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寻租现象分析及政策建议
郭明青
摘要: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变得集中。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当前的政府采购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健全的因素,导致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的发生。本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寻租现象,从产生环节和具体表现上做分析,找到相对应的措施,借以解决和减少寻租现象。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现象;分析;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7-178-002
政府采购,指的是国家机关、组织团体或者事业单位利用政府给予的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所限定的工程、货物或综合服务的一种行为。寻租指的是借助权利采购依法定制的目录以外的东西,用以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寻租造成了资源的无意义消耗,导致效率的损失和经济的扭曲。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一种有效管理措施,但是寻租行为打破了经济规律,导致政府无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全方位的掌控。
一、寻租行为可能产生的环节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工作逐渐的走向集中采购模式,政府的采购行为,分为四个阶段:审批阶段、采购执行阶段、验收阶段以及付款阶段。这四个阶段又分别涉及到四个不同部门的利益。审批涉及政府利益,采购的执行涉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利益,验收涉及使用物品单位的利益,付款阶段则涉及供应商的利益。整个采购过程,把购买过程,验收以及付款过程分开,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先由使用单位来出具采购计划,然后经过层层审批获得资金,再由政府指定的采购机构来负责具体的购买,在使用单位经过验收后,如果货品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在接受货品后,结算中心支付相应的货款,整个过程给采购行为建立了一个公平、公开、高效、规范的制度,借以防止不正当牟利行为。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监管力度或者管理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政府采购的实际过程与所指定的规范流程有很多不同,这就形成了违规操作,寻租环节由此产生。
第一,存在于采购部门和所需物品单位之间的寻租。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集中采购。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时候,所需物品的单位可以自行对物品进行采购,也就有了对产品供应商的设租情况,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之后,只有集中采购的政府制定机构具备物品采购的权限,对物品使用单位来说,利益受到了限制,物品采购单位就会使用向政府主管采购的部门寻租的方法来设法得到更高的采购限额,在尽量小的范围内采购,或者想方设法分散采购。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采购权,增加对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应部门的设租机会。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进行集中采购时候很不规范,很多自形定制采购标准和限额,这给物品的使用单位提供了很多寻租的便利。
第二,主管采购的部门和负责集中采购的机构之间的寻租。在政府进行集中采购的时候,所需物品的单位可以选择为自己采购的代理机构,这就说明在同一地区,可供政府进行集中采购的机构会有很多家。又由于政府主管采购的部门对于物品的采购审批权限,影响了物品所需单位的选择权,造成了集中采购物品的机构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行为。此外,还有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范围、制度以及采购标准都由政府主管采购的部门来制定,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向政府主管采购的部门进行寻租来增加自己的权限范围,降低采购标准,扩大采购的范围。通过对采购制度的影响,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更大的权利,也就对供应商有了更多的设租条件。在我国,采购的主管部门和负责集中采购的机构同属财政部门,部门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因此这些监管上的漏洞使他们存在设租的可能和便利。
第三,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政府采购法规定物品的所需单位采购时,大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来进行采购,这并不说明物品所需单位和供应商之间不会有寻租机会。由于物品使用单位对物品的验收权限,供应商想要在验收过程中顺利通过,以及日后长期稳定的合作,就必须对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寻租,尽管物品使用单位没有了采购权,但是验收权也同样是设租的条件。
第四,结算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政府采购的过程是物品所需单位进行验收,物品合格后,才能由结算中心给予结算款,而且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这个期限可能会很长,这使得供应商为了让结算中心尽快支付货款不造成拖欠,必须向结算中心寻租,借以能够尽快的收到结算货款,加快资金流动。
第五,采购主管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虽然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采购的代理机构与政府行政机关不可以是隶属关系,但在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中,采购主管部门就是物品的集中采购机构、所需物品单位,以及结算中心的主管部门。因此,供应商要向其他部门寻租的话,反倒不如直接向其主管部门进行寻租。政府主管部门也就得到了更大的权利,有更多的寻租机会。
二、寻租问题的具体原因分析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寻租机会和寻租环节,主要原因在于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利益的驱动下,使寻租屡禁不止。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制定和实施之前,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法建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兼容性,使二者产生了很多的冲突,两个法律不能同时使用,造成了给相关责任人提供了很多的空子可钻的问题,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
第二,低廉的寻租成本。寻租者受很大的利益驱动,然而寻租本身所需成本较其带来的巨大利益,这点投入对寻租者而言可谓相当的低廉。寻租活动的一本万利,惩处不严,更是增加了寻租行为的滋生空间。
第三,监管体系制度的不完善。首先,由于政府采购中,还有大量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在集中采购的范围之内,逃过了监管。其次,财政部门充当了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和管理采购部门这两项重要的职能。因此,为寻租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采购信息缺乏传播力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极小。政府采购信息的垄断给采购信息官员提供了设租的机会。只有做到信息的高度公开,高效传播,才能有效的预防采购信息官员对信息的垄断。
总结:
综合以上,要想使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真正得到控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求政府的采购在流程的制定中必须完善,不给寻租可乘之机。其次,在法律方面必须保障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统一。第三,加大寻租成本。对寻租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限额。同时增加相关官员的社会福利和经济收入。第四,监管力度要得到增强。第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网,达到信息高度透明,公开,公正的局面。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对寻租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政府采购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科学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一条适合中国自身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借以加强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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