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探析
杜倩
摘要:当前,我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而社会组织作为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参与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如何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社会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传承 作用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我们的“中国梦”,而中国梦的实现离不開文化软实力的支持。可是随着社会与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政府和市场会存在“双失灵”的现象,无法承担起文化传承的全部内容,而社会组织恰好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缺陷,并且随之不断地发展壮大,也必将会成为推动民俗文化发展一支重要力量。“它将发挥着‘调和剂和‘补充剂的作用,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 宁夏回族文化传承
1.1宁夏回族文化内容及具体表现
宁夏历史悠久,民族多融。“回族文化是千百年来回族人民秉承人类文化发展中兼容并蓄、和而不同的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共同熏陶和滋养下,创造出来的具有稳定形态的优秀精神成果,是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宁夏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比如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宁夏山花儿。二是,表演艺术。比如回族器乐、舞龙舞狮、踏脚、皮影等。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比如回族服饰,回族婚俗,社火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比如回族医药,祭河神,同心莲花山青苗水会等。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比如回族剪纸、刺绣、枸杞传统栽培技术、手工地毯制作技术等。
1.2民族文化传承重要性
2006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3]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化、观念趋同化的大背景下民族文化逐渐走向衰弱,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着巨大的冲击,处于弱势甚至濒临消亡的境地。很多民间技艺、少数民族语言甚至传统文化濒临灭绝,所以有效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新形势下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及时抢救和保护民俗文化遗产,保存民俗文化技艺,继承文化精髓,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4]
2 宁夏回族文化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文化传承后继乏人,传承渠道不畅
传承人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与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全球一体化和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民族文化被忽视和日益边缘化。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逐渐老去,许多老艺人也已经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同时,文化传承的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缺乏政府的引导与管理,一些文化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没有足够的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逐渐对文化传承失去信心,转而做其他行业来谋生;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于本民族的文化不感兴趣,更不愿去学习、继承。
2.2传承资金、技术贫乏,观念落后
民族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传承保护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支持。而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还有所欠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还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支持文化建设。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但目前资金主要向一些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倾斜,并且资金的审批手续较复杂,审批层次过多,使得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得不到资金的及时支持而延期保护。保护活动资金来源单一,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企业都是逐利的,对于文化传承这种高投入、回报期长的产业很少参与其中;再或者企业过度消费民族文化,缺乏正确的规划和合理利用。许多民族贫困地区注重经济发展而轻视文化建设,人民文化素质低下,对于文化的交流与传承造成很大阻碍。
2.3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政府过度干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到利益驱动目光短浅,只注重经济建设而忽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大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被盲目地开发和复制,丧失了原有的历史底蕴。虽然收获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规划和有效保护的措施,只会造成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流失、变异。“而有些地方政府借助自己的权势,越俎代庖,用行政体制取代原先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这种不正当的介入不但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也会影响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严重挫伤民间艺人的传承积极性。”[5]
2.4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只有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而《文化保护法》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很少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造成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依据、没有科学的界定、也未能列入文化保护法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所以,亟待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出台来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进行。
3 社会组织在民族文化传承中发挥的作用
民间文化组织与民间文化原本具有天然的联系,加上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以当地文化组织参与保护当地的文化,“这种地缘优势与具有亲和力的人际关系,加上亲切的地方语言,使它不仅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也会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当地民众的响应和配合。”[6]
3.1加强宣传,整合非遗资源,沟通政府与普通群众
社会组织可以和当地文化部门和非遗传承人共同为民族非遗制作宣传片以及项目展板、创建相关文化艺术网站、编纂民俗文化相关书籍、鼓励和支持运用各种媒体对民俗文化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组织民俗技艺培训班,发展民俗手工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学校可以增设民族非遗兴趣课,系统科学地学习民族文化,高校应多注重民族文化的科研与创新,从学术高度上来为文化传承提供理论指导。宁夏就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了回族文化的专业兴趣课,还有配套的课外兴趣读物,校内也会组织一些回族兴趣活动,比如剪纸、歌舞等等。在这样的氛围之中,孩子在收获了快乐的同时也更容易对回族文化有了更深的理解。
社会组织的地缘优势可以更好地整合非遗资源,一方面可以对于文化传承中所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等跟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传达普通群众的意愿,以及发挥对一些文化产业的监督与指导作用。
3.2社会组织可以为文化传承提供资金,技术的支持
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参与人数众多,可以为民族偏远地区提供活动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的帮扶;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桥梁,帮助传承活动争取更多政府的政策、资金的支持;社会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可以用所学专业的知识、前瞻的眼光和持续的探索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指导与建议,为政府分担很多专业领域的工作。民族特色旅游项目体验,传统手工艺的展示,民俗活动的参与等形式来合理引导可持续文化产业,发挥社会组织监督指导作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他们通过各地的分会,组织当地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对宁夏回族非物質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编纂了一系列专业文化丛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3.3社会组织可以制定专业规划和准则,监督政府行为
社会组织根据当地发展的现状,结合自身的科学文化知识,制定出一个切合实际,考虑全面,具有灵活性,既有重点也不偏颇,并且可以长计划与短安排相结合的专业规划和行为准则,这个规划和准则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之后再加以推广。同时,社会组织可以为可持续文化企业和一些群众自发组织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谋求更好地发展。
实地走访,亲身感受,收集信息,汇总整合之后社会组织及时跟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时刻监督政府行为是否有偏差,并将自己的建议或意见提交给政府,从而更好地传承与弘扬非遗文化。
3.4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制化建设
很多民族偏远地区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是欠缺。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组织就可以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扶。社会组织可以和政府司法机关一块进行下乡普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增设法律服务点,在发展民族非遗的过程中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比如中国法律协会就可以为民族非遗提供法律援助,在某些专业法律领域可以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为其依据,而上文中也说到,我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中仍然存在很多空白。所以,社会组织有义务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敦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出台。
最后,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认知还比较模糊,理解与支持度偏低,社会组织参与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很长的发展之路要走。所以还需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在以后不远的将来,社会组织一定能够凭借其优势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 李永忠.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2] 敏贤麟.回族文化概要[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0
[3]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Z].国发[2005]42号.2005- 12- 22.
[4]霍斯科.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民俗文化传承研究——以宁波市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5.
[5] 禤红葵.论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D].吉林大学,2008.
[6] 鲁道夫科恩.艺术与视知觉——视觉艺术心理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摘要:当前,我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而社会组织作为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参与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如何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社会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传承 作用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我们的“中国梦”,而中国梦的实现离不開文化软实力的支持。可是随着社会与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政府和市场会存在“双失灵”的现象,无法承担起文化传承的全部内容,而社会组织恰好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缺陷,并且随之不断地发展壮大,也必将会成为推动民俗文化发展一支重要力量。“它将发挥着‘调和剂和‘补充剂的作用,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 宁夏回族文化传承
1.1宁夏回族文化内容及具体表现
宁夏历史悠久,民族多融。“回族文化是千百年来回族人民秉承人类文化发展中兼容并蓄、和而不同的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共同熏陶和滋养下,创造出来的具有稳定形态的优秀精神成果,是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宁夏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比如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宁夏山花儿。二是,表演艺术。比如回族器乐、舞龙舞狮、踏脚、皮影等。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比如回族服饰,回族婚俗,社火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比如回族医药,祭河神,同心莲花山青苗水会等。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比如回族剪纸、刺绣、枸杞传统栽培技术、手工地毯制作技术等。
1.2民族文化传承重要性
2006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3]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化、观念趋同化的大背景下民族文化逐渐走向衰弱,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着巨大的冲击,处于弱势甚至濒临消亡的境地。很多民间技艺、少数民族语言甚至传统文化濒临灭绝,所以有效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新形势下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及时抢救和保护民俗文化遗产,保存民俗文化技艺,继承文化精髓,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4]
2 宁夏回族文化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文化传承后继乏人,传承渠道不畅
传承人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与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全球一体化和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民族文化被忽视和日益边缘化。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逐渐老去,许多老艺人也已经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同时,文化传承的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缺乏政府的引导与管理,一些文化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没有足够的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逐渐对文化传承失去信心,转而做其他行业来谋生;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于本民族的文化不感兴趣,更不愿去学习、继承。
2.2传承资金、技术贫乏,观念落后
民族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传承保护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支持。而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还有所欠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还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支持文化建设。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但目前资金主要向一些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倾斜,并且资金的审批手续较复杂,审批层次过多,使得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得不到资金的及时支持而延期保护。保护活动资金来源单一,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企业都是逐利的,对于文化传承这种高投入、回报期长的产业很少参与其中;再或者企业过度消费民族文化,缺乏正确的规划和合理利用。许多民族贫困地区注重经济发展而轻视文化建设,人民文化素质低下,对于文化的交流与传承造成很大阻碍。
2.3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政府过度干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到利益驱动目光短浅,只注重经济建设而忽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大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被盲目地开发和复制,丧失了原有的历史底蕴。虽然收获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规划和有效保护的措施,只会造成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流失、变异。“而有些地方政府借助自己的权势,越俎代庖,用行政体制取代原先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这种不正当的介入不但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也会影响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严重挫伤民间艺人的传承积极性。”[5]
2.4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只有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而《文化保护法》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很少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造成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依据、没有科学的界定、也未能列入文化保护法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所以,亟待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出台来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进行。
3 社会组织在民族文化传承中发挥的作用
民间文化组织与民间文化原本具有天然的联系,加上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以当地文化组织参与保护当地的文化,“这种地缘优势与具有亲和力的人际关系,加上亲切的地方语言,使它不仅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也会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当地民众的响应和配合。”[6]
3.1加强宣传,整合非遗资源,沟通政府与普通群众
社会组织可以和当地文化部门和非遗传承人共同为民族非遗制作宣传片以及项目展板、创建相关文化艺术网站、编纂民俗文化相关书籍、鼓励和支持运用各种媒体对民俗文化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组织民俗技艺培训班,发展民俗手工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学校可以增设民族非遗兴趣课,系统科学地学习民族文化,高校应多注重民族文化的科研与创新,从学术高度上来为文化传承提供理论指导。宁夏就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了回族文化的专业兴趣课,还有配套的课外兴趣读物,校内也会组织一些回族兴趣活动,比如剪纸、歌舞等等。在这样的氛围之中,孩子在收获了快乐的同时也更容易对回族文化有了更深的理解。
社会组织的地缘优势可以更好地整合非遗资源,一方面可以对于文化传承中所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等跟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传达普通群众的意愿,以及发挥对一些文化产业的监督与指导作用。
3.2社会组织可以为文化传承提供资金,技术的支持
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参与人数众多,可以为民族偏远地区提供活动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的帮扶;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桥梁,帮助传承活动争取更多政府的政策、资金的支持;社会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可以用所学专业的知识、前瞻的眼光和持续的探索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指导与建议,为政府分担很多专业领域的工作。民族特色旅游项目体验,传统手工艺的展示,民俗活动的参与等形式来合理引导可持续文化产业,发挥社会组织监督指导作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他们通过各地的分会,组织当地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对宁夏回族非物質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编纂了一系列专业文化丛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3.3社会组织可以制定专业规划和准则,监督政府行为
社会组织根据当地发展的现状,结合自身的科学文化知识,制定出一个切合实际,考虑全面,具有灵活性,既有重点也不偏颇,并且可以长计划与短安排相结合的专业规划和行为准则,这个规划和准则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之后再加以推广。同时,社会组织可以为可持续文化企业和一些群众自发组织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谋求更好地发展。
实地走访,亲身感受,收集信息,汇总整合之后社会组织及时跟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时刻监督政府行为是否有偏差,并将自己的建议或意见提交给政府,从而更好地传承与弘扬非遗文化。
3.4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制化建设
很多民族偏远地区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是欠缺。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组织就可以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扶。社会组织可以和政府司法机关一块进行下乡普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增设法律服务点,在发展民族非遗的过程中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比如中国法律协会就可以为民族非遗提供法律援助,在某些专业法律领域可以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为其依据,而上文中也说到,我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中仍然存在很多空白。所以,社会组织有义务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敦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出台。
最后,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认知还比较模糊,理解与支持度偏低,社会组织参与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很长的发展之路要走。所以还需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在以后不远的将来,社会组织一定能够凭借其优势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 李永忠.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2] 敏贤麟.回族文化概要[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0
[3]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Z].国发[2005]42号.2005- 12- 22.
[4]霍斯科.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民俗文化传承研究——以宁波市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5.
[5] 禤红葵.论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D].吉林大学,2008.
[6] 鲁道夫科恩.艺术与视知觉——视觉艺术心理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