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密尔的伤害原则

    关键词 伤害原则 直接影响 利益

    作者简介:征国忠,扬州市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B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79

    1859年,密尔出版了《论自由》一书。在书中密尔论证了个人自由,当然个人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密尔提出了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予以限制,即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之所以能使用权力以反其意志而又是正当的,唯一的正当目的是阻止其对他人的伤害。一个人的行为若没有伤害他人,就应该拥有绝对的自由。只有当个人行为伤害到他人时,干涉才能算是正当,而在仅仅涉及其本人的领域,个人具有绝对的主权去做他想做的一切,而不必担心由社会所强加的惩罚。这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又被学者们称之为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

    按照密尔的论证,人类行为可以分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涉己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而对于涉他行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在于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伤害。针对密尔的论证,存在着是否可能区分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和伤害概念模糊不清等责任。密尔在涉己和涉他区分的基础上,指出了涉他行为是指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但密尔的伤害含义并不清晰,引发诸多争论。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密尔提出伤害原则的目的指出伤害原则意在划分群己权界;其次,辨析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指出密尔的涉他行为是指对他人有直接的影响、现实的伤害的行为,社会的好恶和个人的情感的冒犯不是密尔所指的伤害;再次,文章通过论证指出密尔的伤害主要是指对他人应当作为权利的利益的伤害,这种利益并不完全是现实法律和现存社会习俗所认可,否则密尔划分群己权界的目的就要落空。一、伤害原则的目的是区分群己权界

    密尔在《论自由》中致力于划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界限,提出了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即自由原则,由于密尔用“伤害”来界定社会干涉个人权利的界限,因此,密尔的自由原则也称为伤害原则。密尔说,对于文明群体的任何成员,之所以能够对其施用权力以反其意志却又不失正当,唯一的正当目的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密尔为何要论证个人自由或社会自由?因为在平等民主的时代背景下,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已经不是专制时期的政治权威,而是大众平等民主的社会权威,不是在政治权威和人民政治自由划定界限,而是要在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密尔担忧,社会平等民主和代表公共舆论道德的权威将不可避免出现,这会把一致性的言论和行动的强加在个人的头上。密尔认为社会多数的暴虐不仅借助于公共权威,而且借助社会本身,它透入生活细节,奴役到灵魂本身,个人少有逃避的办法。也就是说,在大众民主时下,个人自由受到双重威胁,一是法律的惩罚,二是社会舆论强加于个人的惩罚。个人自由的真谛是将个体从极端的多数主义中解脱出来,确立个人主权、充分发展人的个性。而这就需要一个清晰的边界区分群己权界。二、伤害原则建立在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区分之上

    一个人的行为在仅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他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其最高主权者。社会没有理由对只关己身的行为进行干涉,因为这种行为只影响行为者自身的利益,与他人无关。关于对他人的有害的行为,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可能承受社会认为需要的惩罚。密尔的伤害原则诉诸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区分,纯粹涉己行为是个人自由的充分条件 。密尔的伤害原则建立在这种区分之上。有人认为,社会和个人的关系是有机体,社会中的个人并不是孤立的原子,社会也不是原子式的个人的简单组合。任何人都不能独立的存在。个体和社会并不能完全区分,所有的个人行为都对他人具有影响,区分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是不現实的,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不存在清晰的界限。密尔承认,个人并不是孤立的存在,一个人若做了伤害自己的事,其祸害会殃及自己之外的亲人及他人。但密尔并不认为影响或殃及就是伤害。伤害是一种直接的现实的,是现实社会可验证的,而不是间接推论的。区分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所谓影响是指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间接影响主要指受影响者的主观感受,最多是一种冒犯。密尔认为纯粹的厌恶感受和个人情感等不能认为是伤害。因此,当一个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仅仅是他人或社会对此行为的好恶,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涉己行为,因为其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间接影响是指这种影响取决于并且完全取决于主观感知状况。

    如果以社会好恶、他人情感的主观感受来干涉个人行为,社会中的个人就会丧失个性及创造性,屈从于社会习俗。个人就会丧失自由,而个人自由不仅是个人幸福的重要部分,也是社会进步的必备条件。在划定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界限后,社会就不可以再以任何借口对纯粹的涉己行为进行干涉,即使是为了行为人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好处,都不能成为社会干涉的理由。如果个人伤害自我,那社会是无权干涉的。对于伤害到了自身的行为,密尔认为虽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利害仅仅关系自身,而不会影响到与他人交往的人,则他遭受的最大麻烦,必须限于众人的饥评以及随之而来的不便为止。三、伤害原则的具体内涵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由的不受干涉,要看是否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只有实际伤害、直接影响才能提供社会干涉的理由。然而很多人对密尔的伤害原则感到困惑,因为密尔并没给出伤害的具体内涵。“伤害”成为理解密尔的伤害原则的关键。

    影响他人不同于伤害他人。如果将伤害等同于影响,将无法区别伤害行为和一般行为,那么密尔的伤害原则自然无法成立。密尔显然不同意将影响等同于伤害。密尔实际上将伤害与影响别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这种影响是一种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学者将密尔的伤害界定为对他人利益的侵犯。那么密尔笔下的利益是指什么?很显然,密尔并不认为,如果一个人有了某种利益,他就自动地有了相应的权利而得到社会的保护。一个人的利益具有很多类型,并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只要受到直接的影响都叫伤害。伤害原则并不包含一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所有情况,因为现实世界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应该被保护。我们知道,一个人的利益可能包括违法获得的利益、合法受保护的利益,还包括不违法但目前还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要理解密尔的伤害原则必须界定好密尔要保护的利益含义。

    有学者将密尔的伤害原则中的利益界定为对现实中的认定的权利侵犯,并不完全准确。因为现行社会中的权利必然是现行法律和社会习俗所界定的产物。密尔的应当作为权利的利益与社会公认的规范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密尔的利益完全要靠当前的社会法律或习俗道德的认可,其伤害原则就没有社会普遍性,其自由实质上不能免受当前社会习俗的认可,那么密尔所宣称的个人自由免于社会干涉的目的就要落空。

    当密尔提到伤害他人利益时,其有特定的内涵。格雷就认为密尔的利益应当是对人类至关重要的利益,安全、自主这些关键性利益应当视为权利。总体来讲,密尔所指的利益具有特定的内涵,即实质上应当作为权利的正当利益,具体而言,这些应当作为权利的正当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自主等内容,而这些具体内容的内涵又受正义观影响。因此,应当视作权利的正当利益并不能完全免受社会习俗和道德的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伤害并非社会干涉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在决定是否对特定行为进行干涉时,还需衡量干涉是否长久地促进人类的幸福与进步。密尔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对社会或他人的伤害只是偶然的或者建设性的,那么一点点的不便利,是社会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四、结语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除了精神失常和未成年人外,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直接伤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主等应当作为权利的利益,他就是自由的,不应受社会权威的干涉,纯粹他人情感或社会的好恶并不能成为社会权威干涉的正当理由,社会干涉包括了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等,伤害必须是直接的,实质的,其构成社会干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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