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病死猪肉利益链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韦文英 金江军 姚卫浩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近年来我国病死猪肉事件频发,亟待加强监管。本文对发生在全国各地的24起病死猪肉事件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病死猪肉黑色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以及相关利益者的行为,对如何加强对病死猪肉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对制售病死猪肉非法屠宰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行政问责制度,深化动物防疫检疫制度改革。
关键词:病死猪肉;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相关利益者分析;行政问责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质量安全控制一直是我国生猪产业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北京、福建、成都、青岛、潍坊、温州、廊坊、遵义、张家港、江苏睢宁、安徽萧县、江西高安、湖北枝江、当阳、广东博罗等地相继发生了病死猪肉事件,严重危害有关地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有关政府部门如何加强监管,为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猪肉,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病死猪肉黑色产业链关键环节相关利益者分析
我国病死猪肉屡禁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病死猪肉已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从病死猪买卖到病死猪肉销售,相关人员都可以从中得到经济利益,形成了利益链和利益共同体。
(一)病死猪收购环节
在病死猪收购环节中,相关利益者包括养猪户、猪贩子、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屠宰场、畜牧防疫部门工作人员等。猪病死后,猪贩子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购买猪病死信息,猪贩子上门收购病死猪,养猪户把病死猪卖给猪贩子,猪贩子再把病死猪卖给屠宰场。
在这个过程中,养猪户、猪贩子、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屠宰场、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都可以得到经济利益。例如,养猪户本应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掩埋),而把病死猪卖给猪贩子,不但可以节省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而且可以赚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可以通过把猪病死信息卖给猪贩子牟利。猪贩子从养猪户买来病死猪,再卖给屠宰场,从中可以赚差价。屠宰场从猪贩子那里买来病死猪,屠宰、加工后也可以赚差价。畜牧防疫部门工作人员不需要到现场监督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而且还可以从养猪户和猪贩子那里收受贿赂。
2014年12月,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江西高安病死猪肉事件。记者在高安跟踪调查了一年,发现当地不少病死猪被猪贩子长期收购,病死猪肉被销往广东、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7省市。2013年,高安病死猪肉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猪贩子陈老板告诉记者,屠宰场一般病死猪的收购价为3.6元/公斤,病死母猪的价钱为4.8元/公斤。他的8头病死猪一共卖了2890元,扣掉收购成本和车费,这一趟赚了近1500元,其中一头病死母猪就赚了近600元。
(二)病死猪屠宰加工环节
在病死猪屠宰加工环节,相关利益者包括屠宰场、猪肉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屠宰场从猪贩子那里低价购进病死猪,经过屠宰、加工后,再以高价卖给病死猪肉销售者,从中可以赚取差价。猪肉检疫部门工作人员不需要对猪肉进行检疫,减少了工作量,还可以收取屠宰场给的好处。
在北京良乡病死猪肉一案中,案犯吕江永(非法屠宰点老板)从猪贩子手里购买病死猪的价格是每斤一到两元钱不等,而吕江永的出货价在每斤6元左右。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吕江永卖出的病死猪肉近3万斤,获利十几万元[1]。
2010年10月,案犯胡昌彬承租某废弃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2011年1月,胡昌彬开始与案犯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至2011年3月份,两人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2]。
一头健康的生猪价格是1000多元,而一头病死猪的价格只有100多元。健康猪与病死猪之间巨大的价差使很多屠宰场铤而走险,以病死猪肉冒充检疫合格的猪肉销售,或者将病死猪肉以低于合格猪肉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给肉类食品加工厂。
(三)病死猪肉销售环节
在病死猪肉销售环节,相关利益者包括病死猪肉销售者、购买病死猪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餐馆、食堂、熟食店、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等)、市场检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病死猪肉销售者从屠宰场低价购进病死猪肉,再以高价卖给宾馆酒店、各类食堂和普通消费者,从中可以赚取差价。与购买正常猪肉相比,购买病死猪肉,餐馆、食堂、熟食店、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等节省了进货成本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可以多赚些钱。市场检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需要对猪肉进行抽检,减少了工作量,而且还可以从病死猪肉销售者那里收受贿赂。
在北京良乡病死猪肉案中,案犯吕江永的老乡李红河在北京锦绣大地市场从事猪肉批发生意,2012年春节开始从吕江永处进货。“正规渠道进肉一般9元多一斤,从吕江永手里拿只要6.5元,加价一元卖给零售商,还是比正规渠道便宜。”李红河前后从吕江永手里进货两万多斤,获利两万多元。
在温州制售病死猪肉案中,案犯以3元/公斤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再以4-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熟肉加工者,从中赚取1-3元/公斤。熟肉加工者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制成品,从中赚取8-10元/公斤。
安徽萧县不法商贩收购病死猪肉销往安徽、河南等地加工成熟食后,批发销售到安徽、江苏等地零售点和菜市场。至案发时共加工病死猪肉5万余斤,非法获利8万余元。
在有的病死猪肉案件中,收购、加工和销售由同一人或同一团伙所为。例如,漳州南靖人林某、吴某原本受聘于当地镇政府,负责在各自村里捡病死猪或到养猪户收病死猪,然后对这些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2012年8-9月,林某在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发现了商机,便把捡收来的病死猪制作成猪肉出售。随后邻村的吴某也加入其中,两人合作贩卖病死猪,并在靖城镇天口村建了一个6吨的冷冻库。除捡来一些扔在路边的病死猪,他们还分别以0.1元到0.8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两人在池塘边设屠宰场,雇请3名工人屠宰,将猪肉和排骨按20公斤/袋的标准包装,再转移到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销往广东、江西、湖南等地的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1-3月,他们累计销售近40吨的病死猪肉,案值达300多万元[3]。
二、加强病死猪肉监管的对策
我国病死猪肉事件频发,与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动物防疫检疫制度不完善有关。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一些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制售病死猪肉非法屠宰场的监管
非法屠宰场收购、屠宰病死猪,加工病死猪肉,是病死猪肉黑色产业链的核心。许多非法屠宰场不但屠宰病死猪肉,还把病死猪肉加工成香肠等猪肉制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非法屠宰场。由于非法屠宰场位置通常比较偏僻、隐蔽,应通过完善有奖举报方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
建立非法屠宰场出租户和打工者连带责任制度。许多非法屠宰场是租用他人的场地,一些非法屠宰场雇佣了工人。在处罚非法屠宰场主犯的同时,对非法屠宰场出租户和打工者也应进行处罚。例如,在福清病死猪肉案中,案犯胡昌彬承租林定华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和销售活动,林定华被另案处理。
在2011年3月-5月期间,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男子聂成海雇了5名工人,加工了40吨病死猪肉,销往成都市区、崇州等多地的“黑市场”。2012年1月,崇州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案件,主犯聂成海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5名工人被判8个月到1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到8万元不等罚金。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行政问责制度
对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是造成监管不严、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在经济利益面前,一些公务员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例如,高安某屠宰场周围到处都是病死猪内脏和污水,一到夏天到处臭气熏天,周围居民经常举报投诉,但这么多年他们都没有一点事,因为他们都有很硬的关系。杨老板声称“把公安搞定就什么事也没有,上面有什么行动他就提前通知你”。为此,纪检监察部门应严厉查处失职、失察、渎职、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为了更好地进行量刑,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什么是“其他严重后果”,什么是“特别严重后果”。
收集有关案例,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例如,在安徽萧县病死猪肉事件中,萧县原副县长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成都病死猪肉事件中,蒲江县寿安镇副镇长等2人受到政纪处分,双流县商务局副局长、金桥镇分管负责人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江西高安病死猪肉事件中,高安市委常委会决定对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人员进行免职处理,对市畜牧水产局执法室、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检疫科)、杨圩镇畜牧兽医防疫检疫站、市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组织程序进行免职处理。
(三)深化动物防疫检疫制度改革
把畜牧站由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改为自收自支单位,提高兽医、防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全额财政拨款体制下,由于工资有了保障且工作项目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或收入非常低,致使很多人不愿意再工作。农民生猪生病需要医治时就推诿拖延,农民只好向体制外兽医求助,但这些体制外的兽医收费很高。畜牧站的兽医医治一头生猪只收费20元,而体制外兽医收费高达100元,导致农民对患病的生猪不再医治而是直接销售给屠夫。由于缺乏工作积极性及有效的组织管理,基层畜牧站不再对生猪进行防疫,生猪流行病大幅增加,产生了大量病死猪[4]。完善动物检疫制度,禁止畜牧站把动物检疫工作承包给个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要求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及动物制品必须检疫合格。然而在基层检疫工作中,检疫工作已退化为给运输的生猪及生猪制品开具出入境通行证和检疫合格证,真正的检疫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实际上基层检疫站也基本上没有任何检疫设备。为调动检疫人员工作积极性,很多畜牧站分路段把检疫工作承包给个人,导致许多检疫人员利用强制性检疫规定进行变相收费,放纵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不少检疫人员为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对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开具高额罚单或勒索病死猪肉制售人员钱财后采取不开票的方式予以放行[4]。为此,一方面可采用按件计酬的方式对检疫人员进行物质激励,另一方面要建立动物检疫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检疫,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生病死猪肉事件,就要追究相关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涂铭.北京三万斤问题猪肉“裸奔”到餐桌[N].中国青年报,2013-08-09。
[2]邹伟.公安部公布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EB/OL].新华网,2011-03-22。
[3]陈诗诗.漳州政府雇员3个月售40吨病死猪肉流向广东等地[N].海西晨报,2013-05-06。
[4]陈祖德,张一薇.对川渝两地基层畜牧领域动物卫生监管渎职的调查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95-99。
作者简介:韦文英(1966-),男,广西贵港市人,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1978-),男,浙江义乌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1978-),男,江苏启东人,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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