的稳定,很多时候我们依靠道德约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涉及到财产纠纷等共同共有问题,双方或者多方各执己见,这时候就必须依赖法律来帮助我们解决这类问题。这不仅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性有好处,也可以尽可能减少社会的经济损失,保证社会的经济发展。所以说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物权法共有制度的意义。
(一)共同共有制度体现效益性价值
我国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也是非常注重效益性的。这也是法律的价值。法律很多时候对于物品的安排非常将就物品的效益性,也就是尽可能保证可以物尽其用。所以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其实就是为了将物品或者资源合理分配,从而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但是法律很多时候也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也可以帮助经济类的问题,从而促进物权的流转,更好地保证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着眼于物品归属权问题,引导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改善,从而达到物品自己资源在社会关系中的合理配置,最终物权流动过程中可以尽可能创造最大的利益,这也是物权法共有制度效益性价值的体现。
(二)共同共有制度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
法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的安定,而社会的安定其实指的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安定。而社会关系有时非常复杂而且可能出现一些关系的错乱或者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共同共有的财务分配就成为社会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共同共有制度就可以帮助我们改善这一问题,共同共有制中明确规定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对共有物品或者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而且这些制度规定都是通过不断的决议和商讨的,所以也是比较合理的,也具有一定强制性。这种制度对于我国公民来说都具有法律效应,人们对于它的认可度也是非常高的,所以非常相信法律的规划性。应用这些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是非常有效的,所以说共同共有制度对于协调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也是有很大的作用的,是保证我国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物权法中共有制度的缺陷
物权法中共有制度对于保证我国社会关系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社会居民人员组成是非常复杂的,而且职业关系以及生活关系也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因而这些关系中出现或者存在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国法律也是建国以后不断完善起来的,虽然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但是并不是针对社会关系中所有共同共有问题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所以说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只有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向前发展。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共同共有类型不明确
首先,因为我国社會人员组成非常复杂,社会关系也是非常多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很多共同共有问题类型也是非常多的,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如果有相对应的法律可以依靠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话,对于我国社会安定影响非常大。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建设工作量大,而且涉及方面也比较多,所以在共同共有类型的划分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共同共有制度方面就有一定的描述,但是所占篇幅有限,所以内容规定也是比较少的,后来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共同财产类型的分类还存在歧义。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共有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有。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共同共有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有和企业财产共有。
(二)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中曾经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共同共有的多方对于共同财产或者资源物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多方的同意。比如说三人合开公司,那么公司内一切设备物件的处理都必须通过三个人的同意,这在真正实践过程中是不太可行的。但是其他法律中对于这些物品处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合伙企业法》中提到只要三人中两人同意处置某些物件就可以实行。而且在其他法律中对于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惩戒的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歧义,所以说其实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这对于维护共同共有财产是非常不利的,也是急需改进的。
(三)物权法未解决共同共有有无份额的争议
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的,所以在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类纠纷。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仍然没有详细的阐述,这就使得我们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这也是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中存在的一大缺陷。
(四)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规定不完善
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中指出“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每个公有制都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是在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却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管理”这一词语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它包括了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品的使用、保存、改良、修缮、收益、处分等一系列行为。但是只对个别管理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修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此外对于收益、处分等行为的规定只说适当却没有明确规定程度。所以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共有人对于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就没有确认处理。这也是物权法共有制度中的缺陷。
(五)物权法未明确合伙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中提到“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也就是只有合伙的人投资以及后来的收益都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但是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对于财产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这就使得人们没有办法依靠法律来解决一些由合伙企业性质所引起的纠纷和矛盾。这也给我国社会关系的稳定带来了一些问题,所以也是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三、完善我国共有制度的建议
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很多社会纠纷问题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因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等诸方面的问题,我国共有制中也存在某些缺陷。这些缺陷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已经有了很深的了解。所以弥补这些缺陷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参考一些国外以及国内其他方面的法律文件,对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提出几点个人建议,希望可以给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使我国物权法修补完善成熟。
(一)明确规定共同共有的类型
当前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共同共有的类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们对于它的分类有歧义,目前主要有两个:三类和四类。我认为四类分法是更加适合我国社会现状的,所以物权法中应该增加对于共同共有类型的解释,细化后的分类等也应该做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在应用物权法共有制度解决问题时也会更加方便,这一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完善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置有时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如果因为物权法中的规定只有共同共有人都通过才能实行,但是在企业的很多决议中如果按照当前法律进行时不能被通过的,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建议采用《合伙企业法》中的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决议就可以实行。
(三)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份额的问题
共同共有财产是存在于企业合作期间或者遗产分割之前的,但是这种关系的维系并不是依靠份额的。如果按照份额进行分的话,合作很多时候就会失去诚意,这对于良好合作的持续以及家庭关系的维持都是非常不利的,它所带有的功利色彩比较重。所以我建议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中是不分份额的,这样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是相对比较有利的。
(四)完善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共有物都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是管理期间的收益、处分等的规定还是有所欠缺的,这对于规范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物权法中应该不断完善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而且尽可能把每一种行为的程度、频率等多方面都應该做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是非常有利的。
(五)明确规定合伙财产性质
合伙财产性质的规定对于保证债权人和合伙人的权益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在规定中也应该考虑到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关系的延续,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就应该把共同共有确定为合伙财产性质。
四、结语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中保障人民的重要章程,共同制度的存在更是保证我国社会稳步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完善物权法,使共同制度更加有力地实施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2]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傅鼎生,等.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4).
[4]屈茂辉.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裴桦.关于共同共有两个基本问题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总第99期).
[7]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 物权法 共有制度 意义
作者简介: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2
物权法顾名思义就是解决物品归属权等问题的国家法律,而共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共有制度在很多时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财产关系问题,尤其是由生活关系引起的一些财产问题,比如离异夫妻的财产问题、公司分割产生的财产问题以及遗产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因而解决这类型问题都非常依赖共有制度的完善。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一、我国物权法中共有制度的意义
我国社会的建设很多时候是依赖法律来维护它的稳定,很多时候我们依靠道德约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涉及到财产纠纷等共同共有问题,双方或者多方各执己见,这时候就必须依赖法律来帮助我们解决这类问题。这不仅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性有好处,也可以尽可能减少社会的经济损失,保证社会的经济发展。所以说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物权法共有制度的意义。
(一)共同共有制度体现效益性价值
我国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也是非常注重效益性的。这也是法律的价值。法律很多时候对于物品的安排非常将就物品的效益性,也就是尽可能保证可以物尽其用。所以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其实就是为了将物品或者资源合理分配,从而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但是法律很多时候也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也可以帮助经济类的问题,从而促进物权的流转,更好地保证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着眼于物品归属权问题,引导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改善,从而达到物品自己资源在社会关系中的合理配置,最终物权流动过程中可以尽可能创造最大的利益,这也是物权法共有制度效益性价值的体现。
(二)共同共有制度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
法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的安定,而社会的安定其实指的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安定。而社会关系有时非常复杂而且可能出现一些关系的错乱或者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共同共有的财务分配就成为社会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共同共有制度就可以帮助我们改善这一问题,共同共有制中明确规定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对共有物品或者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而且这些制度规定都是通过不断的决议和商讨的,所以也是比较合理的,也具有一定强制性。这种制度对于我国公民来说都具有法律效应,人们对于它的认可度也是非常高的,所以非常相信法律的规划性。应用这些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是非常有效的,所以说共同共有制度对于协调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也是有很大的作用的,是保证我国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物权法中共有制度的缺陷
物权法中共有制度对于保证我国社会关系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社会居民人员组成是非常复杂的,而且职业关系以及生活关系也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因而这些关系中出现或者存在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国法律也是建国以后不断完善起来的,虽然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但是并不是针对社会关系中所有共同共有问题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所以说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只有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向前发展。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分析一下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共同共有类型不明确
首先,因为我国社會人员组成非常复杂,社会关系也是非常多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很多共同共有问题类型也是非常多的,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如果有相对应的法律可以依靠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话,对于我国社会安定影响非常大。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建设工作量大,而且涉及方面也比较多,所以在共同共有类型的划分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共同共有制度方面就有一定的描述,但是所占篇幅有限,所以内容规定也是比较少的,后来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共同财产类型的分类还存在歧义。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共有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有。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共同共有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有和企业财产共有。
(二)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中曾经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共同共有的多方对于共同财产或者资源物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多方的同意。比如说三人合开公司,那么公司内一切设备物件的处理都必须通过三个人的同意,这在真正实践过程中是不太可行的。但是其他法律中对于这些物品处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合伙企业法》中提到只要三人中两人同意处置某些物件就可以实行。而且在其他法律中对于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惩戒的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歧义,所以说其实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这对于维护共同共有财产是非常不利的,也是急需改进的。
(三)物权法未解决共同共有有无份额的争议
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的,所以在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类纠纷。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仍然没有详细的阐述,这就使得我们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这也是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中存在的一大缺陷。
(四)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规定不完善
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中指出“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每个公有制都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是在物权法共有制度中却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管理”这一词语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它包括了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品的使用、保存、改良、修缮、收益、处分等一系列行为。但是只对个别管理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修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此外对于收益、处分等行为的规定只说适当却没有明确规定程度。所以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共有人对于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就没有确认处理。这也是物权法共有制度中的缺陷。
(五)物权法未明确合伙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中提到“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也就是只有合伙的人投资以及后来的收益都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但是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对于财产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这就使得人们没有办法依靠法律来解决一些由合伙企业性质所引起的纠纷和矛盾。这也给我国社会关系的稳定带来了一些问题,所以也是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三、完善我国共有制度的建议
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很多社会纠纷问题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因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等诸方面的问题,我国共有制中也存在某些缺陷。这些缺陷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已经有了很深的了解。所以弥补这些缺陷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参考一些国外以及国内其他方面的法律文件,对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提出几点个人建议,希望可以给我国物权法共有制度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使我国物权法修补完善成熟。
(一)明确规定共同共有的类型
当前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共同共有的类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们对于它的分类有歧义,目前主要有两个:三类和四类。我认为四类分法是更加适合我国社会现状的,所以物权法中应该增加对于共同共有类型的解释,细化后的分类等也应该做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在应用物权法共有制度解决问题时也会更加方便,这一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完善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置有时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如果因为物权法中的规定只有共同共有人都通过才能实行,但是在企业的很多决议中如果按照当前法律进行时不能被通过的,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建议采用《合伙企业法》中的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决议就可以实行。
(三)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份额的问题
共同共有财产是存在于企业合作期间或者遗产分割之前的,但是这种关系的维系并不是依靠份额的。如果按照份额进行分的话,合作很多时候就会失去诚意,这对于良好合作的持续以及家庭关系的维持都是非常不利的,它所带有的功利色彩比较重。所以我建议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中是不分份额的,这样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是相对比较有利的。
(四)完善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共有物都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是管理期间的收益、处分等的规定还是有所欠缺的,这对于规范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物权法中应该不断完善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而且尽可能把每一种行为的程度、频率等多方面都應该做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是非常有利的。
(五)明确规定合伙财产性质
合伙财产性质的规定对于保证债权人和合伙人的权益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在规定中也应该考虑到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关系的延续,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就应该把共同共有确定为合伙财产性质。
四、结语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中保障人民的重要章程,共同制度的存在更是保证我国社会稳步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完善物权法,使共同制度更加有力地实施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2]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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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屈茂辉.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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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裴桦.关于共同共有两个基本问题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总第99期).
[7]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