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议事会司书考述
阴元涛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2.004
古代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曾经如此诠释雅典民主:“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雅典民主的本质是国家的至高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其表现形式为公民大会定期集会,共商国是。广义而言,公民大会通过的决定,被称作“法令”(psephisma)。古典时代,雅典人刊布了大量的法令,重要者被刻勒于石,置立于诸如卫城、广场等公共场所。雅典人刊刻法令的习惯,一方面源自雅典强盛的综合国力和悠久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则与雅典所行的民主政治密切相关。作为民主政治主要的权力机构,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均参与了法令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前者拥有决定权,只有经过全体公民投票表决,议案才能变成法令;后者拥有审议权和执行权,负责法令的草拟、讨论、议决以及颁行。
议事会司书(Secretary of Boule)为议事会和公民大会服务,具体负责城邦法令的记录与刊布。由于工作原因,议事会司书经常出现在雅典法令之中,是法令铭文提及最为频繁的雅典职官之一;这一职官往往与城邦的权力机构和主要官员一同出现在法令的特定位置,职责重大、地位显要,因此被誉为雅典国家的首席司书(principal secretary)。如同民主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议事会司书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改革与调整的复杂过程,职官的术语名称、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等细节方面的变化,无疑是民主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一个缩影。本文以议事会司书为研究对象,基于丰富的铭文资料以及亚里士多德的约略记载,考察议事会司书的术语流变、职掌权责和制度沿革,进而管窥民主权力机构的决策程序和政治实践。一、议事会司书与雅典法令的刊布
议事会及民众决定——阿卡马斯为轮值部落,□□斯波斯为司书,奈□□□□戴斯为主席,莱昂为提议者——如次:
为法塞利斯人刻记本法令。若某一法塞利斯人在雅典发生(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军事执政官在雅典审理,情形与基奥斯人相同,但其他地方无此权利。纠纷引发的其他案件应依据同法塞利斯人的现行协议审理。□□□□□□□宜废除。若其他官员接受了针对某一法塞利斯人的案件□□□□□□□□;若他给出判决,则判决无效。若有人违背本法令,他将欠付雅典娜女神1万德拉克马。议事会司书须将本法令刻于石碑之上,立于卫城,其费用由法塞利斯人承担。
这篇法令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首段铭文是法令的开篇(Prescript),公布了与法令颁行相关的基本信息;第二段铭文构成了法令的正文,记录了法令的具体条文。法令正文中提到了“议事会司书”,而且还对议事会司书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实际上,古典时代的雅典法令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书写格式,而开篇和正文是一篇完整的法令铭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开篇常会以动词形式(不是法令正文中的名词形式)提到“某人为司书”;虽然不是议事会司书,但法令的形成离不开议事会及其职官的参与,所以开篇中的“司书”无疑就是正文中的“议事会司书”。此外,议事会司书通常是与城邦的权力机构(议事会和公民大会)和主要官员(如执政官、议事会主席等)一同出现在法令开篇中,这足以说明,这个司书不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而且还享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因此,议事会司书被视作雅典国家的首席司书,是所有司书中等级最高的职官。
公元前5世纪中期以后,“议事会司书”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雅典的法令铭文之中。具体而言,议事会司书负责将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刻记在石碑之上,并明确石碑的存放地点。下表摘取了公元前5世纪中期至公元前4世纪晚期雅典法令铭文中的典型句例,旨在展示铭文表述中与议事会司书相关的惯用句式。
如上表所示,议事会司书的职责总是与法令的刊布有关,而相应的铭文表述也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学者亨利指出,铭文表述一般包含六个要素,它们依次是:1、负责刊刻事宜的司书,2、有关文献刊刻的说明,3、刊刻的具体文本,4、刻记文本的载体,5、立碑的说明,6、立碑的地点。以法塞利斯法令为例,对应的要素如下:1、“议事会司书”,2、动词“刻”的命令式,3、“本法令”,4、“石碑”,5、动词“放、立”的命令式,6、“在卫城”。不过,并非所有的法令铭文均具备以上的六个要素,而第一个要素(即议事会司书)缺失的铭文并不少见。有的铭文仅仅提到了司书,但未表明其是否为议事会服务,有的铭文甚至没有提到司书,但是我们知道,负责法令刊刻事宜的职官显然是议事会司书。
简言之,议事会司书是雅典民主政治实践中比较活跃和重要的职官,他为议事会和公民大会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将公民大会的决议勒石刊布,公之于众。雅典人习惯在法令的正文中明确议事会司书的这一职责,而且会使用与之相关的名词术语——“议事会司书”。当然,法令开篇同样会以“某人为司书”的动词形式介绍议事会司书任职者的个人信息。二、轮值议事会司书的名与实
公元前357年,《雅典與卡鲁斯图斯盟约法令》(IG Ⅱ2124)是最早提及这一名称的铭文证据。法令第2—3行记载:“轮值议事会司书须刻记本法令于卫城之上。民众司库须从法令刊布专款中拨款,用作刻碑费用。”可见,轮值议事会司书的工作也是刻碑立石,与此前的议事会司书的职责几乎无异。
然而,这个轮值议事会司书和议事会司书是否指代同一职官呢?学界对此聚讼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可以等同,别无二致;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两个司书,各自的职责有所不同。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一篇关于所谓“铜铺”(Chalkotheke)的财物名录的法令(IG Ⅱ2120),铭文第11—24行记载:
……轮值议事会还须指派公共奴隶埃乌克莱斯前往卫城,记下铜铺内的物品。在藏室开放之际,他须依据城邦依次查检每一样物品,并且计数。轮值议事会司书与其他掌管城邦文献的司书各自留存记录。在所有数字被复查和抄写后,议事会司书须将其刻记在石碑之上,并将石刻立于銅铺前。至于刻石费用,议事会诸司库将从议事会法令基金中出资30德拉克马。议事会司书将抄写石刻
上关于铜铺内的财物的清单……这篇法令的正文同时提到了轮值议事会司书和议事会司书,但二者承担的工作是不同的:轮值议事会司书须同名叫埃乌克莱斯(Eukles)的公共奴隶(demosios)和其他司书合作,清点并记录“铜铺”的财物;议事会司书的工作是负责将这些信息刻在石碑上,立于“铜铺”之前。由此看来,议事会司书和轮值议事会司书的职责有所不同:前者依照惯例依旧负责石碑刊刻事宜,后者虽然同样承担记录的工作,但可能与法令的刊刻无关。至少在法令文本的记录者看来,二者的差别足够明显,以致需要在法令内容中加以区分。
由于议事会司书和轮值议事会司书均被冠以议事会的头衔,名与实容易被混淆,所以我们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判断二者的异同。一条重要的线索是,从公元前363/362年起,雅典法令开篇提及的司书的任期是1年,而不再按照每年10个轮值期交替选任。因为在4篇被定期在这一年的雅典法令中,开篇虽然分别记录了不同的轮值部落,但是却都提到了同一个司书。此后,我们没有发现在同一年中有多个司书轮流任职的现象。据此推测,雅典国家的首席司书此时已经变成了年选官。这个固定出现在雅典法令开篇之中的年选官因此具备了名年的属性,作用与名年执政官类似,他也被当代学者称作名年司书(eponymous secretary)。
公元前343/342年的一篇雅典法令(IG Ⅱ2223)刻有“轮值议事会司书”,该词的下一行写着任职者的名字——阿伊基罗斯德莫的提莫斯塞奈斯(Timosthenes of Aigilia)之子克莱奥斯特拉图斯(Kleostratus)。但这个人在另外两篇雅典法令(IG Ⅱ2224和IG Ⅱ2225)的开篇中却以名年司书的身份再次出现。结合这3篇铭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断定,轮值议事会司书实际上就是雅典这一年的名年司书。然而,定期在公元前353/352年的3篇铭文却给出不同的答案。根据《希腊铭文》第2卷第2版第138和139篇铭文(IG Ⅱ2138和IG Ⅱ2139)记载,这一年的名年司书是帕勒内德莫的多罗塞奥斯(Dorotheos of Pallene)之子菲罗克戴斯(Philokedes),与之一同出现在开篇中的是当年的执政官修德摩斯(Thoudemos)。又据《希腊铭文补编》第19卷第129篇(SEG 19 129)雅典法令的正文记载,在修德摩斯担任执政官期间,司书菲罗克戴斯负责刻石立碑。这里的菲罗克戴斯俨然是负责法令刊刻事宜的议事会司书。它说明议事会司书与名年司书也是同一人。回顾之前的《雅典与卡鲁斯图斯盟约法令》,其中已经说明轮值议事会司书负责刻碑立石,这与议事会司书的工作相同。
与充足的铭文资料相比,传世文献对议事会司书制度鲜有提及,仅有亚里士多德留下了简短的描述。《雅典政制》(Aristotle,Ath.Pol.54.3)记载:
又有一个官吏,称为主席团书记(即轮值议事会司书),亦以抽签任用,他负责管理文书,保管已经通过的法令,并监督抄写一切其他文书,他并列席议事会。以前,这个官吏是用举手选举的,而且通常是选任最著名而可靠的人,因为这个官吏的名字是刻在同盟记录、任命领事和授与公民权的纪念碑上面的;但是现在它已成为一种抽签选举的官职。又有一个监督法律的官吏,亦以抽签选举,他也列席议事会,而且有一切法律的抄本。民众会并以举手选举一个书记,专在民众会和议事会中宣读文书;他除了作为一个宣读员之外,没有别的职务。
亚里士多德主要列举了3个司书,分别是轮值议事会司书、法律司书以及传令司书。他们均须列席议事会,为其服务:轮值议事会司书主要负责文字记录工作,法律司书熟知法律,传令司书负责告知,他们贡献各自的专业技能,保障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顺利召开。相比之下,轮值议事会司书似乎比其他两个司书更加重要,“因为这个官吏的名字是刻在同盟记录、任命领事和授与公民权的纪念碑上面的”,而且他的职责更为亚里士多德强调:“他负责管理文书,保管已经通过的法令,并监督抄写一切其他文书。”可见,亚里士多德笔下的轮值议事会司书的职责与雅典法令铭文中的议事会司书基本符合。
关于议事会司书的具体职责,铭文资料与亚里士多德的记载稍有不同。铭文资料显示,雅典法令的刊布是议事会司书的主要工作。《雅典政制》却暗示他的职责更加宽泛:除了雅典法令之外,他还须管理在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上形成的其他文书。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未对文书进行定义和分类,只是将文书分为“法令”和“一切其他文书”。如此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划分方法,突出了法令之于议事会司书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在他看来,法令显然是最为重要的一类文书,是司书主要的工作对象,正如铭文资料显示的那样。众所周知,法令是议事会和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在古典时代,特别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国家的方针政策多以法令的形式出现。法令形成的大致流程如下:个人的建议拟作草案,提交议事会;经由议事会预先审议后形成议案,提交公民大会;经由公民大会的投票表决,通过者成为城邦的法令。在法令的形成过程中,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对议案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没有审议权;议事会拥有预先审议(probouleusis)的职能,有时会为公民大会提供积极的建议。凡是经过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批准而形成的法令均会被记录在案,重要者将被刻在石碑上。可见,石刻铭文虽然是法令最终的呈现形式,但在法令勒石刊布之前,文献的保存形式并非石刻,而极有可能与草纸、木板等易损的书写材料有关。相应地,议事会司书的工作不仅集中于城邦法令的刊刻事宜,而且还须整理和保存法令形成过程中的文字记录。当然,由于议事会司书的责任重大,工作繁多,仅靠其一人完成所有工作是不可能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负责”、“监督”可理解为文献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并不需要议事会司书亲力亲为,具体的记录工作可能由擅长书写的奴隶承担,而法令的刻写事宜则由专业的刻工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