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生态危机治理路径探析

刘静
摘 要: 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互联网大国,网络也日益成为继地球这一现实空间之外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空间。但是,网络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感。网络社会出现了诸多难以管控的问题,网络生态面临严重危机,具体表现为:网上维护稳定难度加大,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网络违法犯罪剧增,网络安全面临挑战,网络文化渗透加剧。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构建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生态空间,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
关键词: 网络; 生态危机; 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12.6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4.018
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说:“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1]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互联网大国。中国网民规模已将近7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学习、交流、娱乐、休闲、购物、消费……网络也日益成为继地球这一现实空间之外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空间。但是网络空间也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感。网络社会出现了诸多难以管控的问题,诸如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等,网络生态面临严重危机。2016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构建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生态空间,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
一、网络生态系统与网络生态危机
(一)网络生态系统的内涵
生态系统指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生物与环境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整体中,生物与环境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网络生态系统是指网络主体与网络环境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网络环境,包括网络社会环境(如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网络技术环境(如硬件技术、软件技术等等)和信息资源环境(如个人信息、社会信息等等)。网络主体是网络环境中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如网民),也可以是机构主体(如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网络设备生产商、网络管理者等等)。网络生态系统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网络生态系统中,网络环境是网络生态系统的基础。网络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网络生态系统的复杂程度和网络主体的活跃度;网络主体是核心,在网络生态系统中,网络主体要不断地去适应网络环境,同时也反作用于网络环境。总而言之,网络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彼此交融、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有机体。
(二)网络生态危机的界定
网络生态系统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人工系统。网络生态平衡是网络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形成一种和谐、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状态。但是,每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对破坏的忍耐力是有限的,一旦超过这个限度,调节就会失效,系统就会遭到破坏,生态就会失衡。网络生态危机就是指由于网络主体对网络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误用, 导致网络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失效,最后处于系统失衡的状态,比如网络个人主体隐私权遭到侵犯、网络机构主体的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网络环境受到污染等等。
二、我国网络生态危机的表现形式
(一)网上维护稳定难度加大
稳定仍然是各级地方政府最为重视的问题。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网络舆论事件频繁发生,网上维护稳定难度加大。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老百姓有很多怨言。在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在大背景下,网络言论空前活跃,国内国际的重大重要事件、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满和矛盾,动不动就会成为互联网上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给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当舆论达到一定热度的时候,就会升级成为现实中的行动,老百姓就会走上街头,示威、游行,甚至打砸抢烧,变成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事件数不胜数,2008年的瓮安事件,2009的湖北石首事件,2011年的广东乌坎事件,还有近年来接连在厦门、大连、宁波、昆明、广东茂名、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等地发生的因环保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网上舆论变成网下行动的典型案例。
(二)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确实很便利,网民足不出户便可以网络购物、网上娱乐、网上交费等等,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感。无论是注册邮箱、微博、博客以及登录许多网站的时候,现在基本都需要输入实名信息,包括你的姓名、性别、籍贯、职业、联系电话、单位及家庭住址甚至你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等。而网民的这些个人信息目前面临非法采集、非法传播、非法利用的危险。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正式开始。当然,网络实名制是我国加强网络管控的必要举措,是我国网络法治化的必经之路,也必将推动网络空间管理和网络诚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意味着我们每个网民的隐私信息、上网通讯记录、交易记录等等都会存储在网络运营企业或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器中,一旦管理失范,就面临被非法采集、出售、滥用和泄露的危险。
(三)网络违法犯罪剧增
据赛门铁克诺顿公司发布的2015诺顿安全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每秒就有18位成人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平均每位受害者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197美元。中国估计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90亿元。据公安部门统计,现实社会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于网络空间,而且网络犯罪花样翻新,层次不穷,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快速性以及匿名性,目前呈现出这样的趋势:传统领域违法犯罪与网络犯罪日益融合,如网络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网络非法传销、网络贩毒等犯罪活动逐年上升。
(四)网络安全面临挑战
有人说,网络是天使也是魔鬼。它是一台发动机,可以帮助个人致富,助推企业壮大,促进国家繁荣;但同时又是一个摧毁者,一不留神就会造成巨大损失。[2]2016年3月1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发布《中国互联网站发展状况及其安全报告(2016)》。该报告显示,作为互联网的主要入口,中国网站安全形势最为严峻。尤其是党政机关、科研院所、重要部门行业网站以及商业公司仍然是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2015年被植入后门的中国网站数量为75028个,较2014年增长86.7%,其中政府网站为3514个,较2014年增长130%。[3]另外,我国个人的网络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比如手机病毒、账号被盗等等。目前网络黑客、病毒的数量增长和技术研发速度,远远超过了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五)网络文化渗透加剧
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以其信息优势,成为互联网上的流行文化,并对其他地区和民族的文化产生覆盖和销蚀作用。目前,英语文化已借助互联网这种新型传播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新的文化霸权。据统计,英语在全球互联网信息文本的使用率为54.9%,居第一位;占第二位的是俄语,比例为6.1%;第三位是德语,为5.3%。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信息殖民”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命脉,以巩固西方强势文化的地位。而我国在信息网络产生、传播及其影响力方面,缺乏主动权和话语权。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道德相对主义肆意传播,迷信信息、恐怖信息、黄色信息泛滥,网上恶搞成风,相当一部分网民价值观扭曲。
三、我国网络生态危机的治理原则
(一)整体利益至上原则
整体利益,指上网络空间的整体利益,每个网络主体(个人主体、机构主体)参与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购物、发言、管理等等)都不得损害其他网络主体的利益,同时个人利益都要服从于网络空间的整体利益。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在网络空间每个网络主体都在亨受平等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自身维护网络和谐生态环境的义务。也就是任何一个网络主体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享受者、使用者,也是生产者、提供者。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二)诚信原则
诚信,乃立身之本。诚信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网络空间也需要诚信来支撑。正如习总书记所言,谁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充满欺诈、流言、暴力和谩骂的网络社会。只有把诚信作为基本遵循,才能不断推动网络空间的健康、和谐发展。因此,作为网络管理部门,要大力引导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文明传播;作为每一个中国网民,在网络空间要诚信做人,诚信说话,诚信做事。每个网络主体都要维护网络空间的诚信秩序,形成合理的网络伦理规范。
(三)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一词发端于西方,来源于英文的informed consent,翻译成中文就是指在被告知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说基于说明的同意。所以“知情同意”有两部分组成,一是知情,二是同意,二者不可分割。知情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知情是前提;同意是结果,也就是当事人在掌握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表示出的一种意见。举例说明,网络运营商经常因某种所谓正当理由搜集、使用甚至出售网民个人信息。在其收集、使用网民的个人信息之前,首先要让网民知情,是谁在搜集、使用,有没有相应的报酬,信息使用的方式、渠道怎么样等等这些信息,网民都要充分了解。在此前提下,如果网民表示同意,相关主体可以合法使用;否则,就要放弃使用,这也是保护网络主体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最有效的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网络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网络泄密等负面问题频频发生,从而冲淡人们对网络最初的热情甚至产生恐惧感。这当然给相关政府部门也带来了管理的难度,有的甚至采取极端的措施,比如关闭网络、封锁IP等等,这些做法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网络不仅是我们当代人的网络,更是我们后代的网络。我们应该为子孙后代负责,为他们创造晴朗美丽的网络空间。我们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着眼于网络的长远发展,坚持依法治网与道德建设并重,谋求网络自由与良好秩序的协调一致,网络安全和发展同步推进。
四、我国网络生态危机治理的对策路径
(一)打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1. 加快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步伐。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停止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脚步。国务院于1994 年 2 月18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网络法律文件,由此开启了我国网络空间立法的序幕。[4]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相继出台、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网络空间法治化体系。比如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了网络诽谤等网络行为罪与罚的标尺,统一了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标准。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规定,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虽然如此,但与网络的高速发展相比,网络立法总体质量还不算高,仍然存在大多数相关法律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部分网络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急需要完善网络空间立法,增强网络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网络治理的法律体系框架。
2. 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力度。网络空间监管是系统工程,包括网络运营监管、网络传播内容监管以及网络安全监管等等。目前存在“九龙治水”的问题,监管部门多,分工不够明确,职能存在交叉,导致监管力度不强,未形成合力。针对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习总书记提出,应“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5]为此,应加强相关部门合作与沟通,建立权责更加清晰、联系更加密切的统筹协作机制,探索从机构设置、联席会议等方面解决相关部门思想难统一、行动难统一等问题,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为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提供坚强保障。
3. 加大网络软、硬件投入力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网络生态治理需要有利器,一是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瓶颈。中国的平均网速仅有3.7Mbps,远远落后西方发达国家,世界排名第71位。只有实现了高速宽带和无线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网络应用才可能得到普及和发展。二是抢占软件技术制高点。网络生态危机治理依靠可靠的技术屏障,正如习总书记所讲“要有自己过硬的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技术、有害信息自动过滤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反病毒防火墙技术等等。
(二)培养网络主体的伦理素养
网络伦理是指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习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强调:“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因此,构建和谐的网络生态,必须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培养网络主体的伦理素养。
1. 加强网络道德宣传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意识。强化宣传教育是提高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网络管理者可以动员整个社会的宣传教育资源,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意识。一是将网络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开设网络伦理课程,将网络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从娃娃抓起,使每个网民从小培养起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和较高的道德水平。二是将网络道德教育与社会宣传相结合。通过街道、社区、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微信等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宣传优秀的网络文化,宣扬优秀的网络道德模范,使网络伦理道德意识深入人心,培养每个网络使用者争做“中国好网民”。三是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上网”、“文明办网”等活动,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网民、网络服务商、网站经营者等网络主体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对网络不良行为和非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加强对举报处理结果的公开与反馈,形成完善的舆论监督机制。
2. 推动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网络机构主体的行为。培育良好网络生态,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机构主体发挥关键作用。他们传播的信息是否健康、他们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等等,都需要网络机构主体自觉遵守网络行业自律公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培养起依法、诚信、文明的职业操守,形成规范、有序的网络经营和服务环境。早在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但目前全国只有2000多家互联网企业签约,签约网站数量比较少而且履行效果一般。2012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又发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公约规定,要坚决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传播,目前百度、搜狗等12家企业已经签约,执行效果拭目以待。
3. 强化网民道德自律,自觉约束个人的网络行为。享受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每个网民的权利;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是每个网民的责任和义务。这就需要每个网民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一是树立网络责任的理念。理念对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树立正确的网络责任理念,将网民的道德约束内化为自觉的行动,比如主动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浏览、不传播不良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文明上网,诚信用网。二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个人的信息安全,网民要学习网络安全常识,掌握网络安全防护技能,了解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参考文献:
[1]阿尔温·托夫勒,海蒂·托夫勒.创造一个崭新的文明[M].上海:
三联书店,1996:31.
[2]李景卫.天使?魔鬼?——各国互联网管理管窥[EB/OL].中国
电子政务网,(2012-04-14 )[2016-09-12].http://www.e-gov.org.
cn/egov/web/article_ detail.php?id=24969.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站发展状况及其安全报
告(2016)[R/OL].新华网,(2016-03-18) [2016-09-12].http://
news.xinhuanet.com/info/2016-03/18/c_135200752_3.htm.
[4]程琳.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J].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的说明[DB/OL].新华网,(2013-11-16)[2016-09-12].http://
news.xinhuanet.com/mrdx/2013-11/16/c_132892939.htm.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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