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内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风险浅析
张娟
摘要: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的关联方管理及其交易是当前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其既有益处也存在着一定风险。本文对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供电企业;主业;集体企业;关联方;交易
随着国网公司主多分开的逐步完成,各级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经企业已经从供电系统剥离,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已经不存在。然而,各级供电企业实质上仍然管理着一些施工、制造、设计及服务等辅业单位,这些单位普遍以集体企业的形式存在,且这些单位在人员上与主业单位无法真正分离,业务上与主业单位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关联方管理和交易的风险。
一、供电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和表现形式
(一)供电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一般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关联方涉及两方面或多方;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他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主要形式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和股权投资)、租赁等等。
当前情况下,各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资本纽带关系,但集体企业内部关键管理人员均由主业任命,实质上已经表明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仍然是关联方关系,双方交易仍然是关联方交易,而交易主要集中在施工、制造、设计和服务等领域。
(二)关联方及其交易不合规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业向集体企业转移利润。集体企业目前开展的业务以服务主业为主,多为与主业紧密相关的施工、制造、设计等内容,其大部分利润也来源于此。集体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自身有发展壮大的需要,且承担着替主业“养人”的任务。因此,主业很有可能以高价将施工任务发包给集体企业、或以高价从集体企业购买产品、服务,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集体企业。
二是集体企业与主业互相占用资产或成本。集体企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其人员有相当比例从主业借用,关键管理人员更是由主业直接任命,办公用房、车辆等固定资产多从主业低价租赁,有的甚至直接借用未办理任何手续。还有部分资产主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资产报废的名义低价处理给集体企业,造成了主业收益的流失。对于主业单位来说,也存在着占用集体企业资产及资金的情况。此外,双方还存在互相占用成本的情况,即将自己发生的成本费用,列支到对方的成本中。
三是集体企业给主业人员发放工资或补助。集體企业的人员构成中,有部分属于原有主业支援人员,该部分人员理应办理规范的借工协议。而有些集体企业仅仅是把人员划到了自己的工资表上,并未办理借工协议,人员也不为集体企业服务。还有的集体企业在发某些奖金的时候将全部主业人员纳入发放范围,即直接给主业人员发放工资。
二、关联方及其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鉴于主业和集体企业的关联方关系,二者均可以采用虚列交易、增加成本、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增加成本、减少财务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数字,从而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而随着税收政策越来越严格详细,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上述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行为将面临巨大的涉税成本和风险。
(二)法律风险
集体企业按照公司属性来说是企业法人,其与主业单位之间相互独立。集体企业给不属于自己员工的主业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发放奖金或补助,或者主业的成本费用在集体企业报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依据,而该行为在工商等行政部门检查时会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进行定性,无形中增加了单位的法律风险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风险。此外,集体企业在从主业单位承揽工程项目或者销售产品给主业单位时,很多情况下未履行招投标或者询价采购等程序,且合同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存在内外部检查时的法律风险。
(三)资金资产风险
主业与集体企业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施工、物资采购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交易一般发生额均比较大,如果双方交易资金结算不及时,则可能会使集体企业的现金流周转困难,从而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此外,集体企业可能还欠有主业数额较大的款项,一旦集体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则该欠款很容易变成坏账,造成主业资金的流失。
在资产方面,由于主业与集体企业双方均有可能存在占用对方资产的行为,资产长期划分不清则容易导致资产的利用率低下和资产流失风险。而主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资产报废的名义低价将资产处理给集体企业,则造成了主业收益的流失。
三、降低关联方及其交易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
降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风险,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一是明确范围,明确主业和集体企业在业务范围、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哪些交易;二是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双方管理层应对重大的关联方事项和交易进行讨论决议,监督部门和法律部门应对其合规性发表独立参考意见;三是建立公允制度,主业和集体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应当采用竞价、评估等确保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交易方式,不得利用关联方身份侵占资产或转移利润;四是规范交易流程,关联双方交易的流程应当符合法规制度的要求,不得无依据随意调整交易程序或事后补办相关程序。
(二)提前筹划,合理避税
关联交易为双方降低交易成本、分担风险、规避税负提供了市场外衣下的合法途径,但是交易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则有可能使双方支付巨大的税务成本和声誉损失。因此,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熟知关联交易中的那些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在此范围内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交易双方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和计算方法,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执行,从而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三)关联方严格划清界限
主业单位和集体企业之间由于人员上无法真正分离,业务上也有紧密联系,客观上容易造成一些风险,但该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手续、严格划清界限的方式来进行规避。在人员方面,集体企业应跟主业单位签订规范的借工协议,且人员在至少一个年度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集体企业同时要跟借用主业人员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在资产方面,雙方根据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归属划分清楚资产,如果是借用对方资产,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价格应当依据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在业务方面,明确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不得违规从事售电等主业核心业务。
(四)完善资产权利转移手续
在主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发生资产租赁或资产转移的业务时,为了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交易双方应当完善相关手续。主业资产尤其是大额固定资产在转让给集体企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完成。对于主业出租资产给集体企业,主业单位应当对资产的租赁费用进行合理评估或市场调研,确保租赁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尽量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从而规避低价租赁或转让带来的风险。
(五)采取透明竞争的交易方式
主业单位在办理工程发承包和物资采购等业务时,面对存在的税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应当采取透明竞争的交易方式,合理确定是否与集体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对于工程发承包,主业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招投标手续,只有集体企业中标才能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规范之前部分单位存在的议标确定甚至直接指定集体企业进行施工的方式。主业在物资或服务采购时,也应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确定,不得未履行程序直接从关联的集体企业中购买。
四、结语
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联方管理及其交易是当前环境下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既起到了合理分配资源、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让渡利润、侵占成本和资产等行为。随着国网公司对集体企业的重新定位和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推进,集体企业与主业的关系只有明确界定、合规交易,才能降低其风险,从而发展壮大,也才能对于整个供电企业长远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龚记兵.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2009(10).
[3]江慧光.规范运作电力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关系[J].中国电业,2004(1).
(作者单位:国网襄阳供电公司)
摘要: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的关联方管理及其交易是当前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其既有益处也存在着一定风险。本文对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供电企业;主业;集体企业;关联方;交易
随着国网公司主多分开的逐步完成,各级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经企业已经从供电系统剥离,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已经不存在。然而,各级供电企业实质上仍然管理着一些施工、制造、设计及服务等辅业单位,这些单位普遍以集体企业的形式存在,且这些单位在人员上与主业单位无法真正分离,业务上与主业单位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关联方管理和交易的风险。
一、供电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和表现形式
(一)供电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一般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关联方涉及两方面或多方;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他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主要形式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和股权投资)、租赁等等。
当前情况下,各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资本纽带关系,但集体企业内部关键管理人员均由主业任命,实质上已经表明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仍然是关联方关系,双方交易仍然是关联方交易,而交易主要集中在施工、制造、设计和服务等领域。
(二)关联方及其交易不合规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业向集体企业转移利润。集体企业目前开展的业务以服务主业为主,多为与主业紧密相关的施工、制造、设计等内容,其大部分利润也来源于此。集体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自身有发展壮大的需要,且承担着替主业“养人”的任务。因此,主业很有可能以高价将施工任务发包给集体企业、或以高价从集体企业购买产品、服务,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集体企业。
二是集体企业与主业互相占用资产或成本。集体企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其人员有相当比例从主业借用,关键管理人员更是由主业直接任命,办公用房、车辆等固定资产多从主业低价租赁,有的甚至直接借用未办理任何手续。还有部分资产主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资产报废的名义低价处理给集体企业,造成了主业收益的流失。对于主业单位来说,也存在着占用集体企业资产及资金的情况。此外,双方还存在互相占用成本的情况,即将自己发生的成本费用,列支到对方的成本中。
三是集体企业给主业人员发放工资或补助。集體企业的人员构成中,有部分属于原有主业支援人员,该部分人员理应办理规范的借工协议。而有些集体企业仅仅是把人员划到了自己的工资表上,并未办理借工协议,人员也不为集体企业服务。还有的集体企业在发某些奖金的时候将全部主业人员纳入发放范围,即直接给主业人员发放工资。
二、关联方及其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鉴于主业和集体企业的关联方关系,二者均可以采用虚列交易、增加成本、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增加成本、减少财务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数字,从而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而随着税收政策越来越严格详细,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上述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行为将面临巨大的涉税成本和风险。
(二)法律风险
集体企业按照公司属性来说是企业法人,其与主业单位之间相互独立。集体企业给不属于自己员工的主业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发放奖金或补助,或者主业的成本费用在集体企业报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依据,而该行为在工商等行政部门检查时会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进行定性,无形中增加了单位的法律风险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风险。此外,集体企业在从主业单位承揽工程项目或者销售产品给主业单位时,很多情况下未履行招投标或者询价采购等程序,且合同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存在内外部检查时的法律风险。
(三)资金资产风险
主业与集体企业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施工、物资采购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交易一般发生额均比较大,如果双方交易资金结算不及时,则可能会使集体企业的现金流周转困难,从而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此外,集体企业可能还欠有主业数额较大的款项,一旦集体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则该欠款很容易变成坏账,造成主业资金的流失。
在资产方面,由于主业与集体企业双方均有可能存在占用对方资产的行为,资产长期划分不清则容易导致资产的利用率低下和资产流失风险。而主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资产报废的名义低价将资产处理给集体企业,则造成了主业收益的流失。
三、降低关联方及其交易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
降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风险,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一是明确范围,明确主业和集体企业在业务范围、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哪些交易;二是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双方管理层应对重大的关联方事项和交易进行讨论决议,监督部门和法律部门应对其合规性发表独立参考意见;三是建立公允制度,主业和集体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应当采用竞价、评估等确保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交易方式,不得利用关联方身份侵占资产或转移利润;四是规范交易流程,关联双方交易的流程应当符合法规制度的要求,不得无依据随意调整交易程序或事后补办相关程序。
(二)提前筹划,合理避税
关联交易为双方降低交易成本、分担风险、规避税负提供了市场外衣下的合法途径,但是交易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则有可能使双方支付巨大的税务成本和声誉损失。因此,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熟知关联交易中的那些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在此范围内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交易双方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和计算方法,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执行,从而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三)关联方严格划清界限
主业单位和集体企业之间由于人员上无法真正分离,业务上也有紧密联系,客观上容易造成一些风险,但该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手续、严格划清界限的方式来进行规避。在人员方面,集体企业应跟主业单位签订规范的借工协议,且人员在至少一个年度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集体企业同时要跟借用主业人员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在资产方面,雙方根据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归属划分清楚资产,如果是借用对方资产,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价格应当依据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在业务方面,明确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不得违规从事售电等主业核心业务。
(四)完善资产权利转移手续
在主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发生资产租赁或资产转移的业务时,为了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交易双方应当完善相关手续。主业资产尤其是大额固定资产在转让给集体企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完成。对于主业出租资产给集体企业,主业单位应当对资产的租赁费用进行合理评估或市场调研,确保租赁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尽量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从而规避低价租赁或转让带来的风险。
(五)采取透明竞争的交易方式
主业单位在办理工程发承包和物资采购等业务时,面对存在的税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应当采取透明竞争的交易方式,合理确定是否与集体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对于工程发承包,主业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招投标手续,只有集体企业中标才能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规范之前部分单位存在的议标确定甚至直接指定集体企业进行施工的方式。主业在物资或服务采购时,也应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确定,不得未履行程序直接从关联的集体企业中购买。
四、结语
供电企业主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联方管理及其交易是当前环境下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既起到了合理分配资源、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让渡利润、侵占成本和资产等行为。随着国网公司对集体企业的重新定位和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推进,集体企业与主业的关系只有明确界定、合规交易,才能降低其风险,从而发展壮大,也才能对于整个供电企业长远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龚记兵.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2009(10).
[3]江慧光.规范运作电力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关系[J].中国电业,2004(1).
(作者单位:国网襄阳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