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研究
关键词 复杂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侵权赔偿
作者简介:林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5
历年来,在对交通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沿用原有的旧条例的经验,因此,和诺人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很好的把握其区分与联系的度量。按时,在案件处理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这二者关系的认定又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确处理这二者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早在1991年,国务院曾经发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是直接相关并成正比的。这也就意味着,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因此,这就导致了人们将这两个责任直接画上了等号。但是,前些年,这一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已经遭到淘汰,对于相关条例,已经进行了修改,对于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当事人并不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也需要进行赔偿。这一条例的修改,决定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不再是等同的状态。但是,由于过去条例的长期使用,很多人对于这两个责任的关系仍然存在着极大的误解,并且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经常会因此发生冲突,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多问题。下面,本文将针对复杂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多个层面分别展开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一、法律层面
要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区分,首先要对这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进行了解。尽管这二者同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互有关联的两种责任,但事实上,这二者在实际性质上却是天差地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根据该法规第七十六七条的规定,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成安赔偿义务。那么从这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责任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区别是相当大的。
事故责任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由于其主观原因所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后果,因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这里就需要提及一个重点——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当事人是否具有過错。因为除了人为的违章等原因之外,有时候,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是其他特殊原因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对事故责任进行评定时,需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额行为是否对事故的发生造成影响,造成影响的程度有多大;第二,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其过错程度有多大。对这两个方面的评定都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造成影响并最终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呈现出来。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将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后所得出的结论和证据,尽管它对赔偿责任的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结论仅仅是起到正举行的作用,并不能完全决定赔偿责任。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这一证据将会和其他证据并列,共同对审理结果造成影响。同时,只有当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判定书所判定的结果是这是有效的情况下,它才能对赔偿责任造成影响,而如果法院判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结果出现问题,那么,事故责任判定书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它将不能对赔偿责任的判定结果造成影响。同样,根据新出台的相关交通法规条例,相关交管部门和机构也无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对事故行为人实施相关处罚的直接原因,事故责任仅仅只是作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有效证据。这样的转变,是交通管制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又一重大进步。
接下来来看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律层面的意义。损害赔偿是当事人违反相关法规或义务,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时所需要进行的相关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耳聪法律层面来说,这一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事故产生的事实原因来作出处理。而事故责任人认定在这一民事责任的判定中尽管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却并不能完全根据事故责任作出决定。因为事故责任的判定与当事人的过错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这二者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二者之间既有着显著的区别,又具有着一定的联系。二、归责方面的关系
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认定这两者在归责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部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对于这一认定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事故完全是由其中一方的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导致该场事故的行为人则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其二,事故是由两方或多方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则根据这几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等次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承担。
其三,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发生任何过失,该场交通事故纯属意外或者非人为的、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当事人均不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其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其他当事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五,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逃逸、蓄意破坏现场等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则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该场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这四种情形的责任的判定,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在事故发生之后,需要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事故的损失情况以及各事故方在该场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这场事故中产生过错,从而需要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由以上四种情形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可以看出,侵权赔偿则责任的判定主要是由过错方所产生的过错大小及其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所决定的,因此,以上四种情形所代表的大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死可以适用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而除此之外,还有第五类极为少见的特殊的情况则作为个例另议。
三、二者责任主体的区别
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人会误认为事故责任方与侵权赔偿则责任方是完全相等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二者并不能简单的画上等号。根据相关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由于主观原因和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并产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行为人。所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不论当事人的个人条件如何,只要是处于主管原因和过错,就应当负有及交通事故责任,区别只在于责任大小的不同。而与之不同的是,承担侵权赔偿的一方,并不一定是事故的当事人。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事故当事人购买了保险,并且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情况符合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条件,那么保险公司也将需要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除此之外,赔偿责任的负担者必须是拥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人或者机构,如果当事人呢由于主观原因和过错造成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责任人,那么该当事人也无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四、事故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之间的联系
尽管事故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 两者之间并不是同等的关系,但是这二者之间仍然具有紧密的联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交通部门就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再对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因而,事故责任认定是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先行条件。而从二者之间的作用方面来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用在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真实的体现,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对事故基本狀况和责任方及各方的责任进行判定,并据此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侵权赔偿责任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相关司法部门认定这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它将作为有效证据,在侵权赔偿责任判定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赔偿责任的判定是建立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相关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据用以推翻公安交通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是赔偿责任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事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的大小和范围。所以,相关执法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相关责任的判定的时候,会重点考虑到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以此更好的对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正确地判定。五、结语
在复杂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由于在过去的交通法规之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几乎是对等的,由于长期沿用这一原则,人们的思维很大程度上受到这样的影响。因此,至今为止,仍有很多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但是,新的法规与相关条例出台后,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二者之间不再是几乎对等的关系,事故责任的认定仅仅是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展现,而侵权赔偿则是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司法机关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只有当司法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真实可靠的时候,他将作为有效证据,对侵权赔偿责任造成影响,而一旦相关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无法对赔偿责任造成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夏万宏.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人民司法.2013(16).
[2]姜强.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法律适用.2013(1).
[3]周顺昌、俞薇.谈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人民司法.1998(5).
[4]周帆.“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湖南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林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5
历年来,在对交通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沿用原有的旧条例的经验,因此,和诺人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很好的把握其区分与联系的度量。按时,在案件处理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这二者关系的认定又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确处理这二者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早在1991年,国务院曾经发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是直接相关并成正比的。这也就意味着,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因此,这就导致了人们将这两个责任直接画上了等号。但是,前些年,这一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已经遭到淘汰,对于相关条例,已经进行了修改,对于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当事人并不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也需要进行赔偿。这一条例的修改,决定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不再是等同的状态。但是,由于过去条例的长期使用,很多人对于这两个责任的关系仍然存在着极大的误解,并且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经常会因此发生冲突,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多问题。下面,本文将针对复杂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多个层面分别展开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一、法律层面
要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区分,首先要对这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进行了解。尽管这二者同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互有关联的两种责任,但事实上,这二者在实际性质上却是天差地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根据该法规第七十六七条的规定,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成安赔偿义务。那么从这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责任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区别是相当大的。
事故责任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由于其主观原因所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后果,因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这里就需要提及一个重点——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当事人是否具有過错。因为除了人为的违章等原因之外,有时候,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是其他特殊原因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对事故责任进行评定时,需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额行为是否对事故的发生造成影响,造成影响的程度有多大;第二,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其过错程度有多大。对这两个方面的评定都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造成影响并最终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呈现出来。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将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后所得出的结论和证据,尽管它对赔偿责任的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结论仅仅是起到正举行的作用,并不能完全决定赔偿责任。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这一证据将会和其他证据并列,共同对审理结果造成影响。同时,只有当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判定书所判定的结果是这是有效的情况下,它才能对赔偿责任造成影响,而如果法院判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结果出现问题,那么,事故责任判定书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它将不能对赔偿责任的判定结果造成影响。同样,根据新出台的相关交通法规条例,相关交管部门和机构也无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对事故行为人实施相关处罚的直接原因,事故责任仅仅只是作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有效证据。这样的转变,是交通管制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又一重大进步。
接下来来看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律层面的意义。损害赔偿是当事人违反相关法规或义务,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时所需要进行的相关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耳聪法律层面来说,这一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事故产生的事实原因来作出处理。而事故责任人认定在这一民事责任的判定中尽管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却并不能完全根据事故责任作出决定。因为事故责任的判定与当事人的过错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这二者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二者之间既有着显著的区别,又具有着一定的联系。二、归责方面的关系
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责任认定这两者在归责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部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对于这一认定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事故完全是由其中一方的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导致该场事故的行为人则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其二,事故是由两方或多方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则根据这几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等次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承担。
其三,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发生任何过失,该场交通事故纯属意外或者非人为的、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当事人均不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其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其他当事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五,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逃逸、蓄意破坏现场等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则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该场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这四种情形的责任的判定,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在事故发生之后,需要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事故的损失情况以及各事故方在该场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这场事故中产生过错,从而需要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由以上四种情形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可以看出,侵权赔偿则责任的判定主要是由过错方所产生的过错大小及其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所决定的,因此,以上四种情形所代表的大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死可以适用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而除此之外,还有第五类极为少见的特殊的情况则作为个例另议。
三、二者责任主体的区别
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人会误认为事故责任方与侵权赔偿则责任方是完全相等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二者并不能简单的画上等号。根据相关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由于主观原因和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并产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行为人。所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不论当事人的个人条件如何,只要是处于主管原因和过错,就应当负有及交通事故责任,区别只在于责任大小的不同。而与之不同的是,承担侵权赔偿的一方,并不一定是事故的当事人。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事故当事人购买了保险,并且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情况符合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条件,那么保险公司也将需要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除此之外,赔偿责任的负担者必须是拥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人或者机构,如果当事人呢由于主观原因和过错造成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责任人,那么该当事人也无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四、事故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之间的联系
尽管事故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 两者之间并不是同等的关系,但是这二者之间仍然具有紧密的联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交通部门就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再对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因而,事故责任认定是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先行条件。而从二者之间的作用方面来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用在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真实的体现,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对事故基本狀况和责任方及各方的责任进行判定,并据此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侵权赔偿责任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相关司法部门认定这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它将作为有效证据,在侵权赔偿责任判定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赔偿责任的判定是建立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相关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据用以推翻公安交通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是赔偿责任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事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的大小和范围。所以,相关执法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相关责任的判定的时候,会重点考虑到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以此更好的对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正确地判定。五、结语
在复杂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由于在过去的交通法规之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赔偿几乎是对等的,由于长期沿用这一原则,人们的思维很大程度上受到这样的影响。因此,至今为止,仍有很多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但是,新的法规与相关条例出台后,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二者之间不再是几乎对等的关系,事故责任的认定仅仅是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展现,而侵权赔偿则是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司法机关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只有当司法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真实可靠的时候,他将作为有效证据,对侵权赔偿责任造成影响,而一旦相关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无法对赔偿责任造成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夏万宏.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人民司法.2013(16).
[2]姜强.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法律适用.2013(1).
[3]周顺昌、俞薇.谈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人民司法.1998(5).
[4]周帆.“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湖南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