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
齐婉宁 武子敬 陈春潮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
作者简介:齐婉宁、武子敬、陈春潮,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62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及方式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材料、能源和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有不同的公开要求,部分重要的国家决策、政策信息要求政府进行主动公开,其余不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即被动公开也成为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要是以公告等形式,通过法定公告媒介将信息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开,以便于公众的查阅和复制。主动公开的方式有很多,如设立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发布政府信息、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发布会等。国家公布公务员招考公告、公务员拟录用公示及一些地方性政府发表在报刊上的政策信息等,都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二)被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被动公开是指应所有人申请,允许申请者通过查询、阅读、复制、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或应申请者的申请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主要是卷宗阅览,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允许其阅览、抄写或复制卷宗及有关材料,充分了解信息后决定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不对称性是信息的基本特征,指信息的分布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呈现出的不均匀性。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在会掌握大量信息,但是政府往往倾向于不公开不利于政府的信息,这样一来政府就阻碍了部分信息的传递,公众无法真正加入信息正式传播的链条。为消除公众和政府之间在信息获知方面的不对称性,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机制,争取做到全面信息公开。
(二)知情权理论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把公民知情权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公民作为国家完整实现各项职能的基础,知情权要求其拥有了解和知晓一切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的权利。由宪法确认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拥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一切权利,而让人民真正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必须公开有关管理国家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享有知情权。
(三)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是人民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最根本基础。“人民主权”来源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生而平等,为了维护公众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人民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因此人民不仅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因此应当人民主权,一切权力理应属于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的理论,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因此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也有当然权利获得这些信息。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的思想传统缺失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统治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深远,特定的历史背景导致了我国现代民主法制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我国绝大多数信息被政府掌握,却只有少量被公开。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是人民主权观念没有深入人心,部分政府官员还保留着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权力观念,认识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认识不到获得政府信息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信息公开缺乏立法支持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宪法层面的依据,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以致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只制定出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这使得出现以下的问题:
第一,信息的分散性。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法典。
第二,公开的间接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表现出来,其中很多条款并不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规定的模糊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基本理论,如违法行为的惩处与法律救济等问题,在规定中并不明确,从而难以对政府信息的管理产生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一缺陷也使政府部门不能准确了解和获取相关规定,导致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也导致公民无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其主人翁的地位无法得到巩固、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我国的政府信息最大限度的公开、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三)信息管理技术滞后
当前信息化脚步不断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只有跟随信息化进程,充分与信息化社会接轨,将现代信息和通讯信息技术落实到实际,才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多样化,更好地保障政府信息工作的运行。尽管我国网络用户数多,但网民比例相比整体人口数量很低,这也增加了信息化的普及难度。相比国外,我国信息化社会起步较晚,信息管理技术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政府信息公开。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方便了政府办公,节约政府的办公成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尤为明显。但目前我国表现出了网络应用平台重复建设,很多政府满目架设政府网络导致了信息的泛滥化和碎片化;基层政府网络建设比较薄弱,目前我国政府的网络政务公开还基本停留在县市一级,而且呈现出的状况为行政级别的降低,网络信息越发不全面;种种都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技术方面的发展应用还比较滞后,应当加强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促进政府更好地完成政府职能。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一)加快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缺少法律支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管理办法就是通过规范政府的行为,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的权责不清、公开内容不明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源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直接管理。以方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动进行规范,确定职责范围。
第三,国际信息传播与交流法律制度。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活动已超越国界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信息跨国自由流动变得极其容易,所以向国际传播我国政府信息就变得极为重要,也有利于我国政府的大国形象;另外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交流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政府树立现代行政理念
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应当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贯彻和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发展人民民主、抑制行政腐败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作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义务。培养国家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树立行政是服务的先进理念,将为人民服务思想落实到现实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
(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开渠道的多元化,可以结合当前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背景,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实现政府与民众通过网络渠道的交流与沟通。保障政府网站中咨询服务功能的有效运行,及时回复民众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网站模块的建设中,合理设置查询模块在网站中的位置,方便民众快速获取相应信息。以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化、有依据的合理整合,使公众能便捷、高效地获取网站信息资讯,提高网站信息的易用度和利用率。
(四)建立有權威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关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即每个政府都对自己的信息负责,不能做到统筹兼顾。这一方面导致了政府行政资本的增多,造成不必要的信息冗余;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信息短缺。因此对于我国政府而言有必要建立协调机关,既可以全面协调和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定同统一的公开政策和制度,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从而使资源能做到合理配置;也能加强对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减少政府的“浅规则”,做到真正的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李绍飞.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探索及未来路径分析.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2]路瑶.试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7.
[3]赵坤.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湘潭:湖南科技大学.2013.
[4]韩荔.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江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
[5]张倩.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北京:北京理工大学.2015.
[6]卢岩.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及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安徽:安徽大学.2010.
[7]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行政法学研究.2017(2).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
作者简介:齐婉宁、武子敬、陈春潮,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62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及方式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材料、能源和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有不同的公开要求,部分重要的国家决策、政策信息要求政府进行主动公开,其余不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即被动公开也成为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要是以公告等形式,通过法定公告媒介将信息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开,以便于公众的查阅和复制。主动公开的方式有很多,如设立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发布政府信息、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发布会等。国家公布公务员招考公告、公务员拟录用公示及一些地方性政府发表在报刊上的政策信息等,都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二)被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被动公开是指应所有人申请,允许申请者通过查询、阅读、复制、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或应申请者的申请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主要是卷宗阅览,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允许其阅览、抄写或复制卷宗及有关材料,充分了解信息后决定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不对称性是信息的基本特征,指信息的分布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呈现出的不均匀性。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在会掌握大量信息,但是政府往往倾向于不公开不利于政府的信息,这样一来政府就阻碍了部分信息的传递,公众无法真正加入信息正式传播的链条。为消除公众和政府之间在信息获知方面的不对称性,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机制,争取做到全面信息公开。
(二)知情权理论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把公民知情权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公民作为国家完整实现各项职能的基础,知情权要求其拥有了解和知晓一切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的权利。由宪法确认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拥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一切权利,而让人民真正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必须公开有关管理国家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享有知情权。
(三)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是人民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最根本基础。“人民主权”来源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生而平等,为了维护公众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人民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因此人民不仅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因此应当人民主权,一切权力理应属于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的理论,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因此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也有当然权利获得这些信息。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的思想传统缺失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统治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深远,特定的历史背景导致了我国现代民主法制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我国绝大多数信息被政府掌握,却只有少量被公开。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是人民主权观念没有深入人心,部分政府官员还保留着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权力观念,认识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认识不到获得政府信息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信息公开缺乏立法支持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宪法层面的依据,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以致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只制定出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这使得出现以下的问题:
第一,信息的分散性。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法典。
第二,公开的间接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表现出来,其中很多条款并不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规定的模糊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基本理论,如违法行为的惩处与法律救济等问题,在规定中并不明确,从而难以对政府信息的管理产生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一缺陷也使政府部门不能准确了解和获取相关规定,导致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也导致公民无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其主人翁的地位无法得到巩固、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我国的政府信息最大限度的公开、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三)信息管理技术滞后
当前信息化脚步不断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只有跟随信息化进程,充分与信息化社会接轨,将现代信息和通讯信息技术落实到实际,才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多样化,更好地保障政府信息工作的运行。尽管我国网络用户数多,但网民比例相比整体人口数量很低,这也增加了信息化的普及难度。相比国外,我国信息化社会起步较晚,信息管理技术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政府信息公开。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方便了政府办公,节约政府的办公成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尤为明显。但目前我国表现出了网络应用平台重复建设,很多政府满目架设政府网络导致了信息的泛滥化和碎片化;基层政府网络建设比较薄弱,目前我国政府的网络政务公开还基本停留在县市一级,而且呈现出的状况为行政级别的降低,网络信息越发不全面;种种都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技术方面的发展应用还比较滞后,应当加强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促进政府更好地完成政府职能。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一)加快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缺少法律支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管理办法就是通过规范政府的行为,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的权责不清、公开内容不明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源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直接管理。以方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动进行规范,确定职责范围。
第三,国际信息传播与交流法律制度。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活动已超越国界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信息跨国自由流动变得极其容易,所以向国际传播我国政府信息就变得极为重要,也有利于我国政府的大国形象;另外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交流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政府树立现代行政理念
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应当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贯彻和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发展人民民主、抑制行政腐败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作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义务。培养国家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树立行政是服务的先进理念,将为人民服务思想落实到现实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
(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开渠道的多元化,可以结合当前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背景,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实现政府与民众通过网络渠道的交流与沟通。保障政府网站中咨询服务功能的有效运行,及时回复民众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网站模块的建设中,合理设置查询模块在网站中的位置,方便民众快速获取相应信息。以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化、有依据的合理整合,使公众能便捷、高效地获取网站信息资讯,提高网站信息的易用度和利用率。
(四)建立有權威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关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即每个政府都对自己的信息负责,不能做到统筹兼顾。这一方面导致了政府行政资本的增多,造成不必要的信息冗余;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信息短缺。因此对于我国政府而言有必要建立协调机关,既可以全面协调和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定同统一的公开政策和制度,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从而使资源能做到合理配置;也能加强对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减少政府的“浅规则”,做到真正的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李绍飞.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探索及未来路径分析.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2]路瑶.试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7.
[3]赵坤.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湘潭:湖南科技大学.2013.
[4]韩荔.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江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
[5]张倩.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北京:北京理工大学.2015.
[6]卢岩.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及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安徽:安徽大学.2010.
[7]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行政法学研究.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