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增值税及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夏善辉
摘要:在我国,最先使用照付不议合同的是天然气销售。并且就目前来说,已经成为国内能源进行销售的主要合同形式。照付不议中的条款是买方无条件并且不可撤销付款的义务,同样这也是照付不议的合同的核心。其主要特点就是,照付不议条款的长期性。所以,通过对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之下,对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进行的分析,可以有效了解在照付不议机制下企业内部对于增值税及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照付不议;增值税;会计处理
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之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燃气行业也被纳入其中。增值税给燃气企业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变化,还有对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其中,照付不议合同是很大的一个项目,燃气企业需要积极地对其进行利用,并且这也将直接对企业税负产生一定影响。一、“照付不议”合同的法律分析
照付不议是指,产品与服务尚未进行提供的时候,买方依然需要支付一定款项的协议。并且,买方不可以撤销付款,这是照付不议的核心。其主要特点体现在合同之中,即规定照付不议条款具有长期性与低价格数量限制等特征。随着时代的变化,照付不议合同也在不断的进行发展,具体有以下两种变化。
(一)合同年限缩短
大多数照付不议合同的期限是20-25年,但是当前照付不议的合同已经经过了大幅度的缩减,大约是在5-8年之间。作为支柱用户的燃气发电面临燃烧煤发电的价格竞争劣势,使得客户需求缩减。所以,其对于市场的开发,需要投入更多的力量。并且,对于照付不议的合同时间的缩减也是必然的。
(二)合同变更方式趋于灵活
众所周知,能源的供应受到天气的影响,并且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世界经济因素都对其有一定的影响,这就使得买卖双方对于合同的预期盈利难以进行掌握,但只能坚持按照照付不议的合同完整性进行。然而,这样依然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近些年以来,大多数的能源产业开始对照付不议的完整性进行变革,强调合同数量的选择性与续约的灵活性。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从一方面来说,能够针对于不同层次的“照付不议量”来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提升合同的选择性。从另一方面来说业内能够让双方更好的进行内容的协商,针对当前市场变化进行内容的变更。二、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增值税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增值税问题
买方进行照付不议合同开启的时候,其业务的实质在于付款之前、货物交付在后,与采取预收货物方式进行销售的结算方式相同,进行纳税的义务也应该发生在进行货物发出的当天。同时,国家对于这种类似于加油站的加油卡销售模式类似的业务也进行了规定。这一类业务应该按照预收款的方式,来进行相关的账目的处理。并且,不收取增值税,一旦需要进行货物的购买,则需要专门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增值税处理建议
第一,照付不议合同应当明确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价格与税金是相互分离的。增值税的含税价与不含税价,对企业的税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如果在照付不议合同中,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出现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就会由服务的一方进行承担。第二,照付不议合同中,应对不同税率的服务进行分项核算。通常情况下,一家企业很有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甚是有时候还会在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很多种税率。因此,对于这种很有可能出现失误的地方,应当在照付不议合同中进行具体的规定,以有效防止企业的经济以及税务风险。同时,在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应当加大对合同中发票、付款方式等有关条约的约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就会为企业的经济带来一定风险。因而,将增值税发票纳入照付不议合同下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做能够有效避免虚假发票等事情的发生。如果照付不议合同涉及到了货物质量不高等退货问题,就应当在照付不议合同拟定时进行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照付不议合同中,当约定合同的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关注发票的开具以及处理并进行明确约定。一方面,照付不议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很有可能让企业涉及到混合销售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照付不议合同变更涉及到了采购的价格及其它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当约定作废或者是重新开具发票。三、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会计处理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会计处理问题
在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之下,当卖方承担照供不误责任之后,卖方则需按约定赔偿。如果卖方不遵守合同,就应当视为对购销合同的违约。同理,当买方承担照付不议责任后,也应当视为对购销合同的违约。但与简单的销售商品合同相比,照付不议机制下的购销合同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也就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是否在以后期间继续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以后期间继续交易是否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等。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企业就应加强对会计处理的重视程度,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在正确的时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二)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会计处理问题处理建议
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的会计处理,应重点关注买方有无权利在以后年度补收货物、卖方有无义务在以后年度交付货物,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何时转移,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
在照付不议义务发生情况下,当买方无权在以后年度补收货物、卖方无义务在以后年度交付货物时,与商品销售无关,应视同对购銷合同的违约,在买方支付照付不议款时,买卖双方应做违约金及赔偿金支出(或收入);同理,在照供不误责任发生情况下,当卖方需按约定赔偿时,买卖双方应做违约金及赔偿金收入(或支出)。
在照付不议义务发生情况下,当买方有权在以后年度补收货物、卖方有义务在以后年度交付货物时,买方支付照付不议款,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此时卖方应做预收款项、买方应做预付款项处理,在以后年度实际交付货物时,在进行卖方确认收入、买方确认存货,同时冲减预收(付)款项等会计处理;同理,在卖方未按协议履行照供不误责任情况下,当卖方无需赔偿,有义务在以后年度补交货物时,则应在实际交货时再进行卖方确认收入、买方确认存货等会计处理。
此外,在照付不议义务发生情况下,买方有权在以后年度补收货物、卖方有义务在以后年度交付货物时,在买方支付照付不议款后,还应关注以后年度货物交收是否有时限限制等要求,当照付不议相关的货物在约定时限内尚未交收完毕的,应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约定,分别确认买、卖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应对照付不议款余额根据责任划分进行确认违约金及赔偿金支出(或收入)、返还照付不议款等会计处理。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进步,照付不议合同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包括能源销售的重要合同。同时从上面的问题中我们也能够看出目前对于照付不议合同的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完善,这也使得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善。所以,对于照付不议合同机制下增值税及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相关企业还应较为严格的对与之相关的财税政策进行更好的把控,从而有效的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参考文献:
[1]陆妍.浅谈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0):26-29.
[2]张忠民.能源危机的私法应对——以能源合同为中心[J].法商研究,2013(02):16-20.
[3]敏燕,韩育晟.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09):99-100.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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