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基础理论之知识产权垄断
摘 要 知识产权是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要素。同时,知识产权垄断作为一柄双刃剑,既能给我国新兴科技企业带来出路,也会因此而遭受到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垄断诉讼。可见,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企业的战略意义层面,只有掌握自己的核心技术,拥有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才能放开手脚大胆进步、开拓创新。然而,企业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国家作为企业的后盾,在国际知识产权角力中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面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不足,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我国科技企业发展的视野来探究知识产权垄断所引发的我们对立法、司法以及企业未来道路的思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垄断 科技企业 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田浩男,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37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保护期的有限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权能上的独占性和对他人的绝对性”。识产权就是权利人在法律授权下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排除他人而独占支配行使其知识产权的权利。识产权的专有性即垄断性表明,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权利进行生产,未经同意不可擅自使用。因为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无形的脑力劳动创造出了凝结在无形劳动中的价值,拥有者以之作为商品进行授权获取利益,甚至形成局部的垄斷,也正是因此才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垄断、专有的性质。该项权利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专利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从而鼓励创新。
(二)何为知识产权垄断
关于“知识产权垄断”的含义目前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一种排他的不受他人干涉的特性。二是指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过度行使其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影响到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甚至是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三是指通过利用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为自己确立优势地位的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其独占的地位,排除其他对手的市场竞争,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扩展到市场份额的独占,进而形成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上述三种观点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综合分析来看,知识产权垄断实际上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也就是概念中的第一个层面:是知识产权垄断的本质特性,即通过确立专有来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是概念中的第二、三层面:是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质所带来的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弊端看。即知识产权拥有者过度使用专有地位,甚至超越保护性质成为带有攻击性质的目的,这种对于合理“垄断”的滥用是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说知识产权垄断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只有在认清这个问题的前提下研究知识产权垄断给我国科技企业发展带来的利弊,才能立体、全面的提出对策并尝试解决问题。
二、知识产权垄断是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形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向世界经济市场敞开大门,“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这是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滥用的招牌动作。”
跨国公司通过花样百出的形式来滥用知识产权,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首先,超高价销售具有其专利技术的产品。微软公司最新的操作系统Win8.1专业版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价格为1988元,然而美国本土的销售价格仅为1224元,足足贵了764元。微软公司这种具有差别待遇的超高定价行为,可谓典型中的典型。再如随着手机业的发展,高通公司作为手机芯片企业,拥有众多核心专利。高通公司凭借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地位,向各终端厂商收取高达5%的专利费, 酷派公司2012年的销售净利润率只有2%,高通的相关专利授权使用费却比净利润高出3个百分点,这给手机终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其次,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其专有权,在贸易往来中与中国企业订立有失公平的附加销售协议,从而限制竞争为自己牟利。利用知识产权许可,从被许可人处获得相应的回报并以此获利本是权利拥有者实现知识产权的一般形式。但是如若通过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附加其它条件来限制竞争以企图形成垄断来保证自己的绝对优势,这便成为了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其实质就是用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
再次,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通过提前在大陆地区大量申请相关专利,获得专利的专有权,有策划、有目的地利用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布下专利陷阱。但是,作为新生力量的科技企业想要追赶上拥有技术与资金双重优势的跨国企业是很难的,短时间内无法弥补这两块重要的短板。
(二)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
滥用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行为对于刚刚加入国际贸易市场的中国科技企业来说打击是沉重的。特别是对于新生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就无奈的走向了破产的边缘。
首先,就是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例如酷派公司付给高通占销售额5%的高额专利许可费,已经远远超出企业的净利润率,使得企业的资本再投入出现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企业不得不将费用转嫁到产品的售价当中去,导致售价的居高不下,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其次,是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虽然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至于影响科技的进步。但是对于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过去的时间限制早已不适应现代的发展水平,今日的新技术明天就会失去新鲜感,平板电脑刚刚新兴一时,超级本就取而代之大行其道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及应对
(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外国一两百年才走完的路” ,在这段时间,我国没有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仅仅依靠一些零散的条例,比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来管理和制约,不但效果不佳还导致经济市场管理混乱。2008年8月1日,经过了十多年的筹备和制定,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虽说全文一共57条,但是反垄断法同样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缺少民事领域救济程序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法律救济并没有一个全面且完整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得以解决,也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即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解决,但是这条线路的最后结果并不保证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的救济,且对于滥用权利者的处罚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建立民事救济的司法诉讼程序迫在眉睫。
2.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
执行机构是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的执行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反垄断法中,涉及了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有各级政府的执法机构的授权机构。各机构的职责到实际执法过程中却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范围。如此模棱两可必然会导致在工作当中产生权责不明确,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
3.责任规定过于轻微
法律后果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之所以至今跨国企业仍旧能用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兴风作浪”,很大部分就是源于我国反垄断法律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过于轻微。就以行政责任来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至多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资产雄厚的跨国公司来说,根本不足以震慑其对违法行为的反思,不足以迫使其“改过自新”。然而在欧盟,2009年欧盟委员会对于英特尔公司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巨额反垄断罚单。相比之下,可见我们责任规定之轻微。
(二)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反垄断法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对内,应当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占主流,受跨国企业打压较为严重的具体国情,针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对待,形成相应的平衡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总体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在对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除了人大要不断完善法条本身,政府还应当给予我国企业强有力的后盾支援,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手段,保障我国企业不至于因财力、精力的不足而半路“夭折”。
1.建立诉讼程序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就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和救济。通过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来进行民事损害的赔偿,给予民事主体相应的诉讼救济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恢复生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恶意诉讼者的继续出现。
2.科学设立执法机构
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者以及执法对象,才能将法律法规切实的贯彻执行。(1)明确机构权限。避免多余行政部门的干涉,实现高效、权威、独立的执法;(2)赋予执法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以及行政权力。保证执法机构的权威和执法效果,使得违法者遵守执法机构做出的决定和规章。(3)提高执法机构的专业素质。通过向全社会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精尖专业人士进行招募邀请其加入执法队伍或者作为法律顾问,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执法人员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过硬的行政水平。
3.规范法律责任
加强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规范,根据时代的发展、违法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足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做出符合时代的立法改进,让违法成本真正的足以震慑违法者,切实的保障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结语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对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国科技企业来说,若要立足于现代国际贸易市场,不仅需要政策的扶持,完善的法律的保护,同时,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科技企业应当正确的认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加入的国际贸易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和协议,做好知识产权诉讼应对方案。与此同时,加大创新力度,加速科技创新,以自己的知识产权立足世界,由跟随向主导转变,由“引进”向“出口”转变,实现企业的华丽转型。
参考文献:
[1]高丽红、葛钊含.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刍议.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4).
[2]李俊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上海企业.2006(6).
[3]喬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法律科学.2004(1).
[4]朱敏嘉.从反垄断法看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法制与经济.2009(11).
[5]何治中.论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完善.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7(59).
[6]卢延纯、刘健.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法制日报.2014(3).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垄断 科技企业 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田浩男,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37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保护期的有限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权能上的独占性和对他人的绝对性”。识产权就是权利人在法律授权下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排除他人而独占支配行使其知识产权的权利。识产权的专有性即垄断性表明,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权利进行生产,未经同意不可擅自使用。因为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无形的脑力劳动创造出了凝结在无形劳动中的价值,拥有者以之作为商品进行授权获取利益,甚至形成局部的垄斷,也正是因此才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垄断、专有的性质。该项权利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专利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从而鼓励创新。
(二)何为知识产权垄断
关于“知识产权垄断”的含义目前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一种排他的不受他人干涉的特性。二是指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过度行使其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影响到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甚至是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三是指通过利用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为自己确立优势地位的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其独占的地位,排除其他对手的市场竞争,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扩展到市场份额的独占,进而形成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上述三种观点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综合分析来看,知识产权垄断实际上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也就是概念中的第一个层面:是知识产权垄断的本质特性,即通过确立专有来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是概念中的第二、三层面:是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质所带来的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弊端看。即知识产权拥有者过度使用专有地位,甚至超越保护性质成为带有攻击性质的目的,这种对于合理“垄断”的滥用是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说知识产权垄断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只有在认清这个问题的前提下研究知识产权垄断给我国科技企业发展带来的利弊,才能立体、全面的提出对策并尝试解决问题。
二、知识产权垄断是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形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向世界经济市场敞开大门,“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这是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滥用的招牌动作。”
跨国公司通过花样百出的形式来滥用知识产权,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首先,超高价销售具有其专利技术的产品。微软公司最新的操作系统Win8.1专业版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价格为1988元,然而美国本土的销售价格仅为1224元,足足贵了764元。微软公司这种具有差别待遇的超高定价行为,可谓典型中的典型。再如随着手机业的发展,高通公司作为手机芯片企业,拥有众多核心专利。高通公司凭借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地位,向各终端厂商收取高达5%的专利费, 酷派公司2012年的销售净利润率只有2%,高通的相关专利授权使用费却比净利润高出3个百分点,这给手机终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其次,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其专有权,在贸易往来中与中国企业订立有失公平的附加销售协议,从而限制竞争为自己牟利。利用知识产权许可,从被许可人处获得相应的回报并以此获利本是权利拥有者实现知识产权的一般形式。但是如若通过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附加其它条件来限制竞争以企图形成垄断来保证自己的绝对优势,这便成为了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其实质就是用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
再次,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通过提前在大陆地区大量申请相关专利,获得专利的专有权,有策划、有目的地利用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布下专利陷阱。但是,作为新生力量的科技企业想要追赶上拥有技术与资金双重优势的跨国企业是很难的,短时间内无法弥补这两块重要的短板。
(二)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
滥用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行为对于刚刚加入国际贸易市场的中国科技企业来说打击是沉重的。特别是对于新生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就无奈的走向了破产的边缘。
首先,就是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例如酷派公司付给高通占销售额5%的高额专利许可费,已经远远超出企业的净利润率,使得企业的资本再投入出现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企业不得不将费用转嫁到产品的售价当中去,导致售价的居高不下,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其次,是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虽然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至于影响科技的进步。但是对于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过去的时间限制早已不适应现代的发展水平,今日的新技术明天就会失去新鲜感,平板电脑刚刚新兴一时,超级本就取而代之大行其道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及应对
(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外国一两百年才走完的路” ,在这段时间,我国没有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仅仅依靠一些零散的条例,比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来管理和制约,不但效果不佳还导致经济市场管理混乱。2008年8月1日,经过了十多年的筹备和制定,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虽说全文一共57条,但是反垄断法同样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缺少民事领域救济程序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法律救济并没有一个全面且完整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得以解决,也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即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解决,但是这条线路的最后结果并不保证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的救济,且对于滥用权利者的处罚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建立民事救济的司法诉讼程序迫在眉睫。
2.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
执行机构是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的执行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反垄断法中,涉及了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有各级政府的执法机构的授权机构。各机构的职责到实际执法过程中却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范围。如此模棱两可必然会导致在工作当中产生权责不明确,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
3.责任规定过于轻微
法律后果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之所以至今跨国企业仍旧能用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兴风作浪”,很大部分就是源于我国反垄断法律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过于轻微。就以行政责任来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至多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资产雄厚的跨国公司来说,根本不足以震慑其对违法行为的反思,不足以迫使其“改过自新”。然而在欧盟,2009年欧盟委员会对于英特尔公司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巨额反垄断罚单。相比之下,可见我们责任规定之轻微。
(二)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反垄断法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对内,应当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占主流,受跨国企业打压较为严重的具体国情,针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对待,形成相应的平衡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总体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在对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除了人大要不断完善法条本身,政府还应当给予我国企业强有力的后盾支援,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手段,保障我国企业不至于因财力、精力的不足而半路“夭折”。
1.建立诉讼程序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就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和救济。通过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来进行民事损害的赔偿,给予民事主体相应的诉讼救济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恢复生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恶意诉讼者的继续出现。
2.科学设立执法机构
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者以及执法对象,才能将法律法规切实的贯彻执行。(1)明确机构权限。避免多余行政部门的干涉,实现高效、权威、独立的执法;(2)赋予执法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以及行政权力。保证执法机构的权威和执法效果,使得违法者遵守执法机构做出的决定和规章。(3)提高执法机构的专业素质。通过向全社会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精尖专业人士进行招募邀请其加入执法队伍或者作为法律顾问,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执法人员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过硬的行政水平。
3.规范法律责任
加强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规范,根据时代的发展、违法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足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做出符合时代的立法改进,让违法成本真正的足以震慑违法者,切实的保障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结语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对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国科技企业来说,若要立足于现代国际贸易市场,不仅需要政策的扶持,完善的法律的保护,同时,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科技企业应当正确的认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加入的国际贸易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和协议,做好知识产权诉讼应对方案。与此同时,加大创新力度,加速科技创新,以自己的知识产权立足世界,由跟随向主导转变,由“引进”向“出口”转变,实现企业的华丽转型。
参考文献:
[1]高丽红、葛钊含.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刍议.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4).
[2]李俊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上海企业.2006(6).
[3]喬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法律科学.2004(1).
[4]朱敏嘉.从反垄断法看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法制与经济.2009(11).
[5]何治中.论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完善.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7(59).
[6]卢延纯、刘健.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法制日报.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