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旅游发展研究
毛惠媛+刘心
与国外对社会旅游近半个世纪的研究相比较,国内对社会旅游的研究相对缺乏甚至处于陌生阶段。本文针对国内社会旅游的产生背景,综合国内外对社会旅游的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旅游的内涵的界定及其特征,并澄清了目前理论界及旅游学界对社会旅游的认识误区。
随着人们不断增多的可支配收入以及更多社会自由时间的保证,旅游成为现代大众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生活方式。21世纪我们又迎来了新的时代,大众旅游作为当代旅游活动的普及性表现,使旅游成为一种国民基本的休闲权利和生活方式。其中社会旅游在大众旅游给社会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突显出其作用,它的开展与普及不仅使公民获取公平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体验,而且对社会经济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和可待续发展。
一、社会旅游产生的背景
休闲作为一种生存状态和体现着人的生活品位,反映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阶段和发达程度。目前,中国人均GDP已达到3000美元,已经触及了休闲消费“爆发性增长”的中低线,国民休闲消费以强劲的增长势头向前发展。2007年9月,国家旅游局首次公开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建议在国家层面研究编制该计划,提出一方面推动个别省份先行先试,另一方面谋求和推动尽快在国家层面立项编制。2008年中国入境旅游出现明显下滑,为拉动国内旅游市场,缓解金融危机的冲击,同年11月,国家旅游局表示将在适当时机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时中指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
二、国内外研究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以“福利旅游”、“社会旅游”或者“补贴性旅游”作为关键词,搜索年限为1980~2013年,在中国知网搜得相关文献69篇,维普资讯网相关文献9篇,万方数据库相关文献19篇。在“Google”及Elsevier Science direct中与“social tourism”有关的研究文献共计972篇,其中直接探讨social tourism的文献进行评述。
(一)国外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社会旅游一词的英文为“Social Tourism”,在韩国和日本被称为福祉观光。社会旅游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欧洲,早在1951年学者Hunziker在社会旅游代表大会上指出:“社会旅游是一种由低收入群体进行的旅游,它是一种特殊的旅行形式,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与众不同”。
1959年学者Milman Ady提出:“社会旅游是指那些在没有社会干预的情况下,自己无法承担费用的群体所进行的一种旅游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所加入的协会的帮助便不可能实现的旅行。”
1963年国际社会(福利)旅游局(BITS)成立了其主要投资人为Arthur Herout。在1971年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BITS)的会议上,成员一致认为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组织都应该为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等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旅行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群体提供旅行费用、旅行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务,或对其使用的非赢利性的休闲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的社会政策,从而保障每个公民的休闲观光权利。
1978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在年会上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使不能充分享受休息权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休闲的权利。
1980年在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发表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指出:“发展旅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并为所有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1982年在世界观光大会提出各国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群体都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及带薪假日的权利。
1984年学者Howard L. Hughes对政府对旅游业补贴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的直接补贴并非为最佳的方式,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改变目前英国的福利(社会)旅游资助状况。
1993年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由一些组织、社团或者贸易联盟发起的,用以资助或者帮助相对贫困阶层实现无障碍参与旅游活动的社会行为。2007年学者R.Maitland,和 G.miller关于旅游资金的资助来源是政府的财政还是社会组织的资金进行了分析。
2009年学者Lisheng和Yanming Tsui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分析了澳门的旅游业的发展对当地居民整体福利状况的影响,指出由旅游业迅速增长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的外部效应尽可能减少,适当增加社会福利以保证澳门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理论研究较为零散,尚未形成系统化,主要集中对社会旅游涵义的确定及旅游权利的论述,强调旅游权利的公平。
2001年学者周娅从假日旅游带来的假日经济现状入手,指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实行旅游福利计划的基础性条件和必要条件,提出了我国旅游福利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2005年学者张永奇认为公民的基本旅游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旅游领域的具体体现,指出应该根据中国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从“宪法公民权利”中分离出“公民旅游权”。
2006年学者刘红婴认为旅游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相关的亲缘权利构成一个相辅相生的概念群落。2008年学者高春姬通过详细地介绍了韩国观光基本法的内容,特别是其“福利观光”等立法理念纳入到“观光基本法”体系中,提出了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启示。
2009年学者李袛辉首次界定了国内外有关福利旅游的定义,并界定归纳出福利旅游的人为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属性,并纠正了目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同年学者王晓红则从社会旅游的社会属性的角度考虑去深入地探讨旅游的本质内涵和功能属性,指出提高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对旅游本质的认识超出了过去的技术统计层面。学者王艳辉等人认为福利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受众清楚,参与广泛,提出了我国实施福利旅游对社会经济的意义和目前发展福利旅游存在的问题。
2010年学者范业正从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两个标准来分析旅游对当地人民生活的意义,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旅游活动逐渐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和福利,而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则是致富的途径。
主要从微观层面来表述社会旅游所表现出的各种问题,研究的趋势已经从权利论向社会旅游的效果评估发展。而国内的社会旅游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也更多的是宏观层面上的,研究的内容着重于旅游权利的研究。但二者从宏观、长远的利益追求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和相通性,即都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旅游资助。
三、社会旅游的涵义及特征
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社会旅游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将社会旅游的涵义界定如下:社会旅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社会旅游是指通过各级政府、民间团体、企业等在旅游设施及费用上的支持和援助,为由于经济、身体等原因而不能参与到旅游中的群体提供旅游机会,使其享受旅游乐趣;最终为所有旅游者提高便利,提高整个国民福祉及福利待遇。狭义的社会旅游是指针对低收入群体,在国家政府制定适合他们的福利政策及在其归属的国家、地方政府、雇主或工会的资助和支持下给予一定的补贴而进行的旅游活动。
从其内涵中不难得出社会旅游的特征:
(1)社会旅游将被看作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一定要赋予国民的旅游权利并为国民提供平等的旅游机会。
(2)社会旅游的实施主体多元化,有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企业主、工会、俱乐部和其它劳动者所属的机构等。
(3)社会旅游的受惠对象是面向大众国民,主要是指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4)社会旅游是政策性、制度性、人为性较强的社会经济政策支持活动,是对全体国民的政策措施,旨在改善国家旅游环境与条件,促进国家文化发展。
四、社会旅游的认识误区
社会旅游与西方社会研究并倡导近50年的社会旅游相比较,在强调国民获得旅游福利的权利上的提法不甚明确,从对这一概念的外延及内涵的阐述上来看与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出入。西方发达国家已把旅游当做大众享受的一项社会活动,看做是构成公民福利和幸福指数的一个常态化元素。在我国各地的国民旅游休闲计划中,已确立了社会旅游的地位,对其内容也作为旅游发展的专项进行了规划,在社会旅游的实施上也已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在对社会旅游的研究上,我国学者和社会各方尚未形成完善和充分的认知,有必要在此对国内社会旅游认识上的误区作进一步的澄清。
(一)社会旅游与商务旅游的区别
商务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持了比整个旅游业更高的速度获得快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全球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商务旅游与普通的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方式相比,具有消费水平较高,受旅游淡季与气候影响较小,活动地点较固定、活动方式重复等许多明显优势,发展商务旅游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旅游资深学者魏小安认为:“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的复合型的旅游方式,即商务旅游活动。一是以商务为主要目的,二是复合型的旅游方式,包括会议、展览、谈判、考察、管理、营销等活动都属于商务活动。” 国内有的学者将社会旅游看作是商务旅游的一部分,认为商务旅游存在两个类别,即闲暇时间进行的奖励旅游或社会旅游以及在工作时间进行的会展旅游。笔者认为将社会旅游看作是商务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旅游概念理解的误读,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来看,社会旅游要比商务旅游大很多。
(二)社会旅游与旅游扶贫计划
旅游业的经济影响吸引了许多贫困地区的注意,一些具备发展旅游产业基础的贫困地区,试图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进而实现脱贫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学者和机构开始将旅游业的发展和消除贫困直接联系起来。提出了 “有利于贫困人口发展的旅游”即PPT(pro-poor tourism)概念,它强调提高贫困人口在其中获取的净收益,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它不是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也不是旅游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脱贫致富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核心是使贫困人口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净收益,而不是全面扩展整个产业。社会旅游的受惠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经济上和生理上的国民。二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三)社会旅游与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组织旅游
综合上述对社会旅游概念的界定可以得知社会旅游的实施主体多元化,有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俱乐部和其它劳动者所属的机构等。其中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种援助和支持发挥着主导作用,强调全民获得平等的旅游权利,而非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有计划组织的旅游活动。把企事业单位有计划组织的旅游与社会旅游混为一谈这是对社会旅游认识上的片面化和简单化的表现。
参考文献:
[1]李袛辉.福利旅游的概念内涵和研究综述[J].江苏商论,2009,(3):83~85.
[2]王晓红.从经济旅游到社会旅游:基于后现代社会的思考[J],财经科学,2009,(8):55~63.
[3]王艳辉,袁书琪.浅议我国福利旅游的发展[J].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7):56~59.
[4]王德刚.旅游权利论[J].旅游科学,2009,(4):1~5.
[5]范业正.从生活福利与旅游富民看旅游民生[J].旅游学刊,2010,(7):10~11.
[6]戴斌,李忠广,站冬梅.论旅游权利应是旅游立法的宗旨和目标[J].旅游学刊,2011,(3):12~15.
[7]苏琨,郝索,刘迎辉.福利旅游研究进展——一个文献综述[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3,(1):33~40.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