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高洪

    摘要:近年來,中国企业在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同时,国际合同纠纷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也随之增加。此类纠纷由于数量较多、处理难度较大,因而严重分散了涉案单位和项目人员的工作精力,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为帮助企业规避此类风险,并处理好此类纠纷,本文特结合厄瓜多尔厄中公路项目案件,对海外施工分包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可行的意见供大家借鉴参考。

    关键词:厄瓜多尔;施工分包合同;索赔;项目部;分包商

    一、项目工程概况

    厄瓜多尔中部公路项目群包括4条公路标段和1个立交桥抬升标段,合同总额107,647,913.8美元,2017年1月30日签订1号补充合同后,合同总额变为115,553,478.56美元。资金来源85%为中国银行贷款,业主提供15%自有资金,业主为厄瓜多尔公路和公共工程部(MTOP)。

    二、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分析

    项目部与分包商CARVALLO于2014年签订6标及7标T3段施工分包合同,施工结束后,分包商以前期现场停工、工程款未及时支付为由,向项目部提出设备窝工、工程款利息、投资利润损失等索赔。索赔金额高达216.44万美元,合1517.81万人民币。

    通过长期与分包商谈判协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项目部根据分包商提出索赔的相关事宜,对前期造成停工原因的往来函件、双方签署的合同、会议纪要、支付申请中施工日志、分包商结算单、财务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如下分析研究:

    1.关于7标设备窝工索赔

    (1)分包商沥青配合比未满足要求及环境问题未满足监理指令。分包商前期现场停工,是因为其沥青配合比未满足要求和环境问题未满足监理指令,监理曾多次发函要求整改,并提交沥青配合比相关实验参数资料。

    根据合同条款“工程暂停:当监理发现有不符合设计或者分包合同技术条款的情况,将暂停工作,直至乙方按照监理指示实施。”和“因前文提到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暂停不允许给予乙方工期延长、额外支付或补偿”,项目部不予赔付。

    (2)签署的会议纪要。2019年4月2日双方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条款“乙方承诺不对甲方前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相关问题进行任何索赔和仲裁”。

    (3)项目部要求启动现场施工的指令。2016年7月26日和2016年8月29日项目部曾多次发函要求分包商立即启动现场施工。

    (4)索赔时点与分包商债权债务情况。

    7标:截止2016年10月份即分包商设备窝工索赔时点,我方并未欠分包商工程款,反而是分包商欠我方材料预付款。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待监理业主审批通过10个工作日以后,项目部才对分包商办理结算,但考虑到分包商资金实力比较弱,为了最大限度地给予分包商资金支持和帮助,项目部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没有延后。与此同时,项目部除工程款的正常结算支付外,一直支付分包商材料预付款。

    (5)分包商的7标拌合站并非为建设7标道路而建设,提出拌合站的设备窝工索赔不符合事实依据,且分包商在7标道路停工期间,拌合站等设备在6标正常施工。

    (6)根据施工日志统计,停工期间分包商7标现场实际的设备配置,远远低于其提出索赔的数量。

    (7)经咨询律师,我方与分包商签署的施工分包合同和会议纪要对我方是很好的保护。

    但在交通部对项目部的支付申请的施工日志中,有对项目部不利的相关内容记录,如“交通部官员表示已经给中水电支付了之前未支付的35% 的预付款,因此没有理由继续停工。根据以上内容,现要求重新进行大量沥青修补、少量沥青修补以及裂缝修补工作。”和“业主坚持认为应该复工,因为交通部向承包商已经支付了所有的预付款。该指令是按照主合同的7.04条的倒数第二段发出的。该合同指出:在预付款没有完全偿清之前,不能因为交通部没有支付计量单而停工”。

    根据对业主的支付申请施工日志可以查证,前期项目部停工,很大原因也是因业主拖欠项目部相关款项,即便上述所有分析和依据都基于事实,但最终仲裁中可能仍会对项目部产生不利影响。

    2.关于6标、7标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原因,分包商向项目部提出的利息、投资利润损失索赔

    (1)2019年4月2日双方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规定“乙方承诺不对甲方前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相关问题进行任何索赔和仲裁”。

    (2)7标:项目部欠付分包商工程款为根据会议纪要扣留的3万美元工程款,和完工清算中尚未给分包商办理结算的工程款0.32万美元,合计3.32万美元。由于分包商一直没来项目部进行完工清算,所以部分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一直没落实,根据分包商测算我方应支付金额为7.76万美元。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待监理业主审批通过10个工作日以后,项目部才对分包商办理结算,但考虑到分包商资金实力比较弱,为了最大限度地给予分包商资金支持和帮助,项目部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没有延后。与此同时,项目部除工程款的正常结算支付外,一直支付分包商材料预付款。

    6标:根据项目部测算我方扣除分包商欠项目部的6.70万的材料预付款后,项目部还应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只有0.12万美元。由于分包商一直没来项目部进行完工清算,所以部分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一直没落实,根据分包商测算我方应支付金额为1.37万美元。与此同时,我方还一直支付分包商材料预付款。

    7标和6标分包商的工程量清算,我方多次发函至分包商,要求分包商到项目部办公室一起检查核实,以便进行工程量的完工清算,但分包商一直未予落实。

    (3)2018年3月28日双方签署的7号路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提前支付乙方2018年1月份8万美元的工程结算款,以便乙方偿还因项目工程施工的银行欠款及支付工人工资。其余工程款待MTOP全额支付甲方2018年1月的工程款后,甲方再给乙方办理结算、支付。”根据该补充合同,2018年1月份工程款我方支付并未滞后。

    (4)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署的6号路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当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完成San Carlos-La Joya-Abdón Calderón道路对MTOP的最终验收和最终清算之后,甲方将向乙方进行最终清算,包括调差款及工程量的清算,并最终支付”。根据该补充合同,6标剩余工程款我方支付并没有滞后。

    (5)从我方与分包商签署的合同文件和会议纪要落实的情况看,我方并无违约,而是分包商违背合同条款,向我方提出没有支撑依据的索赔,因此合同文件和会议纪要对我方比较有利。

    但后期经咨询律师得知,签署的会议纪要当时如果双方将其予以公证的话,后期万一产生合同纠纷,双方进入仲裁后,则合同文件和会议纪要相关条款则更有说服力,对我方更为有利。因此合同文件、会议纪要、保函及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资料,必须在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以备不时之需。

    三、项目部意见和应对措施

    1.关于7标设备窝工索赔

    由于各条路都存在类似窝工情况,为避免其他分包商效仿索赔,在调解阶段对分包商设备窝工索赔不予赔付。

    2.关于6标、7标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引起的利息、利润索赔

    针对工程量的结算支付,待双方工程师一起清算后,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清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结算条款支付。

    关于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引起的利息、利润索赔不予赔付。

    3.律師团队的选择

    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进入仲裁程序后,则主要由项目部配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当地律师水平参差不齐,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如果聘请的律师团队合同纠纷处理能力比较强,则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就会事半功倍;相反,如果律师团队合同纠纷处理能力比较弱,则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就会事与愿违,因此律师团队的选择也至关重要。

    4.最终仲裁可能造成的结果分析

    如果进入最终仲裁,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分析,最终仲裁结果双方都不能预知,因此不到万不得已,双方都不想进入仲裁程序。根据目前签署的合同条款,调差款清算,需要待业主对项目部清算以后,项目部才能对分包商进行清算。但为了积极解决该分包合同纠纷,降低项目部经济损失,项目部经上级单位同意,若分包商放弃索赔,并终止施工分包合同,则项目部愿意做出适当让步——将工程量清算和调差清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分包商。目前双方仍在僵持斡旋。

    项目部经咨询律师得知,如果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分包商最终提起仲裁,目前的依据证明材料在仲裁中对项目部比较有利,但前期项目停工很大原因也是因业主拖欠项目部相关款项造成的,同时因为分包商是当地大型家族企业,不排除届时可能会掺杂一定的政治及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项目部需要进一步搜集、整理、细化、分析相关依据和文件资料,聘请当地信用较好、实力较强的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处理该分包合同纠纷索赔案件。

    结束语

    通过总结、分析项目所发生合同纠纷案件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使管理者增长法律和商务实务知识,提升综合素质。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尤其应结合日常生产经营管控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促进项目不断补齐管理短板,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从而避免或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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