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旅游问题研究

    赵璐

    一、老年人旅游概述

    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升至2.2亿,占比16.1%。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2.62亿人次,出境旅游达1.29亿人次。其中有两成是老年人。而16.4%的老年人是旅游控。45.2%的老年消费者有外出旅游的意愿,13.8%的老年人表示会经常外出旅游。 而且,随着老年人对自身健康和身心愉悦意识的提升,加上老年人时间充裕,老年人出游的规模会飞速壮大。

    与此同时,老年人旅游纠纷等也随之攀升,有些旅行社不签旅游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有的导游擅自减少或改变计划;有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老年人的愉快的旅程变成了各种麻烦和纠纷,同时,也给其子女和家庭增加了麻烦,因此,完善老年人旅游机制迫在眉睫。

    二、老年人旅游纠纷类型化分析

    就当前老年人旅游难,是非多等问题,根据上述原因,笔者整理了一下相关案例,主要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其一,老年人因年龄原因发生事故的概率比较高,许多旅行社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想参加旅游的老年人。

    例:72岁的张志明曾是太原市一中学的体育教师,身体健朗,想报团去张家界,旅行社因其年龄过高拒之门外,而且还告知其去别的旅行社的结果也是大同小异。

    其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贪图便宜的心理和思维意识模糊,比较容易受骗的特点进行欺诈或变相欺诈。

    例:2016年4月11日在宜宾火车站,有200多个老年人正准备坐火车到成都去参加泰国旅游团1580元/人游曼谷芭提雅,结果上不到火车。被告知无法出发,随后经办人手机关机

    其三、在旅行中,老年人容易发生各种疾病和一些安全事故,因缺乏相应的医疗服务和救助以及安全保障、提醒注意义务等,导致纠纷的产生。

    例:2013年9月20日,杨鹏参加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8日游。9月23日早上准备前往天池景区游览,旅行社导游很早到达游客所住宿酒店,并不断催促游客上车,年事已高的杨鹏不幸摔下酒店台阶。因伤势严重,杨鹏不幸去世。

    其四,老年人买保险难,大多保险机构不愿意卖给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在容易发生事故的旅游项目上。

    例:6.1“东方之星”号邮轮沉船事件中,359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该险种规定,75岁以上的可赔偿5万元,75岁以下可赔偿10万元。另外还有44人没有买意外保险。

    三、老年人旅游机制的完善途径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2013年的《旅游法》有两个条文涉及到对老年人的保护, 但是,这规定得过于简化,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是很强。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一个条文涉及老年人旅游, 依然只是规定了优惠方面的问题,而国家旅游局2016年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中比较具体系统地规定了包价游中的老年人旅游相关的服务规范, 然而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力,因此,需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将其转化为协议内容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另外,该规范内容相对比较严格,也可能会让许多旅行社望而却步;还有一些问题该规范尚未涉及或未处理好,如老年人保险难问题;一些身体健朗的老年人要求参加一般旅行团时的处理办法等。

    现有的相关规范在在保障老年人旅游权益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完善,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和落实老年人的正常的旅游权益,规范老年人旅游产业,应当在一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要规范旅行社的老年人旅游质量和服务标准,根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应当适当给予老人的一定的自主决定权,通常有他们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在社会经验和阅历等方面也非常丰富,因此,法律应当尽量满足老人们的意思自治。

    其次,如果老年人需要选择非老年人项目,旅行社可以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判断是否接受,接受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照顾和就关怀义务,但并不能据此要求旅行社责任,毕竟在同一情况下不能苛责领队等旅游辅助人实施两种标准,既然老年人自己选择,自然应当自己责任,当然,如果旅行社等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比例来分配责任。

    最后,在老年人旅游保险问题上,一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加大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二是加大政府扶持,对于老年人旅游的保险给予相关的优惠和政策照顾;三是医疗机构尽可能给老年人办理身体状况证明时开通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快速办结。四是旅行社应当协助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细心耐心讲解旅行相关问题。让老年人的旅游不再困难重重且纠纷不断。

    参考文献:

    [1]牛丽燕.途牛发布《2015年爸妈游旅游消费行为分析报告》[N]. 国际金融报,2016-03-29

    [2]朱亚夫.老年旅游侵权五花八门,维权意识待提高[N]. 新民晚报, 2014-11-10

    [3]案件来源于生活晨报2016-03-22

    [4]案件来源于宜宾广播电视台2015-04-16

    [5]案件来源于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2014-11-14

    [6]案件来源于上海保险网2015-06-10

    [7]《旅游法》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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