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执行难问题化解路径

王磊 朱玉玲
摘 要: 在“互联网+”时代,探索以大数据技术为着力点推动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法院执行模式转变的历史性变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这预示着法院执行工作将通过大数据突破“执行难”的难题。解读大数据时代的内涵、大数据时代法院系统对数据的利用现状以及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的挑战,攻克我国法院执行难的新路径、新思路,以破除法院执行在实现公平正义上的最后一道“藩篱”。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数据利用现状; 法院执行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26.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8.03.018
Abstract: In the era of “Internet+”, exploring the use of big data technology as the focus to push and crack the difficul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is a historic chang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urts execution nor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posed that“using 2 to 3 years to solve execution difficulties basically” in March , 2016 advances informatization restructuring and upgrading powerfully,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courts execution problems can be solved through big data. By introducing era of big data, analyzing of judicial system utilization status of big data and challenges that courts would be confronted with in big data era, this paper attempts to find new ways and ideas to eliminate the last barrier which hinders the realiz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court execution.
Key words: big data era; status utilization; new norm of court execution
隨着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科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数据的应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需求。正如中国工程院高文院士所言:“不管你是否认同,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并将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从IT时代进入到DT时代,爆炸式的“大数据”已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将给人类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云时代”的到来,使得司法大数据信息得以公开透明,对司法数据的透彻解读也成为可能。与商业领域大数据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的局面不同,司法领域的大数据还“养在深闺人未识”,远未被有效开发利用,令这笔巨大资源的拥有者——全国3000多个法院在数据的沉睡中变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1]“十三五”十四大战略之“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是大数据第一次写入党的全会决议,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升格为国家战略。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充分利用数据信息化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搭建“智慧法院”信息化系统,构建智能化、公开化、网络化的信息化体系,这将是破解执行难的应有之义。
一、大数据内涵及应用解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数据仓库之父”比尔·恩门就在其《建立数据仓库》一书中定义了“大数据”的概念。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也曾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2] 大数据时代的本质在于服务,而大数据的价值就是通过快速对海量数据的捕捉、挖掘、分析,获得有用的价值信息,服务于人或者物,这是与传统海量数据分析所不具有的。相较于传统的海量数据库,大数据呈现出“4V+1C”的特点:即容量大(Volume Big)、多样性(Variable Type)、生成速度快(Velocity Fast)、价值高(Value High)、复杂性(Complexity)。
正如《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所讲,预测作为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将把人类的生产、生活提升至可量化的维度,经济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显然大数据技术的关键不在于掌握海量的基础数据信息,而是对价值数据信息的分析、加工、开发运用的能力。通过对有效数据的抽取转换实现基础数据的“增值”。那么,在大数据时代下司法数据有效利用,就是通过对海量的法律数据分析,形成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判预判,进行同类类推,甚至对案件时长、证据要求、胜诉概率、赔偿数额、量刑长短、执行难度等进行预判。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具有案件管理、网络查控、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功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将大数据思维理念融入到法院执行工作中,预示着我国法院执行进入“准大数据”时代,从而使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在线查控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除了因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还主要源于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时代背景和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发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契机和手段。[3]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切实破解“执行难”难题,预示着大数据将更深层次地应用到法院执行领域。大数据为司法部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为我国法院传统执行模式带来新挑战。
二、大数据时代法院系统数据利用现状分析
大数据作为“时代的最强音”,抓住这次机遇,也就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搭乘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时代列车。民间大批的新锐律所,已率先投身实践,成立数据应用中心,对数据治理及数据抽取转换等技术进行开发与应用,如运用Hypergraph、import.io等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对司法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以获取对判决倾向性的预判,这对司法部门形成严峻的倒闭形势;此外,部分媒体对各个法院的工作报告及其网上文书进行对照式研究,通过横向、纵向对比,对法院工作作出社会视角的绩效评判。这也使得法院处境比较被动,犹如裸身于公共目光的研究下,无处遁形。如果法院系统内部不厉兵秣马、与时俱进,改革传统的数据统计利用模式,增强数据分析、解读与预测能力,法院系统将一步步陷入“自己不了解自己”——“别人比自己更了解自己”——“需要借助别人才能了解自己”的尴尬局面。这无疑将是对法院权威的挑战,在“法院的工作报告”之外,很可能还会出现若干“民间的法院工作報告”。[1]
目前法院系统对于司法数据的提炼、分析还停留在“前数据时代”,对海量的数据缺乏有效的治理能力,造成大量司法数据资源的浪费。实践中信息壁垒和数据鸿沟现象造成执行数据不对接,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未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缝对接。研究工具落后、方式过于简单、抽样研究层次较低、研究分析力量薄弱、研究模式固化等“痼疾”使得数据停留在表面,转化利用率低,数据的增值部分被人为浪费,信息平台功能不够立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名不副实,公示与查询依然是“链接”状态。现阶段搭建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是由“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以及各法院网站的执行网页或栏目组成,[4]然而,执行数据的查询要链接到其他网站进行查询,执行数据并未集约到一个专属的平台。更进一步说,法院系统之间也缺乏一种有效的数据交互研究、转换,单纯的局部研究、各自为政,这就使得一个个法院成为信息孤岛。面对爆炸式数据研究的冲力,法院系统如不对数据研究、利用取得关键进步,这将会失去抓住时代脉搏的机会,不进则退,我国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将会被大打折扣。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集约化对法院执行的冲击
社会舆论习惯性地将执行难归结于法院,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习惯将执行难归结于法院“管判、不管执”,并称之为“司法白条”。然而法院只是负责帮助胜诉方追讨债务的国家强制机关,而不是胜诉方的“提款机”,“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质量不好,由此导致执行效果不好,这是中国法院执行的核心问题”[5]大数据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之所以被社会追捧,关键在于其能够对社会产生巨大的价值,但是其对法院执行带来的冲击也是不能忽视的。
(一)信息数据平台不统一,令法院执行面临信息数据不对接之挑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人员的流动性以及经济活动的范围较之以往急剧增大,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线索以及财产种类等海量数据涌入法院信息系统,法院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应对这些大数据,从而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获得对法院执行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缺乏顶层设计,系统平台错综复杂,平台的分散性造成有效信息重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工作量。现阶段虽然搭建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但想知悉一个执行案件的完整信息,需要登录不同的平台,相关信息未能集约到一个平台。[6]
(二)大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令法院执行面临筛选信息过载之挑战
司法数据资源的复杂多样性,使得真理埋藏在海量的信息数据之中。那么,如何筛选数据库中的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去伪存真,如何抽取转换价值信息,增强对海量数据筛选利用能力,提升法院执行效能,成为现阶段法院执行的挑战。例如“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但并没有对特殊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标注,这种分类过于笼统,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将无法得到针对性解决。此外,法院执行过程中大量的录音录像数据信息,只是存储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繁杂、无序的数据信息如不能准确、及时筛选,可能会造成错误执行行为的后果。
(三)大数据的价值性的特点,令法院执行面临综合甄别分析之挑战
“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一角,而绝大部分隐藏在表面之下。”[7]由此可见,获得数据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挖掘数据中所蕴含的价值,甄别分析数据,提高大数据的效能。那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更需要法院执行机构在获取数据的基础上,学会利用分析数据,整合执行价值的数据信息,如通过分析对被执行人的消费、出行、通讯等记录获取被执行人的踪迹,这也是法院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四)大数据生成速度快的特性,令法院执行系统面临快速处理之挑战
大数据时代注重时效性,有效的信息转眼即逝,比如,股票、存款等信息,可能再一瞬间就变得一无所有,这就要求法院执行系统在获取数据的同时,要快速、及时处理有效信息,但这对当前案多人少、执行手段有限且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固守以往的办案思路,有价值的司法数据资源反而会给执行工作来信息过载的风险,更严重会给法院执行带来更深层次的信任危机。故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快速应用大数据技术抽取转换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分析、挖掘数据信息,提高司法数据的有效利用。
四、大数据时代下法院执行新路径设想
2015年8月26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议提出将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切实破解“执行难”难题,预示着大数据将更深层次地应用到法院执行领域。面对迎面走来的DT时代,法院执行系统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应用、挖掘大数据价值,实现上下级、多部门间执行信息共享,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攻克“执行难”。
(一)突破传统“思维观念”,树立新的大数据观
从现阶段数据应用情况看,执行数据应用较真正的大数据概念还存有一定的差距,基本只具备信息获取功能,而在实施信息的综合性计算和智能化筛选等方面还存有较大差距,充其量只能说尚处在“准大数据”时期。大数据对我们冲击最大的就是思维方式的转变问题。[8]大数据的深层次的价值,不是单纯的数据,不是技术,而是我们思维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法院系统首先要有正确的数据观,不能因循守旧,要转变传统保守的意识观念,突破信息的壁垒和数据鸿沟,要认真分析大数据思维模式的特点,改变传统的数据研究模式,重视规律的总结,提高研究层次,尊重大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挖掘、分析、深度应用,实现数据的有效转化,为法院执行系统所用。
(二)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实现多部门的互联互通
2014年开通并使用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基本实现了信息的获取、查控、惩戒等功能,这是具有突破性,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改革。但是,该执行指挥系统在应对数据方面存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所带来的優势。
传统法院执行模式,执行信息平台建设不统一,获取执行的信息能力弱,如数据画面不清晰、执行数据更新滞后等,是制约法院执行成效的一大障碍。现阶段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建立执行区域协同网,探索执行信息区域共享,发挥“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的灵活优势,有效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数据,已经基本破解了法院执行信息匮乏的难题。但更迫切的是要加强执行区域合作,全方位、多层次谋划破解执行难问题,例如在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配套推出案件执行惩罚措施和机制,即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通过提高惩罚概率或者判决执行率和处罚力度来解决执行难。[9]
(三)建立法院执行专属信息数据平台,完善执行信息化
大数据时代的法院执行,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前提,如何有效地从海量数据中智能筛选价值信息是法院执行的核心。那么,搭建专属法院执行的云计算平台,通过系统平台智能筛选、挖掘执行中所需的有效信息,推进法院执行的进程。与此同时,要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获取、互联共享行为,实现上下级法院间、异地法院间、法院部门间执行信息共享的有序进行。
建立法院执行专属数据平台,要对数据信息精确录入、实时更新,通过数据的精确录入,及时反馈价值信息,有效保证法院执行的及时、准确。在建设法院执行专属数据平台的同时,就必须建立配套新的“数据仓库”。新数据库必须要突破传统数据库模式,在数据搜集方面,要注重案件立、审、执各个节点的数据信息,实现有效的整合;加强数据库资源的共享,加强法院间、公检法之间、法院与各政府机关及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实现司法大数据有效的利用。执行数据平台的建立,也是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程序进行再到结案,案件执行节点全部记录呈现,有利于实时监督法院执行案件进程和规范性。
(四)发挥网上查控、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增强法院执行的震慑力
大数据下的法院执行,是现代技术与执行的震慑相融合,实现优势互补的过程。积极探索执行改革新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不实的制裁力度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反制力度,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10]传统执法模式下,财产查控手段单一,执行信息有限且不畅通,被执行人采取貌似合法的掩饰、转移财产行为,又难以收集规避执行的有效证据,一定程度上损耗了大量的执行资源。现在法院通过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手段,利用大数据及时、准确抽取、分析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同时采取相应黑名单制度、信用惩戒,迫其讲求诚信、恪守信诺,有机结合打出“组合拳 ”,切实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净化法院执行环境,以建成“信用中国”为目标,有效解决传统法院执行难问题。
探索大数据时代下的法院执行,推进信息化服务建设,变革法院执行模式,是难得的历史机遇,更是解决执行难的必然趋势。但是大数据跟法院执行有机的结合,也并非易事,一种数据思维的转变不是瞬间完成的,法院执行对大数据的应用分析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和关系,而是在有效数据下实现“1+1>2”的效应。唯有立足大数据、尊重大数据、挖掘大数据,碎片化抽取转换执行信息价值,完善数据信息标准与体系,提高数据治理、分析运用能力,发挥大数据下法院执行的“智慧度”,合力攻克“执行难”,法院执行才会破冰前行,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期待大数据时代的光芒照亮法院执行的曲折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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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必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N]. 人民法院报.2013-08-16(4).
[9]王一鸣,李敏波.合同违约、执行难与合约期界无限化效应:对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威慑效应经济学分析[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5):836-869.
[10]唐荣刚.法院执行的机遇、挑战与应对——以执行财产全国 联网查控为探究契机[J].上海政法学院报(法治论丛),2015 (6):95-101.
[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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