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方式理论对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启示

张琳
[摘要]马克·波斯特的信息方式理论是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当今社会日益增大的影响及其重要地位的理论反映。波斯特敏锐地捕捉到了电子媒介对于主体建构、社会关系以及政治构型的深远影响和重新塑造,其关于第二媒介时代传播权力结构的变化、电子媒介对主体的构建、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强化和替代等观点不仅为当代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所佐证,而且也为当代中国走出一条与西方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马克·波斯特 信息方式理论 中国互联网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3.008
20世紀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人类社会普遍而深刻的变化,这必然对传统的社会批判理论提出重要的挑战。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秉承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站在后现代主义的立场,吸收后结构主义的理论资源,比照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创造性地提出了“信息方式”的概念,并对电子媒介如何改变社会结构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和阐释,形成了信息方式理论。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不断深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电子媒介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传统媒介持续发挥作用的同时,新型的电子化、网络化媒介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普遍推广,中国也正大步迈入“第二媒介时代”。这些新兴的信息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传播结构,转变了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传播方式和人际交流模式,影响了社会群体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方式。同时,中国的独特之处在于波斯特所指出的“现代文化和后现代文化在这片古老大地上同时发生”,这是西方所没有遇到的问题,如何理解、阐释当下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如何应对互联网对个人、社会、世界的影响和挑战,便成了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波斯特的阐释方法及立论观点为我们加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启发。波斯特信息方式理论的独特视角
按照波斯特的阐释,广义上的信息方式是指所有符号交换和语言交流的形式与结构,狭义的信息方式特指电子媒介交流。波斯特以“主体的重构”为基点,延伸到社会关系和政治形态变化的讨论,把信息方式理论建构成为电子传播媒介、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和批判理论的交集。他的核心观点借用了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他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其他著作中,马克思赋予生产方式以两方面的含义:(1)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按照生产方式的变化对过去进行区分和分期(区别不同的生产手段与生产关系的组合);(2)作为对资本主义时期的隐喻,它强调经济活动,把它看成是正如阿尔都塞所说的‘终极的决定因素。我所说的信息方式也同样暗示,历史可能按符号交换情形中的结构变化被区分为不同时期,而且当今文化也使‘信息具有某种重要的拜物教意义。”显然,波斯特认为“信息方式”具有划分历史时期的功能与对现实社会的终极决定性的功能。波斯特认为,信息方式对生产方式的替代最重要的后果是“促成了语言的彻底重构,这种重构把主体构建在理性自律个体的模式之外。这种人所熟知的现代主体被信息方式置换成一个多重的、撒播的和去中心化的主体,并被不断地质询为一种不稳定的身份”。因为主体的重构,必然带来更大范围、更深刻的社会变迁,如制造了新的社会等级,产生了新的社会空间,出现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强化和替代;也必然导致新的政治格局,如瓦解了民族一国家的权力中心地位,建立了“超级全景监狱”的新型统治模式,改变了解放途径,等等。
根据大众参与媒介信息生产的程度和方式,波斯特将电子媒介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电影、广播和电视等媒介中,少数的媒体制作者将信息传送给众多的消费者,这是一点对多点的播放型传播模式,是少数知识分子和文化精英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这被称为第一媒介时代;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介入以及卫星技术与电视、电脑和电话的结合,出现了一种集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于一体的新的交往传播模式,即互联网,这就是“第二媒介时代”,其特点是“双向的去中心化的交流”。
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基于语言符号系统的批判始终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局限,夸大了交流方式和交流结构的社会地位和历史作用,而忽略了任何信息方式实现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当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模式,取决于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最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信息技术也好,语言符号也好,即使“乱花渐欲迷人眼”,也只有在物质生产上才能找到存在的终极意义。但是,波斯特的信息方式理论敏锐地捕捉到了电子媒介对于主体建构、社会关系以及政治构型的深远影响和重新塑造,抓住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现象层面的矛盾,超越了技术决定论的理论窠臼,对于电子媒介改变社会结构的分析有着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当代中国互联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波斯特的理论预言
虽然波斯特信息方式理论的主要形成时间是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那时互联网刚刚普及,但现实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他的理论推理的正确性。当前,网络行为主体更加分散,网络信息传播更加海量,网络媒体形态更加多样,网络技术应用更加复杂,行业资本构成更加多样。互联网把每一个现实社会中的个人链入了网络社会之中,使其成为网络世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一个节点,使得信息能够摆脱传统媒体点对面的单向度传播模式,实现信息源多中心的同时发布,并按照一种幂律传播规律迅速扩散。这就是波斯特所定义的双向去中心化的“第二媒介时代”。
与之前的媒介形态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对个体的传播行为给予了很高的赋权,“人人都有麦克风”、皆可进行信息表达的社会化分享和传播的技术民主已初步实现,传统不对等的、单向性的、局域式的媒介生态被打破,这种赋权直接导致传播权力结构发生改变,对政府管理信息传播的传统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由于信息传播的不对等导致的信息霸权和社会操纵行为将有所减弱,信息流动的自由程度增加,信息传播的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守门人”角色被瓦解,社会议程的设置权与社会话语的表达权也进入了低门槛的“泛众化”时代,又导致了主体的个人意愿更容易受到来自不同方向信息的影响而弱化或者模糊。这也就是波斯特所强调的电子媒介在人际传播中对主体的建构作用,即电子媒介通过对信息掌控、过滤和控制选择、流向的方式作用于主体,决定形成什么样的主体。其潜在后果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网络传播加速信息“选择化”和“囤层化”。传播的公共性逻辑被改变,不仅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反而还会加剧“群体极化”和“信息壁垒”效应,使不同的社群和族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被彻底阻断。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以及个体信息选择权的强化,网民倾向选择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信息和数据,自动屏蔽与个人观点相冲突的信息;另一方面,社交媒体通过“相近观点”“趋同利益”“个人兴趣”等算法推荐,促使网民迅速形成同质化网络群体,失去了接触多元信息和观点的机会,加强和巩固了群体共同认知,从而形成观点及舆论“壁垒”,且其一旦形成,外来信息很难发生作用。
二是去中心化、碎片化信息导致社会组织和文化的碎片化。在当代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也被信息的碎片化裹挟着。社会民众的关注点呈现碎片化发展趋势,这些碎片不断地组合与分裂,直接威胁着构成社会一体化的主流价值观,使得社会群体不能形成合力,不利于人文精神及主流文化的建设,弱化了社会民众自身的组织性。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西方重个性、崇冒险的传统,而对中国当代文化建设来说则弊大于利,摒弃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在文化层面中国就有可能被全盘西化,失去自己的特点、立场和声音。
三是互联网可成为民粹主义倍增器。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为不同的思想和言论提供了足够的生存和传播空间,但它并不具有自控的能力。与哈贝马斯提出的西方国家新兴资产阶级在早期对抗封建阶级的“公共领域”不同,这种新的公共空间是依靠主体间的传播关系维持运作的,蕴含了极大的信息传播能量,同时也由于关系的束缚可能失去了批判的立场。一旦政府监管失效之后,这种公共空间并不能依靠自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或者负面效应抵御机制,而且互联网客观上为偏激极端理念的传播、去中心化力量的聚集、非建设性群体事件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方便廉价的平台,从而令民粹诉求有了最佳“发声”渠道。借鑒波斯特理论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
我们虽然不能完全认同波斯特的媒介建构主体说,但是也不能忽视媒介对于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的深刻影响。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的标志性意义之一,就是互联网新媒体首次成功突破传统媒体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垄断,首次与传统媒体分享舆论影响的半壁江山,甚至占据一定优势。中国互联网的建设和发展是政府加入世界范围内“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热潮的结果。长期以来,政府看重的是互联网作为“新经济引擎”的功能,而对其媒介属性和舆论动员能力并没有足够的认识,直到本世纪初BBS、博客等网络传播方式的风生水起才让政府重新认识互联网的大众传播价值,到了微博、微信为主的社交网络时代,基于人际关系网络的传播模式,深度嵌入数以亿计用户的日常生活之中,网络与现实深度融合。面对互联网言论功能的日益显著,我国曾试图将互联网纳入传统媒介管理的版图,开始从已有的媒介管理经验中寻找对策,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条例。政府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垄断以及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和处罚,与传统媒介管理体制没有本质区别,但互联网强大的科技属性和经济功能屡屡对政府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因此,我国按照互联网的特性做了相应的改变,如对互联网没有实行行政审批制度,而是实行了市场准入性质的许可制度和更加自由的备案制度。在这个改变过程中,互联网获得了相对充分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出现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状况,如网上存在并不断产生违法、有害、不良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19日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真正将对互联网的认识提高到事关政权安全的高度。十八大后,我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对互联网的管理、建设和运用,构建互联网管理新格局。借鉴波斯特的信息方式理论,总结我国对互联网发展治理成就和经验,以下几点是应该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
一是实行多元共治。互联网产业技术性和创新性很强,新问题层出不穷,仅靠政府刚性监管成本很高。适应其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结构特点,应积极发挥多元主体的协调、合作、互动,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合作监管、自我监管等多种机制。政府的角色从管理组织进化到共建生态,以协调、服务、监督等方式,推动互联网新秩序的形成;网络服务提供方即平台承担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保护用户个人权益的主体责任;网民发挥网络社区秩序的自我管理、传播秩序的自建构和调适、商业秩序的形成与维护三方面的基础作用;行业组织制定和施行自律公约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最终形成政府监管、网站自净、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网络综合治理模式,在多元意见中构建主流,在广泛参与中设置议程,在对话交流中化解对抗。
二是系统治理。互联网的问题是社会性的,对互联网的治理必须是系统性的,以整个网络社会生态为对象,刚柔相济,扶正祛邪。一方面对网上违法违规现象、违反社会风序良俗的现象,依法予以惩处、教育和引导,挖掘管理对象的需求,引导他们纠正违法行为,鼓励他们积极创新和提升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舆论引导,树立正确导向,帮助和引导大众传播向良性的方向发展,让人的主体性观念不至于过分迷失或者被诱导而误入歧途,避免可能出现的身份认同肤浅化、碎片化的倾向,从而整合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防止舆论失控、道德失范、社会失序。
三是依法治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层出不穷,网络治理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更强,问题更为复杂,取证难度加大,提高依法治网水平更为必要。互联网在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提高执法效能、丰富普法渠道提供了更多技术手段。应通过完善网络空间法治体系,明确网络行为底线,依法惩处各类网上违法行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四是发展与治理同步。互联网是一个“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边发展边治理,管建并举、管建同步是现实的选择。要坚持把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通过发展为治理寻求更好的途径和更完善的技术,通过治理为发展营造更公平的环境和更坚实的基础,这是一种辩证施策、综合施策的治理思路。
需要强调的是,将波斯特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不代表全盘吸收其观点立场,而是批判地借鉴,甚至在批判中发现正确的路径。我们要深入研究互联网生产和传播的内在规律,全面剖析其对人类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的程度,兴利除弊,趋利避害,既合理发挥其长处,又规避无序应用所带来的风险,探索互联网发展治理的途径和手段,规范互联网作为一种公众资源的社会行为,进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真正使其沿着自我扬弃的道路向前发展,促进人与机器、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良性的互动,形成一个虚拟和现实社会有机互动、相互促进、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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