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价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姚孟余
摘要:本文论述了当前价格认定机构在开展价格认定事项过程中,价格认定人员所面临的价格认定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认定机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日益突显,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如何防范价格认定风险、提高价格认定质量尤为重要。
关键词:价格认定 风险隐患 防范措施 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价格认定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是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建设都发挥和承担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和责任。
1 当前价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
1.1价格认定受理不严或流于形式
受理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始。一些价格认定人员由于自身能力、工作态度等诸多原因,对于符合法定受理的案件擅自提高门槛,让其知难而退,或者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而予受理,给后面环节工作埋下了隐患。一是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不逐一对照《价格认定规范》的规定加以审查,从而出现办案机关错、认定机构错上加错的情况。二是提出机关不专业,提供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与其实际情况不符,而认定机构明知却又不主动沟通予以纠正而导致的错误,比如:对生产车间的产品价格或批发企业的产品批发价按市场零售价进行受理并予认定。三是提出机关对认定标的技术参数描述不清,认定机关受理后予以认定,认定结论可能出现高配置的价格被低认定,低配置的价格被高认定,导致结果偏离客观事实,遭到案件嫌疑人或司法机关质疑。四是提出机关对认定标的毁损程度不予明确界定而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描述,认定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予以认定,导致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1.2价格认定依据不准确,收集资料不完善
价格认定依据决定着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认定机构收集并引用的资料都起着关键性作用。通常价格认定人员容易忽视这个环节,经常用一句“资料的真实性由提出机关负责”的声明来做免责条款,这种做法其实已与《价格认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相违背与抵触,对于已经取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仍在引用,而对确需收集的资料没有收集或收集不全。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不进行分析、核实,比如偏离事实或虚假的发票、收据依然引用,提出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认定人员就用什么资料,不按《规定》的要求去审查引用资料的真实与否、合法与否,引用的资料与标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如认定车辆毁损价值案件中提出机关要求认定的是车尾部损失,在维修清单中却出现车前大灯维修材料及工时费,认定机构依然照单全收全做,价格认定结果必然不准确。
1.3价格认定实物查验不仔细,未进行认真查实比对
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过程中确认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状况的关键环节。实物查验环节的风险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提出机关明确有实物,而价格认定人员为了偷懒不去现场核实或者过于信任提出机关而依照提出机关提供的照片、影像进行认定导致因提出机关提供资料有误而产生的结论偏差;二是到了现场而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认定标的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使用状况、有无配件等情况进行核对,也没有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收集相关影像及文字资料,现场查验走形式、走过场;三是在实物查验过程中发现实物技术参数及现状与提出机关提供的不一致时,不向提出机关指出并要求说明情况或补充资料,依然按照提出机关提供的技术参数或描述现状进行了认定;四是对属性特殊和专业性强的认定标的需要做技术鉴定时,提出机关未提供相关专业机构做出的技术鉴定报告,或提出机关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系非专业机构做出时,认定机构也不提出质疑而是依据非专业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做出价格认定结论导致出具错误的认定结论;五是认定人员依据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受损的认定标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予以确认,并出具认定结论而遭到质疑,而认定机构确认认定标的损失程度和范围超越了认定机构的职能。
1.4价格市场调查不完整,调查价格不准确
价格认定无论选用何种方法,市场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市场价格信息的调查和采集是价格认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价格认定结论的基础性工作。市场调查中常见的问题:一是求方便简单,商品市场标什么价就采用什么价,不深入实地了解,未考虑商品标价和实际成交价还有一定的差价;二是不按规定采集3家及以上的市场价格信息,不认真分析了解认定标的的技术参数、功能配置等差异。以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子产品为例,目前电子产品更新快,相同型号的产品市场上早已淘汰,导致重置价格难确定,而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功能配置差异未进行比较修正,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导致结果不准确。
1.5价格认定方法选用错误或不科学
价格认定工作中,选择适当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风险预期主要表现在:认定人员按照格式化的公式套用,不考虑、不分析认定标的的特點,或者说有的连市场法和成本法的定义都没有搞清楚,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盲目机械教条地套用认定方法,比如:同为果树苗木的价格认定适用市场法,果树已挂果价格认定适用收益法,而认定人员不问条件与前提一律用收益法,因方法错误而导致的认定结论错误必然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1.6价格认定测算说明或技术报告不严谨,思路不清晰
撰写详细的测算说明或技术报告既是工作程序的规定也是为了方便今后案件复核或者司法机关查阅档案做铺垫,是记录整个价格认定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目前有些认定人员不能正确地看待,记流水账,不分析认定过程中数据、参数的选用,不认真考量与推断认定方法和公式选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其前后左右是否存在相关的逻辑,不能清晰的反应价格认定结果的来龙去脉。
1.7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或缺失
制定内部审核制度是为了规范认定程序和防范认定风险,内部审核应该对价格认定结论负责,对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价格认定人员负责,但由于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问题,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或者审核时看不出问题,未起到内部审核的作用。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请专家或者组织相关当事人听取意见而未进行,只凭认定人员独立判断,草率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2 防范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的有效措施
2.1提高价格认定风险意识
价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事多,技术复杂,利害明显,争议激烈,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时效性、权威性、客观公正性要求很高。特别在从事司法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抢夺、诈骗,以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嫌疑人或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如因价格认定结论失实或错误,必然导致司法、行政部门的错判或错罚,价格认定人员将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因此,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人员应始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宗涉案财物的价格,切实维护司法及行政执法的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风险意识。
2.2增强价格认定程序和规范意识
国家出台的《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规范价格认定程序和价格认定行为、提高价格认定业务质量和价格认定服务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更是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价格认定人员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大力强化程序规范意识,不断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风险防范和规避能力。
2.3努力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
首先价格认定工作最终体现在价格认定结论上,价格认定结论要做到客观公正、依据充分,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随意性,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合法、勘验细致、调查充分、方法恰当、测算准确,要改变价格认定文书常见的简单化、格式化通病,增强结论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其次价格认定人员要坚持以质为先,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操作规程,重点加强受理审验、工作底稿完善及结论撰写水平,要把好案件源头关、审核关及质量关,认真执行案件两级审核制、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杜绝因受理不规范、审核不严谨而产生的工作风险。
2.4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
要以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为契机,努力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价格认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力求时刻保持执业谨慎,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和价格认定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自治意识。要坚持用制度、章程等管人管事,健全人员岗位管理、内部审议、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制度,堵塞住各种可能出现风险的制度漏洞,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防范价格认定风险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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