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档案工作的法治建设
档案管理是我国文化事业及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档案管理工作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档案管理工作也应适应新的发展形式和发展需求,推进法治建设,为其健康和持续发展打好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档案工作涉及的范围也逐渐增大,档案所有制的结构因此变得更为复杂,这给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档案工作因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而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档案工作的法治建设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1 法律制定相对滞后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档案利用率和价值也随之提高,利用形式也注入了更多的科技因素,使利用、存储、管理档案工作摆脱了过去的低效率的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确实空白,比如现有的《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档案管理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保密以及问责问题规定条例。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代档案管理需求,有必要进行合理的修订和完善。
2 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性不强
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一方面指的是档案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规定中管理档案规定的协调性,是平级的法与法之间的比较,属于横向配套。例如,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界定,在《档案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但是在《刑法》中无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过程中出现追究不及时的情况。另一方面指的是上级档案管理法律与下级档案管理法规的协调性,属于纵向配套。
3 档案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现行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法律的集合,要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性与协调性,就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树立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实际共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法和要求,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法规有交叉重复和体例不一的情况,甚至是不同管理体制各行其是的情况。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档案法治建设的进程。
4 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宣传与执行力度不够
《档案法》的颁布已经接近三十年,但是各地各级政府对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工作,在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中也常常被忽略,造成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认同度低,困难大的局面。也有部门管理部门对档案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宣传力度,但是多数流于形式化,实践性不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够。同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不够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档案法》本身的缺陷和不足,造成违法行为的追究界定的模糊;另一方面是以往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处罚的不多,这属于管理的旧症,需要逐步完善和改进。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许多干部档案造假案,诱发出假年龄、假身份、假学历等诸多腐败问题,虽然曝光的多为年轻干部,实际上不少年龄大的干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档案工作者,始终坚信“真实”是档案的生命,“真实”体现了档案存史资政、利国利民的权威性,这就好比会计不能做假账一样,档案离开了“真实”就不称其为档案,就变成了一堆废纸,不能发挥其借鉴、参考、凭证的重要作用,更证明不了干部个人工作中的点点滴滴;档案离开了真实,档案也就失去了生命,更不能还原历史真相。
“真理因它而弘扬,谎言因它而原形毕露,功臣因它而流芳百世,败类因它遗臭万年。”一份档案折射出大问题,它记录了社会大舞台诸多的表演,反映了部分干部道德诚信的缺失,揭露了社会虚假浮躁的不良现象。档案造假,是利益驱使、是诚信缺失、还是私欲作祟?答案不言而喻。
如何防止档案造假?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依法治国”这个大命题开始,一切依法办事,一切讲规矩,用真实作为尺子来丈量。人从出生开始,就有了真实的信息记录,就取得了唯一的身份信息,这个信息与人的一生息息相关,它将伴随一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并辐射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方方面面,是不可更改的。其次,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教育全社会,引导公众团结友善、诚实守信,强化法律观念,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兴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之风,要让造假者无市场,守法者有地位。再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严格选人用人权威,强化监管力度,防范造假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现象,让造假者身败名裂。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让造假者付出极高的造假成本。最后,就是要规范档案管理,强化信息化管理,减少人为干预,确保档案资源的绝对安全与完整。在一些地方,档案工作出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若把档案部门的职能赋予得再具体一些,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再坚决一些,各单位和各部门对档案源头把关再严格一些,避免多头执法,做到有法可依,如此,档案造假之风就会得到有效遏制。
其中,“依法治档”是解决症结问题最关键的议题。
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完善地方性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完备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是档案依法行政的保障。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规划,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立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优先解决群众需求最迫切的突出问题。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体笔者认为需做到一下几点:
一、加强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坚持程序公开,诚实守信。
二、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深化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档案依法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用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權力清单,使档案部门实行行政权力时公开运行,并公布监督电话等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人性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增强档案部门的公共服务功能,努力使档案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上出成果,在服务部门工作上做文章,在服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上求突破。
五、扩大档案法制宣传影响力。持续、广泛、深入地宣传现有档案相关法律,开展知识竞赛、有奖答题、征文等活动,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进行大力宣传。面向全社会宣传涉及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优化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补充、更新档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都反映一定的历史事实,不允许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保持档案的原貌,也是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坚持依法治档,真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为国家、社会提供真实、完整的历史,客观展现时代特色,推进社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档案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作者简介
常钰(1983-),女,天津市红桥区,汉,助理馆员,本科,研究方向:档案管理。
1 法律制定相对滞后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档案利用率和价值也随之提高,利用形式也注入了更多的科技因素,使利用、存储、管理档案工作摆脱了过去的低效率的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确实空白,比如现有的《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档案管理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保密以及问责问题规定条例。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代档案管理需求,有必要进行合理的修订和完善。
2 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性不强
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一方面指的是档案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规定中管理档案规定的协调性,是平级的法与法之间的比较,属于横向配套。例如,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界定,在《档案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但是在《刑法》中无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过程中出现追究不及时的情况。另一方面指的是上级档案管理法律与下级档案管理法规的协调性,属于纵向配套。
3 档案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现行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法律的集合,要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性与协调性,就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树立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实际共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法和要求,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法规有交叉重复和体例不一的情况,甚至是不同管理体制各行其是的情况。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档案法治建设的进程。
4 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宣传与执行力度不够
《档案法》的颁布已经接近三十年,但是各地各级政府对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工作,在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中也常常被忽略,造成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认同度低,困难大的局面。也有部门管理部门对档案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宣传力度,但是多数流于形式化,实践性不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够。同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不够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档案法》本身的缺陷和不足,造成违法行为的追究界定的模糊;另一方面是以往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处罚的不多,这属于管理的旧症,需要逐步完善和改进。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许多干部档案造假案,诱发出假年龄、假身份、假学历等诸多腐败问题,虽然曝光的多为年轻干部,实际上不少年龄大的干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档案工作者,始终坚信“真实”是档案的生命,“真实”体现了档案存史资政、利国利民的权威性,这就好比会计不能做假账一样,档案离开了“真实”就不称其为档案,就变成了一堆废纸,不能发挥其借鉴、参考、凭证的重要作用,更证明不了干部个人工作中的点点滴滴;档案离开了真实,档案也就失去了生命,更不能还原历史真相。
“真理因它而弘扬,谎言因它而原形毕露,功臣因它而流芳百世,败类因它遗臭万年。”一份档案折射出大问题,它记录了社会大舞台诸多的表演,反映了部分干部道德诚信的缺失,揭露了社会虚假浮躁的不良现象。档案造假,是利益驱使、是诚信缺失、还是私欲作祟?答案不言而喻。
如何防止档案造假?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依法治国”这个大命题开始,一切依法办事,一切讲规矩,用真实作为尺子来丈量。人从出生开始,就有了真实的信息记录,就取得了唯一的身份信息,这个信息与人的一生息息相关,它将伴随一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并辐射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方方面面,是不可更改的。其次,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教育全社会,引导公众团结友善、诚实守信,强化法律观念,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兴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之风,要让造假者无市场,守法者有地位。再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严格选人用人权威,强化监管力度,防范造假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现象,让造假者身败名裂。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让造假者付出极高的造假成本。最后,就是要规范档案管理,强化信息化管理,减少人为干预,确保档案资源的绝对安全与完整。在一些地方,档案工作出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若把档案部门的职能赋予得再具体一些,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再坚决一些,各单位和各部门对档案源头把关再严格一些,避免多头执法,做到有法可依,如此,档案造假之风就会得到有效遏制。
其中,“依法治档”是解决症结问题最关键的议题。
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完善地方性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完备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是档案依法行政的保障。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规划,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立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优先解决群众需求最迫切的突出问题。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体笔者认为需做到一下几点:
一、加强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坚持程序公开,诚实守信。
二、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深化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档案依法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用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權力清单,使档案部门实行行政权力时公开运行,并公布监督电话等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人性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增强档案部门的公共服务功能,努力使档案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上出成果,在服务部门工作上做文章,在服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上求突破。
五、扩大档案法制宣传影响力。持续、广泛、深入地宣传现有档案相关法律,开展知识竞赛、有奖答题、征文等活动,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进行大力宣传。面向全社会宣传涉及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优化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补充、更新档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都反映一定的历史事实,不允许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保持档案的原貌,也是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坚持依法治档,真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为国家、社会提供真实、完整的历史,客观展现时代特色,推进社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档案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作者简介
常钰(1983-),女,天津市红桥区,汉,助理馆员,本科,研究方向: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