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的探究

摘 要 随着刑事案件的激增,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2016年9月,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旨在通过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来鼓励被告人认罪,从而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然而这一系列以“认罪从宽”为内容,诸如“公诉案件诉讼和解程序”等制度早已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只是重复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做法。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有了极大可能性。
关键词 特色辩诉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 可行性
作者简介:王麦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1
一、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背景与概念界定
(一)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都大不相同,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根据现实背景,来构建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辩诉交易的定义,我国学界有很多看法,吸取这些观点的内在特征,为使表述简便的同时能体现其实质。从这个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护律师作为桥梁在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沟通,通过被告人承认有罪,来争取检察官的轻罪名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协定。
(二)法律背景
从“坦白从宽”到“普通程序简化”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一直在探索诸如此类的以“主动认罪减轻刑罚”为内容的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些制度的尝试可以看出我国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认而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的最新尝试,正是这个制度,让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存在着新的可能性,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背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多国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已经普遍采用了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发展得最完善的还是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运用率达到85%以上,这意味着,辩诉交易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诉讼效率。除了这些英美法系国家,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作为节省司法资源有效的方式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总而言之,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影响深远。因此,我国對辩诉交易制度构建的研究是符合国际发展共识的。
二、特色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制度基础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于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检察官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以相应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检察官具有量刑建议权,法官最终的判定结果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起诉意见往往影响着整个刑事案件审判的流向。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对刑事裁判的影响较大,这为辩诉交易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达成一致意见,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从而减少对被告人的处罚,达到实施辩诉交易的目的。
近几年,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刑事诉讼法逐渐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在保证实体正义的同时注重程序正义,既提高效率又保证公正。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致力于维持双方地位的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从而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2016年,我国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是控辩协商在我国的试行,其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等都重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自由意愿,这为我国建设辩诉交易提供了示范经验。
(二)实践基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辩诉交易现象的出现,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审理,整个过程仅用时25分钟,案件的当事双方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符合法律本身“定纷止争”的要求。且此次案件的审理一经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为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提供了实践经验。
我国实行“坦白从宽”等相关刑事政策性规定和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辩诉交易的实质有相通之处,对于有良好悔过态度和认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官会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和立功,在犯罪后及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主动供述主犯的罪行,提供重要线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减轻刑罚,这说明我国的刑事裁判在某些方面与辩诉交易的本质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观念基础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西方的各项制度,并融合中国国情建设自己的特色体制,在此过程中,我国接受了西方的外来文化,人们的观念也逐渐趋向开放化和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营造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平等、自由等观念深入人心。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让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的建立,让公民在民主选举和民主决议的过程中增强自己的民主观念和主体观念。我国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利加以保护,这让人们更加重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人们的观念由封闭向开放包容的转变,由义务主体观念向权利主体观念的转变,都为辩诉交易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三、国内“辩诉交易”制度研究现状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虽然没有“辩诉交易之名”但是行了“辩诉交易之史”的行为。例如所谓“相对不起诉”也被称为自由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轻罪,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这其实就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应用,尽管这种应用没有实际具体的法律规定,且控辩双方的行为也具有极大的自主性,但是这确是我国在实践中对“辩诉交易制度” 的一种尝试,在现实中,这种尝试不仅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诉讼效率,也为我国今后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索提供了实践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不是没有可行性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试图运用这一制度的内涵来节省司法资源。只是由于相关立法不明确,相关制度没有完善,导致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迟迟未建立。但是我国一直都在开展类似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些试点工作,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大的问题。基于此,构建中国特色辩诉制度,规范中国辩诉交易行为,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意义。
四、国外辩诉交易制度
(一)美国
在美国,首先,辩护必须是自愿的。虽然检察官所承诺的利益和起诉的威胁可能会使自认为“不自愿”,从而违反“宪法”,但联邦法院则表示,认罪请求是在公共法庭和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其次,法官需要审查认罪的自愿性质。所有违反被告意图的被告人,均为无效。应该指出,检方与辩方之间的辩方交涉协议是正式审查,主要是审查被告的认罪请求,放弃审判的权利是自愿的,明智的,不存在压力的。美国的辩诉交易案件非常广泛,涉及指控,犯罪次数,判刑等方面。没有重罪,轻罪之分。例如,在被告认罪之后,检察官可以将罪名允诺比起原告所指控的罪行更低的罪名。如果一级谋杀被二级谋杀所取代,或者被告已经犯了一些罪名,检察官可以在指控之时,只能对其中一项提出指控。实际上,如果法官审查,一般会同意检方的判刑建议 。在当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虽然有争议,但仍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辩诉交易制已成为今天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非常关键的制度。
(二)德国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审判前的司法实践和审判已经悄然开始进行辩诉交易。事实上,近年来,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在所有程序阶段就认定有罪,判刑问题和被告达成协议。这项协议不仅达成了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影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决定的具体控制。一般来说,在德国的做法上,主要是在审判阶段或审判阶段,只要被告同意在审判中承认犯罪行为,法官将在判决范围内向被告承诺或者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某些指控。检察机关,被告和法官可以主动要求协商。即使没有检察机关参与,被告和法官也可以谈判。但诉讼各方有权要求公开法庭了解磋商的情况。此外,顾问达成的协议要求检察官,法官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有良好的合作和相互信任。 实质上,德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不在于供认谈判,而是谈判的承认。这种协商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证据的难度,不能省略整个审判程序。
(三)意大利
意大利也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制定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引进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即 “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在适用刑罚程序时,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可以就具体的判刑协商达成协议,要求法官按照协议进行处罚。目前在意大利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这一程序。该程序的适用比例在独任制法庭管辖轻微刑事案件为第一,在初审法院负责管辖除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占到很高,而且现范围已扩展到更多的严重犯罪领域,这样包括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也可以适用这一程序,从而进一步减少了案件的负荷,得以将正式的程序用于少量重大的案件。可以预见,这一程序将会更广泛用于意大利。
五、解决“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问题的方式
(一)强化当事人诉讼理念
为让我国的司法环境适应构建“特色辩诉交易”的需要,我们应当强化当事人诉讼的理念,让法官的地位保持中立,进而保障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只是充当案件的裁判观,通过听取辩诉双方的辩论,根据法律作出裁判。而不是盲目听从检察院给的起诉决定,忽略了被告人的利益。
(二)完善相关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需要相關配套的制度来完善补充。只有用制度来规范司法实践,才能实施中国式的辩诉交易,我们首先要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用制度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其有能力决定是否要起诉,有能力与被告辩护律师达成协定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完善律师辩护的制度,由于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不利于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因此相关的制度也不完善,为保持辩诉双方力量的均衡,我们必须完善辩护制度,提升辩护律师的地位,让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从而保证辩诉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提高司法人员素养
在控辩交易制度之下,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律师也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权力的越界会造成不公平的裁断结果,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实施辩诉交易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个人素养,这样才能实现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真实意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王翠.论我国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华中师范大学.2012.
杨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宁夏大学.2013.
约阿希姆·赫尔曼、程雷.协商性司法——德国刑事程序中的辩诉交易.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1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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