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深化简政放权研究
夏文强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行,一边是经济实力的上升、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一边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展现和经济增长速率的下滑。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的健康运行,必须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发挥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继续深化实施简政放权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有效举措,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的良性增长。
【关键词】简政放权;改革;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7-0071-02
引言:2017年1月4日开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一次聚焦简政放权,传递出本届政府自成立以来一再重申的不断深入简政放权改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的强劲信号。而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又向外界重申了政府推动实施简政放权的决心。简政放权不仅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趋势使然,也是适应政治文化在悄然变化中的题中之义。
一、何谓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政治共同体(准确地说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主动改革,这既是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并以此应对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顾名思义,简政放权是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下放行政权力。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区分“简政”和“放权”这两个词汇中所蕴含的不同内容。
首先,简政是说政府掌握了大量的资源,严重束缚了市场活力。改革的目的就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政府职能、放活市场。简政不是简单的一简了之,政府还要切实做好市场监管。由于官僚机构的庞大和政治权力的强大,在我国存在着行政审批程序繁、杂、难的现状。繁是指行政审批程序在不同层级的政府及不同的行政部门之间呈现出多样性;杂是指行政审批程序呈现出复杂性,以至于普通民众难以识别,结果在办理行政审批程序的过程中不仅受办事员的奚落,而且还走了不少冤枉路,花了不少冤枉钱,耽误了许多的时间;难是指办理行政审批程序的难度非常大,这通常是指各个部门之间不仅互相推诿扯皮,职权不清晰,还表现为官员将自己手中的行政审批权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老百姓只能感叹办事难,却也别无他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一定要做好明确各层级政府、各行政部门的职权,做到明确职守不仅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而且能够免除办事员的辛苦。
其次,我们应该清楚简政放权这一改革举措在实施过程中真正会遇到巨大阻力的地方是放权。因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改革,一旦为社会民众所习惯,就意味着改革的成功,这一改革必然不会耗时太多。而实施放权就没有那么容易了,这牵涉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放权是指下放权力,也就是权力的转移。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权力自上而下的转移,从上级政府转移到下级政府,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但放权绝不是简单的权力的转移,因为放权的过程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重塑,也是对政治文化的重塑。放权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二是指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到政府不该管的或者政府管不如交给市场去配置效果更好的社会事务要交给市场去管。这样一来既能提高行政效率,也能降低行政成本,还能增强市场活力。
二、如何实施简政放权
首先,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主体来说,权力要真放。所谓权力乃是一种共同体赋予团体或个人的支配人和物的强力。这种强力如同一头猛兽,它不仅会伤害到掌握权力的人,而且更会对被它支配的人造成奴役。因此,我们应当认为权力本身是恶的,理应对它施加必要的约束,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适当的减弱政治权力主体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并防止他们从中攫取更多的改革开放的红利,不断地调试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规律之间的平衡。简政放权的权力主体是指,从下级政府层面来说是指上级政府,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是指中央政府,从社会层面来说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即政府。这些权力主体要勇于同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作斗争,摆脱权力的束缚。作为政治权力主体中的个体应该时刻以人民的办事员的身份自居,而不是以人民的保护神的身份自居,要充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护航者。对于他们来说,因手中握有巨大的政治权力,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取各种社会资源,这很明显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因而,他们在既得利益面前必然不会乖乖地交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我们要靠有良知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对权力主体进行劝诫和说教,让他们认识到简政放权的大战略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一定要做到真正的简政放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外力的影响对权力主体施加必要的压力,强迫他们放弃手中的权力,形成法律基础下的共治局面,同广大人民一起共享改革红利。
其次,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要勇于承担责任。在特殊的政治文化影响下,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体形式。可以说,中国的上下级政府之间有着很强的依附关系,特别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拥有非常大的控制力,而下级政府要绝对地服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绝对地服从中央政府。因此,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在经常性服从的惯性下会出现畏首畏尾的情况。这通常表现为,他们虽然从上级政府那里接手了一些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一来不知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反而耽误了很多服务社会的機会。二来他们凡事还像以前一样都要向上级政府进行请示,事事看上级政府的指示行动,而不能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社会现状进行合理的施政。如此一来,简政放权的方针就成了一纸空文。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一定要做好接手的思想准备,将以前一些由中央政府做但没有地方政府来做效果更好的社会事务承担起来,将一些由政府做不如交给市场去合理配置的社会事务交给社会去做。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要处理好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的关系。此外,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他们虽然是简政放权的对象,但不是简单地接过权力的法杖,而且权力的转移也不是靠行政命令能办到的。如果地方政府拥有和中央政府同样的权力,这肯定不利于释放被束缚的市场活力。因此,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他们只是接手了能够在促进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有益作用的权力。而且由于他们更为经常性的直接接触社会群体和具体的经济事务,由他们行使这部分权力,可能发挥出更好的效用呢!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实施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权力的主体与客体会时有交叉,有的权力主体同时也是权力的客体,因此他们应同时担负起这两者的双重责任。总之,对于简政放权的权力客体来说,既要勇于承担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又要做到不能迷失在改革的浪潮中。
再次,简政放权的实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持续进行。中央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近几年,中央虽然已经不再像以往一样反复提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再搞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了。事实上,我国的政府转型一直在进行中,从传统的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也是国际潮流。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弱化政府的管控功能,转而强化政府的服务社会的功能。简政放权正是为了强化政府的服務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简政放权的目的之一是减少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必要的干预和直接干预。不仅如此,政府还要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凡属于政府职责内的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等领域的发展,政府必须切实的履行职责。凡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内的经济事务就交由市场自发的调节。目的之二是提升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中国存在着政府强于市场和社会的客观事实。在经济发展活动中政府过多地进行宏观调控,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从长远来说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如今这一现状正逐步得到改善。将政府和社会做比较更能体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现实了。由于这一社会现状和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有很大关系,所以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实施简政放权的大战略则为改变这一现状迈出了重要一步。社会的强大关系到普通民众在政治参与中的个体体验。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感比较强,那么这个国家在稳定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能增加公民的幸福指数。
最后,实施简政放权一定要和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简政放权的大战略不能只是某一届政府的政治福利,等换了一届政府就被弃之不用。它是利国利民的良善的治国方略,应该持续推进下去。因此,我们应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将简政放权过程中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固定下来。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法律的形式将之确定下来。好的法律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理性,政府班子会换,普通民众也在变化,然则好的政策还在以法律的形式服务于社会。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在不断深入人心,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实施简政放权,使得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而能够用法律制约权力为恶。加强法制建设和简政放权二者之间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终实现一个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
三、结论
简政放权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远不止字面意义上的那么简单。它的实施牵涉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方面面。它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简政放权归根结底是为了使整个社会发展的更好,使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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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