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前后税负率影响分析
马琳洁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正式划入增值税纳税范畴。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增值税相关措施是此次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重点行业税负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等。无疑,将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建筑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同其他的行业不同的是,建筑业的下游涉及种类偏多,行业涉及面较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率多,收取较为复杂。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势必会对建筑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也会提高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具体包括发票管理风险和建筑法的相关风险等。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研究与应对迫在眉睫,有着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建筑安装业 营改增 税负率 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以往所实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税收体制已逐渐显现了弊端,令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受到了极大阻碍。我国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希望通过推行“营改增”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扩大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更為长远、健康的发展,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本次“营改增”税改范围中也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对建筑安装企业来说,“营改增”税改政策的推行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2018年3月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又延续减税降费安排,明确降低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税负。意味着建筑安装企业须充分提升对“营改增”政策的重视程度,细致剖析该政策对企业纳税状况与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并深入研究解决相关负面影响的具体措施,以有效提升企业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适应能力。
1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工作是从2012年开始的,征税范围与征税税率是此次税制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其中对征税范围,无形资产的转让、应税劳务的提供、对不动产予以销售的单位及个人所获取的收入,均为对营业税进行征收的具体范围。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在以往的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加工等劳务,以及对相关货物进行进口的单位与个人的增值额征税基础上纳入了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建安房地产、生活服务以及一部分现代服务。从征税税率方面,我国以不同行业为依据共划分了两个增值税税率层次,13%和17%为主要税率,其中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在此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了6%和11%的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自今年5月1日起,确定增值税新三档税率,分别为6%、10%、16%。同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一定期限内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在实施“营改增”税改制度之后,以10%作为增值税税率,虽然“营改增”并没有改变附加税率,但由于税基产生了变化,企业所需缴纳的附加税金额也随之产生了相应变化。
除上述两点,我国实行“营改增”制度之后,收税机关也较以往发生了变化。以往对营业税进行收纳的主要负责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纳工作的部门主要为国家税务部门;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严格程度则有效降低了漏税事件的发生率。
还有,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对税款予以缴纳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建筑业工程大部分所实行的为总包、分包方式,其中工程总包方为税费扣缴义务人,工程总包方在税金申报、缴纳过程中可将分包方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为缴纳;但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建筑工程的总包方与分包方均成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需要以自身完成收入所计算的销项税额为纳税基础,再以从下游单位收取的劳务及购货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金额作为各自税金申报与缴纳的依据。另外,建筑工程承包方的申报纳税额也产生了变化,在税务改革之前,以《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依据,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对工程中某个部分予以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应纳税申报额为工程总包款减去分包金额或转包金额的金额,工程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需要准确划分自身所完成的工程收入与转包或分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收入。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则是以企业会计核算条件与年收入的不同将其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其完成收入作为纳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若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需通过生产经营环节中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将二者差额作为实际纳税金额。
2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避免重复纳税情况发生
在重复征税方面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明显使建筑安装企业有效规避了此方面的困扰,建筑安装企业与分包企业一般不会签订单独的项目合同,使得建筑安装单位的纳税常常由自身负责。“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则可利用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方式来有效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因缺失分包合同而产生的重复交税问题。除此之外,以往建筑安装企业在采购劳务及原材料的环节也需对进项税额予以缴纳,常导致企业营业税额因营业收入的发生而增加,令其在施工项目完工之后仍需要对该部分营业税税款予以重复缴纳,此项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也获得了较大改善。
2.1.2使企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因为“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将10%作为了增值税的具体税率,所有企业都极为渴望获得正规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使自身税负得到降低。如今,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专业发票扫描仪,即时认证所获取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降低了企业收到虚假发票所带来的风险,也使市场秩序得到了良好维护。
2.1.3使企业资产得到优化
因“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相关企业所购进的施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令许多企业均对自身老旧施工机械设备进行了更新,使企业资产结构获得了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新机械设备的购进也令企业在缩减人工费方面的支出,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2.2消极影响
2.2.1税负方面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工程设备与工程材料时的进项税额能够得到相应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从当前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所运用的管理方式均较为落后,且下游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利,加之导企业缺乏对进项税额的有效管理,令建筑安装企业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增的风险。
2.2.2项目造价方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不包含此项税款,往往需在合同收入中对增值税销项税予以部分剔除,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成本及毛利均较税改政策实施前有所降低。
2.2.3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令企业资产总额、收入、利润以及现金流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企业资产总额低于税改政策实施前、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税改政策实施前、企业因多缴增值税而导致利润总额下降以及企业资金紧张等一系列后果。
3营改增令建筑业税负增加的具体因素
3.1可通过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税额比重少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建筑安装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收也从营业税转变成了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能够抵扣的税额因其生产资料的不断投入而持续增加,从而使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得到有效降低。但在当前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占据比例一般在15%~20%左右,获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征收率仅3%,从而导致可用于抵扣销項税额的进项税额较少,应纳税额还要多承担7%左右。此项问题是我国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无法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中获益的根本原因。
3.2无法抵扣既有资产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之后,建筑安装企业为工程建设所采购的施工设备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建筑安装企业用于自身运营的设备往往具有较高价值,其能够抵扣的税款数额也常常较大。但若该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前已拥有较为齐全的施工设备,其现存资产的进项税额由于错过认证时间,也已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该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许许多多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便购进了大量固定资产、建筑材料与施工设备,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其既有资产进项税额自然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令企业的应缴纳税款产生了大幅度增加。
3.3部分成本无法抵扣
以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说,导致其税负大幅度增加的一项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当中某些成本支出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从理论角度出发,建筑安装企业在为建设工程发包方提供劳务时是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把工程建造环节的税款转移至消费者或者工程发包方的身上,便可以通过提供劳动与购买材料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降低自身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当前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运营环境相对复杂,许多建筑安装企业常常并不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顺利抵扣。建筑安装企业施工过程中所需运用到的占到工程比例的30-50%左右,其材料经营者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经营者,此类施工材料经营者通常不具备提供抵扣进项税额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面临一定困难;与此同时,建筑安装业中砖瓦灰沙石及混凝土等建筑成本获得的专用发票均为3%的征收率,令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明显不足以抵扣其销项税额,也间接增加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4解决建筑安装业税负增加的策略
4.1变化经营模式
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较为单一的经营模式,此类企业的发展需依附于低附加值的劳动投入,项目盈利方面的能力较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之后,一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出现了税收负担加重,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等情况,积极调整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就变得十分必要。多元化发展道路对我国建筑安装企业来说是一条可行的发展途径,建筑安装企业可在积极开展自身主业的同时对企业产业链予以有效拓宽,在咨询、设计等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产业当中拓宽自身业务。除此之外,建筑安装企业还需致力于及时更新自身设备,利用购进设备的方式使企业销项税额获得部分抵扣,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在人工方面的成本投入,令企业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有效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4.2强化供应商管理
建筑安装企业在对施工所需材料进行购买的过程中,应尽量将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材料作为理想采购对象,以保障企业可以更为顺利地完成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企业需有效提升自身对施工材料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将中小型供应商在企业合作伙伴中所占的比例降至最低,将具有较好信誉、较强实力的施工材料供应商比例提升上去,通过有效完善企业供应商管理体制,增加集中采购材料种类及规模,与大型下游企业达成长久战略合作关系,降本增效,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因一系列特定原因的限制而不得不对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的施工材料进行选择时,该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需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令小规模纳税人将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提供出来,以顺利实现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
4.3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
以往我国所采取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税收体制中,一般应用简易核算方式来核算营业税,利用抵扣核算方式来核算增值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制度实施之后,相关企业必然会面临复杂的税制衔接问题,增加了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税收核算与所得税清算方面的工作难度,同时,相关企业还极有可能遇到税额抵扣、税额缴纳、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方面问题,令企业承受税额计算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合规等一系列风险。所以,为使企业会计人员顺利通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变更的考验,企业需对自身财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将其业务素质有效提升上去。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无疑是一项全新的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部部门管理者,必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相关企业的财务管理调整经验予以认真学习,并对“营改增”政策为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予以深刻研究,为自身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安排相关教育与培训,使其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财务业务可能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了解,并有效掌握应对相应业务变化的基本技能,令自身企业财务管理队伍的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将“营改增”制度于企业中实施的基础打好,使自身企业顺利度过这段税务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具体构成中,建筑安装企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实行“营改增”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建筑安装企业需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企业所受到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对企业存在一定推动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产生消极影响,建筑安装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做到迅速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自身所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本文从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前后的税收处理差异及企业税负率变化角度出发,就“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影响与相应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建筑业资产结构优化与市场竞争力提升方面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效能配置的最大优化、自身潜能的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推动效用;同时,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拓宽企业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实现企业价值及利润的最大化。总之,建筑安装企业需有效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进行积极争取,以使自身在税改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正式划入增值税纳税范畴。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增值税相关措施是此次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重点行业税负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等。无疑,将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建筑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同其他的行业不同的是,建筑业的下游涉及种类偏多,行业涉及面较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率多,收取较为复杂。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势必会对建筑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也会提高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具体包括发票管理风险和建筑法的相关风险等。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研究与应对迫在眉睫,有着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建筑安装业 营改增 税负率 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以往所实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税收体制已逐渐显现了弊端,令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受到了极大阻碍。我国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希望通过推行“营改增”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扩大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更為长远、健康的发展,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本次“营改增”税改范围中也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对建筑安装企业来说,“营改增”税改政策的推行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2018年3月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又延续减税降费安排,明确降低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税负。意味着建筑安装企业须充分提升对“营改增”政策的重视程度,细致剖析该政策对企业纳税状况与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并深入研究解决相关负面影响的具体措施,以有效提升企业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适应能力。
1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工作是从2012年开始的,征税范围与征税税率是此次税制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其中对征税范围,无形资产的转让、应税劳务的提供、对不动产予以销售的单位及个人所获取的收入,均为对营业税进行征收的具体范围。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在以往的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加工等劳务,以及对相关货物进行进口的单位与个人的增值额征税基础上纳入了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建安房地产、生活服务以及一部分现代服务。从征税税率方面,我国以不同行业为依据共划分了两个增值税税率层次,13%和17%为主要税率,其中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在此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了6%和11%的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自今年5月1日起,确定增值税新三档税率,分别为6%、10%、16%。同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一定期限内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在实施“营改增”税改制度之后,以10%作为增值税税率,虽然“营改增”并没有改变附加税率,但由于税基产生了变化,企业所需缴纳的附加税金额也随之产生了相应变化。
除上述两点,我国实行“营改增”制度之后,收税机关也较以往发生了变化。以往对营业税进行收纳的主要负责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纳工作的部门主要为国家税务部门;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严格程度则有效降低了漏税事件的发生率。
还有,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对税款予以缴纳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建筑业工程大部分所实行的为总包、分包方式,其中工程总包方为税费扣缴义务人,工程总包方在税金申报、缴纳过程中可将分包方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为缴纳;但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建筑工程的总包方与分包方均成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需要以自身完成收入所计算的销项税额为纳税基础,再以从下游单位收取的劳务及购货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金额作为各自税金申报与缴纳的依据。另外,建筑工程承包方的申报纳税额也产生了变化,在税务改革之前,以《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依据,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对工程中某个部分予以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应纳税申报额为工程总包款减去分包金额或转包金额的金额,工程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需要准确划分自身所完成的工程收入与转包或分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收入。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则是以企业会计核算条件与年收入的不同将其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其完成收入作为纳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若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需通过生产经营环节中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将二者差额作为实际纳税金额。
2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避免重复纳税情况发生
在重复征税方面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明显使建筑安装企业有效规避了此方面的困扰,建筑安装企业与分包企业一般不会签订单独的项目合同,使得建筑安装单位的纳税常常由自身负责。“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则可利用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方式来有效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因缺失分包合同而产生的重复交税问题。除此之外,以往建筑安装企业在采购劳务及原材料的环节也需对进项税额予以缴纳,常导致企业营业税额因营业收入的发生而增加,令其在施工项目完工之后仍需要对该部分营业税税款予以重复缴纳,此项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也获得了较大改善。
2.1.2使企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因为“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将10%作为了增值税的具体税率,所有企业都极为渴望获得正规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使自身税负得到降低。如今,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专业发票扫描仪,即时认证所获取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降低了企业收到虚假发票所带来的风险,也使市场秩序得到了良好维护。
2.1.3使企业资产得到优化
因“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相关企业所购进的施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令许多企业均对自身老旧施工机械设备进行了更新,使企业资产结构获得了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新机械设备的购进也令企业在缩减人工费方面的支出,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2.2消极影响
2.2.1税负方面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工程设备与工程材料时的进项税额能够得到相应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从当前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所运用的管理方式均较为落后,且下游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利,加之导企业缺乏对进项税额的有效管理,令建筑安装企业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增的风险。
2.2.2项目造价方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不包含此项税款,往往需在合同收入中对增值税销项税予以部分剔除,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成本及毛利均较税改政策实施前有所降低。
2.2.3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令企业资产总额、收入、利润以及现金流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企业资产总额低于税改政策实施前、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税改政策实施前、企业因多缴增值税而导致利润总额下降以及企业资金紧张等一系列后果。
3营改增令建筑业税负增加的具体因素
3.1可通过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税额比重少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建筑安装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收也从营业税转变成了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能够抵扣的税额因其生产资料的不断投入而持续增加,从而使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得到有效降低。但在当前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占据比例一般在15%~20%左右,获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征收率仅3%,从而导致可用于抵扣销項税额的进项税额较少,应纳税额还要多承担7%左右。此项问题是我国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无法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中获益的根本原因。
3.2无法抵扣既有资产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之后,建筑安装企业为工程建设所采购的施工设备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建筑安装企业用于自身运营的设备往往具有较高价值,其能够抵扣的税款数额也常常较大。但若该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前已拥有较为齐全的施工设备,其现存资产的进项税额由于错过认证时间,也已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该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许许多多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便购进了大量固定资产、建筑材料与施工设备,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其既有资产进项税额自然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令企业的应缴纳税款产生了大幅度增加。
3.3部分成本无法抵扣
以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说,导致其税负大幅度增加的一项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当中某些成本支出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从理论角度出发,建筑安装企业在为建设工程发包方提供劳务时是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把工程建造环节的税款转移至消费者或者工程发包方的身上,便可以通过提供劳动与购买材料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降低自身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当前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运营环境相对复杂,许多建筑安装企业常常并不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顺利抵扣。建筑安装企业施工过程中所需运用到的占到工程比例的30-50%左右,其材料经营者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经营者,此类施工材料经营者通常不具备提供抵扣进项税额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面临一定困难;与此同时,建筑安装业中砖瓦灰沙石及混凝土等建筑成本获得的专用发票均为3%的征收率,令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明显不足以抵扣其销项税额,也间接增加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4解决建筑安装业税负增加的策略
4.1变化经营模式
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较为单一的经营模式,此类企业的发展需依附于低附加值的劳动投入,项目盈利方面的能力较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之后,一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出现了税收负担加重,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等情况,积极调整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就变得十分必要。多元化发展道路对我国建筑安装企业来说是一条可行的发展途径,建筑安装企业可在积极开展自身主业的同时对企业产业链予以有效拓宽,在咨询、设计等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产业当中拓宽自身业务。除此之外,建筑安装企业还需致力于及时更新自身设备,利用购进设备的方式使企业销项税额获得部分抵扣,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在人工方面的成本投入,令企业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有效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4.2强化供应商管理
建筑安装企业在对施工所需材料进行购买的过程中,应尽量将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材料作为理想采购对象,以保障企业可以更为顺利地完成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企业需有效提升自身对施工材料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将中小型供应商在企业合作伙伴中所占的比例降至最低,将具有较好信誉、较强实力的施工材料供应商比例提升上去,通过有效完善企业供应商管理体制,增加集中采购材料种类及规模,与大型下游企业达成长久战略合作关系,降本增效,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因一系列特定原因的限制而不得不对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的施工材料进行选择时,该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需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令小规模纳税人将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提供出来,以顺利实现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
4.3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
以往我国所采取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税收体制中,一般应用简易核算方式来核算营业税,利用抵扣核算方式来核算增值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制度实施之后,相关企业必然会面临复杂的税制衔接问题,增加了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税收核算与所得税清算方面的工作难度,同时,相关企业还极有可能遇到税额抵扣、税额缴纳、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方面问题,令企业承受税额计算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合规等一系列风险。所以,为使企业会计人员顺利通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变更的考验,企业需对自身财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将其业务素质有效提升上去。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无疑是一项全新的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部部门管理者,必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相关企业的财务管理调整经验予以认真学习,并对“营改增”政策为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予以深刻研究,为自身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安排相关教育与培训,使其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财务业务可能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了解,并有效掌握应对相应业务变化的基本技能,令自身企业财务管理队伍的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将“营改增”制度于企业中实施的基础打好,使自身企业顺利度过这段税务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具体构成中,建筑安装企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实行“营改增”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建筑安装企业需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企业所受到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对企业存在一定推动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产生消极影响,建筑安装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做到迅速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自身所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本文从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前后的税收处理差异及企业税负率变化角度出发,就“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影响与相应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建筑业资产结构优化与市场竞争力提升方面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效能配置的最大优化、自身潜能的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推动效用;同时,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拓宽企业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实现企业价值及利润的最大化。总之,建筑安装企业需有效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进行积极争取,以使自身在税改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