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货币监管对策研究
陈婷秀 陈晓昕
【摘? 要】论文主要对数字货币原理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对建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阐明其中存在的身份重叠风险,如果无法解决该风险,将会导致资金端、资产端、中介机构出现职能不明确的情况。如果政府采取强管制监管政策,其并没有办法将平台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所以自律监管就成为最佳监管方式。建立自律型监管模式离不开中介平台的支持,其必须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规则,并对规则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principle and risks of digital currency,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establishing a digital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 and clarifies the risk of identity overlap. If this risk cannot be solved, it will lead to unclear functions of capital side, asset side and intermediaries. If the government adopts stro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policy, it cannot control the platform risk at a low level, so self-regulation becomes the best supervision method.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regulation mode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upport of intermediary platforms, which must formulate perfect industry rules and effectively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les.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数字货币监管
【Keywords】digital currency; financial regulation; digital currency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F822?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6-0124-02
1 引言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强监管政策,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强监管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数字货币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风险,且市场需求表现出持续增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加强监管,不仅会导致数字货币出现供需矛盾,还可能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突出影响,数字货币将会通过多种渠道躲避监管,数字货币供需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且国际数字货币获得了良好发展,JP摩根推出了数字货币满足客户业务需求,提升了业务结算效率;Facebook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推出Libra;比特币在部分国家可以自由流通,这意味着世界各国已经加大数字货币的投入力度,我国必须要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进度。数字货币市场持续发展,其并不会受到政府抑制而逐渐消失,我国政府必须要对数字货币监管政策进行调整。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就是其具有投资价值,而投资价值主要通过交易场所来体现,由于当前社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数字货币体系,导致其缺乏基础设施与金融工具的支持,使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掌控着数字货币的绝对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区块链的存在为交易平台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会导致数字货币面临大量风险。所以必须要将交易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内,将监管政策传递给数字货币从业者与持有者,从而发挥出风险管控的作用。
2 数字货币的监管需求及意义
2.1 货币演进的逻辑必然
传统货币经历了金属货币、纸质货币的发展过程,其目前已经朝向数字货币进行发展。根据学者们研究结果来看,货币载体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直接关联,随着数字经济持续发展,数字货币的出现具有必要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诞生本身就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从而解决物品交易存在的不便问题。世界各国的货币发展过程存在一定相似度,其也是经济、技术发展至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为推动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该小组将会对数字货币发行、使用环境、法律监管等进行详细研究,并确认数字货币发行后对当前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数字货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央行的指导下,苏州相城区成为我国首个应用数字货币的地区,这意味着我国已经迈开了数字货币全面普及的第一步。世界各国已经加强了数字货币的发展,各国央行对数字货币应用风险进行研究,为接下来全面普及数字货币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现金消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如匿名支付所产生的责任是否由主权者负责。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一种新型货币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此前货币存在的问题,而新货币的发行与使用需要得到人们的信任,这是信用货币的基础,不同货币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它们之间同样具有一定的联系。结合货币发展来看,人们对货币的信任完成了从金属货币向纸质货币的转移,其实际上是从贵重金属的价值信任转变为中央机构的信任。所以随着货币的持续发展,信任内容也随之变化。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货币的出现具有必然性,这就使货币载体、信用载体也会出现数字化特征。数字货币的发展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为数字货币发展提供支持。
2.2 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
金融科技持续发展为数字货币奠定了技术基础。随着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为数字货币发展提供了信息化、网络化的支持,这就为数字货币的发行与应用提供了环境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分布式账本技术规范发展,数字货币的发展环境已经得到满足,人们可以通过技术追踪并记录数字货币,这就为数字货币的监管提供支持,使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保证国民金融秩序不会受到影响,并加大打击金融违规行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实践检验的方式发现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推动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由此可以发现,金融科技与数字货币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但二者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Andy Haldance认为金融科技持续发展,尤其是创新金融服务的出现,会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大量工作压力,导致市场中出现无法预测的风险,甚至有可能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必须要根据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对监管机制进行优化。
2.3 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为数字货币的应用提供了环境支持,使数字货币能够在更多支付场景中得到使用。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了“比特币”这一概念,比特币于2009年正式诞生,比特币是基于一种特殊算法的虚拟货币,其并不是由各国央行发行,而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得到密码学保障的虚拟货币。随着比特币取得成功,大量虚拟货币出现在人们视野中,但这也将虚拟货币的弊端暴露了出来,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方并不是各国央行,导致虚拟货币存在公信力不足、价值波动大、应用范围狭窄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已经得到了一定发展,且逼迫各国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为数字货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解决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国政府开始研究数字货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迫切性,再加上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发展,这些都为数字货币的发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监管也开始进行自我优化,将大量新技术运用于金融监管,使其逐步满足数字经济的监管需求。
2.4 数字货币的监管对策建议
一是出台数字货币法律法规,为数字货币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并为数字货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可以充分参考欧美、日本等国建立的金融监管货币,对其进行一定调整后与数字货币结合在一起,将其落实到我国数字货币监管体系中,确保其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注册审批的方式对数字货币设置较高的门槛,为满足相关标准的企业、机构发放营业牌照。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确保相关业务能够顺利进行。对于没有取得营业牌照擅自开展数字货币业务的机构或个体,必须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并将该项权力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暂时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风险的数字货币产品、服务,必须要暂停该项产品、服务,并通过实验等方式确认其存在的价值与风险,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后再将其投入市场汇总。二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数字货币服务平台必须要定期将自身财务情况向外界披露,且平台所有参与方都被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内,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学者们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还未将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且加强了虚拟货币的管控,但仍然有虚拟货币在民间流通。我国可以充分参考欧美、日本等国建立的金融监管货币,交易平台需要定期向社会披露自身财务情况与重大项目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交易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控制在较低水平。如果企业或个人并没有从监管部门获得审批、营业执照,那么其不允许为消费者提供数字货币服务。如果机构或个体存在违反当前法律规定的情况,执法机构必须要根据法律对违法人员、组织进行惩罚。相关部门同样需要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教育水平,提升他们的金融风险意识。三是建立数字货币交易监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将所有数字交易平台纳入自身监管范围内,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平台各项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还可以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自身监管能力,使自身能够对数字交易平台发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将相关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还可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数字货币风险出现时,可以及时介入并管控风险,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来看,我国已经加强了金融监管科研投入,这些可以为建立数字货币监管体系提供技术支持与发展经验。
【参考文献】
【1】刘少军.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義分配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3):165-179+209.
【2】宋亚琼.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与监管模式[J].学术交流,2016(7):14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