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关于登离船设施的要求及PSC检查要点
杨波
摘要:登离船设施包括供船员、码头工人及其他人员上下船舶和转移引航员的两种装置,SOLAS公约第II-1章第3-9条和第V章第23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通过分析SOLAS公约规定的演变,归纳对两种登离船设施的公约要求,总结PSC检查时需注意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登离船设施 要求 PSC 检查要点
0 引言
登离船设施是引航员、船员,以及码头工人上下船舶的基本通道。很多空载特大型船舶从水面至甲板的高度达数十米,相当于五六层楼的高度。上述人员在登离船时,一旦设施发生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据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引航员每年因登离船事故的致死率高达0.54%,而该国同期各行业平均工伤致死率仅为0.055%;在日本,登离船事故造成近8%的引航员受伤,约1%的引航员丧生。为减少引航员伤亡,IMO自1973年的A.275(VIII)决议开始,已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规定进行了5次修订。而据不完全统计,船员和码头工人由于登离船设施故障导致的伤亡远高于引航员伤亡数据,但对这两类人员登离船设施的规定迟迟未能成文,直到SOLAS公约2008年修正案MSC.256(84)号决议在第II-1章新增第3-9条,才弥补了此项空白。
1 SOLAS公约对登离船设施要求的演化
IMO针对SOLAS公约中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规定先后通过了5项决议,分别为A.275(VIII)、A.426(XI)、A.667(16)、A.889(21)和A.1045(27)。1973年11月20日,IMO通过《关于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性能标准的建议》[A.275(VIII)]。该建议分为概述和构造两部分,概述部分列出了7点一般性要求(例如,设计每人体重为150KG、保养手册和维修记录等),构造等部分从组成、机械动力装置、吊索、软梯部分、操作和实验等六部分,对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性能标准做出了规定。1979年11月25日,IMO通过《超大型船舶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建议》[A.426(XI)],许多观点一直被沿用。例如,海面至登/离船舶点的距离超过9m,要使用舷梯和引水梯的组合体,舷梯的位置应引向船尾且倾斜不超过55°,舷梯的下平台要保持水平,舷梯和平台的两边应有撑杆和坚固的扶手,引水梯应紧固于舷梯下平台,夜间提供充足照明,等等。1989年10月19日,IMO通过《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建议》[A.667(16)],该建议由总则、引航员软梯、用于连接软梯的舷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等四大部分组成。引航员软梯主要要求位置避开排水孔,在船中平行部位,且踏板紧靠船舷;登离船使用的船边门不对外开启;梯子长度需考虑不利状态;梯子踏板要求整块硬木,最下四块为塑料、防滑,等间距300~380mm,水平固定踏板,设置1.8m长撑板防扭曲且两级撑板间不超过9级踏板,绳索要求边索直径≥18mm,附属设备包括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撇缆、照明、扶手柱和舷梯;用于连接引航员软梯的舷梯要求与A.426(11)相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要求基本与A.725(VIII)相同,新增了型式认可、最大允许载客人数标志、升降速度(15~21m/min)、电器设备工作电压不超过25v、吊索要求、梯或平台、操作和测试等规定;到甲板的通道。1999年11月25日,IMO通过《关于引水员登离船布置的建议案》[A.889(21)]。2010年12月3日, MSC通过了MSC.308(88)号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2011年11月30日,IMO通过A.1045(27)号决议《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对前述修正案进行补充,特别规定了引航员软梯和舷梯配合使用的新要求。
虽经数次修改,但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软梯踏板、舷梯、照明等设施的基本布置标准得以延续。以2000年12月5日通过的MSC.99(73)决议为分界点,之前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相关规定见于SOLAS第V章第17条《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之后由第23条对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做出规定。MSC.308(88)决议通过后,第23条中有关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规定被删除。随着第17条原文被删除,虽然对引航员软梯的具体技术性标准不再做出明文规定,但A.1045(27)号决议对软梯安放位置、构造、绳索、舷梯和软梯组合装置、软梯绞车卷筒等做了详细的补充性技术规定,其内容大致沿袭了修改前的SOLAS第V章第17条规定。
在人员登离船设备方面,2008年通过的MSC.256(84)号决议在SOLAS第II-1章新增了第3-9条登离船设备规定,2009年6月11日IMO 制定了MSC.1/Circ.1331《登離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由此构成了人员登离船设备的现行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填补了船员、码头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上下船安全设施的立法空白。
2 SOLAS公约有关登离船设施的现行规定
2.1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PILOT TRANSFER ARRANGEMENTS)的现行规定
2.2 登离船设备(MEANS OF EMBARKATION AND
DISEMBARKATION)的现行规定
SOLAS公约2008年修正案通过MSC.256(84)号决议在SOLAS第II-1章新增了第3-9条登离船设备,设备主要要求归纳如下表所示:
3 两种登离船设施的主要区别和联系
4 PSC检查重点
4.1外观检查
4.1.1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对软梯的检查
软梯扶手立柱直径大于等于32mm,高出舷墙120cm,两柱距离控制在70~80cm之间;软梯边索直径大于等于18mm,两根边索间距大于等于40cm且保持相等;如引航员需要,则还需准备两根无绳结、卸扣和接头、直径在28~32mm之间的扶手绳。软梯踏板材质为无节整硬木且为防滑表面,不应被油漆、弄脏或湿滑,两块踏板间距为31~35cm;最下方4块踏板由具备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橡胶制成,第五块必须是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且大于等于1.8m,横撑踏板之间最多设9块踏板软梯;所有踏板必须保持水平固定。软梯最下端禁止存在圈、绳等杂物。如果船舷侧有带状护舷材,应当将其截短以保证沿船舷侧至少6m内无障碍物,对长度小于90m的小型船舶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
(2)对组合梯的检查
对没有舷门、干舷大于9m的船舶必须设置软梯和舷梯组合装置;推荐登离船装置附近船舷侧涂一个上白下红宽50m高4m的“9m干舷标志”。舷梯须有保护网,踏板和扶手不应有锈蚀情况,舷梯不应有破损弯曲变形情况。
4.1.2 人员登离船设备
2010年7月1日及以后新安装的设备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两端是否按要求设置标记牌,是否清楚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等。
4.2 设施安装检查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组合梯中,舷梯使用环板或磁性、气动系统固定在船舷侧并导向船尾,宽大于等于60cm且最大坡度小于等于45°,舷梯底平台保持水平且距海平面大于等于5m,舷梯和平台两边均应安装坚固的立柱和栏杆;软梯自底平台起还应向上延伸大于等于2m的距离,超过平台以上1.5m的软梯和扶手绳必须紧靠船舷侧,软梯和底平台的水平距离在0.1~0.2m,引航员需攀爬的软梯长度控制在1.5~9m之间;如在底平台设有从软梯出入平台的活板门,该门向上开启,孔底口径不得小于750mm×750mm,并水平固定在登乘平台上或平台后端/外侧的栏杆,但不应成为扶手的一部分。
软梯绞车卷筒的安装应遵循:系固软梯时应将软梯牢固在绞车以外的结实部位;绞车滚筒下端高出登/离船处甲板大于等于2.2m、系固软梯的环板离开舷侧大于等于91.5cm、登/离处宽度小于等于91.5cm且无障碍物;软梯绞车应设有防止误操作装置,手动操作型绞车应设有刹车或其他合适的装置控制软梯下降;电力、液压或气动型绞车应设有安全装置以切断绞车动力源从而锁定绞车。
(2)人员登离船设备
每部舷梯在其设计最大操作倾斜角时,其下平台距水线距离不大于600mm。使用跳板梯时安放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30°,使用舷梯时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55°,除非设计和构造的使用倾角大于这些角度,应予以标记。跳板梯决不能紧固在栏杆(除非设计如此)。如果通过舷墙或栏杆的开口放置,跳板梯宽度范围以外的任何剩余开口应设置足够的栅栏。
4.3 文书及操作性检查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应符合IMO通过的相关标准。软梯具有制造商颁发证书、使用标签或其他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记。装置应妥善维护、保养和存放,并定期检查及记录,禁止用作他途。查阅船舶体系文件,验证引航员登/离船过程中,是否由一名甲板部高级船员进行监督,该船员是否可以通过无线电对讲机和驾驶室进行联系,并护送引航员经安全通道前往/离开驾驶室。PSC检查时可进行操作性检查,在组合梯安装放置妥当后,安排船员通过甲板通道、沿舷梯下到软梯试验数次,检验过程有无程序操作性问题及安全隐患。
(2)人员登离船设备
2010年7月1日以后新安装的登离船设备应进行SOLASII-1/3-9条符合性检验,构成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条件。升降设备应予以检查、试验和维护,特别关注升降钢丝绳的状况。按SOLASII-1/3-9 要求,支持登离船设施的钢丝绳应在必要时换新。跳板梯和舷梯下侧状况的定期检查也应作出安排。舷梯和跳板梯的所有检查、维护工作的修理应予以记录以提供每一装置的正确历史。船上适当记录的信息应包括最近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或机构名称、下次检查的到期日期和用于支持登离船装置的钢丝绳换新日期。
4.4 到甲板的通道检查
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舷门高大于等于220cm,宽大于等于91.5cm,不得向外开启,舷门中扶手立柱的间距70~80cm之间;设置舷门的平台应从船舷侧向外延伸至少75cm,平台宽度大于等于75cm,并设有防护栏杆。扶手立柱和栏杆不可安装在舷墙梯上,且每个支柱下端及较高处应牢固于船舶结构上,直径大于32mm,高度超过舷墙顶部1.2m。
人员登离船设备中舷梯顶部的布置应提供梯子和船舶甲板之间直接通道,查看该通道是否是一个由栏杆和足够的扶手作安全防护的平台,梯子是否安全安装并能防止倾翻。
4.5 相关设备检查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重点检查安全绳长度及绳端固定程度,能否承受不良天气状况或其他恶劣状况。两项设施中均涉及照明设备,检查是否配备充足照明(尤其在夜间),灯光应垂直船舷直照或采取合适角度斜照梯子,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和人员登/离船位置点。应为登离船设施及甲板上的控制位置提供足够的照明。检查人员登离船设备中舷梯和跳板梯下是否布置安全网。
5 结束语
从SOLAS第V章第17条《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到第23条《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变化,再到SOLAS第II-1章新增第3-9条登离船设备都是航运业界及IMO不断汲取事故教训总结登离船设施实践经验和船舶建造技术不断发展基礎上的成果,以敦促各方重视人员登离船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PSC检查也应当不断总结前人的有益经验,认真遵守并研习国际公约要旨,在实践中突出重点,以切实保障航运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参见MSC.308(88)及A.1045(27)
[2]参见MSC.256(84)
[3]陆悦铭.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J].航海,2013年第2期.
摘要:登离船设施包括供船员、码头工人及其他人员上下船舶和转移引航员的两种装置,SOLAS公约第II-1章第3-9条和第V章第23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通过分析SOLAS公约规定的演变,归纳对两种登离船设施的公约要求,总结PSC检查时需注意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登离船设施 要求 PSC 检查要点
0 引言
登离船设施是引航员、船员,以及码头工人上下船舶的基本通道。很多空载特大型船舶从水面至甲板的高度达数十米,相当于五六层楼的高度。上述人员在登离船时,一旦设施发生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据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引航员每年因登离船事故的致死率高达0.54%,而该国同期各行业平均工伤致死率仅为0.055%;在日本,登离船事故造成近8%的引航员受伤,约1%的引航员丧生。为减少引航员伤亡,IMO自1973年的A.275(VIII)决议开始,已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规定进行了5次修订。而据不完全统计,船员和码头工人由于登离船设施故障导致的伤亡远高于引航员伤亡数据,但对这两类人员登离船设施的规定迟迟未能成文,直到SOLAS公约2008年修正案MSC.256(84)号决议在第II-1章新增第3-9条,才弥补了此项空白。
1 SOLAS公约对登离船设施要求的演化
IMO针对SOLAS公约中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规定先后通过了5项决议,分别为A.275(VIII)、A.426(XI)、A.667(16)、A.889(21)和A.1045(27)。1973年11月20日,IMO通过《关于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性能标准的建议》[A.275(VIII)]。该建议分为概述和构造两部分,概述部分列出了7点一般性要求(例如,设计每人体重为150KG、保养手册和维修记录等),构造等部分从组成、机械动力装置、吊索、软梯部分、操作和实验等六部分,对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性能标准做出了规定。1979年11月25日,IMO通过《超大型船舶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建议》[A.426(XI)],许多观点一直被沿用。例如,海面至登/离船舶点的距离超过9m,要使用舷梯和引水梯的组合体,舷梯的位置应引向船尾且倾斜不超过55°,舷梯的下平台要保持水平,舷梯和平台的两边应有撑杆和坚固的扶手,引水梯应紧固于舷梯下平台,夜间提供充足照明,等等。1989年10月19日,IMO通过《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建议》[A.667(16)],该建议由总则、引航员软梯、用于连接软梯的舷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等四大部分组成。引航员软梯主要要求位置避开排水孔,在船中平行部位,且踏板紧靠船舷;登离船使用的船边门不对外开启;梯子长度需考虑不利状态;梯子踏板要求整块硬木,最下四块为塑料、防滑,等间距300~380mm,水平固定踏板,设置1.8m长撑板防扭曲且两级撑板间不超过9级踏板,绳索要求边索直径≥18mm,附属设备包括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撇缆、照明、扶手柱和舷梯;用于连接引航员软梯的舷梯要求与A.426(11)相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要求基本与A.725(VIII)相同,新增了型式认可、最大允许载客人数标志、升降速度(15~21m/min)、电器设备工作电压不超过25v、吊索要求、梯或平台、操作和测试等规定;到甲板的通道。1999年11月25日,IMO通过《关于引水员登离船布置的建议案》[A.889(21)]。2010年12月3日, MSC通过了MSC.308(88)号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2011年11月30日,IMO通过A.1045(27)号决议《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对前述修正案进行补充,特别规定了引航员软梯和舷梯配合使用的新要求。
虽经数次修改,但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软梯踏板、舷梯、照明等设施的基本布置标准得以延续。以2000年12月5日通过的MSC.99(73)决议为分界点,之前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相关规定见于SOLAS第V章第17条《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之后由第23条对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做出规定。MSC.308(88)决议通过后,第23条中有关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规定被删除。随着第17条原文被删除,虽然对引航员软梯的具体技术性标准不再做出明文规定,但A.1045(27)号决议对软梯安放位置、构造、绳索、舷梯和软梯组合装置、软梯绞车卷筒等做了详细的补充性技术规定,其内容大致沿袭了修改前的SOLAS第V章第17条规定。
在人员登离船设备方面,2008年通过的MSC.256(84)号决议在SOLAS第II-1章新增了第3-9条登离船设备规定,2009年6月11日IMO 制定了MSC.1/Circ.1331《登離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由此构成了人员登离船设备的现行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填补了船员、码头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上下船安全设施的立法空白。
2 SOLAS公约有关登离船设施的现行规定
2.1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PILOT TRANSFER ARRANGEMENTS)的现行规定
2.2 登离船设备(MEANS OF EMBARKATION AND
DISEMBARKATION)的现行规定
SOLAS公约2008年修正案通过MSC.256(84)号决议在SOLAS第II-1章新增了第3-9条登离船设备,设备主要要求归纳如下表所示:
3 两种登离船设施的主要区别和联系
4 PSC检查重点
4.1外观检查
4.1.1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对软梯的检查
软梯扶手立柱直径大于等于32mm,高出舷墙120cm,两柱距离控制在70~80cm之间;软梯边索直径大于等于18mm,两根边索间距大于等于40cm且保持相等;如引航员需要,则还需准备两根无绳结、卸扣和接头、直径在28~32mm之间的扶手绳。软梯踏板材质为无节整硬木且为防滑表面,不应被油漆、弄脏或湿滑,两块踏板间距为31~35cm;最下方4块踏板由具备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橡胶制成,第五块必须是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且大于等于1.8m,横撑踏板之间最多设9块踏板软梯;所有踏板必须保持水平固定。软梯最下端禁止存在圈、绳等杂物。如果船舷侧有带状护舷材,应当将其截短以保证沿船舷侧至少6m内无障碍物,对长度小于90m的小型船舶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
(2)对组合梯的检查
对没有舷门、干舷大于9m的船舶必须设置软梯和舷梯组合装置;推荐登离船装置附近船舷侧涂一个上白下红宽50m高4m的“9m干舷标志”。舷梯须有保护网,踏板和扶手不应有锈蚀情况,舷梯不应有破损弯曲变形情况。
4.1.2 人员登离船设备
2010年7月1日及以后新安装的设备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两端是否按要求设置标记牌,是否清楚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等。
4.2 设施安装检查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组合梯中,舷梯使用环板或磁性、气动系统固定在船舷侧并导向船尾,宽大于等于60cm且最大坡度小于等于45°,舷梯底平台保持水平且距海平面大于等于5m,舷梯和平台两边均应安装坚固的立柱和栏杆;软梯自底平台起还应向上延伸大于等于2m的距离,超过平台以上1.5m的软梯和扶手绳必须紧靠船舷侧,软梯和底平台的水平距离在0.1~0.2m,引航员需攀爬的软梯长度控制在1.5~9m之间;如在底平台设有从软梯出入平台的活板门,该门向上开启,孔底口径不得小于750mm×750mm,并水平固定在登乘平台上或平台后端/外侧的栏杆,但不应成为扶手的一部分。
软梯绞车卷筒的安装应遵循:系固软梯时应将软梯牢固在绞车以外的结实部位;绞车滚筒下端高出登/离船处甲板大于等于2.2m、系固软梯的环板离开舷侧大于等于91.5cm、登/离处宽度小于等于91.5cm且无障碍物;软梯绞车应设有防止误操作装置,手动操作型绞车应设有刹车或其他合适的装置控制软梯下降;电力、液压或气动型绞车应设有安全装置以切断绞车动力源从而锁定绞车。
(2)人员登离船设备
每部舷梯在其设计最大操作倾斜角时,其下平台距水线距离不大于600mm。使用跳板梯时安放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30°,使用舷梯时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55°,除非设计和构造的使用倾角大于这些角度,应予以标记。跳板梯决不能紧固在栏杆(除非设计如此)。如果通过舷墙或栏杆的开口放置,跳板梯宽度范围以外的任何剩余开口应设置足够的栅栏。
4.3 文书及操作性检查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应符合IMO通过的相关标准。软梯具有制造商颁发证书、使用标签或其他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记。装置应妥善维护、保养和存放,并定期检查及记录,禁止用作他途。查阅船舶体系文件,验证引航员登/离船过程中,是否由一名甲板部高级船员进行监督,该船员是否可以通过无线电对讲机和驾驶室进行联系,并护送引航员经安全通道前往/离开驾驶室。PSC检查时可进行操作性检查,在组合梯安装放置妥当后,安排船员通过甲板通道、沿舷梯下到软梯试验数次,检验过程有无程序操作性问题及安全隐患。
(2)人员登离船设备
2010年7月1日以后新安装的登离船设备应进行SOLASII-1/3-9条符合性检验,构成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条件。升降设备应予以检查、试验和维护,特别关注升降钢丝绳的状况。按SOLASII-1/3-9 要求,支持登离船设施的钢丝绳应在必要时换新。跳板梯和舷梯下侧状况的定期检查也应作出安排。舷梯和跳板梯的所有检查、维护工作的修理应予以记录以提供每一装置的正确历史。船上适当记录的信息应包括最近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或机构名称、下次检查的到期日期和用于支持登离船装置的钢丝绳换新日期。
4.4 到甲板的通道检查
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舷门高大于等于220cm,宽大于等于91.5cm,不得向外开启,舷门中扶手立柱的间距70~80cm之间;设置舷门的平台应从船舷侧向外延伸至少75cm,平台宽度大于等于75cm,并设有防护栏杆。扶手立柱和栏杆不可安装在舷墙梯上,且每个支柱下端及较高处应牢固于船舶结构上,直径大于32mm,高度超过舷墙顶部1.2m。
人员登离船设备中舷梯顶部的布置应提供梯子和船舶甲板之间直接通道,查看该通道是否是一个由栏杆和足够的扶手作安全防护的平台,梯子是否安全安装并能防止倾翻。
4.5 相关设备检查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重点检查安全绳长度及绳端固定程度,能否承受不良天气状况或其他恶劣状况。两项设施中均涉及照明设备,检查是否配备充足照明(尤其在夜间),灯光应垂直船舷直照或采取合适角度斜照梯子,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和人员登/离船位置点。应为登离船设施及甲板上的控制位置提供足够的照明。检查人员登离船设备中舷梯和跳板梯下是否布置安全网。
5 结束语
从SOLAS第V章第17条《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到第23条《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变化,再到SOLAS第II-1章新增第3-9条登离船设备都是航运业界及IMO不断汲取事故教训总结登离船设施实践经验和船舶建造技术不断发展基礎上的成果,以敦促各方重视人员登离船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PSC检查也应当不断总结前人的有益经验,认真遵守并研习国际公约要旨,在实践中突出重点,以切实保障航运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参见MSC.308(88)及A.1045(27)
[2]参见MSC.256(84)
[3]陆悦铭.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J].航海,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