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学的“德”、“刑”二柄思想

    荣虎只

    [摘 要]以道家思想为基本内核的黄老学积极参与政治治理,以顺守天道为核心,主张治国用“德”、“刑”二柄。 “德”为万物成长的内在基础,决定着万物的盛衰,是从天道到人道的延伸,表现为国家治理的德政基调;“刑”类似于法,是规劝和引导民众并在必要的时候施以惩戒。“德”“刑”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尊卑、主辅关系,而是阴阳四时自然之道的人间延伸。

    [关键词]黄老学;德;刑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志码]A

    黄老学作为以道家思想为基本内核、广汲儒墨名法诸家之善的政治哲学,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有着重大影响,从汉朝开始的“杂用百家”的统治艺术,其核心就是儒道相依。司马迁在《史记》中这样描述黄老学,“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史记?太史公自序》)。此处,“道家”即黄老学。黄老学关于政治治理的核心思想是“德”、“刑”二柄相互为用,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有序。

    一、黄老学中的“德”

    黄老学中的“德”涵义丰富,大到天下治理、国家运行,小到修身养性、举止进退,凡是希望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就都是“德”的表现。

    “德”的形上意义是从属于“道”的,是讲其对万物生成的内在主宰作用,“道”与“德”是相即不离的、一体的。《老子》中这样叙述,“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老子?五十一章》),将“德”看做万物成长的内在基础,对万物起着根本性的规定作用,它蓄养、滋养万物,为万物提供了条件和活力。[1]可见“德”对万物的重要作用,所以治理国家想要取得好的结果,遵守“德”是必需的。良好的行为就是“德”,作为域中一大的人,以正直心对待万物的态度正是人的品德的集中体现。《管子》描述了“道”与“徳”的深刻内涵,“虚而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管子?心术上》)。这显然是沿袭了老子“德”的内涵,突出了“德”类似于“道”的根本性地位。这一规定是连接形上形下的。人们效法“道”的时候,自然表现出的对待万物的友善态度即为“德”,从而德政的施行也就是可能的了。《管┳?心术上》又说:“德者,道之舍也,物得以生。”万物之所以能生成,是因为得于“道”,而万民的生养也需要君主的德政,这样德政的施行也就是必然的了。

    黄老学综合吸收前期各家思想尤其“采儒墨之善”,沿袭了“德”最初之德行、品德的含义。“德”从最初的个人伦理品性扩展到社会治理的规则,春秋时期更注重对于统治者治理天下的意义。“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德,好是懿德。”(《诗经?大雅?烝民》)它凸显了“德”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由此也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理念。这在很多文献中都有体现,如“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尚书?大禹谟》)等。由于儒家更加宣扬救世情怀,自然严格地继承了这一传统。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之考察。

    其一,“德”首先是要求君主必须依“德”之才能来维系国家,期望他们能有高尚的德行来表率万民。如“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老子?五十四章》),是说君主的德行应如同赤子般纯真无邪。“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善用人者,为之下。是为不争之德。”(《老子?六十八章》)这对君主治理国家的德行是更高的要求,不武、不怒、不予、能为之下的不争之德才配统治天下。《黄帝四经》更以主体性的自我意识来表达,“唯余一人德乃配天,乃立王、三公,立国置君、三卿”(《黄帝四经?十大经?立命》)。可见,德政是由君主实行的,万民有“德”的前提是君主有“德”,“夫为人君者,萌德于人也”、“道德出于君”、“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莅民,而不言智能聪明”(《管子?君臣上》)。倘若君主肆意妄为不依德,就会“德侵则君危”(《管子?君臣下》),危害自己,丧失国家,成为亡国之君。

    其实,黄老学提倡“德”,期盼君主能有高尚的德行,无非是要为君主的统治确立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认为他们能配天地、法自然,是自然大“道”的人间实践者,以对万民起表率作用,从而德政才有其可能性。这些对“德”的描述显然只有君主才适合,这当然是与治民联系在一起的。

    其二,“德”要求为政以德,即实行德政,亲民、爱民、惠民、教民。“爱民无私曰德”(《管子?九变》),“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得,天下亲之,曰德”(《管子?正》),“德者,爱勉之也”(《黄帝四经?经法?君正》),“吾畏天、爱地、亲民,立无命,执虚信。吾爱民而民不亡,吾爱地而地不荒,吾受民命于天爱民而民不死,吾位不失。吾苟能亲亲而兴贤,吾不遗亦至矣”(《黄帝四经?十大经?立命》)。黄老学把“德”解释为爱护和勉励人民,虽然看上去与儒家提倡的孝悌、忠信、爱敬的德政相近,但他们显然并不是同意儒家积极有为的做法,而是出于顺守大“道”的考虑,自然而然会得到这样的结果;德政的目的虽与儒家归宿相近,但出发点却是原生的效法天地自然的思想,这更是从天地人一体的高度出发的。《老子?二十五章》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实行德政不是人的刻意有为,而是效法天地自然的“无为”。

    其三,“德者,得也。谓其所得以然也”(《管┳?心术上》)。君主有良好德行并能施行德政,从而使人民各有所得,君主自己也能得民众亲附,可谓皆有所得。这是遵“道”行“德”的必然结果,所以能“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一年从其俗,则知民则。二年用其德,则民力。三年无赋敛,则民有得。六年民畏敬,则知刑罚。七年而可以正,则胜强敌”(《黄帝四经?经法?君正》)。二年“用德”,从而三年“民有得”,此后君主便能“发号令”、取得民众的畏敬,使民众和君主都有所得。[2]据《史记》记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於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史记?鲁周公世家》)历史证明周公的预测是正确的,可见对于国家治理,儒道两家虽目的相似但出发点和做法是截然不同的,结果也差别很大。正如《史记》所说,“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而黄老学则能“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史记?太史公自序》)。由此可见儒道为政分歧的内在差别。

    要取得社会稳定、百姓安居、天下太平的治世理想,实行德政是必需的,但君主首先要具有良好的德行。黄老学的“德”始终是与民众相联系的,君主有德的实质是有德于人民,实行德政的核心是利民惠民,民有所得才是“德”的最好体现。

    二、黄老学中的“刑”

    虽然“德”是治理国家的良好方法,可是现实证明仅有“德”是绝对不够的,因此必须同时运用“刑”来处置坏的行为,“德”、“刑”二柄相互联系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

    据《说文解字》解释,法即刑。《尔雅?训诂》曰:“刑,法也。”可见在我国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刑”就是法,“刑”的成文表现就是法。[3]“刑”如同“德”一样,要作为政治治理的工具必须取得合法性,这来自于同“德”一样的天道的超越性根据。“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相当,环视其秧。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黄帝四经?十大经?姓争》)动乱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德”之外的手段来使之有秩序。这样,刑罚也取得了与“德”同样的合理性。“德”、“刑”关系仿佛日月相望,是自然天道的人间体现。 “刑”对于社会的作用非常重要,“治国使众莫若法,禁淫止暴莫若刑……故百官之事,按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管子?明法解》)。不用“刑”就会生奸伪、起灾祸,不能治国使众、禁淫止暴,必然要走向亡国破家。“刑”的大致内容是法律、惩罚、杀戮、规劝等,是劝善惩恶、除暴安良的社会治理工具。“地之所德则善,天之所刑则恶。”(《黄帝四经?十大经?观》)国家的刑罚是对于天道所厌恶的事物进行杀伐,因而“刑”也是“道”的延伸。“春夏为德,秋冬为刑。”(《黄帝四经?十大经?观》)“德”是因天之生而养生,“刑”是因天之杀而罚死,“德”与“刑”是社会治理为确立权威性和至上性而对自然规律的模拟和延伸。

    社会治理中诛杀一些人、禁止某些行为,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刑罚存在的意义不是仅仅在于阻止恶行。人们对恶行的憎恶使得社会别无选择,而只能对之处以刑罚。在黄老学中,违“道”者必诛之才能使得社会走向良好的状态,所以“不以人戮,必有天刑”(《黄帝四经?经法?论约》),“以刑正者,罪杀不赦也。”(《黄帝四经?经法?君正》)可见人之所不赦,不是因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如此,而是因为“天杀”。

    三、黄老学中的“德”、“刑”关系

    黄老学认为,实现社会稳定,要“德”、“刑”并用,先“德”后“刑”是顺应自然的,符合“天之大德曰生”,这是有利于万物生养的。[2]“德”“刑”与阴阳伸缩、四时更替相联系,“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四时而定,不爽不忒,常有法式,天地之理也;一立一废,一生一杀,四时代正,终而复始,人事之理也”(《黄帝四经?经法?论约》)。黄老学将“德”“刑”与阴阳、四时相联系,显然是把政治看做对自然的效法和延伸,是以阴阳、四时的自然之道为内在根据的。“德”与“刑”的关系就是顺守阴阳合于四时而显现于社会治理的延伸的自然联系。“是故赢阴布德,重阳长,昼气开民功者,所以食之也;宿阳修刑,童阴长,夜气闭地绳者,所以继之也。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黄帝四经?十大经?观》)“德”主生养,故对应于阳气盛的春夏;“刑”主死杀伐,故对应于阴气重的秋冬。这种因循、效法四时特征的人事是古代典型的行为方式。“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黄帝四经?十大经?姓争》)宇宙大化的运行是有规律的,最大的规律就是自然,阴阳四时是跟人们息息相关的,所以“德”“刑”效法之也是合法的。“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管┳?四时》)

    总之,“德”、 “刑”是黄老学政治思想的核心范畴,对两者关系的准确把握则是国家统治的最大艺术。黄老学主张遵守天道,效法自然,正视社会现实,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宣扬德政的时候不丢掉刑罚的现实考虑,这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中江.道家形而上学[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171.

    [2]徐文武.论《黄帝帛书》的刑德思想[J].河南社会科学,2005(4):59.

    [3]高春花.荀子礼学思想及其现代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