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账薄制度研究
李雅迪+康东书
摘 ?要:本文通过对商事账薄的简要解析,结合商事账薄的法律特征,剖析商事账薄的立法模式,阐述商事账薄的几种基本制度假设,着重说明商事账薄的法律关系,以此表明建立商事账薄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个人观点,以期促进我国商事账薄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事账薄;基本制度;假设;立法模式
一、商事账簿的概述
(一)商业账薄的概念解析。所谓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和营业的相关状况而制作的账簿,在法律的规定内,有着形式意义的和实质意义的区分1。在形式意义上,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会计法或商业会计法制作的账簿,是法定的义务;而实质意义上,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自己所配备的涉及各个方面的账薄。
(二)商业账薄的法律特征。(1)由商主体制作。传统商法理论中,商主体类型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2。只有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才能够设置商事账簿。由政府、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设置的账簿不属于商事账簿范畴,不受商事账簿法的调整。(2)具有法定性。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这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3)以营利性为目的。商事账簿是相对于政府账簿、事业单位账簿、家庭理财账本的一个概念。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目的是具有营利性的。
二、商事账薄的立法模式
(一)综合立法型。综合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商法模式—商法典、民法模式—民法典、公司法模式—公司法、证券法模式—证券法和税法模式—税法。这几个模式把商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中,各有各的特色和优势。
(二)单独立法型。单独制定《会计法》,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很普遍,我国就在1985年实行了“政企合一”。另外,还有会计法律体系内对政府会计和商业会计分别进行单独立法,比如,1935年民国制定《会计法》,另有《商业会计法》。
(三)准则型。会计准则是从性质上讲,是属于职业道德规范或自治规则的。由此,很多国家便纷纷模仿成立会计准则委员会。当然,在1973年6月,由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九个国家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是由此而来。
三、商事账簿立法的基本制度假设
(一)会计主体。一个会计主体不仅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主体还独立于业主之外,而且,它还其他会计主体相分离。这样,能够有效并且恰当地核算和报告公司资产和相关债务,准确地计算出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时间上将持续下去,这是商事账簿赖以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货币计量。会计在提供数量化信息时,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那么,这种货币在价值上应该是稳定的。
(四)会计期间。会计期间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的确定各国规定不一。有采用历年制,有采用营业年制的。
(五)权责发生制。该制度是商事主体设置账薄的基础要求。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只要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应当负担或者已经发生的费用,都应该把其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去处理,但是,如果并不是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且虽然款项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
四、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分析
(一)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核算关系,是指商主体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商事账簿代理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具体说,当商主体经营权与其投资者出现相分离的状态时,商事主体怎么向提供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便成为了商主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三)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对商事账簿予以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机关与被管理的商主体及其商事账簿制作人会计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商事账簿监督关系。内部监督关系是指商主体为了保障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合法,通过设置商事账簿用以实现内部制约形成的法律关系。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商主体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商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内部监督的方法是对商主体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总的来说,商业账薄不仅是商事主体记录自身的营业状况以及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定性文件,也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选择交易对象和投资渠道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事主体的经营和征收税款状况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商业账薄制度约束主体行为是当今社会亟不可待的任务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8.
摘 ?要:本文通过对商事账薄的简要解析,结合商事账薄的法律特征,剖析商事账薄的立法模式,阐述商事账薄的几种基本制度假设,着重说明商事账薄的法律关系,以此表明建立商事账薄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个人观点,以期促进我国商事账薄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事账薄;基本制度;假设;立法模式
一、商事账簿的概述
(一)商业账薄的概念解析。所谓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和营业的相关状况而制作的账簿,在法律的规定内,有着形式意义的和实质意义的区分1。在形式意义上,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会计法或商业会计法制作的账簿,是法定的义务;而实质意义上,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自己所配备的涉及各个方面的账薄。
(二)商业账薄的法律特征。(1)由商主体制作。传统商法理论中,商主体类型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2。只有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才能够设置商事账簿。由政府、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设置的账簿不属于商事账簿范畴,不受商事账簿法的调整。(2)具有法定性。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这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3)以营利性为目的。商事账簿是相对于政府账簿、事业单位账簿、家庭理财账本的一个概念。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目的是具有营利性的。
二、商事账薄的立法模式
(一)综合立法型。综合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商法模式—商法典、民法模式—民法典、公司法模式—公司法、证券法模式—证券法和税法模式—税法。这几个模式把商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中,各有各的特色和优势。
(二)单独立法型。单独制定《会计法》,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很普遍,我国就在1985年实行了“政企合一”。另外,还有会计法律体系内对政府会计和商业会计分别进行单独立法,比如,1935年民国制定《会计法》,另有《商业会计法》。
(三)准则型。会计准则是从性质上讲,是属于职业道德规范或自治规则的。由此,很多国家便纷纷模仿成立会计准则委员会。当然,在1973年6月,由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九个国家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是由此而来。
三、商事账簿立法的基本制度假设
(一)会计主体。一个会计主体不仅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主体还独立于业主之外,而且,它还其他会计主体相分离。这样,能够有效并且恰当地核算和报告公司资产和相关债务,准确地计算出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时间上将持续下去,这是商事账簿赖以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货币计量。会计在提供数量化信息时,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那么,这种货币在价值上应该是稳定的。
(四)会计期间。会计期间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的确定各国规定不一。有采用历年制,有采用营业年制的。
(五)权责发生制。该制度是商事主体设置账薄的基础要求。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只要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应当负担或者已经发生的费用,都应该把其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去处理,但是,如果并不是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且虽然款项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
四、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分析
(一)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核算关系,是指商主体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商事账簿代理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具体说,当商主体经营权与其投资者出现相分离的状态时,商事主体怎么向提供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便成为了商主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三)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对商事账簿予以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机关与被管理的商主体及其商事账簿制作人会计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商事账簿监督关系。内部监督关系是指商主体为了保障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合法,通过设置商事账簿用以实现内部制约形成的法律关系。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商主体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商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内部监督的方法是对商主体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总的来说,商业账薄不仅是商事主体记录自身的营业状况以及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定性文件,也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选择交易对象和投资渠道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事主体的经营和征收税款状况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商业账薄制度约束主体行为是当今社会亟不可待的任务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