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水平的建议
许涛
2013年9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决定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这是关乎农村教师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实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同志讲话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教育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战略方针,并逐步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明确下来,作出了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工作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始终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研究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当教师,努力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最令人向往的职业。”我国的教育正逐渐步入先于其他行业发展的轨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优先领域。
要真正确立教育发展在实践中的先行地位,各级政府必须考虑如何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有助于增加乡村教师收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到贫困边远地区从教,是教育发展必须考虑的优先方向,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众所周知,贫困地区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是“短板”中的“短板”。当前,全国农村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有620万专任教师,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70%左右。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农村教育历史欠账较多,教师队伍待遇较低。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标准,并在2008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但各地标准不一,实施情况各异,教师总体待遇水平仍然偏低。这不仅难以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地区任教,制约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也没有体现出教育发展的先行优势。总之,如果农村教师的待遇问题解决不了,教育优先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意味着乡村教师工资将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不仅实现了教育超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超前发展,而且实现了教育先于其他行业或部门而先行发展。这是教育优先发展的一个制度创新和实践体现,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切实全面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借鉴。
在现代社会,公平是现代性的重要构成要素,是人民群众普遍的社会诉求,是任何国家和地区寻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理性选择。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平。无论是人口素质的提高,还是文化传统的延续、民主政治意识的传播以及整个社会系统的变迁转型,都与教育密不可分。可以说,教育对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所以,让每一个人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进一步推进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教育的公益性质决定的,也是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非均衡的发展特征。这种非均衡不仅反映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而且也凸显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落后地区,辐射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其中在教育方面,人人应该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在数量和质量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平等,利益矛盾尖锐化相对突出。尤其是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乡义务教育差距较大。城乡教育差距关键在于城乡教育质量,城乡教育质量的差距关键在于城乡师资水平,造成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的原因关键取决于教师待遇问题。特别是以津贴、补助、奖金和福利等为代表的辅助性工资的差距,在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不同区域以及城市、乡镇和农村三个层级中均体现得比较明显。这严重影响着城乡教育公平的实现,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必须面对并应尽快解决的问题,也是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提出和实施的现实基础。
在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背景下,要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实现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就需要我们坚持弱势补偿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地公平分配教育资源,让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十八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了要求。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则是从实践层面让这一原则落到了实处。这对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教师到农村任教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农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状况。例如,在先行先试此项政策的湖南省泸溪县,出现了每年有近200名城镇学校教师申请自愿到农村学校任教的良好局面。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塞内加尔召开的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达喀尔纲领》,特别提到了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性:“质量是教育的核心,课堂上和其他学习场所中的教学情况对于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未来的生活的好坏是至关重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师唯教本,师固教兴。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在现代教学中,教师已告别了过去那种注重书本知识讲授的单一教学方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书匠”,而是承担着学习者、研究者、组织者、引导者等更多角色,不仅要传授课程规定的科学知识,更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在提高教育质量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尤其对农村地区更要如此。
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是我国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亿多学生,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70%左右。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国整个教育质量的提升就无从谈起。而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虽然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了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师范生免费教育等多种措施,但是“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各地区学校教师在年龄、学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城乡教师队伍之间还有着明显的分层趋势,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堪忧,城乡之间的孩子远没有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将大大提升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且有志于农村教育事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供了重要保障。与此同时,通过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减轻了农村教师的生活压力,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让他们心无旁骛,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技巧,拓宽教学视野,提升教学能力,潜心教书育人。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根据中央部署,教育部和财政部开始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差异性较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制定统一的标准,而是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实施。按照这一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自主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具体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均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将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奖补因素之一,对已经实施这一政策的地方给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该政策的实施,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可能打破农村教育体制机制障碍的坚冰,迎来更多加快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创新之举,进而快速推进我国整个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一万个纲领不如一次行动,当务之急是要把好政策落实到位。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责任在政府。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政策落实工作摆在为广大乡村教师谋利益、办实事好事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抓实、抓好。应完善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引导各地充分认识政策实施对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意义,确保把这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