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于农业发展的价值取向研究
刘馨琪
【摘? ?要】 农业问题关系民生,用经济法促进农业市场经济协调发展,旨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农业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保驾护航。
【关键词】 农业;经济法;价值
1? 法律价值取向的含义
法律价值取向是指立法者制定该项法律的初衷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者旨在推动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会如何抉择,是根据制定该法的价值认定问题价值评价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综合考量下做出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者如果不能够准确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规范,唯有在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指引下才可能制定出让人们信服,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
2? 经济法之于农业法的价值
《管子·牧民》中记载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意思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粮食充裕吃饱穿暖才会顾及到自身修养重视礼义廉耻。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农民耕种出来的基础粮食品种和农副产品,农业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在经营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夯实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推动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和文化素养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农业法》。农业法隶属于经济法的子部门,它具有国家针对农业经济活动适度干预的经济法特征,同时也具有倾斜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产业的政策性特征。我国对农业法的研究开始的较晚,想要科学的找准适当的农业法原则就离不开对经济法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的深入研究和理论精神吸取。
3? 经济法之于农业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
经济法维护的是差异公平,是在承认市场竞争中各个经济主体本身是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的公平是实质公平。经济法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类似属于以经济为中心的部门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规范又互相交叉。经济法是通过实行“差别待遇”以实现公平,通过倾斜立法等手段对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进行保护,促进他们积极参与到经济市场运营中以推动经济秩序良好发展。经济法之于农业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经济法既约束参与到农业市场竞争中的经营主体,同时规范相关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维护市场自我调节机制限制政府权力;二是关注农业市场经营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民的利益,比如通过立法平衡禁止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在支付价款中随意扣缴任何费用;三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以联合或协同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售卖等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构成的地方垄断行为进行豁免,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3.1? 经济法在经营者主导市场中保护农民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在市场中相较弱势的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利益为取向,经营者往往掌握着更全面的产品信息和商业资源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遵循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以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自愿发生交易,该交易应当是平等的双方秉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公平交易。农民相对朴实在采购化肥农药种子的过程中常常因为听信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遭受经济损失。经济法不仅仅在发生不平等交易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支撑,更是为了避免不诚信不公平交易的出现而设立,严厉打击倒卖劣质农资的不良商家。在农资经营者与农民的贸易关系中,经营者掌握着更多的产品信息和讨价还价的空间,消費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合理定价保证质量安全,特别是关系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方面就更要主动披露确保农民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农民在了解信息后放弃购买意愿经营者不得强迫其进行购买,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强迫交易将触发法律的保护。在农资市场经营中,不乏很多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声明等方式提出减免其自身义务而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出现,上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其制定的免责性条款和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无效不受合同法保护。
3.2? 经济法反垄断拓宽农产品流通贸易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依靠政策手段在主导产业上选择龙头企业带头发展,而政府给予企业一些政策性补贴。政府部门为拉动当地经济增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保护自身局部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农产品市场的封锁和断层。经济法是国家出台的调整市场宏观经济的法律规范,为防止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自我运行机制抑制市场活跃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制行政交易歧视杜绝行政垄断行为。该项法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来商品进行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歧视性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命令或者迫使外来商品定价高于本地市场价格;不得通过增加税负故意重复查验等操作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行政许可要标准统一不得为外来商品设置其他限制方案。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反垄断法》附则第56条,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1]。这一方面是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是鼓励农民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经济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方面让政府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恶意扰乱市场公平秩序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惩处,一方面也预防国家单位一家独大实行垄断行为失掉执法为公的本心。
3.3? 经济法要求各级政府推动农业发展
农业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在该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要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推动农业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农村改善农村环境提供支持。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结合农产品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农村自然资源的特质优化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种植业的种植品种改善林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养殖环境,以提高农作物的产品品质和粮食产量,推动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为建设现代化新农村,减轻农民税负的补贴必须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结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以平等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但是由于各经济体掌握的信息和资源分配不平衡会导致交易不公平等现象发生。实际上,资源和信息不平衡的现象很难避免,但是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促进交易的重要影响因素,这种不公平现象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尤为严重,抑制市场竞争中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民参与贸易活动,抑制农产品经济增长甚至不利于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国家出台经济法用法律来保障各经济体的利益,从法律层面要求对于市场公平交易过程中所必要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于公平交易所必须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经济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为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运转保驾护航。经济法以农业市场中互相竞争合作的各类组织为主体,调整其在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关系和协调关系,经济法是国家出台的旨在从宏观调控方面,为各个经济体经济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抵制以大欺小强买强卖等不利于农业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发展的情况发生。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亦是国家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助推剂,是促进农产品经济发展的法律,是以维护农业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孙博富.经济法示范下的农业法原则探析[J].汉江学术,2018(01).
(编辑: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