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政府监督机制研究

邢涛 胡莹 周子裕 任延旭 郭洲
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国家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福利多元理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完全地“甩掉包袱”,而是应以管理者和监督者身份将养老这一公共产品真正地惠及于民。本文立足于长春市,着眼于政府对民营养老院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从民营养老院自身服务质量问题出发,总结分析长春市民营养老院的目前现状、政府监督现状及效果,根据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寻求提升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
关键词:民营养老院 服务质量 政府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据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中人口年龄结构和抚养比的部分显示,2016年我国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数量为14386万人,在总人口中占10.5%,我国早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国务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指出,我国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质量监管”。
由此可见,在养老市场中,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管是重中之重。而从现状看来,在养老社会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民营养老院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如在新闻中频频曝出民营养老院硬件设施发展不完善等问题,以及在探访长春市内几家民营养老院时发现的诸如养老院卫生状况不达标等问题。在这些问题背后我们不难发现,在长春市乃至全国,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 相关概念界定
1.1民营养老院
一般认为,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个人主办,抑或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
1.2养老服务质量
在学界,对“质量”进行界定是研究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环节。学者Gronroos曾指出,服务质量是一个主观范畴,取决于顾客预期同实际感知的差别。国际标准化组织则把质量定义为“一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可见,养老服务质量主要是围绕养老服务满足需求的能力而言,而这又与顾客自身的感知息息相关。
1.3监督机制
“监督”可以理解为定期或持续性的检查,以确定项目交付、工作时间表、目标产出以及其他所需行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从而能够及时采取行动纠正不足之处。而“机制”在社会学中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正视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本文中,监督机制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对民营养老院进行监督以促进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具体运行方式。
2 长春市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现状及困境
2.1发展严重失衡
长春市民营养老院数量众多,但其发展状况呈现出“马太效应”。民营养老院的投资来自社会资本,其发展自然受到投资方的投资数额、投资能力等诸多因素限制,这导致了目前长春市中小规模民营养老院数量多、服务质量差的现状。而大规模、标准化的民营养老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定点支持发展起来,但由于数量少、价格高,入住老人数量占比极少。
2.2市场化与公益性的矛盾
养老是一个“良心活”,一些民营养老院为降低成本,其管理人员往往自己充当服务人员,或者压低服务人员的工资,另外,一些民营养老院在服务设施不完备、服务人员素质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收养重病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此服务质量就无法达到老年人的要求。
2.3民营养老院管理制度与经验的矛盾
民营养老院对自身管理制度的关注大都集中在值班制度、护理制度等方面,而缺乏安全制度等方面的关注,即使有这些制度,其内容也是流于空泛,缺乏实践性。管理制度的欠缺反映出民营养老院管理层缺失专业管理人才的问题,管理层只是依靠基本经验进行管理,而缺乏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更重要的是,经验的惯性往往使制度流于形式,民营养老院被自身的条件所限制,而无法将制度贯彻落实。
2.4民营养老院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偏低
首先,护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来养老院应聘的人员基本上是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而从专业护理院校毕业的年轻人少之又少。其次,护理人员的护理知识欠缺,民办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大都是没有接受过专业护理教育的中年妇女,文化程度较低。即使她们中有些护理人员懂一些医护知识,这些知识也来源于她们在养老院的以往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最后,护理人员对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应对老人的日常小病得心应手,但是处理老人突发情况的能力较弱。
2.5民营养老院在心理服务上的欠缺
民营养老院在物质生活和养老环境方面基本能够保障老人的需求。物质生活方面,养老院的住宿条件一般分为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多人间等几种。老人可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在饮食上,养老院的餐厅制定了食谱,做到每餐荤素搭配、每天饮食不重样。民营养老院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养老院缺乏对自身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因此购买的娱乐设施少,组织文娱活动偏少。这种状况不利于民营养老院营造一个和谐温暖的氛围。
3 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困境
3.1监督主体的交叉
长春市对民营养老院的监督主体有多个部门。例如,卫生部门对护理院进行管理,而民政局主要对老年公寓进行管理。从管理流程上来看,其中又涉及老龄办、公安局以及其它与养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多部门的交叉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造成有的民营养老院被频繁监督检查,有的民营养老院很少被检查。
3.2监督内容的单一
各地区对民营养老院的监督检查多集中在养老院自身的硬件基础设施上,很少对养老院内部的人员进行适当的监督,甚至连調查也不存在。缺少对养老院软件方面的监督,比如养老院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服务人员素质、老人的满意度等。而且监督的内容太过古板,坚持文件要求而不考虑其实际情况。另一种极端是养老院的制度条例被放在墙上“便是合格了”,缺乏实质性调查。
3.3监督方式不当
当前,长春市有定期检查和专项行动两种对民营养老院进行监督的方式。在定期检查方面,由于检查的时间固定,是走马观花式检查,许多民营养老院能够在检查时间前后躲过监督,而且这类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个人,具有很大随意性。至于专项行动,实施监督的人员往往对各养老院具体情况了解不足,行事简单粗暴,并运用强制性手段,造成双方冲突不断。
3.4监督效果不明显
长春市各部门通过上述手段进行监督,甚至进行惩罚,但仍然改变不了民营养老院的现状,现在出现了很多“黑色养老院”,即没有许可证,对政府监督检查甚至处罚采取躲避、抵赖等方式,养老环境极其恶劣的养老院。而且一旦对养老院采取“停办”惩罚,养老院内的老人很难分散安置,养老院内部人员面临失业问题。
3.5管理分类不完善
对吉林省众多的养老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分级管理制度无从建立,进而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监管困难,老年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6监督内部问题
腐败也在养老产业中滋生。面对政府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一些民营养老院通过人脉以及贿赂相关人员,使其能够“逃过一劫”。另外,监督检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经费也是重大问题。
4 完善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4.1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的思考点
政府监督的过程,也就是政府、民营养老院、老人的三方博弈过程。以政府为中心,深入了解三方的特点,把握博弈的细节,有益于实现监督效益的最大化。
4.1.1政府监督者的角色定位
政府是责任者。政府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是政府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公民,在其年老后,负有为其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责任。其中,监督是政府养老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应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以人为本,建立相对较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人老年后更好地享受生活,在施行过程中,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督,其效果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政府在对民营养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时,一定要有责任意识。坚持“负责任”的原则,既不“放过”任何一个违规养老院,又不任意“掐死”一个养老院。
4.1.2政府的理性与不理性
理论上,政府应以严格的标准对民营养老院进行监督。但在客观条件上,民营养老院作为市场主体,其进入市场的起点不同,包括注册资金、市场环境等,必然导致服务质量水平的参差不齐。理论与现实的差距造成政府监督的困境,所以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营养老院的准入与运行的最低标准。
在监督过程中,政府享有绝对权力,此时最大的危险在于政府内部,极易产生腐败等不理性行为,比如政府监督的“差别对待”。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理顺各主体的关系,首先是政府内部各主体的关系。
4.2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的实现机制
4.2.1社会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对于目前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政府监督,我们认为,进行综合治理是最切实有效的方法。目前对民营养老院监督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老龄办、卫生部门、质检部门等多个部门。民政部门作为民营养老院的主管部门,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需要大量资源和其他部门、社会力量的配合。所以,将社会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就格外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人员体制,比如建立特定的监督员,建立统一的管理民营养老院的部门,使其真正有统筹力量。另外也可以组建中介性评估机构,使评估人员职业化,从而对民营养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4.2.2分类监督
分类监督是一个从实际出发的方法,即将长春市内所有养老院进行等级划分,这需要提前对长春市民营养老院进行摸底,在保证各级养老院满足最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不同等级、不同标准的原则进行监督。比如按相同等级的标准进行奖励,可以避免大量资源流入固定的条件好的养老院。此外,因为民营养老院毕竟是市场主體,竞争激烈,所以政府要建立一个动态监督机制,使民营养老院能够合理地接收资源。
4.2.3监督内容的实质化
鉴于目前监督内容单一的问题,监督人员可根据不同标准和民营养老院不同情况,对养老院建立不同的监督标准,除了要对一些硬件基础设施进行检查,还要更加注重对民营养老院内部软件的监督。重点监督养老院内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可以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重点监督养老院自身特色服务、文化建设、和谐风气、养老环境等。
4.2.4监督结果的再利用
监督并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将民营养老院自身存在的问题诊断清楚,并帮助其改正,使其更好地为老人们服务。建立监督信息和结果的共享机制,通过分析监督结果,明确当前民营养老院存在的真实的问题,将问题反映给其它有关部门,这样便可精准地制定相关政策,扶持相关主体发展,有效地避免扶持资源的浪费。在进行下一轮监督时,除了一些常规的检查,对上一轮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效果进行重点检查,有利于取得更明显的监督效果。例如,通过监督发现民营养老院对老人娱乐方面服务不到位,即可通过“监督—反馈—帮扶—监督”机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督。
4.2.5监督的可实践性
在强调养老服务质量的同时,一定注意可实践性。比如许多服务人员的年龄较大,虽然他们在照顾老人时存在很大不便,但他们能够和老人进行聊天,具有共同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老年人的心理压力,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年龄大的服务人员往往更受老年人青睐。所以在强调服务人员的年龄与专业技能时,一定要注意这类人作用的发挥。
养老问题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大多呈现出一边倒和一致性的特征,缺乏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和分析。政府监督和民营养老院双方都存在困境,并不能单纯地归咎于一方。正如本文所强调的,解决政府对民营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困境最有效的仍然是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制度的建构在于理顺关系,而制度的实施在于理念是否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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