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王秀玲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公民的生活等方面息息相关,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一直未曾停止过。2011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正式施行,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某些方面仍没有进行较好的修改完善。本文基于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主流观点,并糅合了笔者的法律知识积累,挑选了几个当前比较有大的争议的税法漏洞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申报;税制;立法完善
个人所得税指的是以个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直接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由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直接承担,因此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生活影响较大,且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积极巨大的作用,所以进一步完善好个人所得税法是非常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效率的基本原则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的财政稳定。
1 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共六次修正。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共十五条,最新修正的一次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第六次修正中通过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及各方代表的建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以下修改。
2 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
(一)分类所得税制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世界上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第一类: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样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从而简化了纳税程序,方便了征纳双方。
(二)同时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对于两种不同的税率各有自己的优点:比例税率计算比较简单,有利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则能够合理的调节收入分配从而体现公平。我国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的性质和特点等,将两者巧妙的结合与个人所得税制中。其中,对稿酬、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等比负担;而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所得适用累进税率、量能负担,有区别的进行收缴税款。
(三)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定率结合,内外有别的手段
对于扣除的方法和额度各国的标准都不尽相同,我国从简单宽松的角度出发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体现了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税的原则,又充分保障了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
(四)征纳方法实行纳税人自行申请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的代扣代缴义务。而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薪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其他不便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也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来说:首先,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大大加快了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城乡居民存款的增长;其次,高低收入地区个人所得税之比的增长明显高于居民收入之比的增长;再次,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就业及收入结构的现状,目前工薪阶层是我国城镇居民的主要群体,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与当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所得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的现状是相适应的;最后,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某些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应在高收入者而不是贫苦人,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
4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趋势及建议
(一)所得税制采用混合所得税制
在文章前面已经提到,所得税制通常都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种,即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分类所得税制能够比较方便于计征,但由于它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的对待,所以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税负,与公平的原则是相抵触的,不能更好的消除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而对于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避免以上的尴尬,但却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着税收歧视,所以亦不可采。第三种所得税制则恰恰整合了前两者的优点,有效的避免了它们的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混合所得税制,也就是将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所得减去法律规定的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仅仅就其剩余部分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它的优点在于税基比较宽松,能够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同时又能够达到调节纳税人负担的意图,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纵向的再分配。
(二)切实完善纳税自行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起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它是我国税制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度的一奠定性的基础,通过少数纳税人的示范作用,使得全部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从而为以后全体纳税人纳税自行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扩大课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课税范围狭窄,许多方面都未纳入个人所得税体制内。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经济收入的渠道多种多样,如果课税范围不相应的进行扩大,那么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明显的存在不公。在下一步的税法改革中,应积极将高收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扩大征收范围,从而适时缓解因收入来源多样化带来的纳税压力,尽量体现纳税公平原则。
(四)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通过扩大税基从而开辟了新的水源,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为了进一步扩大税基就要努力做到:及时的根据新情况来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重新进行调研,取消或降低某些不合理费用扣除,比如可以对企业单位的承租所得费用扣除适当减少;进一步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五)提高征管能力,减少税收流失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大国,每年因征管不力造成的税收流失不计其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征管体系方法,征管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研究完善:首先,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注意力向富人倾斜,每年富人都是逃税漏税的主要群体;其次,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使公民自觉进行纳税,减少逃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拥有一套正确且有效的征管方法,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
5 结语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财政收入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缺陷存在的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便是及时全面地把握税制改革的动向,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努力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不足,推动税制体制改革的步伐,从而建成真正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发展时期需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和税收制度。这虽是一小步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了,但这不是税制改革的终点,恰恰正是这个漫漫征程的开幕式。让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推进税制改革,推动现代化建设,实现税收国家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 《中国财税法学》(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10.
[2] 刘隆亨.财税法论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1年第8辑.
[4]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5] 胡怡建.《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刘剑文主编.《纳税主体法理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社,2006.
[7] 徐孟洲.《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9.6.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公民的生活等方面息息相关,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一直未曾停止过。2011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正式施行,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某些方面仍没有进行较好的修改完善。本文基于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主流观点,并糅合了笔者的法律知识积累,挑选了几个当前比较有大的争议的税法漏洞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申报;税制;立法完善
个人所得税指的是以个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直接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由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直接承担,因此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生活影响较大,且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积极巨大的作用,所以进一步完善好个人所得税法是非常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效率的基本原则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的财政稳定。
1 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共六次修正。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共十五条,最新修正的一次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第六次修正中通过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及各方代表的建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以下修改。
2 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
(一)分类所得税制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世界上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第一类: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样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从而简化了纳税程序,方便了征纳双方。
(二)同时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对于两种不同的税率各有自己的优点:比例税率计算比较简单,有利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则能够合理的调节收入分配从而体现公平。我国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的性质和特点等,将两者巧妙的结合与个人所得税制中。其中,对稿酬、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等比负担;而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所得适用累进税率、量能负担,有区别的进行收缴税款。
(三)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定率结合,内外有别的手段
对于扣除的方法和额度各国的标准都不尽相同,我国从简单宽松的角度出发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体现了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税的原则,又充分保障了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
(四)征纳方法实行纳税人自行申请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的代扣代缴义务。而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薪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其他不便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也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来说:首先,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大大加快了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城乡居民存款的增长;其次,高低收入地区个人所得税之比的增长明显高于居民收入之比的增长;再次,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就业及收入结构的现状,目前工薪阶层是我国城镇居民的主要群体,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与当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所得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的现状是相适应的;最后,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某些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应在高收入者而不是贫苦人,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
4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趋势及建议
(一)所得税制采用混合所得税制
在文章前面已经提到,所得税制通常都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种,即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分类所得税制能够比较方便于计征,但由于它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的对待,所以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税负,与公平的原则是相抵触的,不能更好的消除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而对于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避免以上的尴尬,但却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着税收歧视,所以亦不可采。第三种所得税制则恰恰整合了前两者的优点,有效的避免了它们的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混合所得税制,也就是将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所得减去法律规定的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仅仅就其剩余部分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它的优点在于税基比较宽松,能够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同时又能够达到调节纳税人负担的意图,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纵向的再分配。
(二)切实完善纳税自行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起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它是我国税制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度的一奠定性的基础,通过少数纳税人的示范作用,使得全部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从而为以后全体纳税人纳税自行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扩大课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课税范围狭窄,许多方面都未纳入个人所得税体制内。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经济收入的渠道多种多样,如果课税范围不相应的进行扩大,那么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明显的存在不公。在下一步的税法改革中,应积极将高收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扩大征收范围,从而适时缓解因收入来源多样化带来的纳税压力,尽量体现纳税公平原则。
(四)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通过扩大税基从而开辟了新的水源,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为了进一步扩大税基就要努力做到:及时的根据新情况来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重新进行调研,取消或降低某些不合理费用扣除,比如可以对企业单位的承租所得费用扣除适当减少;进一步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五)提高征管能力,减少税收流失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大国,每年因征管不力造成的税收流失不计其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征管体系方法,征管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研究完善:首先,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注意力向富人倾斜,每年富人都是逃税漏税的主要群体;其次,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使公民自觉进行纳税,减少逃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拥有一套正确且有效的征管方法,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
5 结语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财政收入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缺陷存在的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便是及时全面地把握税制改革的动向,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努力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不足,推动税制体制改革的步伐,从而建成真正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发展时期需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和税收制度。这虽是一小步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了,但这不是税制改革的终点,恰恰正是这个漫漫征程的开幕式。让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推进税制改革,推动现代化建设,实现税收国家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 《中国财税法学》(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10.
[2] 刘隆亨.财税法论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1年第8辑.
[4]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5] 胡怡建.《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刘剑文主编.《纳税主体法理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社,2006.
[7] 徐孟洲.《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