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对于现在城市住房拆迁的流程里,很难确保被拆迁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城市住房拆迁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并且行使权力的时候存在异样性。由于城市住房拆迁法律规定尚未完善,导致被拆迁者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拆迁体系不完整、没有正确的拆迁补偿安排体系、被拆住房的价格估算存在虚假性、常出现强拆现象等方面。本文认为要维护好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离不开规范化的行政权益。并且需要不断完善城市住房拆迁法律体系。
关键词 城市住房 拆迁 被拆迁人 权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佀玉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65
一、被拆迁人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在城市住房拆迁里面被拆迁者属于地位最弱的受害群体。换句话说,被拆迁者一般是社会基层的民众,这类人群本身在社会中经济能力相对较低,所以在城市住房拆迁中争取利益的难度较大,没有任何话语权利。最近几年城市住房拆迁过程当中,时常会出现被拆迁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恶劣行为出现。这种行为不仅使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威胁,也导致被拆迁者和当地政府部门无法心平气和交流,有部分被拆迁者因为没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选择自杀这样极端的方式来表示对于城市拆迁的不满。
二、没有合理使用行政权力
现阶段的城市住房拆迁管理都是使用行政权利来施行的,在被拆迁人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也需要行使政府的权利来进行拆迁事宜。因为被拆迁人的活动受到行政权力的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的相关原则,“它和公民权利不一样,主要的特点就是优质性和支配性。一定程度上,公民权所有的创建、更改和除去等义务都很容易受到行政权的影响,但是公民却没有一样的权利。”也是由于行政权的存在导致被拆迁人对于城市住房拆迁的分配问题受到政府部门的限制,倘若政府人员一意孤行拒绝使用法律依据,那么被拆迁人就不能保护自身权益。不合法的拆迁行为会对被拆迁人产生伤害,最主要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实行,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按照对应的法律来处理好拆迁中分配的问题。导致拆迁手段过度激烈,结果不仅没有保护到被拆迁者的利益,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有部分政府在进行拆迁商议过程中的许诺与实际结果存在很大反差,让被拆迁人无法承受,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
三、重新创建被拆迁者的利益维护的具体措施
法律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与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城市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显然没有一点地位,自身的财产与人身利益受到危害,这样的现象频繁发生。想要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就需要结合法律治理的原则,对于公平公正的国家而言,创建的法律应该将被拆迁人作为中心,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以此来减少因为被拆迁人所处地位缘故在城市住房拆迁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实现行政权的公平性,使用利益来管制利益。还有就是,对于创建的法律一定要合理放置行政权力,使其不再损害被拆迁者的权益。
(一) 增加行政听证的使用范围
行政听证体系算是当下行政程序法律中占比较大的体系,它的重点集中在行政决断流程的透明性与相关对象在行政主体中给与决断之前的加入,规定行政对象需要多听当事人的观点,并且在最终决断中加入当事人的想法。要想将民主作为核心,确保在拆迁过程里面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增加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要实现该过程第一步便是创建拆迁决断的听证体系。换句话说就是在拆迁决断公布之前,行政对象需要先进行听证会议。需要不断听取利益双方的建议,再以此作为基础公布最终决断,了解被拆迁者、拆迁面积、拆迁时段与拆迁渠道等。能有效减少行政对象在做出最终决断时一意孤行的现象发生,更帮助被拆迁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步是所有的行政部门需要切实使用好许可听证体系,创建对应的策略,优化拆迁许可证的发布方式。对于这个方面,重庆市政府创建了拆迁听证许可的名门限定,是第一个创建了我国听证立法的城市。其他地区的政府可以适当的仿照重庆地区的方式。
(二) 优化拆迁许可体系
首先,制定好拆迁许可的相关条件。现阶段发布拆迁许可的条件不够严谨,让很多房地产商投资只高不下,并且拆迁越来越多,很难控制宏观调节与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所以应该事先制定好拆迁许可的相关条件,让房地产商不会因为过热的投资项目而不考虑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人士指出,拆迁许可证的合理条件应该设定为,拆迁者通过的拆迁补偿分配合同和拆迁者义务履行该合同。这个体系如果能在未来的法律中确定下来,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是很有利的。
再者,将现阶段的拆迁许可审查模式变更为实际的审查,需要严谨的审查相关的拆迁申请。许可不仅仅要审查提交申请人是否给与了完整的书面资料,还需要对有关文案、手续、证明等采取实际的审查,相关行政许可法的名門限定,根据法律限定和条件会派2名以上的相关人员对拆迁者提交的申请进行详细的调查,来确定该相关资料的真实程度。另一方面,许可部门也会强化内部管制检查,确保内部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对拆迁许可申请进行严谨的审查,避免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拆迁申请发布出去。
(三) 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管
长期以来,对于行政被许可人的实际行为,一直存在监管缺失,为了改变这个现象,《行政许可法》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负责拆迁许可的政府机关部门,应该严格审核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资料,在下发拆迁许可之前,对拆迁人上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反复核查。监督拆迁人实施拆迁行为的时候,要督促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行为,在拆迁过程中,不能通过非法的、过激的手段实施拆迁行为,对于拆迁过程中,一旦拆迁人出现了非法的拆迁行为,并且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构应该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四)改进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對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最核心的、直观的体现就是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笔者认为,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三点,是笔者认为可以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进行改进的途径。
第一,政府先补偿,拆迁人后补交。政府应当利用自己的职权,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双方商谈好大家都同意的补偿方式后,由政府先支付这笔补偿费用。此后,在拆迁人需要申领拆迁许可的时候,政府会收齐此前代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然后再审查、发放拆迁许可。
第二,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害,在补偿拆迁安置的时候,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应该包含在内。
第三,提高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根据当前市场价格的变化规律,当前的拆迁安置标准,并不能充分补偿被拆迁人由于拆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且,经济学家茅于轼提到过,补偿标准应该比市场价格要高,10%是比较恰当的涨幅。这一点,在制定新的补偿标准时值得借鉴。
(五)价格评估应充分市场化
第一,评估主体应当市场化。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应该是透明且独立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规律,由专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独立进行,政府部门不应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应该保持这个价格评估机构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第二,评估标准应当科学化。在制定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时,应该由专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当前市场的房屋价格,以及其他将会影响到房屋价格的因素,综合制定。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应该参与进来。
第三,评估出资形式应当公平化。当前,价格评估都是由拆迁人出资,请评估机构进行估价,被拆迁人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办法评判这样的价格是否充分公正。所以,应当由被拆迁人自主决定是否自由选择估价机构,并支付估价费用,从而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学者提出观点:“可以组成一个由多方构成的价格商讨队,成员可以是被拆迁者,政府部门等,由这个团队来共同商讨出一个合适的价格。”该方法切合实际,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这样被拆迁者的利益也能实现最大化。
(六)给予被拆迁者更多的抉择
如果出现拆迁双方就拆迁条例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不能让拆迁方一方决定,应该给予被拆迁者上诉的权利,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公正判决,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出现上述情况时被拆迁者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造成当被拆迁者利益被侵犯时,被拆迁者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只能和拆迁方出现在法庭上,由法庭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被拆迁者的利益同时也推迟了施工进度,对拆迁方也没有好处。有相关学者提出,目前情况下政府还是和拆迁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政府介入拆迁双方同样不利于被拆迁者利益的保障,因为政府也牵扯到利益当中,很难公正判决。因此行政判决应该被淘汰。笔者持这样的观点:要想行政判决继续发挥效用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法律必须给予被拆迁者更多的利益保障方式,当被拆迁者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途径能够进行申诉,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七)废除强制拆迁权
行政权可以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但也同时可以损害被拆迁者的利益,而且其伤害大于其他组织或个人。所以应该废除行政部门强制拆迁,给予被拆迁者更多的话语权。但是从客观上来讲,不能废除司法部门的强制拆迁权。因为司法部门没有涉及到拆迁的有关利益,能够进行公正判决。司法部门的判决能够保障被拆迁者的利益也可以充分体现法制精神。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来看,可以反映出下述结果:第一,要想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必须要从法律层面上着手,在大环境上将所有关系调整清楚,合理有效地利用权利,并要有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第二,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作用,司法部门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被拆迁者的利益,不能让司法部门的作用失效。第三,行政机关也要根据法律行事,不能有所包庇,不得出现违法的行为,不能损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并且要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行为合理合法。总的来说,要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者的利益,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入手,保证权利的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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