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档案的归属范畴

    成杏丽

    一、当前我国农民工档案建设现状

    随着我国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社会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度也在不断增强,全国许多地区纷纷为农民工建立了个人档案。建立农民工档案,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和推动劳动力的输出,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劳动技能,为城市管理和服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对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民工档案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首先,农民工档案的建设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尽管我国各地的农民工档案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相对2.26亿的农民工总数来说,这个比例还是太小,并且大多是一些省会、直辖市等大城市开展了农民工档案的建设工作,而一些中小城市很少开展或几乎没有涉及。其次,农民工档案建立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目前各地农民工档案建设各自为政,内容各异。有的只是为农民工建立了健康档案,有的建立了社保档案,有的建立了务工档案。建立的农民工档案存在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格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三,死档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比较强,外加他们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建立的农民工档案,由于没有“档随人走”,而搁置成为无头档案。

    二、农民工档案和农民档案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民生档案的一种,我国农民档案形成较早,发展也相对完善。农民档案是指与农民利益相关的各种档案的集合,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宅基地、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劳动力转移、劳务输出、培训、农村换届选举、计划生育、失地农民档案等等。农民档案大多是以行政村或者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收集,由村委会保管,每年动态增加,但一般不会转移保管场所。

    农民工档案则是以个人为单位建立的,包括农民工身份资历、社会关系、联络方式、特长和求职意愿、学习培训情况、工作经历、信用记录、健康状况、计生状况等全面反映农民工个人情况的信息集合。农民工档案一般随农民工务工地点的变动而转移。通过农民档案和农民工档案所涵盖的内容可以看出,农民档案内容全面系统,它既包括有土地农民的相关信息、失地但仍在原行政村生活的农民信息,也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即农民工的档案信息。因此,农民工档案可以看作是农民档案的一种,农民档案包括农民工档案。

    既然农民档案包含农民工档案,那么我们可以以行政村为基础,在建立农民档案的同时建立农民工档案,一举两得。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建立农民工档案工作模式可以推广,因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本村村民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所填报的农民工档案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真实可靠。在盖有村委会、乡镇政府、劳动培训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下,农民工档案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定依据。农民工可以据此凭证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以行政村这一基层单位收集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以宣传普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在农民工依据个人档案取得受益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黑龙江省已经在这方面探出了新路子,为830万农民工建立了档案。他们的办法是在村里设联络员,了解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乡镇一级设服务站、搜集各村情况,县里建档案资源库和计算机平台,向省里汇总并实行联网。档案一式三份,农民工自己带一份,村里、乡里各存一份,基本上实现了“进城有人接、务工有人管、求助有人帮、异乡也温暖”的跟踪服务。这一做法,不仅方便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也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的管理工作。

    三、农民工档案是否属于人事档案范畴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等情况,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我国的干部、职工、学生都有人事档案。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以农民工个体为单位建立的,反映农民工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等情况的档案是否属于人事档案,对此档案界还没有探讨。

    1、目前农民工档案的来源有行政村、用工单位、劳务培训中心、农民工协会、农民工管理办公室等各个组织机构。尽管农民工档案形成的来源不一,但都是有组织系统的建立农民工档案。

    2、从内容方面来看,农民工档案是个人经历、信用品德、业务特长、工作状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一个人本来面貌的客观反映;是经过有关组织部门审核或签字盖章、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

    3、从形式特征来看,农民工档案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法组成的个人材料。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农民工档案符合人事档案的基本特征,尽管目前农民工档案还不够统一规范,但仍可将其划入人事档案范畴。因此,人事档案管理中先进的制度体系和管理经验都可以为农民工档案建设与管理提供借鉴。

    四、完善农民工档案管理的措施

    1、各地应该尽快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系统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农民工档案工作制度的建立,档案部门应配合各辖区政府机构做好农民工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当前,应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档案局、县劳动局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民工档案工作领导组,并把农民工建档工作纳入乡、镇、村目标管理体系,县档案局负责全乡农民工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县劳动局人才市场负责全县农民工档案资源的信息整合,建立信息平台与组织工作,并与(地)市级农民工网络信息平台联网,(地)市级的农民工信息资源整合后与省级农民工信息平台联网,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档案管理网络,为全面做好农民工建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这样便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系统。农民工档案信息系统应该对各个地区的农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如按区域划分、在区域下再按工种分类等;同时应以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登陆口。当然这个信息系统应该随时进行动态维护更新,以反映最新的农民工信息。农民工档案信息系统平台一旦形成,便可以解决目前农民工档案建设中存在的内容标准不规范、死档等诸多问题。

    2、档案部门应该立足本职工作,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档案建设工作。

    一方面,档案部门应制定农民工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并协助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农民工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档案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档案界应该加大对农民工这一社会边缘群体的关注,通过更深入的农民工档案理论研究推动农民工档案的立法建设,从而促进和完善农民工档案建设。

    参考文献:

    1、张丹:《建立农民工档案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2、熊若愚、董结琴:《中国农民工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国情国力》,第119期。

    3、程晋萍:《建立农民工档案构建和谐社会》,《山西档案》,2007年第6期。

    4、陈宁、张树生、段小川:《农民工维权之路任重道远成都市建筑农民工工作生活状况调查档案》,《建筑时报》,2007年9月13日第008版。

    5、魏娜、管铃:《农民健康档案大多成死档》,《长江日报》,2007年8月23日第006版。

    6、李缨、刘君:《农民工档案规范化管理初探》,《中国档案报》,2008年2月11日第003版。

    7、朱桂玲、曹泰峰:《试论农民工档案的建设问题》,《兰台世界》,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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