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理中六种类型的界限、表现和适用探讨

杨永庚 宋媛
摘 要: 纪律既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自身建设、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又是维护党员和党组织自身权利的依据。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后,在党纪处理中,正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6种违纪类型的界限、表现和适用,恰当准确运用5种纪律处分,能够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
关键词: 党纪处理; 六种类型; 界限; 表现; 适用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8.02.016
Abstract: Discipline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CPCs own 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but also the basis for maintaining the rights of Party members and Party organizations. After normalization,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accountability in Party discipline processing, it is vital to correctly grasp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ofCPC,six types of disciplinary boundaries, performance and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use of 5 kinds of disciplinary actions appropriately and accurately so that the discipline really becomes the Partys tool of governing the Party.
Key words: Party discipline; six types; border;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纪律既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自身建设、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又是维护党员和党组织自身权利的依据,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与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案件、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既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的主要工作。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施行,使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认真分析党纪处理中6种类型的界分、表现和适用,较好地运用5种纪律处分等,能够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
一、党纪处理的类型及其界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形成了层次分明、有机统一的纪律体系,包括违纪处理体系,通过惩处违纪行为,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达到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的。但在长期的纪律建设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规矩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存在着党言法语,对纪律和法律分开后纪律的功能认识还不到位,缺乏纪法彼此衔接和协调配合;另一方面,纪律规范存在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抑或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等问题。《条例》按照领域、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划分和排序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6种类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1]。同时,明确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个种类的纪律处分。
明确6种纪律处理类型的标准是我们做好纪检的前提。《条例》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的成立作出了明确规定。违纪构成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和主观条件(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等两个条件、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违纪构成的理论是党纪处分条例中最重要的理论,是正确认定违纪行为的理论基础,也是分清违纪与非违纪的标准和尺度,确定违纪错误的规格和标准。处理党员首先要正确区分受处分的类型。笔者认为,违纪客体是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类型、此行为与彼行为界限的标准。在执纪实践中,对某一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的认识往往不统一,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党纪行为条规作出明确规定。
1. 从2017年共处理的58名省部级干部的情况(见表1)来看,违纪不仅必须是对党、国家、人民利益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条规,即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行为具有违纪性。违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时,才能确定为违纪。首先,各种违纪行为的性质是由侵权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所以,《条例》分则规定的各种违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绝大多数是不同的,但各种违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能将他们区分为各种不同性質的违纪行为。2015年以来共查明应当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处罚的204.8万人次的行为,都是从违纪行为的客体来决定类型,如,违反政治纪律10人,违反群众纪律5人,他们都侵犯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的政治、群众关系,具有《条例》所规定的侵犯这种政治行为、群众事务的客观事实特征。其次,违犯党纪的行为中,如违反廉洁纪律25人、违反工作纪律7人分别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同,但违纪的客体不相同,就构成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再次,对案件的处理,首要是给违纪案件定性,定性的依据是《条例》中规定的违纪构成,这形成了处分类型中的比例关系。如,5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6种处分类型分别为17.1%、15.5%、43.1%、12.1%、8.7%、3.4%。
2. 违纪是党纪处罚的前提,而党纪处罚则是违纪的纪律后果。量纪的轻重主要是由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的,而危害程度又主要是由直接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条例》第6条把“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写入违纪的定义中,这表明了“应受党纪处罚”是违纪不可缺少的基本特征。这是因为任何违纪都要承担相应的纪律后果。比如,《条例》第94条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其侵权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第95条规定的占用公物行为,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物的使用权。由于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性大于侵犯公物的使用权,因此《条例》第94条规定对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条例》第95条规定对占用公物行为,情节严重的,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首先,违纪错误客观方面决定了纪律处理结果程度。只有具备《条例》所规定的客观的具体要求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如果某一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规的规定,不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即不具有应受处罚性的,也就不构成违纪。5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处理结果分别为开除党籍28人,占48.3%,留党察看15人,占25.9%,撤销党内职务8人,占13.8%,严重警告5人次,占8.6%,警告2人,占3.4%。其次,前3类纪律是容易违反的纪律。在处理结果中违反廉洁纪律(43.1%)、政治纪律(17.1%)、组织纪律(15.5%)占據前三位。再次,违纪复杂、危害程度高。5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违反纪律的种类往往是多种违纪,如58人中就有47人(次)违反廉洁纪律、就有15人(次)违反组织纪律。
纪法分开后,正确把握党纪处理中六种类型的界限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新《条例》按照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区分为类之后,对它们之间的边界都有明确的界分,如同一级别的违纪干部,固然有其共性,但他们在党的不同组织体系中,完全是不一样的角色。类思维本身是一种智慧,一种复杂性思维。恰恰对于这种不同角色的干部,在运用处分类型时却没有很好地分类。由于违纪案件都是具体的,处理违纪问题,如果找准了复杂体系的核心问题或者说关键问题,就“牵住了牛鼻子”。现阶段违反廉洁纪律仍然占绝大多数(43.1%),纪律处分中开除党籍仍然占绝大多数(48.3%)。由于破纪有可能破法,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涉及众多方面的问题和关系,党章规定,党员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遵守党纪党规。《条例》就区别了5种不同情况,如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先按照党纪处理,然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专门条款分别作出的规定,能够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二、党纪处理中六种类型的表现
把错综复杂、千差万别的事物理顺,确定类别的精要之处正是在于相同的事实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归类的思维是人类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6类,列举出各种现象,规定了6种类型的核心特征,构出一种秩序井然的违纪形态,明确了把握违纪的观测点,便于人们准确地把握不同违纪的不同本质(见表2)。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健康政治生态的基本保障。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表2可以看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共有18种情况,本类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比如《条例》第45条规定的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行为。第49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新时期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分裂党的活动的、挑拨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骨干分子。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这些行为就可以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它们的行为方式都不同,但主观上都是故意,行为导致破坏政党的政治纪律,在该类型中定性依据的就是客体方面的表现——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履行使命的需要。“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有17种情况,本类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党的组织工作的原则、规定和制度,比如,《条例》第64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第7章第7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都是违反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里的14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是《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该行为即为违纪行为的客体。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根本宗旨,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活动中应当廉洁用权,严以用权、严于律己,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共有43种情况,不能或者没有处理好苦与乐、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关系。新时期的新表现有,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失管,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和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收受财物行为。这种类型违纪行为主要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是党提出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素质要求,即为违反廉洁行为是该违纪行为的客体。
群众纪律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联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任何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处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有13种情况,当前典型表现为,巧立名目,向群众摊派各种费用,并将摊派所得据为己有;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对群众采取粗暴的工作方式,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违反规定对群众的款物进行简单扣留、收缴,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所以《条例》第105条规定了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共有21种情况,表现为,有些单位坚持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的错误态度,甚至作出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错误决定,新时期需要重点关注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特别是违反《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情形。该类型客体主要表现为工作生活中的要求与行为。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规则,负面表现为部分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制力低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欢作乐,生活奢靡,在物质生活上贪图享乐,对各类低级趣味趋之若鹜,沉迷于金钱、美色和娱乐活动,不仅玷污了党的形象,而且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共有6种情况,党的生活内容十分丰富,重点关注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该类型客体与前几种类型的客体最大区别在于个人生活的行为。
总之,在按照定性和量纪的一般原理、原则对6种大类处分进行适用、区别的基础上,同时还要研究每一类中的具体情形,按照各项规定,分析每一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和“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同樣是“违反组织纪律类行为”,但二者的重要区别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后者是“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
三、党纪处分中六种类型的适用
党的纪律处分既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又要按照规定的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违纪表现也有多种情形,《条例》对6大类150多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分别做出了党纪处分的规定,既要按照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办事,还要在适用时考虑更多情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
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纪律和法律一样,“无规”就谈不上“违规”、“无禁”就谈不上“违禁”、“无纪”就谈不上“违纪”,我们不能追究那些法条没有规范和禁止的行为,也不能用事后的法条规定去追究事前的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纪无明文不为错”,某一行为必须是依据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规定应当受到纪律追究,才能构成违纪。《条例》对违纪主体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行为,都规定为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对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但必须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的要求,从结果上考察其危害性。要注意“应当”二字,只要按照规定应当受到追究就是违纪,实际上是不是受到了追究,还要看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这首先表现为不同时期根据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如2012年来党中央明确宣布,对党的十八大以后在纪律集中整治过程中,不收手、不收敛的,“问责”时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明确指出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国理念,就是很明确的处分党员的政策依据。
(二)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
党纪责任的实现方式是一种限制、剥夺违纪人的权益以及对违纪人的荣誉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纪律处分是实现党纪责任的主要方式。同时,为了区分危害的程度,还可以有其他处理方式,如“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和红脸出汗”、“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共处理204.8万人次。《十八届中纪委向中共十九大的工作报告》中显示,这些处理结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95.5万人次、占46.7%,成为了常态。第二种形态81.8万人次、占39.9%。第三种形态15.6万人次、占7.6%,人数占比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11.9万人次、占5.8%,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极少数[2]。这几种形态的充分运用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不仅在全社会彰显了纪律处理中公平正义,而且有效地防止了从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深渊。见图1。
(三)6种类型以具体规定予以细化
6种类型是一种普遍的概括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多种现象呈现,必须进行具体的规定才能具体实施,那种把违纪简单化、“一统化”乃至整齐划一等,对具体违纪行为中危害程度、法定处分和适用条件不进行分析,反而是缺乏类思维的表现。如违反工作纪律,2013年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把党员违反工作纪律的类型概括为8类,如果违反,按照《规定》定性并处理,把纪律处理真正落到实处。2012-2017年查处情况见表3。
2. 2013年数据为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到2013年底为止的数据。
从表3结果来看,违反工作纪律通过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得以具体落实。第一,从月饼粽子、烟花爆竹、贺卡挂历等“小事小节”入手,从具体的、小的问题抓起,从狠刹歪风邪气,实现社会的风清气正。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从司空见惯的公款吃喝、送礼、国内旅游等突出问题做起。截至2017年10月,全国查处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这三类违规就有45502起。第三,违反工作纪律的人次呈现下降趋势。其中,违纪发生在2013年24521起,2014年53085起,发生在2015年36911起,发生在2016年40827起,发生在2017年37824起。
总之,以上6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处理条件,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违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根据被审查人违纪前的表现、违纪过程中的动机、目的、违纪的具体事实、性质和危害,综合考量,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按照《条例》标准认真区别和对待各种类型。
四、党纪处理中运用六种类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所适用的制裁方法。在纪律处分体系中,既有轻处分,又有重处分,轻重相济,互相衔接,排列有序,体现了纪律处分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实施党纪处分时,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贯彻《条例》,按原则办事,通过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实施处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一)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始终走到时代前列,不断攀登新的高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就有铁的纪律,而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党纪的一个鲜明特征。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对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要保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坚决抵制特殊化,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与此同时也要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和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条例》突破了以往固有的制度框架,在设计思路、逻辑结构以及文本编写等方面都有许多创新,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深入贯彻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三转”,由以往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要求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坚持 “老虎”、“ 苍蝇”一起打,凡是涉嫌违纪违法,一律严惩不贷,绝不手软,从未姑息,彰显了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二)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按照《条例》第4条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定性时必须视《条例》规定的情节,它是随着违纪行为的实施而产生,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存在于违纪案件之中的各种事实情况,区分不同情节,根据各种因素,按照纪律处分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综合决定。处理违纪问题的基本前提就是查清违纪事实,在处理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其本质特征,在具体阐释每类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事实认定、证据甄别、定性处理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条例》 应该不仅是惩处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而且是保护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基本依据。同时要充分运用对《条例》所做的解释,把概括的规范正确的适用于具体案件,把相对稳定的规范跟上现实生活的变化,着力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三)党纪严于国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員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纪处理和国法处理都是一种制裁方法,但二者不能混同,党纪不等于国法,党纪也不能代替国法。国法的遵守主体是全体公民,国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法律效力最高。而党纪的约束对象是全体党员,党纪是全体党员意志的体现。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党内。党性是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员是先进分子,对其纪律标准当然要更高,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3]63。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靠严明纪律。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习近平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许多案件表明,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必须“注意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注意党纪和监察法的有效一致,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
参考文献:
[1]张军.认真学好、用好两项法规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EB/OL].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10-27)[2018-02-26].http://www.ccdi.gov.cn/special/ljzl/tt/201510/t20151026_64017.html.
[2]十八届中纪委向中共十九大的工作报告[EB/OL].中国新闻网,(2017-10-29)[2018-02-26].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10-29/8363113.shtml.
[3]杨永庚.廉政教育与我国新时期意识形态的建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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