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危害、原因及解决对策

褚腾
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更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依靠司法途径解决各类纠纷俨然成为了社会的共识。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程序则是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决定着“纸上权利”能不能得到最终实现,这对于法律权威和国家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执行难却成为了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明确提到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1 法院执行难的危害
1.1 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穷死不能打官司”,反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工作的普遍印象。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往往消耗巨大的精力财力,从聘请律师到调查取证,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每一个环节当事人都是步履维艰,花在官司上的钱远超过诉讼标的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经历千难万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法院判决、裁定的方式得到确认,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将会直接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拖几年很有可能会使一个小康家庭转向贫困,会使一个优秀企业走向破产。
1.2 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严重受损
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的国家机关,如果当事人通过最为信赖的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的裁判,而生效判决、裁定国家司法机关确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会使胜诉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甚至对国家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极易使胜诉当事人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产生暴力救济或者采取同样的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损害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3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难以推进
全国每年几百万的案件需要执行,每个案件都有不止几个当事人得到关注,如果人们口口相传的是官司打了白打,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长此以往,可能将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淡漠、沦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会无从谈起。
2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2.1 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
多数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提前处置,甚至存在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或在诉讼阶段就将财物转移,有的被执行人会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有些单位会采取资产不入账的做法来规避执行,表面看有资产,但因无法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属而导致无法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故意外出躲避,和执行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甚至举家搬迁,长期不归,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造成案件不能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宁可选择接受罚款或拘留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2 法院执行力度薄弱
如今,我国大多数的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人少事多,执行案卷堆积如山的状况,每个人手中至少有十几甚至几十个案件需要执行,工作往往采取“五加二”“白加黑”模式,确也会常常感觉力不从心。过大的工作压力会造成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的现象,挑着容易执行的案件执行,导致原本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更难执行甚至无法执行。
法院的执行手段不够完善,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通过银行、工商、税务、房产登记等传统、基础化的手段调查,对于被执行人也通常只能采取电话联系、赴家中、公司等场所寻找,只要被执行人稍加躲避,就能轻易避开执行人员。低效率的调查寻找无法给被执行人心理上造成足够的压力督促其主动执行,反而在多次成功躲避后,会产生法院执行无能为力的观念,更加坚定拒不执行的念头。
2.3 公检法对于拒执罪的衔接不通畅
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识缺乏共识,对于此罪的立案标准的证据规格要求不一致,法院执行部门由于措施有限,往往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只是在情理上推测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公安机关因移交的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则不予接收。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在提请逮捕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能会因对于案件证据、性质认识不一致作出不批捕、不予受理或不起诉的决定,造成拒执案件又回到原点。
3 解决法院执行难的措施
3.1 促进信用机制建设,扩大征信体系辐射范围
诚信机制、征信系统建设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目前,我国法院采取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法,督促被执行人主动执行,很多法院也采取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老赖”名单,人民银行也有征信系统,许多被执行人因做生意拿不到贷款、乘坐不了飞机、使用不了信用卡而主动到法院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的诚信机制、征信体系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各部门之间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形成通用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实现征信数据向社会公开或者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更大程度的发挥征信体系的作用。
我国的征信体系主要是覆盖金融领域,而其他领域涉及的较少,有必要建立完整社会信用记录制度,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一个社会信用账号,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无论是找工作、住旅店、坐火车、坐飞机还是办理网卡、手机卡、申请应用账号等等,都会进行限制,使信用不良的人员,尤其是逃避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造成衣食住行全方位、立体化管控,使其寸步难行。社会各界形成威慑失信人员的合力,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营造全社会遵规守信的良好氛围。
3.2 公检法凝心共识,维护法律尊严
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情形,政法部门需要出台文件、形成共识,不仅要在违法行为类型、犯罪构成方面进行规范,更应该在各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规格上出台相应的文件,明确法院执行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线索,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取证后,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该完善的证据要求,法院进行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时应该达到的证据标准等,只有公检法部门统一对这类犯罪性质、证据规格的认识,才能避免案件回到原点的情形出现,让“老赖”无心可安、无福可享、无处可逃,真正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好法律尊严。
3.3 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行队伍战斗力
法院是否拥有一只高素质执行队伍,是生效判决、裁定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要不断提升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要加强各地法院执行部门的经验交流,加大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拥有天然的主动性,执行法官要充分调动和运用好申请执行人的力量,做到及时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或有可执行的财产,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各地法院要努力塑造一只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创新思维、能动性强的执行队伍。
3.4 完善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只有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作用,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目前已经自上而下形成了着力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共识,全国各地都在行动着,冲锋的号角已经吹响,胜利的曙光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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