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期待可能性

摘 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人的主观方面的理论,这理论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理论历来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很多学者对于将该理论引入我国刑法学界始终抱有极大的热情。本文将试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出发,结合案例,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一个分析,从而得出该理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癖马案”;引入;道德
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从“癖马案”谈起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1897年法院的“癖马案”为该理论的提出创造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查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在此我们不妨先看一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论基础,然后再来评议一下此案件。
2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论基础
即相对意志自由。实际上涉及古典刑法中的问题,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第一种观点,刑事古典式绝对自由意志论主张人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支配。第二种观点,新派刑法学认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认为人的意志受到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一切行为都是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存在因果规律。第三种观点,保持中立即相对意志自由论。认为人的意志一方面受到素质,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不是完全被动的,选择不同的行为。
对这三种哲学观点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期待可能性的认识。与之相对应的,假如一个人完全没有收到外界的影响,就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了不守法就构成犯罪。如果人的意志完全受到限制,完全失去选择的可能性,这时候选择违法则应当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如果人的意志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但具有一定的自由,则可以有限度的选择合法或者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违法则减轻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实质上是基于第三种相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
3 分析案例
首先谈一下上述讲到的“癖马案”。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麦耶尔赞同这种观点,行为人在案件当时的情况下,个人意志受到一些重要因素的影响,如人迫于生计不得已而犯罪,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还是政治、社会问题。
举一个我国70年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女,骑车几十公里回家,为了防止自行车没气,便随身携带打气筒。不料路遇歹徒抢劫,情急之下拿打气筒把歹徒砸晕,于是骑车继续走。此时已天黑,女子害怕想等天亮走,于是到旁边的一个村庄亮灯的屋子求宿。该屋内有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少女。但不巧的是,这就是歹徒的家。后来,歹徒询问了母亲该女子睡觉的位置,想要趁其晚上睡着后下手。李某在房间听到了两人的对话,趁着少女熟睡和少女换了位置。结果歹徒把自己的亲妹妹杀死了。这个案例就应当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因为当时除了这么做并没有其它选择和办法。孤身一人处在陌生的环境里,总不能明知道自己要被杀死而躺在那里等死吗?
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别的种类的案例,并不都像上述两个一样很好做出评判。如甲乙两个人,遇到海难,同时抓住一块木板,但该木板只能承受一个人。那么,他们两个人都有同样的三种选择:第一,放弃木板,牺牲自己;第二,不放弃木板,也不争夺,等死;第三,牺牲别人保全自己。前两种都是合法的且较为高尚的行为,而最后一种则是故意杀人的违法责任,并且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根据相对意志自由,在人的生命遭到危险时,意志受到强制,那么推开别人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是否还有第四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代社会不应当鼓励他人牺牲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这在道德上的负担太重。
4 结语
期待可能性理论固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有价值,但是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过多的引用则相当于鼓励不道德的行为方式,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极端特殊的案件毕竟是少数的,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去处理这一小部分案件,例如,引进英美法的合情合理的辩护方法以及情有可原的辩护方法,这样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也不必在道德上陷入两难境地。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来看,我国不宜引入该理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武汉大学法学院
[2]王溪土《论期待可能性在中国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
[3]杨春洗 杨敦先 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4]陈兴良《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5]张明楷《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性梳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法学研究》
[6]李立众 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中外法学》1999年第一期
[7]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8]佟文宇《试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利弊及其适用范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孙燕姿(1993-),女,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13级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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