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代的政治文化建设
文化概念纷杂不一,大多隐含将文化视为一种既存状态的倾向,包括政治文化这一概念也一样。赵轶峰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引用了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Gabriel Abraham Almond)对政治文化的定义,阿氏将政治文化看做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感情,并认为这种政治文化是在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下的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这样的概念强调政治文化作为一个既存事实的存在,强调文化自然形成以及传承的特点,容易让人们忽视政治文化形成中主动建设的一面。相应地,在文化以及政治文化的研究中,人们比较重视政治文化的表现及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而对政治文化的形成,特别是对政治文化形成中人们作为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建设关注不够。下文拟从明代政治文化建设的两个例子出发,描述和讨论明代政治文化中的“建设”现象,以期学界对政治文化研究的这一方面有更多的关注。
一、朝廷祭祀之礼:政治文化建设、权力与合法性
国家礼仪是政治文化的重要部分。朱元璋开国定制,同时开启了明朝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建设时期之一。《明史》记载,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 1
对于礼仪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太祖了然于胸:“古者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礼制,以定贵贱,明等威。”2
洪武朝设计的国家礼仪涉及范围广,而且几经修改,以求完善。以国家祭祀之礼为例,郊祭天地,庙祭祖宗,社稷祭土地和谷神。明朝建国之前,朱元璋指定儒士文臣,以《周礼》为参照,对相关的礼仪进行设计,洪武初年礼成。朱元璋即位之后践行。但是按照《周礼》设计的这些朝廷祭礼并不得朱元璋之心。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要求对相关礼仪进行改制,郊祀、庙祭和社稷之礼均得到修订和完善。比如郊礼在明初是天地分开祭祀,在洪武十年的改制中,天地改成同祭,祭祀的时间也改在春天举行,而朝廷又新建大祀殿,作为郊礼举行的地点。洪武十年定制后的国家祭祀之礼成为明朝各代传承实践的礼仪。学者认为洪武初年的郊、庙、社稷之礼,对于《周礼》多有继承,而洪武十年的改制,则充分体现出朱元璋个人对礼仪的看法,贯彻了朱元璋尚本重质,礼文从简,垂宪后代的朝廷礼仪设计的原则。3显然,在包括祭祀之礼在内的洪武礼制的设计中,朱元璋及其统治集团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使得明初政治文化的建设具有了独特的风格。
洪武礼仪的设计,一直为后代帝王所维持和实践,直到嘉靖朝对以上礼仪进行重要的改变。 在著名的大礼议之后,嘉靖皇帝对郊、庙、社稷祭祀之礼,历代帝王庙,孔庙、三皇祭祀之礼等均进行了改革。以郊祀之礼为例,嘉靖朝改变了洪武十年定制的天地合祀,而仍采取天地分祀,即在南郊设圜丘祭天,是为天坛;在北郊设方丘祭地,是为地坛。配合这一天地祭祀礼仪的改变,嘉靖朝对郊祀配位进行调整,并依据《周礼》,恢复明堂之制。4《明史》提到嘉靖皇帝“自排廷议,定《大礼》,遂以制作礼乐自任”。5在嘉靖朝以祭祀为主的国家礼仪的改革过程中,嘉靖皇帝充分利用皇帝的权威,积极主动,使得这一时期确定的国家礼仪深深打上嘉靖皇帝个人的烙印,即这一系列的国家礼仪的改革,其根本目的都在为嘉靖皇帝重新建立帝系服务,为这位由小宗入继大统的皇帝获得合法性服务。与洪武礼仪的设计和修订一样,这是比较典型的政治文化建设的例子。
在帝制时期,因为权力的集中,在最高权力主持或者支持下的政治文化建设,效果最为明显。这在上述洪武和嘉靖礼仪的建设中均有体现。但特别是从嘉靖礼仪改革的情况看,政治权力仍需要特定机制的配合才能建设具有影响力的政治文化。《明史·夏言传》称,世宗认为郊祀“以天地合祀非礼,欲分建二郊,并日月而四。大学士张孚敬不敢决,帝卜之太祖亦不吉,议且寝”。1嘉靖皇帝在这里几乎要放弃自己政治文化建设的梦想。原因有二:其一,他的礼仪建设仍需要大臣起码是表面上的支持,如此才能以朝廷名义进行这种礼仪改革,从而不被理解为以一己私利而改制;其二,礼仪建设需要传统性,比如祖宗的赞同,比如符合儒家传统,这样才能为新建的礼仪注入基于传统的合法性而获得权威。2最后嘉靖皇帝成功进行了国家礼仪的修订,仍以以上两个方面为主要依托,他努力寻求群臣的支持,而且后人也清楚地看到“世宗一系列礼制改革以复归古礼、追继太祖的形式出现,祭祀改制都是依据《周礼》和洪武初制。”3
换言之,在帝制时期的政治文化建设中,皇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特定时期的政治文化甚至明显带上君主个人的喜好以及个人的目的。但是,这样的政治文化建设,仍与政治权力的直接落实不同。文化,比如上述国家礼仪本身的传统和特征,为参与文化建设的大臣提供了挑战皇权的理由和机制,使得皇权与皇权主导下的政治文化建设之间出现比如儒家传统的力量、祖宗制度的力量、统治集团统一意见的力量的牵制,使得政治文化建设的过程出现更多考量,更多调和,也使政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产生更多细节、出现更多曲折。
二、司法官员的形象:明代中后期的政治文化建设
再举一个例子。明代万历年间刊刻的《新民公案》,全名《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是这一时期刊刻的50多种公案小说之一。其中集中塑造了司法官员郭公郭青螺的形象。4《新民公案》中的郭公足智多谋,博闻强记。断案中,察言观色,推理缜密。因此奇难之案,每至每解。郭公断案遇到困难,多得神助。公案小说中,水蛙、乌鸦等动物传递信息,观音娘娘、城隍等提供线索,帮助郭公解决疑难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是,郭公是一个爱憎分明的法官。他对好人弱者充满同情,努力保护,温和体贴慈悲,如同父母;对于案件中的罪犯恶徒则揶揄怒骂,屡用重刑,甚至当即处决,嫉恶如仇。
《新民公案》明确说明郭公就是官员郭子章。郭子章,字相奎,号青螺,江西泰和县人。隆庆五年(1571年)进士。从《新民公案》收录的序言看,该书编辑成书之时,郭子章还在朝廷为官。从郭子章《明大司马郭公遗书》收录的文字以及该书卷首收录的郭子章的年谱来看,在郭子章37年的仕宦生涯中,作为专门司法官员的时间大约是3年多,即隆庆五年三月进士及第,六月选福建建宁府推官,万历三年(1575年)六月,迁官南京工部虞衡清吏司主事。虽然在推官任上,郭子章勤勉努力,不屈从上官,坚持己见,为民做主,但是无论是郭子章自己,还是其同僚,均没有明确表示他对法律有专长,对刑名断狱有兴趣。总之,现实生活中的郭子章并不是一个有名的司法官员。《新民公案》中的郭公与现实中的郭子章关系不深,与同一时期刊布的公案小说中作为主人公出现得到赞颂的司法官员似乎更具渊源,后者多具有上述郭公的特征。1可见,郭公这样的司法官员的形象是创造出来的。这是明代政治文化建设的另一个例子。《新民公案》由商业的出版机构刊刻发行,通过商业的途径流通,其中有关司法官员的形象也就逐渐流转而影响到阅读者,成为大众法律文化,影响阅读者对国家司法机构的看法,以及民众的政治心理。
《新民公案》没有明确的作者具名,但是从该书的序言作者和刊刻者来看,担任这一政治文化建设的群体正是周启荣(Kai-wing Chow)所说的“士商阶层”。周启荣认为,士商阶层,即明代中后期繁盛一时的商业出版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雇用的未能进入官场的知识群体,是明代中后期社会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借助商业出版以及书籍这些具有公众性的渠道,建立了自己的领域,表达不同于朝廷和官方的“公论”,并保证了这些“公论”在所有识字的群体中产生影响。他们本身居于政治权力之外,或者说他们的权威并不建立在他们的政治地位之上,但是通过出版和在文字中建立的权威,他们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建设,并且通过政治文化建设影响明代的政治生活。2比如他们对于科举考试中八股文写作的影响,3深刻影响到明代后期士人对儒家经典和仕途、官场的理解和态度。帝制时期,在绝对权力之外,可能一直有其他的政治文化建设力量存在,但是明代中后期这一知识群体拥有的资源可能更为突出。
明代中后期的士商群体是否曾经开辟公共领域,建设公论,他们的政治建设到底具有多大影响?这些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从这一例子也可以看到帝制时期的政治文化建设,并不可能只来源于朝廷。政治文化建设可能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不同的阶层依据不同的资源,可能形成和建设具有自己阶层特色的政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更为有趣的问题可能是:不同社会阶层在建设、维持、调整和改变自己的政治文化时,如何与其他阶层的政治文化在概念和内容上进行互动?回到司法官员形象的问题,我们要问的就是,这些公案小说中的司法官员形象与国家想要表达的官员形象,有怎样的差距?与明代司法官员们自己刊刻的判牍集中传达的司法官员形象又有怎样的关联?另一方面,以上公案小说中司法官员的形象是否对现实中的司法官员产生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的追究不仅可以让我们看到政治文化形成中的动态性,也可以看到政治文化研究中的生动性。
在政治文化的研究中,廓清研究对象,选定合适的研究角度,落实研究方法至关重要。从政治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待一种政治文化现象,可以把这一文化现象看做是一个人群和集体主动设计出来的成果或者产品,这样可以就这一文化现象本身是什么,设计和建设的人群是谁,设计和建设的过程,期间的影响因素,以及这一政治文化现象产生的效果等不同方面进行具体研究,可以使得政治文化的研究更为落实,得到更好的把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治文化内容丰富,本文对明代政治文化建设的强调,并不等于忽视文化作为自然累积和作为既有存在这些方面的特征。此外,与明代政治文化建设相关的话题也当然远远超过上述的举例说明。
[作者吴艳红(1971年—),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浙江,杭州,310028]
[收稿日期:2013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