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

李振兴
摘 要:由于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所以对于外资所出台的法律规定在其内容与模式上也会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外资法律规制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对外资的立法体系。根据国际投资在立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自由化趋势,同时针对我国对外资所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在外资立法体系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这篇文章对于如何对外资规制以及对我国的外资立法体系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外资;法律体系;发展历史;透明度
1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发展历史
截止目前为止国内还无针对外资统一的专门的法律,仅简单的出台了一堆规范外商投资的条例,法律和法规。纵观国内所出来的针对外资的法律,其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个阶级的时间是自1979年到1992年这几年是国内对外资的法律体系起步阶段。在这个时间内,我国对于外资进行利用的重点是注重了引进外资的数量,其实质量并不高。对于外资的引进在区域的分布上也十分的不合理,在沿海地区例如福建、广东、上海等地对于外资的引进十分的集中,但是在中西部却不能有效的引进外资。根据国家对外资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能够对外资起到很好规范的法律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法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外资方面法律体系建设的开始。所以,就造成了对于国内国外资本进行了差别对待。
(2)自1992年到现在这是外资法律体系进行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从1992年以来中国对于外资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到了转型阶段。1993年宪法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进行了重点修改,这也就表明了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相同的法律制度约束下进行企业活动。这样的转型在立法上也有反应,这样的立法是依据每个企业的各自行为而进行的,所有的企业应用于相同的法律尺度。从此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立法制度上步入到单轨制的立法制度上来。由此内外资的法律体系将合并到一起,不再内外有别。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法》等等中,这样的转型都有反映。
2 在我国对于外资的法律规制以及立法体系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
(1)立法体系杂乱,导致法律之间存在重复或矛盾。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奉行的原则是“针对性立法”,也就是法律是根据市场的反应来制定,所坚持的立法态度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所以从改革开放到现在,针对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和法律有200个之多,所签订的双边以及多边的国际条约至少有100个,同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经济特区也出台了很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规。这样的分散进行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对于对象的调整的对象很模糊,其中的法律内容不但交叉而且重复,十分的混论,甚至有矛盾和冲突。《外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它们之间就和公司法与外资法间既有重复又有冲突。
依据相关的统计,这三部基本的外资法其中条文的重复率高达百分之五十之多,同时这三部法律相互间缺乏协调。外资法是特别企业形式的立法,它的实施是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实施,可是公司法颁布的时间在外资后,这就造成了外商的投资企业在法律体系方面的缺乏同时也就产生了和公司法之间的矛盾。政策和法律、不能够很好的统一,不仅对中国外资法的效能产生影响,同时对于国内的投资环境也是无益的,致使各个地方对外商的优惠待遇上产生恶性竞争,直接损失了国家的财产。
(2)重要制度缺失,导致部分领域无法可依。随着我国对传统“三资企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对外商投资利用的形式,比如设立投资性公司、BOT方式、跨国并购、外商投资股份制、外商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等。但是我国对针对利用外资新方式方面的立法十分的落后,而且立法的层级很低,规定十分的简单,在可操作性上很差,法律责任制度缺失,或者干脆无法可依,使投资者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投资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无从适用的现象。另外,在外资并购制度、反垄断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方面,也出现制度缺失。
(3)透明度不足,造成理解与执行困难。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对外资法规政策上的透明,但是按照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或与发达国家比较仍有差距。因在战略上使用逐步开放,关于外资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渐渐的推出,关于在外资范围中的很多的重要信息与事项不能很好的披露,有的时候用批文、行政指示、内部通知等形式来进行决定的。没有准确的信息,政府机构垄断了很多信息等原因,所以我国被认识是在管制机制上十分的不透明。这就给外商正确的对法律真实含义的理解带来了困难,同时执法机关在执法依据也十分的复杂。透明度是保证中国能够遵守WTO中的有关协议条款一项重要的措施,也是衡量该国政府在法治方面的进程的标准。因此,一定要提高外资管理体制方面的透明度。这是我国在外商的投资方面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性之一。
(4)缺乏稳定性,影响我国外资法信用。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些经验可以告知我们,投资国的法律制度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能否很好的吸收外资。我国改善投资环境的主要的方式是不断完善外资法以此来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情况的改善,并通过用多种方式来改善我国的引资环境,以此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良好的投资环境,不仅仅只是表现在目前对投资有利的法律之下,同时还要要求相关的法律条件会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比较的安定,至少让投资者确信法律会长时间的保证他们的投资,其他的负面情况出现的概率基本不存在。因此,我国在频繁修改外资法以改善投资环境的同时,外资法律的不稳定性也会影响我国外资法信用和政府用,影响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3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完善
(1)我国需要统一的进行制定《外资基本法》。用《外资基本法》等相关的律法代替目前存在的三部对外商投资有关的企业法。具体设想如下:第一,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设立、终止以及组织机构等与调整企业组织有关的内容,分别划入《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进行调整;第二,和国家关于经济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内容直接划入国内有关的部门法进行;第三,把对外资的管理,指导以及监督,外商投资的方向与要求,外资法律保护等有关的内容,纳入到《外资基本法》中来进行统一的调整。
(2)取消我国在外资法中与WTO中的投资规则冲突的规定,取消了关于数量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实施外资国民待遇的制度。总的来讲,适应了目前对国际投资的要求,我国对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与观念需从“限制型”或者“优惠型”往“平等竞争型”方向推进。
(3)明确立法权限。需要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外资的保护,外资待遇、外资准入和鼓励国有化和外资的批准与审查、解决争端等每个基本问题的相关的法律解释权与立法权。而对别的相关的非基本问题,由国务院、省、市等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作出相应的规定,前提条件是和法律不抵触,以便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4)增强外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增强外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透明度,是提升外资规制效果的必由之路。需要加强法治的意识,公布或是废除一些批文,内部的文件、行政指示和内部通知等。完善和健全外资管理政策信息服务体系和令门研究机构,更好地执行国际、国内贸易政策信息的收集、发布的职能。减少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进行多头管理、审批环节十分的多、手续特别的繁杂等情况的发生。用推行代理制,简政放权等,提升行政方面的工作效率,让外商可以以国际惯例进行投资或对企业的管理来创造条件。规范行政行为,杜绝对外商的投资企业进行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打破行业垄断与地方保护,创造公平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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