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探讨
张育勤
內容摘要:为回应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对理论研究的新要求,本文梳理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文献,回顾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认为电信犯罪组织结构网络化、跨地区化与犯罪行为专业化、高技术化、欺骗性与“非接触性”是这类犯罪突出特点。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困难在于:司法体制障碍,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构建难度大,电信、银行部门缺乏同司法机关的深度配合。近期此类犯罪还将蔓延,受害者向内地省份延伸,单案案值不断扩大,涉及国家还会增加。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是建立立体联动的犯罪预防体系,相关各方应加强跨地区警务合作共同打击,加强对银行、电信部门的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的防范宣传。
关键词:中国;东盟;电信诈骗
一、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提出
电信诈骗犯罪俗称为“台湾式诈骗”,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起源于台湾地区,指利用电话、电视、无线电、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数据通讯方式,以境外作案人单独作案的单向形式或与境内犯罪势力勾结的双向形式进行诈骗。由于台湾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和台湾民众的防骗能力的提高,电信诈骗犯罪于 2003年首先传入福建地区,并逐渐蔓延至全国其他省份。在此期间,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多在大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设立诈骗窝点,以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作为行骗对象。而大陆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尚处于逐步认识的过程中,且在相关法律规范上存在空白,电信诈骗团伙得以在大陆地区恣意妄为。电信诈骗犯罪犯罪波及人数、国家地区甚多,破坏多国经济市场秩序。2011年后,大陆加强了与东盟成员国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斯里兰卡、斐济等国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先后成功破获“11·30”、“3·10”、“9·28”、“11·29”、“12·03”特大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
二、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成果综述
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实践为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关于东盟-中国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部分文献,基于不同的分析路径与方法、理论取向与实践导向,研究者从公安学、刑法学视角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部分成果。作者们对中国-东盟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演变规律,侦查及证据体系及跨地区警务合作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刑警学院吴照美博士、许昆教授,梳理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犯罪产生、蔓延情况,得到了大陆地区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犯罪的演变规律。西南政法大学倪春乐博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王小洪、陈鸿分析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构建及侦查取证问题。山东大学刘彤从刑法学角度讨论了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刑事打击。湖北警官学院熊安邦、吕杨讨论了海峡两岸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和打击措施。
三、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的演变及作案方式
(一)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的演变作案方式
2007年,福建政法机关提出了“虚假信息诈骗”的概念,且提出此类犯罪的定性原则,认为符合三个主要特征的犯罪即可定性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
第一,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通信工具,或通过投寄信件、张贴广告、报刊登文等方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发虚假信息;
第二,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
第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随着海峡两岸警务协作的逐步深入以及此类犯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滋生蔓延,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公安部于2009 年正式将此类犯罪定名为“电信诈骗犯罪”,此类犯罪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 2007年开始,以福建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行动”为代表,公安机关开始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强力挤压其生存空间。慑于高压严打态势,台湾电信诈骗集团自 2009年开始将窝点转移至柬埔寨、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台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境外服务器上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并招募台湾籍人员和大陆籍人员出境充当话务人员,对大陆居民行骗,诈骗金额屡创新高。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经历了“台湾-跨海峡两岸-第三地区”的发展演变历程 。
(二)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方式
据大陆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电信诈骗的方式达40多种。诈骗行为手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中奖通知,假借亲友出事、遭绑架诈骗等;假借银行卡被盗刷;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调查,要挟受害人缴交欠款;假冒公务人员要求监管被害人账户等。从发展趋势上来看,由于民众防骗意识不断提升,对于一般手法的电信诈骗已经具有防骗能力,诈骗集团再次变换诈骗方法:利用大陆民众对于公权力部门信任的心理,冒充公务人员提醒受害人账户可能被盗,要求对账户进行监管的诈骗方法最为迷惑公众。此种方法利用网络电话“透传”改号技术,电信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普遍冒充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领取法院传票”等借口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进而以“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于犯罪”加剧被害人的恐慌,再利用被害人对自身存款安全问题或者账户面临冻结问题的担忧,诱骗被害人操作自己的银行卡,将卡内存款转入诈骗账户中。得手后,嫌疑人利用便捷的电子金融渠道,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赃款化整为零,迅速提现,实现诈骗目的。
四、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组织结构网络化、犯罪跨地区化、犯罪行为专业化
经过十几年发展,目前电信诈骗集团已将现代管理模式引入团伙日常运作中,团伙对外称为“公司”,内部有员工守则、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员工薪酬发放等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公司化管理。
最初,电信诈骗团伙发起人金主(一般为台湾籍)使用直线职能的方式控制经营管理、技术支持、研发三个事业部。经营管理部负责招聘、培训、跨地区组建窝点;技术支持部负责搭建工作平台;研发部负责研究大陆法律制度,制定“剧本”。这部分是犯罪集团的主体结构。行骗成功后,取款组(车手)取款,然后经地下钱庄漂白。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地下钱庄、取款组(车手)和电信诈骗团伙可能是外包业务的合作关系。
为降低风险,原先的组织结构演进为更隐蔽、更灵活、管理成本更低的网络组织结构,见图2,电信诈骗网络组织演化为基于共同的目标联结而成的有机组织系统,在这个组织中,金主作为盟主,通过租金、提成、协商等手段,处理网络组织内、外部的各种关系。话务、电子平台、地下钱庄3个组成部门则是这个网络组织的结点, 结点部门对自己的下级具有直线权威,他们内部是层级制组织,如地下钱庄指挥取款组。
在电信诈骗网络组织中,由于各组织成员具有一致目标、組织内结点都具有独立决策能力、交互作用的网络关系能使效能外溢,同时它又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自组织系统。这种灵活的组织结构,使跨境电信诈骗团伙难于铲除。各组织成员之间可能互不认识,诈骗活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完成,如通过境外话务窝点呼出诈骗电话、在境外提取或转移赃款等。由于组织结构的分散,作案过程分离,很难有效开展并案侦查。此类案件的犯罪窝点众多,遍布国内外各地,即使摧毁了几个犯罪窝点,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点,整个跨境电信诈骗集团仍然能正常运作。
电信诈骗犯罪各环节高度分离。电信诈骗团伙已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的各个环节呈现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买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借助“产业链”,诈骗流程的各个环节在时间、空间上高度分离,甚至分处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各环节之间主要靠电讯通联信息、银行电子交易信息进行维系,交错复杂。成功做一次大案后,这个团伙可能就解散了,然后又出现新的团伙。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涉及一些尖端信息领域,一般侦查措施对其针对性不强,打击力度不够。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前在短时间内批量训练犯罪分子。同时,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部分成员处于境外,网络追踪,电话定位、信息拦截等传统侦查技术在境外很难适用。此外,犯罪集团利用国内公安机关尚未熟悉的科学技术,迅速更新犯罪手段。当公安机关对一种犯罪手段研析透彻时,新的犯罪手段已经出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周期性地会针对当时侦查力度和措施衍生出反侦查犯罪模式。这种犯罪手段传播迅速,而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成果经过共享后,还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侦查实验,确保符合本地法律制度。
(三)欺骗性与“非接触性”
电信诈骗团伙在整个作案过程均不与被害人见面或接触,被害人往往对作案者一无所知,仅能提供作案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极少量的信息。而作案电话号码或经虚拟改号,或未登记机主姓名,作案银行账号则大多是诈骗集团的专业开卡人员批量开办的“人头户”银行卡,公安机关根据这些信息难以追查作案者。
(四)涉案金额数目庞大,赃款转移迅速,控制追回难度大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犯罪窝点数量众多且犯罪目标具有不特定性,同时此类犯罪可以由作案人远距离控制的,与受害人不进行直接接触,一个犯罪分子可以同时进行多个犯罪进程,这些都导致受害人的基数很大,因此涉案金额也是一个庞大的数目。据统计,在己侦破的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赃款数额普遍在亿元以上,犯罪分子骗取的是受害人的网络银行密码、信用卡账号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资金账户信息,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损失。
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有很大部分属于虚拟财产,犯罪分子利用了虚拟追缴需要繁琐的外交途径,而且相较于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司法协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问题,追缴赃款更难实现,据以往案件统计,能够退回的赃款数额与涉案数额相差悬殊,其原因既有现实经济利益关系,也有犯罪嫌疑人在境内与境外获得赃款后的报复性挥霍,种种原因构成了对于赃款追缴问题协调的僵局。
五、大陆地区电信犯罪诈骗的打击困难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使用了先进的科技手段,利用了不同地区法律的空白以及电信、金融监管漏洞,规避警察机关的打击,调查取证、侦查破案面临极大的困难。
(一)司法体制障碍
就目前成功办理的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来看,都是在国家层面的司法机关的直接主持或协调下完成的。地方司法机关,即便掌握了跨境电信诈骗团伙的相关线索,由于涉案地区众多,不同地区的司法制度不同,侦查、取证、抓捕、诉讼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程序复杂,耗时长,往往面临极大的工作难度。另外,由于主犯在台湾,有时即使台湾警察机构将犯罪团伙主犯抓捕归案,但由于相关证据、证人在大陆,法院也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其释放,甚至还要将赃款退还犯罪嫌疑人。由于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离不开两岸司法协助,包括协助调查取证、遣返犯罪嫌疑人、罪赃移交等,在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要想成功地侦破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无疑具有很大的难度。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特点,作案时有恃无恐。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电信诈骗,根据大陆《刑法》第266条以及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 未遂) 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案件侦破中,“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证据要求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导致花费巨大成本抓获,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很难定罪量刑。
(三)证据构建难度大
跨境电信诈骗分为预谋、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双方语音通话、交付被骗款项、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成果6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活动内容均不相同,每个环节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 。其中,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转移提取赃款环节证据取得很关键。为规避打击,犯罪团伙把这两个环节分开实施,实践中两个环节的犯罪分子很难同时被抓到,证据链断裂,起不到互相支持印证作用。而且,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在侦察能力,得手后立即销毁相关证据,频繁换号、换卡,即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却难于取得有效的证据支持。
(四)对电信运营商、金融部门监管缺位
1.电信运营商
部分电信运营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通信线路、服务器和软交换平台等技术支撑,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近年来,随着网络电话技术的兴起和通信网络日益开放,大量企业进入网络电话领域,互联网与通讯网高度融合,但对互联网网关如何发送主叫号码,缺乏严密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话技术(VOIP),任意设置显示号码,冒充公安司法机关、银行、电信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欺诈,往往得逞,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一些营运商对不法分子群呼群叫、群发短信等明显异常的行为放任不管。
2.银行业务
电信诈骗是通过银行转账来获取赃款的,而目前银行在开户、转账、取款方面还存在制度缺失、审核不严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第一、银行开户实名制没有得到落实。一些银行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对客户资料信息审核不严,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仅凭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他人的身份证就能开立账户,于是一些犯罪分子用收购、捡拾、偷盗以及伪造的身份证在各大银行开户。在已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手中甚至拥有几百张银行卡。
第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业务存在安全漏洞。由于网银转账无金额、无次数限制,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立即通过网络银行在短时间内将骗取的大额赃款层层转账,最后通过分布在各地的 ATM 机提取现金,或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往境外。
第三、现行查询制度严重滞后。电信诈骗往往一个案件就涉及数十甚至上百个账户,而且这些账户在不同的省市和银行开立,办案机关必须派员带着法律手续原件逐一到开户行调查,因而贻误破案时机。
第四,赃款冻结难、追缴难。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是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的有效途径,但目前银行对紧急止付的有关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往往侦查员还在办案途中,赃款早已被不法分子转移取走。据统计,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小。
此外,侦办电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营运商和银行并不是密切配合,不愿提供完整的通信息,严重制约了侦查活动的深入进行。
六、建立立体联动的犯罪预防体系,防范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一)相关各方应加强跨地区警务合作,共同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相关各方应协同开展打击行动。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危害的是多个地区的经济利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国籍数量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各国公安机关都需要国际司法协助, 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期的、有效的战略协作平台。这个战略协作平台应包含各阶段侦查情报的共享,各地作案人基本信息及犯罪手段的交流,新型犯罪工具的介绍,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多国法律的冲突,也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研讨,制定最终执行措施。在共同打击犯罪过程中,应积成立长期专案协作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多国专项打击行动。
(二)加强对电信部门、银行的监管
1.加强相关行业监管力度与提高侦查效率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减少犯罪空间。 督促电信运营商对所有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进行实名登记,对于不配合相关工作的用户号码停止服务,收回运营商私自售卖的服务器、交换平台等硬件设施,并进行严格登记,加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便于查询的号码信息检索系统,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号码位置,电信运营商应协助公安机关准确截获犯罪分子联络信息,有助于快速破案。对于 VOIP 等网络电话的监督力度也要加强,电信运营商应扫除网络电话“透传”死角,建立一个多方位监管系统。 同时,工信部也应督促电信运营商,加强对非法短信的拦截以及骚擾电话的屏蔽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2.加快相关案件的立案及初查速度。公安指挥部门在接到有关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报警后,第一时间提取保存诈骗电话中作案人的性别、是否有地方口音、电话号码所属地域、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地址、网络诈骗的交流信息、诈骗终端的 IP 地址等关键证据。 同时立即与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银行进行交涉,及时冻结被诈骗的赃款。公安机关也应与银行、通讯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
(三)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
电信诈骗虽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但还是可以识破和防范的。加强反电信诈骗方面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各类媒体作警情通报,告知民众最近电信诈骗的特点和趋势;向民众传授基本的防范诈骗的方法,如针对来电任意显可以采取通过电话回拨或其他联系方式求证来识破骗局;向民众宣传一些基本电信、金融和法律常识,一些犯罪分子提出的要求明显是违反法律的,如冒充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要求受害人通过电话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就明显不合实际办案程序。
內容摘要:为回应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对理论研究的新要求,本文梳理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文献,回顾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认为电信犯罪组织结构网络化、跨地区化与犯罪行为专业化、高技术化、欺骗性与“非接触性”是这类犯罪突出特点。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困难在于:司法体制障碍,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构建难度大,电信、银行部门缺乏同司法机关的深度配合。近期此类犯罪还将蔓延,受害者向内地省份延伸,单案案值不断扩大,涉及国家还会增加。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是建立立体联动的犯罪预防体系,相关各方应加强跨地区警务合作共同打击,加强对银行、电信部门的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的防范宣传。
关键词:中国;东盟;电信诈骗
一、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提出
电信诈骗犯罪俗称为“台湾式诈骗”,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起源于台湾地区,指利用电话、电视、无线电、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数据通讯方式,以境外作案人单独作案的单向形式或与境内犯罪势力勾结的双向形式进行诈骗。由于台湾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和台湾民众的防骗能力的提高,电信诈骗犯罪于 2003年首先传入福建地区,并逐渐蔓延至全国其他省份。在此期间,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多在大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设立诈骗窝点,以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作为行骗对象。而大陆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尚处于逐步认识的过程中,且在相关法律规范上存在空白,电信诈骗团伙得以在大陆地区恣意妄为。电信诈骗犯罪犯罪波及人数、国家地区甚多,破坏多国经济市场秩序。2011年后,大陆加强了与东盟成员国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斯里兰卡、斐济等国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先后成功破获“11·30”、“3·10”、“9·28”、“11·29”、“12·03”特大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
二、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成果综述
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实践为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关于东盟-中国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部分文献,基于不同的分析路径与方法、理论取向与实践导向,研究者从公安学、刑法学视角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部分成果。作者们对中国-东盟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演变规律,侦查及证据体系及跨地区警务合作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刑警学院吴照美博士、许昆教授,梳理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犯罪产生、蔓延情况,得到了大陆地区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犯罪的演变规律。西南政法大学倪春乐博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王小洪、陈鸿分析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证据的构建及侦查取证问题。山东大学刘彤从刑法学角度讨论了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刑事打击。湖北警官学院熊安邦、吕杨讨论了海峡两岸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和打击措施。
三、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的演变及作案方式
(一)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的演变作案方式
2007年,福建政法机关提出了“虚假信息诈骗”的概念,且提出此类犯罪的定性原则,认为符合三个主要特征的犯罪即可定性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
第一,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通信工具,或通过投寄信件、张贴广告、报刊登文等方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发虚假信息;
第二,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
第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随着海峡两岸警务协作的逐步深入以及此类犯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滋生蔓延,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公安部于2009 年正式将此类犯罪定名为“电信诈骗犯罪”,此类犯罪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 2007年开始,以福建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行动”为代表,公安机关开始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强力挤压其生存空间。慑于高压严打态势,台湾电信诈骗集团自 2009年开始将窝点转移至柬埔寨、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台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境外服务器上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并招募台湾籍人员和大陆籍人员出境充当话务人员,对大陆居民行骗,诈骗金额屡创新高。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经历了“台湾-跨海峡两岸-第三地区”的发展演变历程 。
(二)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方式
据大陆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电信诈骗的方式达40多种。诈骗行为手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中奖通知,假借亲友出事、遭绑架诈骗等;假借银行卡被盗刷;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调查,要挟受害人缴交欠款;假冒公务人员要求监管被害人账户等。从发展趋势上来看,由于民众防骗意识不断提升,对于一般手法的电信诈骗已经具有防骗能力,诈骗集团再次变换诈骗方法:利用大陆民众对于公权力部门信任的心理,冒充公务人员提醒受害人账户可能被盗,要求对账户进行监管的诈骗方法最为迷惑公众。此种方法利用网络电话“透传”改号技术,电信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普遍冒充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领取法院传票”等借口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进而以“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于犯罪”加剧被害人的恐慌,再利用被害人对自身存款安全问题或者账户面临冻结问题的担忧,诱骗被害人操作自己的银行卡,将卡内存款转入诈骗账户中。得手后,嫌疑人利用便捷的电子金融渠道,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赃款化整为零,迅速提现,实现诈骗目的。
四、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组织结构网络化、犯罪跨地区化、犯罪行为专业化
经过十几年发展,目前电信诈骗集团已将现代管理模式引入团伙日常运作中,团伙对外称为“公司”,内部有员工守则、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员工薪酬发放等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公司化管理。
最初,电信诈骗团伙发起人金主(一般为台湾籍)使用直线职能的方式控制经营管理、技术支持、研发三个事业部。经营管理部负责招聘、培训、跨地区组建窝点;技术支持部负责搭建工作平台;研发部负责研究大陆法律制度,制定“剧本”。这部分是犯罪集团的主体结构。行骗成功后,取款组(车手)取款,然后经地下钱庄漂白。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地下钱庄、取款组(车手)和电信诈骗团伙可能是外包业务的合作关系。
为降低风险,原先的组织结构演进为更隐蔽、更灵活、管理成本更低的网络组织结构,见图2,电信诈骗网络组织演化为基于共同的目标联结而成的有机组织系统,在这个组织中,金主作为盟主,通过租金、提成、协商等手段,处理网络组织内、外部的各种关系。话务、电子平台、地下钱庄3个组成部门则是这个网络组织的结点, 结点部门对自己的下级具有直线权威,他们内部是层级制组织,如地下钱庄指挥取款组。
在电信诈骗网络组织中,由于各组织成员具有一致目标、組织内结点都具有独立决策能力、交互作用的网络关系能使效能外溢,同时它又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自组织系统。这种灵活的组织结构,使跨境电信诈骗团伙难于铲除。各组织成员之间可能互不认识,诈骗活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完成,如通过境外话务窝点呼出诈骗电话、在境外提取或转移赃款等。由于组织结构的分散,作案过程分离,很难有效开展并案侦查。此类案件的犯罪窝点众多,遍布国内外各地,即使摧毁了几个犯罪窝点,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点,整个跨境电信诈骗集团仍然能正常运作。
电信诈骗犯罪各环节高度分离。电信诈骗团伙已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的各个环节呈现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买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借助“产业链”,诈骗流程的各个环节在时间、空间上高度分离,甚至分处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各环节之间主要靠电讯通联信息、银行电子交易信息进行维系,交错复杂。成功做一次大案后,这个团伙可能就解散了,然后又出现新的团伙。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涉及一些尖端信息领域,一般侦查措施对其针对性不强,打击力度不够。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前在短时间内批量训练犯罪分子。同时,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部分成员处于境外,网络追踪,电话定位、信息拦截等传统侦查技术在境外很难适用。此外,犯罪集团利用国内公安机关尚未熟悉的科学技术,迅速更新犯罪手段。当公安机关对一种犯罪手段研析透彻时,新的犯罪手段已经出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周期性地会针对当时侦查力度和措施衍生出反侦查犯罪模式。这种犯罪手段传播迅速,而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成果经过共享后,还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侦查实验,确保符合本地法律制度。
(三)欺骗性与“非接触性”
电信诈骗团伙在整个作案过程均不与被害人见面或接触,被害人往往对作案者一无所知,仅能提供作案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极少量的信息。而作案电话号码或经虚拟改号,或未登记机主姓名,作案银行账号则大多是诈骗集团的专业开卡人员批量开办的“人头户”银行卡,公安机关根据这些信息难以追查作案者。
(四)涉案金额数目庞大,赃款转移迅速,控制追回难度大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犯罪窝点数量众多且犯罪目标具有不特定性,同时此类犯罪可以由作案人远距离控制的,与受害人不进行直接接触,一个犯罪分子可以同时进行多个犯罪进程,这些都导致受害人的基数很大,因此涉案金额也是一个庞大的数目。据统计,在己侦破的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赃款数额普遍在亿元以上,犯罪分子骗取的是受害人的网络银行密码、信用卡账号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资金账户信息,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损失。
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有很大部分属于虚拟财产,犯罪分子利用了虚拟追缴需要繁琐的外交途径,而且相较于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司法协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问题,追缴赃款更难实现,据以往案件统计,能够退回的赃款数额与涉案数额相差悬殊,其原因既有现实经济利益关系,也有犯罪嫌疑人在境内与境外获得赃款后的报复性挥霍,种种原因构成了对于赃款追缴问题协调的僵局。
五、大陆地区电信犯罪诈骗的打击困难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使用了先进的科技手段,利用了不同地区法律的空白以及电信、金融监管漏洞,规避警察机关的打击,调查取证、侦查破案面临极大的困难。
(一)司法体制障碍
就目前成功办理的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来看,都是在国家层面的司法机关的直接主持或协调下完成的。地方司法机关,即便掌握了跨境电信诈骗团伙的相关线索,由于涉案地区众多,不同地区的司法制度不同,侦查、取证、抓捕、诉讼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程序复杂,耗时长,往往面临极大的工作难度。另外,由于主犯在台湾,有时即使台湾警察机构将犯罪团伙主犯抓捕归案,但由于相关证据、证人在大陆,法院也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其释放,甚至还要将赃款退还犯罪嫌疑人。由于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离不开两岸司法协助,包括协助调查取证、遣返犯罪嫌疑人、罪赃移交等,在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要想成功地侦破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无疑具有很大的难度。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特点,作案时有恃无恐。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电信诈骗,根据大陆《刑法》第266条以及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 未遂) 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案件侦破中,“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证据要求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导致花费巨大成本抓获,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很难定罪量刑。
(三)证据构建难度大
跨境电信诈骗分为预谋、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双方语音通话、交付被骗款项、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成果6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活动内容均不相同,每个环节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 。其中,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转移提取赃款环节证据取得很关键。为规避打击,犯罪团伙把这两个环节分开实施,实践中两个环节的犯罪分子很难同时被抓到,证据链断裂,起不到互相支持印证作用。而且,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在侦察能力,得手后立即销毁相关证据,频繁换号、换卡,即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却难于取得有效的证据支持。
(四)对电信运营商、金融部门监管缺位
1.电信运营商
部分电信运营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通信线路、服务器和软交换平台等技术支撑,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近年来,随着网络电话技术的兴起和通信网络日益开放,大量企业进入网络电话领域,互联网与通讯网高度融合,但对互联网网关如何发送主叫号码,缺乏严密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话技术(VOIP),任意设置显示号码,冒充公安司法机关、银行、电信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欺诈,往往得逞,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一些营运商对不法分子群呼群叫、群发短信等明显异常的行为放任不管。
2.银行业务
电信诈骗是通过银行转账来获取赃款的,而目前银行在开户、转账、取款方面还存在制度缺失、审核不严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第一、银行开户实名制没有得到落实。一些银行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对客户资料信息审核不严,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仅凭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他人的身份证就能开立账户,于是一些犯罪分子用收购、捡拾、偷盗以及伪造的身份证在各大银行开户。在已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手中甚至拥有几百张银行卡。
第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业务存在安全漏洞。由于网银转账无金额、无次数限制,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立即通过网络银行在短时间内将骗取的大额赃款层层转账,最后通过分布在各地的 ATM 机提取现金,或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往境外。
第三、现行查询制度严重滞后。电信诈骗往往一个案件就涉及数十甚至上百个账户,而且这些账户在不同的省市和银行开立,办案机关必须派员带着法律手续原件逐一到开户行调查,因而贻误破案时机。
第四,赃款冻结难、追缴难。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是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的有效途径,但目前银行对紧急止付的有关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往往侦查员还在办案途中,赃款早已被不法分子转移取走。据统计,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小。
此外,侦办电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营运商和银行并不是密切配合,不愿提供完整的通信息,严重制约了侦查活动的深入进行。
六、建立立体联动的犯罪预防体系,防范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一)相关各方应加强跨地区警务合作,共同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相关各方应协同开展打击行动。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危害的是多个地区的经济利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国籍数量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各国公安机关都需要国际司法协助, 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期的、有效的战略协作平台。这个战略协作平台应包含各阶段侦查情报的共享,各地作案人基本信息及犯罪手段的交流,新型犯罪工具的介绍,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多国法律的冲突,也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研讨,制定最终执行措施。在共同打击犯罪过程中,应积成立长期专案协作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多国专项打击行动。
(二)加强对电信部门、银行的监管
1.加强相关行业监管力度与提高侦查效率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减少犯罪空间。 督促电信运营商对所有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进行实名登记,对于不配合相关工作的用户号码停止服务,收回运营商私自售卖的服务器、交换平台等硬件设施,并进行严格登记,加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便于查询的号码信息检索系统,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号码位置,电信运营商应协助公安机关准确截获犯罪分子联络信息,有助于快速破案。对于 VOIP 等网络电话的监督力度也要加强,电信运营商应扫除网络电话“透传”死角,建立一个多方位监管系统。 同时,工信部也应督促电信运营商,加强对非法短信的拦截以及骚擾电话的屏蔽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2.加快相关案件的立案及初查速度。公安指挥部门在接到有关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报警后,第一时间提取保存诈骗电话中作案人的性别、是否有地方口音、电话号码所属地域、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地址、网络诈骗的交流信息、诈骗终端的 IP 地址等关键证据。 同时立即与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银行进行交涉,及时冻结被诈骗的赃款。公安机关也应与银行、通讯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
(三)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
电信诈骗虽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但还是可以识破和防范的。加强反电信诈骗方面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各类媒体作警情通报,告知民众最近电信诈骗的特点和趋势;向民众传授基本的防范诈骗的方法,如针对来电任意显可以采取通过电话回拨或其他联系方式求证来识破骗局;向民众宣传一些基本电信、金融和法律常识,一些犯罪分子提出的要求明显是违反法律的,如冒充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要求受害人通过电话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就明显不合实际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