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时而异的法家研究盛衰嬗变

魏治勋 汪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家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这是由法学研究的实践指向性决定的。受改革重点转换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家研究相应地表现出阶段差异性,总体上呈现出因与改革重点问题关联的密切程度而盛衰起落的规律性。“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则使法家研究无论在热度还是境界上都提升至一个新高度。需要反思的是,当下的法家研究,应以学术理性化作为自身追求,在回应实践需要的同时以学术真理为本位,这样才有可能无愧于时代。
[关键词]法家研究,改革开放,阶段差异性,学术理性化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5-01 15-07
罗齐克曾谈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作为中国本土政治法律思想的法家学说也是如此,无论是历史上法家思想的发展演变还是当代法家学术研究都曾与其所处那一时代的时代精神紧密相联,从而呈现出了因时而异的特点。改革开放40年来,法家研究同样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转变几经沉浮,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期、相对萧条期、重振期以及再度兴盛期。究其盛衰擅变、因时而异的原因,根本在于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科学,实践性的学科研究无法脱离实践中的现象独立存在,政治法律现象是其不可抛弃的背景与作用对象。因此,法家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其与时代政治气候的密切关联具有必然性。
一、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与方向反思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针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而开展了全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法家研究也受此影响,开始对“文革”时期的法家研究进行批判反思,我们可以称这一时期的法家研究为“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在“文革”期间,法家学说成为一种政治工具,当时在舆论与学术领域发起的“儒法之争“‘评法批儒”等运动,借推崇法家思想,批判儒家理念实现特定政治目的,法家研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政治运动的工具和附庸。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这一特点展开批判,前提是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方法与范式予以深刻反思。
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首先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方法与范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学者认为,“文革”时期法家研究具有片面政治化、为特定政治目的背书的特征,因而是一种“影射史学”,不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从而沦为了“文革”的政治工具。这种研究范式,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学者“拨乱反正”的对象。谢天佑、王家范针对出现于“文革”时期法家研究中的“长期反复辟”问题指出:“长期反复辟”这一理论“装扮出最革命的面貌,打着‘古为今用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别有用心地故意抹煞古今的时代界线。”[1]“文革”时期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的理论武器,将其政治观点看作是长期反对奴隶主阶级复辟的策略,而事实上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在当时既有同奴隶主阶级斗争的一面,又有向保守势力妥协的一面,因而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毫无客观依据,此说无非只是为了服务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已。金景芳也指出,“法家作为一个政治派别来说,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继续到现在,而是我国在战国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的产物。”[2]他认为,“‘四人帮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时代,竟然以现代法家自居,推行韩非的那一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不要生产,不要文化,不要贤智,坚决与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敌。他们遭到历史的惩罚,人民的唾弃,也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2]除去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错误研究范式的批判外,“文革”时期“影射式”的法家研究的基本论点,重要者如: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先进”的“革命”思想,将儒家视为保守势力的代表,从而贬低儒家思想而推崇法家思想,这一论断也成为学者们攻击的对象。事实上,法家是否真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本身即是值得商榷的。杨师群认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对土地私有制的诉求,然而先秦法家所主张的经济思想与改革举措中根本没有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内容,反而是在强行推行“土地国有制下的、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模式。”[3]并且“法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一系列主张,形成了一个统一完整的思想体系。从土地国有制下的分散小农格局到国家规划下的贫富有度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愚民单一的‘法治教育观到扼杀人格、绝古主义的摧残文化手段,都忠实地服务于加强君主专制严酷统治这一政治目的……从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多少属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东西。”[3]将战国时期的法家视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而事实上,以“文革”时期“阶级斗争”观念为基点来对儒家与法家两种思想流派进行阶级划分,进而决定其“先进”与“落后”,本身即带有政治“影射”的意味在内。
在消解掉法家研究的政治影射色彩与政治异化倾向之后,学者们尝试着站在客观立场上重新分析法家思想在价值层面上的优劣性。“文革”时期基于政治目的刻意制造出的“儒法之争”,将法家与儒家截然对立并大力推崇法家思想,给予法家学说以极大肯定的价值立场,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得到初步反思批判。一方面,如何在客观审视基础上正确看待法家思想包含的合理性内容。刘泽华认为,先秦法家思想是具有许多可取之处的。先秦法家思想家提出立法应当依据八方面的原则——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定职分、明开塞、重刑罚、量可能,“把立法的过程同时也当作对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进行综合考察的过程。他们认识到自然、社会、历史的运动比法更具权威。法的规定性应反映客观事物的关系及其客观的规定性,在顺从自然、人事的必然性中謀求统治者的利益。”[4]这意味着先秦法家思想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特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相当先进的和难能可贵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家思想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其理论存在着本质缺陷,致使其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负面作用。朱日耀认为,尽管先秦法家较早地提出了法治理论,对法的本质、特征及法治的原则等都作出了归纳,但其缺陷和不足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表现在:法家不强调限制君主权力;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在于人性而非理性;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完全忽视伦理的价值,从而走向了法律强制的极端。法家思想存在的上述本质缺陷导致其理论与实践的最终失败,最后被儒家学说吸收而仅在制度实践中发挥出相对次要的功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的纲常伦理在实际上比法的观念更深入人心”,[5]法治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要服从于礼制秩序,这一历史后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先秦法家自身缺陷存在必然联系。
拨乱反正时期法家研究的特点同样可以从研究范式与研究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归纳。从研究内容上看,这一时期的学者作出的研究大部分是对法家思想与政治关系层面上的批判性反思,而较少有针对法家思想体系与内容层面上的纯粹学术的考察,更是缺乏将法家思想直接地与当时正在进行的制度改革方向相关联的思考。在“文革”时期法治受到严重践踏,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方兴未艾,法学研究更是万绪千端,法家研究的首要任务并不在于直接介入法治建设实践,它需要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必须首先清理好“城邦的画布”,才有可能进行正确且完善的建构。而从研究范式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家研究仍然未能完全摆脱“文革”时期盛行的“阶级斗争”范式的束缚,以阶级分析方法入手来对法家思想进行价值判断的研究策略比比皆是;在表现出了对“文革”时期研究高度政治异化的极大反感的同时,其自身也带有着极其浓厚的政治意味,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是党反思和否定“文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重建健康政治生态的迫切需要,这不仅构成了改革开放事业的良好基础,也是进行包括法家研究在内的正常学术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改革选择性与法家研究的相对萧条
在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与党的十四大之后,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这一时期经济改革的重点。由于法家思想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政治与法律领域,法家改革思想中较少有关于经济改革的部分,因而与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主题关系不大,法家研究由此进入相对萧条期,表现为学术成果产出较少,坚持法家研究的学者数量也相当有限。
这一时期的法家研究开始关注法家法治思想的本质属性问题。有学者认识到,法家法治思想是君主专制体制有机组成部分且具有君主专制统治工具的属性,法家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治思想。栗劲认为,“法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特征,就在于它主张法治、术治与势治,并把这三者说成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整体。就是专制君主用法治理百姓,用术驾御群臣,而用法行术的后盾就是由暴力造成的势。”[6]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法”与“术”“势”都是君主专制统治工具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并不能给君主带来任何限制,法治本质上不过是人治的便利工具。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家法治思想仍然提供了一种区别于人治的治理新模式。徐进将法家法治理论的精髓概括为“明法、重刑、必行”。明法要求法律必须“明白易知”,“主张建立完备、严密的法律”[7],给百姓提供行为的规范。重刑论是基于富国强兵目的的一种臣民自治的方案,臣民会根据自身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事,所以可以靠赏罚规范臣民行为。[7]必行论则强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赏必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有法必依,不谮赏,不滥罚。”[7]他进而从四个方面论证法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其一,变法论从法的变革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然性,“法家认为根据社会的变化,在当时只能采取法治的办法才能达到治的目的。”[8]其二,性恶论从法的人性基础出发论证刑罚用众的必要性,既然“人性的基本特征是追名逐利,或者称趋利避害”,[8]则仁义教化只能使少数人向善,以法律与刑罚规范民众就是必然合理的选择。其三,“中”君论则认识到尧舜这样的圣人君主与桀纣这样的暴君都很少见,大多数的君主都是“中”君,因而不能将国家治理的成败维系于君主一身,法治才是最好的稳定的治国方略。由是观之,法家法治思想与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在形式上仍有相通之处,但由于其所主张的法治是作为君主专制统治的手段和下位规范才获得了存在的必要性。因而从本质上看,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仍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绝不可等量齐观。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法家研究的重振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相对萧条后,法家研究在1997年开始呈现出重振的态势。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新主张——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更是将依法治国写人了宪法,依法治国随即成为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热点。作为中国本土最早推崇“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家学派也因此在这一时期重新受到学界重视,法家研究得以重振。
此时的法家研究着重对法家的法治思想展开思辨,学者开始尝试将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实践联系起来,然而仍对法家思想中的专制主义成分保持高度警惕。徐大同认为,法家思想中的主要内容与当代法治所追求的理念严重不符,其时代与阶级局限性十分显著,“特别是他们提出的心术和权谋思想不断遭到人们的垢病。”[9]杨师群更是尖锐地指出“法家的‘法治实行的是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统治”,[10]其“所谓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专制政治。”[10]他尤其尖锐指出,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理论基础,对法家法治思想法律文化全盘吸收的做法对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而这一观点很快就得到了其他学者的回应。武树臣对杨师群的观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反对意见,认为杨师群将法家“法治”思想全盘否定的论断不能成立。武树臣指出先秦法家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中国土产的法治,它与西方法治“形异而神似”,法家法治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性产生于社会历史条件中,法家的“‘变法是政治革新而非社会革命”[11]。但由于它代表官僚阶级立场与统治阶级利益,从而没能形成西方以自由主義和个人本位为逻辑起点的法治形态。然而这并不能否定其“法治”的本质,法家的法治思想提出的法具有普遍性、法应当约束官员依法行政等内容都与西方法治思想神似,是具备法治的基本特征的。宋洪兵认为法家思想中存在很多有益的可借鉴价值,它并非单纯是一种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学说,将法家思想一概批评为“专制”的观点实质上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说教,用以呼应西方制造的“专制中国”印象。[12]事实上,法家“法治”学说既非专制学说,也非人治学说,又非刑治学说。法家思想中存在对君主守法的要求,也存在限制最高权力的思考。[13]法家的政治哲学的最终目的并非为了构建绝对的君主专制统治,而是要建立起有道德的社会。他进而认为,“从社会环境及客观制度的视角而非自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层面思考社会道德的滑坡与重建,是先秦法家的思想洞见”[14]。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是有借鉴性意义的重要提示。
联系当代法治实践的法家研究是一项“以史为鉴”的工作,客观评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的功过是非对于正确理解法家思想的当代价值有重要意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朝政权兴衰即是一面供学者们考量法家思想当代价值的镜子。一种观点认为,法家思想本身并不能导致一个政权的快速灭亡,如何运用法家思想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屈永华指出,法家治国方略的核心——“法、术、势”本身并没有严重失误之处,秦政权快速倒台的关键在于“错误地理解与运用了法家的这一治国方略,从而导致法、势、术尽失”。[15]屈永华同时强调应当正确看待与评价法家思想的功过是非,“不能简单地用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准去衡量与批判中国传统社会根据法家治国方略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更不能被秦朝的速亡一叶障目,而不见法家治国方略在中国传统政治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而是应当历史地、辩证地去对待它。”[15]许抗生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法家的过错不在于制度设计上而在于其政治与政策的实践,只讲求暴力威胁而忽视仁政与道德教化的作用,这一错误的价值导向是导致秦失败的根本原因[16]。而占居主流的一种观点则认为,秦朝速亡与法家思想本身存在直接的关联,法家推崇的治国理念与治理实践皆存在严重的弊端。霍存福认为,法家思想的最大弊端在于其重刑主义观念,在重刑主义这一错误政策指导下秦朝很快灭亡。法家以其人“‘恶刑制而好‘利”,的人性論为基础,得出应采用重刑主义的结论,同时强调“国家政权必须牢牢控制人民,制约他们的行动”,[17]并以诡辩的手段强调法是“爱民、亲民、利民”的。而事实上,正是法家思想推崇的重刑主义激起了人们的反抗,最终导致秦二世的灭亡。马作武同样认为法家的重刑主义观存在极大危害甚至流弊后世。法家所谓的“法”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刑”或刑法,在法家重刑主义下产生的诸多酷刑、惩治言论罪与思想犯以及连坐株连等政策加速了强秦灭亡。更严重的是重刑主义为后世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重刑主义思想“其实已经渗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血脉之中,干扰、阻碍着我们这个民族法律理念的健康成长。”[18]而徐进则认为,是法家功利主义的法治工具论导致了受法家思想指导的秦政权的失败。法家不追求良法而只追求法律有效,“极端功利主义的追求不仅促使他选择了由国家逼迫臣民耕战的办法,而且决定了他不能接受由民富实现国富国强的道路。”[19]可见,法家思想将法治作为实现专制集权目的的手段,这种极端的功利主义态度才是法家思想的命门所在。
在当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及基本要求大多源自于西方的背景下,法家法治理论与现代法治理论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无法回避的话题。何勤华认为,法家对于法治提出了几点要求,包括“以法为本”,人人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赏罚分明;法律应当公开、公正;提出“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并强调“法必须是顺应时势、顺应自然的法”等观点都颇具进步意义。但是与西方法治思想相比,法家的法治思想目的在于打击反抗专制君主的臣民,只是在追求形式法治,强调君主意志必须被遵守与执行等内容上并不包含西方法治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家思想也因此产生了负面效应。[20]这样看来,法家思想仅具法治理念的某些形式特征,而缺乏当代法治所追求的实质价值基础。王人博也指出,法家所推崇的法治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西方法治理念存在两种进路,“一是‘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二是‘普世主义(ecumenicalism)。前者遵循西方的古典传统,通过展示西方某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以及对‘法的某些道德要求,向人们证明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后者则试图绕开西方那些基本价值和道德要求,单就‘法律秩序自身范围内寻求对法治的认知和实践。”[21]既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与普世主义法治观在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上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就不过是一种“形式法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的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毫无意义,法家的法治思想“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22],因而对当代的法治建设依然是有所帮助的。
2008年以后,法家研究开始出现了新的特点。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经济环境的恶化致使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竞争不断加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面对动荡的国际环境,我们应当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在应对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时代背景下,法家研究者开始重视法家的“富国强兵”观与立足于“救亡图存”的近代“新法家”思想。时显群对法家思想在近代复兴的原因作出了阐释。他指出,“务实功利”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价值取向,法家的法治主张是法为国家利益服务,促使民众从事耕战,富国强兵。[22]在战国时代弱肉强食的状态下,国家需要功利的策略迅速富强起来,而面临着“救亡图存”压力的近代中国同样亟需一种可以引导国家“求富强”的理论支撑。这样一来,与西方法治精神及实证主义法学学术路径上都存在共鸣的法家法治思想得以在近代复兴为“新法家”。(川程燎原更为直接地提出,近代诸如章太炎、梁启超、陈启天等思想家所提倡的思想是一种“新法家”思想。“新法家”试图将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与西方传入的现代政治理念结合起来,如陈启天将法家法治思想中富国强兵的理念与从西方传人的现代政治哲学相结合而构建起“新国家主义”的法治观,在“安顿了民主、宪政、法治这些现代国家的文化与制度系统”[24]的同时,建立起一种以国家为中心和本位的法治系统。从这一角度出发,“新法家”的法治思想实质上是“用现代西方‘法治或‘法治主义的话语,归纳和解说原始法家的思想”,从而实现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25]这对于渐趋加强的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可谓一种极有价值的理论储备和方法论启示。
四、“法治中国”话语下的法家研究:系统化与专题化趋势
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党和国家顶层设计的新重点。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成为政治新热点的背景下,作为本土法治理论代表的“法家”思想更加受到学界的重视,逐渐成为近年来的学术热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家相关研究在质与量上都较前几个时期显著提升,呈现出研究论题系统化与研究专家组织化的态势。从研究论题上看,出现了以“先秦法家”和“近代新法家”法治论为系统论题的研究,以及集中于此种论题之下的相当自觉的、有所组织化的研究专家团队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的学术现象,主要在以下三个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上有所体现:关于法家思想的现代化研究;关于法家思想与当代法治间的关系问题;“法家三期论”的观点提出及其反响。
法家思想的现代化研究可以看作是对前一阶段法家法治思想可借鉴性研究的一种延续。学者的观点较前一时期更为激进,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应当直接从法家思想中寻找经验,甚至可以移植法家的法治观于当代。有学者从当今时代的国际格局出发论述了法家思想对当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当今中国所要实现的法治是建立在国际制度竞争之上的“发展型法治”而不是“稳态法治”。“当代中国进行的社会制度变革,是法家式变革……不继承法家传统,不可能建立法治中国。”[26]因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应当吸收法家传统中的“法治基因”,从被动走向主动。喻中则从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的对比中寻找法家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模式的一致性,认为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是对先秦法家以“法”强调“治”的延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措与法家思想都强调“治”,且“法”都是实现“治”的手段,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最有效的治道与治术。这与西方所提倡的rule of law意义上的法治是完全不同的;[27]先秦法家学说是中国法治的文化源头,当代提倡的依法治国事实上也是中国法家文化吸纳、转化了西方法治文化的产物;[28]在法家思想与当下的国家实践之间,具有多个方面的同构性,从本质上看中国模式就是一种法家模式。[29]必须看到,无论法家思想中的“治”还是当代依法治国理念中的“治”其本质都是社会控制,法家社会控制论的核心目标是为了实现君主个人的政治抱负,法律、权术等社会控制方式均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技术手段,这显然与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在当代,我们可以从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结合角度对法家社会控制论进行批判。其早期“立法并重”“以民为本”与“以法治国”等作为手段出现的理念的确具有值得借鉴之处,但后期作为社会控制目标的“富国强兵”与“君权独尊”以及“术势结合”的手段则应予以摒弃。[30]另有观点认为,法家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应当从法家思想的内在合理性中寻找法家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的契合点。正如钱锦宇指出的,尽管法家理论具备合理性内核,但法家思想在当代复兴仍需要理念上的“创造性转换”:“由先秦法家的‘弱民转换为现代政治的‘强民”,“由先秦法家的‘君主立法转换为现代政治的民主立法、以宪护法”,“由先秦法家的‘天道转换为现代政治的人权。”[31]
关于法家思想与当代法治间的关系问题,笔者在“新法家”研究中进行过专题讨论。通过对先秦法家思想与近代“新法家”思想进行观察与分析,笔者认为,吸收法家法治理论经验构建当代法治需要保持冷静与审慎的态度,原因在于: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在价值层面与当代法治理念并不相符,其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容易将法治引入危险的境地;虽然近代“新法家”曾经尝试复兴法家思想,从法家思想中寻找可借鉴的内容作为国家建设的理论依据,但事实上,将法家思想移植于一个具有类似时代背景的新时代中的尝试并不完美。尽管近代“新法家”思想在当时起到了启发民智、鼓励民众以及挽救危亡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32]但其国家主义、工具主义特点以及其对于形式法治的推崇,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理论缺陷。近代新法家通过移植法家思想所描绘出的法治,属于韦伯所谈到的“形式合理的法”,其带有明显的工具主义理性与形式法治色彩。形式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偏离甚至抛弃了其实质性目标,最终使得现代制度无可避免地朝向‘铁的牢笼坠落。”[33]类似的情况在德国的历史上是确实发生过的,必须引以为戒。为避免形式法治国所带来的危害再度出现,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始终以法治的内在实体目的为导引,以尽快全面地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为契机,推动‘法治中国向深度层面迈进。”[34]而“新法家”在意识形态上同样存在不足之处,其“生物史观”是一种移植于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学说,尽管迎合了中国近代救亡图存的诉求,但由于其内在逻辑存在问题,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意识形态学说,它仅仅是在外在压力刺激下而形成的一种被动的、不甚完善的理论反应,在民族国家建設方略诸多方面缺乏长远性规划;其奉行的唯国家至上论又存在易使政治体制设计陷入专制主义之中的倾向。[34]因此,从近代“新法家”移植法家思想的经验中我们也能看出,一味地将法家思想引人当代法治建设而不进行彻底的现代性反思批判,未必能够开出好的理论之花、结出善的实践之果。
随着法家研究的逐步成熟,关于法家思想当代传承现象的思考也结出了理论成果,这就是喻中首先提出的“法家三期论”的观点,这也是法家研究创新化、专题化的重要体现。他认为法家思想可分为“三期”,第一期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即“先秦法家”;第二期主要是近代中国诸如梁启超、陈启天等复活法家思想研究形成的“新法家”学派;而当下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力推进“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则形成了法家思想发展的第三期,即“第三期法家”。[35]法家三期尽管在政治背景与思想背景上均有差异,但其都旨在应对世界竟争的格局。“法家三期论”的提出也得到其他学者的呼应,如钱锦宇对“法家三期论”进行评述时指出,法家思想的产生以及之后的发展变化都是为了“应对某种‘挑战而积极‘应战的结果”,对法家思想史进行历史断代和分期并进而提出“第三期法家”说的理论意义在于:有助于“强化中国法治的文化自信”。[36]
五、小结:走向理性化的法家研究
纵观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家研究历程,法家研究与政治背景之间的关联一览无余。“文革”时期,法家研究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均无奈地陷人了高度的政治异化浪潮之中。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之进行拨乱反正时,学者们便已经意识到学术研究常常成为政治附庸、为政治所异化的问题,田居俭曾尖锐地指出,学术研究“只能是为了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发展科学;而决不能是为着趋炎附势,出卖灵魂,拿原则作交易。”[37]但问题在于,同样的悲剧在历史上总是存在并不断地重演着。因之,坚定地确立学术研究的理性并以之为指导就显得尤其重要,正如二战后卢卡奇在总结德国教训时所指出的:“一旦现实本身、思想家的生活不能指明向着值得肯定的未来而发展的前进运动,不能指明超越现代的未来远景,就会否定理性或宣告理性的无能为力。因此,一切敌视理性的态度的根源在于—客观上,在社会历史发展本身的过程中,主观上,在有关个人的立场中—是赞成灭亡的东西还是赞成新生的东西。”[38]686改革开放40年来,法家研究因与改革开放核心问题的关联度而展现出盛衰擅变的规律性,这再次说明法家研究始终没能完全摆脱为时代政治需要服务的命运。当然,法学研究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服务于现实与实践是其应有的面向;但服务现实与实践不等于跟随政治风潮同步起舞,而是应当始终根据理性的判断发出引领时代正确价值方向的声音。因为,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只能是探求真理,也只有建立在正确发现真理的基础之上,学术研究才能正确地回应实践的需要,引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反之,一旦学术研究忽视学术理性,视追求真理为功利实现的障碍,就极有可能成为助推时代悲剧的帮凶,一如以往的历史教训一再昭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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