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研究(1)
王淑文
摘 要: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中,信用体系的完善能够对快速发展的经济交易有所保障。随着日益深化的全球化经济发展,交易中出现不少恶性事件都是由信用缺失而产生的,所以,经济市场信用体系的良好构建是民商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信用的基本概念,以及其体系构建的关系进行探讨,发现其中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以使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更具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思考研究
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应当在完善制度上更加具有系统性。在交易市场中,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对其有十分重要和正面的影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诚实和信用,主要使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使人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并净化当前复杂的社会市场环境。
1 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
在民商法中,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义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够对公民信用产生直接影响。而信用体系大多取决于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主要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对内容进行概括:第一是在已经进行口头约定或书面合同的签署条件下,民事行为对义务的履行就有了主体责任,并且需要按照所规定的条款完成;第二是控制高风险,其需要先对对方的信用度做出详细了解,并且需要在形成约定和合同之前进行。我国的民商法在现阶段分析和定义信用体系时,缺少较为统一的概念,部分研究者对信用体系进行研究时认为,民事行为的付出是信用的有效反映。但另一部分研究者却认为信任是建立在具有经济实力的民事行为基础上。
2 民商法信用体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统一的概念和合理的解释是民商法目前面临最实际的问题。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也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诠释,而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规定也没有明文的规定,使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到信用原则的含义并进行履行,使构建信用体系工作受到不少影响。所以,民商法在目前的实施管理中应对信用原则具有明确定位,并将其作为民商法的首要原则。但是,就法律体系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与其他法律的信用体系具有明显冲突,并未将其按照第一原则来解释和执行。这也说明,法律在当前的信用体系方面存在着一些急需改善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在未来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其发展的空间是无法预估的,但在信用市场方面还很模糊,需要填充当前信用市场空白的情况,对于经验缺乏的现阶段,导致了局面混乱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几年来,我国屡屡发生食品、药品和疫苗等的卫生安全问题,地沟油和苏丹红等事件多次出现,信用问题已经在我国造成了很大危机,进一步表现出我国不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构建问题。
3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研究
(一)不同市场主体构建不同的信用体系
1.建设企业信用体系
目前,经济市场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体系制度都还需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市场交易中出现了很多关于信用导致的违约、欺骗等恶性现象。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必将造成一系列的阻碍,对国家形象也会有负面影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企业的信用问题对社会的信用体系也有相应的影响。所以,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是构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关键,如果对企业的自身信用加以破坏,势必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严重后果。就法律来讲,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既是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承担着,若要背道而驰,必将利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约束。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会直接受到企业、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的直接影响,我国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每一个单独的信用度。而企业、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的信用高低也决定于其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对于偿还债务方面又有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第一是人为因素,其中包括企业决策人和企业员工;第二是客观因素,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资本基础。
2.对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广和完善
当前,民商法对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收集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不被泄露。所有涉及对他人进行非法信用获取、侵害和泄露的都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社会经济市场的健全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所以在建设个人信用法律的时候应该结合三个要点:第一是个人权利;第二是个人义务;第三是社会经济的影响。所以,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权利采集等在宪法中都应该明确指出,并严格执行。同时,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方面的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只有涉及到相关名誉权的条规,这对于推进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获取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时,对个人的隐私很有可能造成泄漏,所以对于隐私方面应当由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杜绝对个人隐私造成侵权的不良作为。在保护个人信息体系的时候应该可以做到几个要点:首先,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必须将绝对选择权交于当事人。所以,法律应该对此进行专门的规定,保证在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并保证其信息安全性;其次,在法律体系的救济条款中纳入个人信用补偿,法律需要在对个人信用受到影响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赔偿;最后,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公民能够拥有查询和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的权力,不管是个人公民还是企业,都能对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名誉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捍卫。
(二)加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建设
在对信用权进行立法时,其主要内容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建立专门的信用权;第二是将信用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进行新的的内容并独立出来。在法律中加入单独的信用权,能够建立更为可靠的信用保障,对于修改和拟定民商法信用体系有很好的作用,并能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直接意义。同时,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易时都具有信用权,每一个涉及其中的人,都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自觉遵守,使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的信用权。经济秩序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能够对发展市场经济、信用权的推广和法律体系的保护都有直接影响。
(三)提高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应当对信用原则加以固化,并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明确划分当事人的个人义务、责任和应有的权利;第二是对于经济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要进行严打,将市场进行开放,降低经济的投机行为,引导当前经济市场,保证持续健康的企业发展;第三是对私法救济体系加以完善,公开透明政府相关政策,使大众踊跃参与其中。同时,加强诚实信用在民商法的首要原则,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如人格权、债务权等要严格执行,加大法律的有效执行效果。保证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直接落实到当事人手中,降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保护,加大经济活动的长期支持力度,对政府的行为行政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另外,保证公开、透明的司法判决和相应制度,提升法律在国民眼中的可行性和可信性。
4 结束语
总之,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在民商法的建设加以重视并充分建立。信用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市场的交易活动,信用守约的对交易活动加以保障。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对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全面提升社会整体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钟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6,07:132-134.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226.
[3]刘军.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09:36-37.
[4]卞青.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J].法制博览,2015,24:223-224.
摘 要: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中,信用体系的完善能够对快速发展的经济交易有所保障。随着日益深化的全球化经济发展,交易中出现不少恶性事件都是由信用缺失而产生的,所以,经济市场信用体系的良好构建是民商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信用的基本概念,以及其体系构建的关系进行探讨,发现其中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以使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更具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思考研究
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应当在完善制度上更加具有系统性。在交易市场中,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对其有十分重要和正面的影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诚实和信用,主要使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使人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并净化当前复杂的社会市场环境。
1 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
在民商法中,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义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够对公民信用产生直接影响。而信用体系大多取决于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主要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对内容进行概括:第一是在已经进行口头约定或书面合同的签署条件下,民事行为对义务的履行就有了主体责任,并且需要按照所规定的条款完成;第二是控制高风险,其需要先对对方的信用度做出详细了解,并且需要在形成约定和合同之前进行。我国的民商法在现阶段分析和定义信用体系时,缺少较为统一的概念,部分研究者对信用体系进行研究时认为,民事行为的付出是信用的有效反映。但另一部分研究者却认为信任是建立在具有经济实力的民事行为基础上。
2 民商法信用体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统一的概念和合理的解释是民商法目前面临最实际的问题。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也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诠释,而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规定也没有明文的规定,使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到信用原则的含义并进行履行,使构建信用体系工作受到不少影响。所以,民商法在目前的实施管理中应对信用原则具有明确定位,并将其作为民商法的首要原则。但是,就法律体系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与其他法律的信用体系具有明显冲突,并未将其按照第一原则来解释和执行。这也说明,法律在当前的信用体系方面存在着一些急需改善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在未来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其发展的空间是无法预估的,但在信用市场方面还很模糊,需要填充当前信用市场空白的情况,对于经验缺乏的现阶段,导致了局面混乱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几年来,我国屡屡发生食品、药品和疫苗等的卫生安全问题,地沟油和苏丹红等事件多次出现,信用问题已经在我国造成了很大危机,进一步表现出我国不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构建问题。
3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研究
(一)不同市场主体构建不同的信用体系
1.建设企业信用体系
目前,经济市场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体系制度都还需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市场交易中出现了很多关于信用导致的违约、欺骗等恶性现象。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必将造成一系列的阻碍,对国家形象也会有负面影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企业的信用问题对社会的信用体系也有相应的影响。所以,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是构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关键,如果对企业的自身信用加以破坏,势必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严重后果。就法律来讲,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既是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承担着,若要背道而驰,必将利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约束。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会直接受到企业、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的直接影响,我国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每一个单独的信用度。而企业、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的信用高低也决定于其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对于偿还债务方面又有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第一是人为因素,其中包括企业决策人和企业员工;第二是客观因素,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资本基础。
2.对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广和完善
当前,民商法对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收集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不被泄露。所有涉及对他人进行非法信用获取、侵害和泄露的都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社会经济市场的健全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所以在建设个人信用法律的时候应该结合三个要点:第一是个人权利;第二是个人义务;第三是社会经济的影响。所以,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权利采集等在宪法中都应该明确指出,并严格执行。同时,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方面的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只有涉及到相关名誉权的条规,这对于推进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获取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时,对个人的隐私很有可能造成泄漏,所以对于隐私方面应当由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杜绝对个人隐私造成侵权的不良作为。在保护个人信息体系的时候应该可以做到几个要点:首先,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必须将绝对选择权交于当事人。所以,法律应该对此进行专门的规定,保证在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并保证其信息安全性;其次,在法律体系的救济条款中纳入个人信用补偿,法律需要在对个人信用受到影响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赔偿;最后,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公民能够拥有查询和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的权力,不管是个人公民还是企业,都能对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名誉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捍卫。
(二)加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建设
在对信用权进行立法时,其主要内容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建立专门的信用权;第二是将信用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进行新的的内容并独立出来。在法律中加入单独的信用权,能够建立更为可靠的信用保障,对于修改和拟定民商法信用体系有很好的作用,并能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直接意义。同时,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易时都具有信用权,每一个涉及其中的人,都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自觉遵守,使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的信用权。经济秩序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能够对发展市场经济、信用权的推广和法律体系的保护都有直接影响。
(三)提高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应当对信用原则加以固化,并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明确划分当事人的个人义务、责任和应有的权利;第二是对于经济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要进行严打,将市场进行开放,降低经济的投机行为,引导当前经济市场,保证持续健康的企业发展;第三是对私法救济体系加以完善,公开透明政府相关政策,使大众踊跃参与其中。同时,加强诚实信用在民商法的首要原则,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如人格权、债务权等要严格执行,加大法律的有效执行效果。保证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直接落实到当事人手中,降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保护,加大经济活动的长期支持力度,对政府的行为行政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另外,保证公开、透明的司法判决和相应制度,提升法律在国民眼中的可行性和可信性。
4 结束语
总之,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在民商法的建设加以重视并充分建立。信用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市场的交易活动,信用守约的对交易活动加以保障。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对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全面提升社会整体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钟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6,07:132-134.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226.
[3]刘军.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09:36-37.
[4]卞青.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J].法制博览,2015,24: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