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韩盼盼
摘 要: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市场化建立越来越完善,经济法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提高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是民商法生存和发展基础,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功能特性,可以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价值超越。本文主要详细探讨了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经济和民商法的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经济法价值,区分了我国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超越
国家干预是维持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民商法是我国初期形成的基础法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结合本国特点,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计划,并将其成功应用到社会民生保障中,满足了经济法的需求,可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很大的应用意义。
1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存在的差异
(一)调整对象
不同法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作的调整都是有限的,此种有限性反映了不同法律的价值,只有明确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才能认识到两种法律所制定的标准,进而体现出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经过分析发现,经济法主要对国家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处理,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国家进行的经济调节,在社会经济调节中会随着国家调节方式而变化,属于国家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经济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调节内容,涵盖大量的经济调节关系,具有较强的特定性。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民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主要对民间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社会组织经济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发生或进行的全部内容,都是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目标内容
民商法主要由方法论和个体观念组成,可以在此种基础上显示出个人本位的特点,而且其在发展中非常重视短期个人利益,鼓励个体积极追求自己的发展,不断追求自我财富最大化。个人主义认为,人是一种高级的动物,自身利益可以由自己决定,社会本身就是由不同个人组成的,所以民商法要保护个人利益。鼓励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法侧重于整体经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可以实现利益的统筹规划。经济法认为个人属于集体中的一员,必须为社会的长期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其侧重于在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的协调,主要为人类的发展而实现目标,而且经常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作为目标,调整了社会经济关系,协调了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共同发展。
2 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进行实际分析时,可以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法的类型决定了法的价值。经过分析发现,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
社会是一个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集体,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商品法进行市场经济自我调节,会导致社会出现盲目性调整和垄断问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改变了经济结构平稳状况,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果利用从个人利益出发的民商法进行分析,只能在微观角度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细微调整,但是不能从社会经济问题产生的本质上解决问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不能解决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和结构变化所产生的问题,没有全方位调整社会经济。随着现代化经济市场的和社会大生产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中产生了复杂的经济关系,各种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贯穿,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综合发展趋势。使用综合全局观念进行综合调整已经成为经济法的功能。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既想利用众多部门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法、反垄断等各项法积极调整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关系;另外,使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调整等综合全面的调整各项经济关系。目前经济法已经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二)经济法体现了社会公平
民商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实现了人格平等,赋予了每个独立个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社会活动上体现了个体机会的均等性,如果每个人起跑线相同,那么结果差异主要受个人先天性因素和后天努力的影响。民商法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平等需求,鼓励个体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但是由于实际生活中,每个个体不可能在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因素上保持一致,所以个体主义依然存在较大局限性,体现了不公平。与民商法相对的经济法主要以不平等为基础,强调真正公平,体现了市场主体资源的差异性,可以让个体合理对待。经济法认为单个个体即使起跑线相同,依然会出现差异性,而且每个个体在生存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具有平等性,创造财富者得到保护的同时,弱者也应该被保护。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强调实际的公平,而民商法侧重于形式上公平,经济法更超越民商法,两者可以在发展中进行结合,如合同法,在实际交易中,首先保证公平形式合格,然后在其基础上实现内容公平。如果仅仅实现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较大很大差异,所以实质性公平非常重要,国家可以利用宏观干预调节经营私有权利,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直接影响
民商法给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保护都是通过间接性或者消极的。其主要结合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出发点,维持了个人利益、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发展,但不是直接对个人、国家和社会之间产生的矛盾进行调节。民商法的特点决定了民商法不能不能直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协调好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必须超越民商法界限。与不介入私人经济活动的民商法相比,经济法赋予了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可以利用国家及经济主体的调整,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有效弥补了民商只能利用调整个人经济的方式,维持了社会各项活动的有序进展,克服了民商法不能对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关系进行调整的缺陷,具有较强应用意义。
(四)经济法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进行市场经济实际活动时,民商法侧重与个人主体公平,不愿意进行社会经济中的共同活动,不愿意给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投入。因此,必须利用国家经济政策鼓励并引导市场注意,加强公共和公益性组织的投入,此种方式为宏观调控,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到投资经济中,形成的法律可以表示为国家投资经营法。经济法克服了决策盲目、被动等问题,维持了社会总需求和供给平衡,可以使用采购法、预算法等宏观调整经济,使用强制性措施纠正不正当竞争。同时还规定了市场调控方法,使用法律形式加强了市场保护时解决了整个社会经济中不能进展的调整状况。
3 结束语
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同,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受经济危机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导致民商法无法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各种问题,为了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经济法在民商法基础上顺利发展起来,超越了民商法价值,维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铎.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J]..法制与社会,2010,(34).
[2]徐海阳.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J].经营管理者,2011,(04).
[3]刘丽琼.民商法与经济法比较研究—从国民财富增长与分配的角度[J]..科技经济市场,2013,(04).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12,(05).
[5]周林杉.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2,(06).
摘 要: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市场化建立越来越完善,经济法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提高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是民商法生存和发展基础,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功能特性,可以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价值超越。本文主要详细探讨了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经济和民商法的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经济法价值,区分了我国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超越
国家干预是维持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民商法是我国初期形成的基础法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结合本国特点,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计划,并将其成功应用到社会民生保障中,满足了经济法的需求,可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很大的应用意义。
1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存在的差异
(一)调整对象
不同法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作的调整都是有限的,此种有限性反映了不同法律的价值,只有明确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才能认识到两种法律所制定的标准,进而体现出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经过分析发现,经济法主要对国家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处理,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国家进行的经济调节,在社会经济调节中会随着国家调节方式而变化,属于国家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经济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调节内容,涵盖大量的经济调节关系,具有较强的特定性。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民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主要对民间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社会组织经济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发生或进行的全部内容,都是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目标内容
民商法主要由方法论和个体观念组成,可以在此种基础上显示出个人本位的特点,而且其在发展中非常重视短期个人利益,鼓励个体积极追求自己的发展,不断追求自我财富最大化。个人主义认为,人是一种高级的动物,自身利益可以由自己决定,社会本身就是由不同个人组成的,所以民商法要保护个人利益。鼓励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法侧重于整体经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可以实现利益的统筹规划。经济法认为个人属于集体中的一员,必须为社会的长期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其侧重于在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的协调,主要为人类的发展而实现目标,而且经常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作为目标,调整了社会经济关系,协调了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共同发展。
2 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进行实际分析时,可以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法的类型决定了法的价值。经过分析发现,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
社会是一个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集体,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商品法进行市场经济自我调节,会导致社会出现盲目性调整和垄断问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改变了经济结构平稳状况,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果利用从个人利益出发的民商法进行分析,只能在微观角度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细微调整,但是不能从社会经济问题产生的本质上解决问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不能解决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和结构变化所产生的问题,没有全方位调整社会经济。随着现代化经济市场的和社会大生产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中产生了复杂的经济关系,各种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贯穿,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综合发展趋势。使用综合全局观念进行综合调整已经成为经济法的功能。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既想利用众多部门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法、反垄断等各项法积极调整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关系;另外,使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调整等综合全面的调整各项经济关系。目前经济法已经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二)经济法体现了社会公平
民商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实现了人格平等,赋予了每个独立个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社会活动上体现了个体机会的均等性,如果每个人起跑线相同,那么结果差异主要受个人先天性因素和后天努力的影响。民商法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平等需求,鼓励个体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但是由于实际生活中,每个个体不可能在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因素上保持一致,所以个体主义依然存在较大局限性,体现了不公平。与民商法相对的经济法主要以不平等为基础,强调真正公平,体现了市场主体资源的差异性,可以让个体合理对待。经济法认为单个个体即使起跑线相同,依然会出现差异性,而且每个个体在生存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具有平等性,创造财富者得到保护的同时,弱者也应该被保护。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强调实际的公平,而民商法侧重于形式上公平,经济法更超越民商法,两者可以在发展中进行结合,如合同法,在实际交易中,首先保证公平形式合格,然后在其基础上实现内容公平。如果仅仅实现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较大很大差异,所以实质性公平非常重要,国家可以利用宏观干预调节经营私有权利,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直接影响
民商法给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保护都是通过间接性或者消极的。其主要结合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出发点,维持了个人利益、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发展,但不是直接对个人、国家和社会之间产生的矛盾进行调节。民商法的特点决定了民商法不能不能直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协调好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必须超越民商法界限。与不介入私人经济活动的民商法相比,经济法赋予了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可以利用国家及经济主体的调整,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有效弥补了民商只能利用调整个人经济的方式,维持了社会各项活动的有序进展,克服了民商法不能对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关系进行调整的缺陷,具有较强应用意义。
(四)经济法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进行市场经济实际活动时,民商法侧重与个人主体公平,不愿意进行社会经济中的共同活动,不愿意给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投入。因此,必须利用国家经济政策鼓励并引导市场注意,加强公共和公益性组织的投入,此种方式为宏观调控,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到投资经济中,形成的法律可以表示为国家投资经营法。经济法克服了决策盲目、被动等问题,维持了社会总需求和供给平衡,可以使用采购法、预算法等宏观调整经济,使用强制性措施纠正不正当竞争。同时还规定了市场调控方法,使用法律形式加强了市场保护时解决了整个社会经济中不能进展的调整状况。
3 结束语
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同,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受经济危机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导致民商法无法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各种问题,为了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经济法在民商法基础上顺利发展起来,超越了民商法价值,维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铎.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J]..法制与社会,2010,(34).
[2]徐海阳.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J].经营管理者,2011,(04).
[3]刘丽琼.民商法与经济法比较研究—从国民财富增长与分配的角度[J]..科技经济市场,2013,(04).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12,(05).
[5]周林杉.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