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老年教育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面对未来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成为有效对策。通过从立法保障、办学主体、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比较和借鉴日韩两国老年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得到启示:我国应建立健全老年教育法制、鼓励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丰富教育内容和学习方式、培养充足的专业化师资队伍。
【关键词】老年教育;人口老龄化;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G7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20)03-0088-06
【作者简介】朱政(1975—),男,浙江永康人,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国际商务学院副院长,高级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成教育和英语教育。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截至2018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24 9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16 65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9%。
[1]表明我国不仅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加严峻”。[2]我国作为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现象表现出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征,因此,较世界上其他老龄化程度高的国家而言,呈现出的问题和矛盾更为突出和激烈。对此,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取的有效应对策略。从社会层面看,老年教育能推进终身学习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从个人层面看,老年教育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实现人生意义。人口老龄化成为世界上的普遍现象后,各国老年教育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和共性。为了积极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现状,通过对日韩两国的老年教育成功经验进行比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一、日本老年教育的发展经验
1. 教育保障立法完善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老年教育法律法规,用以保障老年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的“高龄者学籍”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社会教育公平。进入老龄化社会后,更是出台了《老人福祉法》《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除在《宪法》《教育基本法》等基础的法律中规定老年人具有参与教育的权利与不得歧视老年人受教育外,日本还在1990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振兴法》,使之成为与《学校教育法》和《社会教育法》并列的教育基本法律,自此,终身教育成为了日本的基本国策。之后,又相继出台了《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和《高龄者就业安定法》,前者强调对老年人学习和社会参与的支持,后者强调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再开发。这些法律除了规定终身教育的中心地位外,还从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教育技术支持、经费保证等方面来支持终身教育。日本政府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这些老年教育法律法规,使之能适应当今老年教育发展潮流并为老年教育事业保驾护航。
2. 办学主体多元化
日本最初的老年教育是由各类民间组织自发形成的。在终身教育理念指引下,日本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正式参与和指导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老年教育。自此,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机构、福利行政部门及各类民间机构都逐渐成为老年教育办学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和福利行政部门不光负责老年教育工作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还与高等教育机构和民间机构等合作,通过开展各类老年教育课程和活动,吸引老年人参加学习活动,满足他们不同层次、多样化、便利化的学习需求。例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长寿大学、长寿学院、高龄者教室和公民馆等;高等教育机构主办公开讲座、远程教育和放送大学等;福利行政部门主办老年大学和老年人俱乐部等;民间机构参与老年教育热情非常高,主办老年人寄宿所、老年人网站俱乐部、各种活动班和培训班等。此外,在政府经费资助下,一些普通高校送教上门,利用当地社区中小学教室进行集中授课,开展老年教育管理培训业务。目前,日本各类老年大学数量达到400多所。这些老年教育办学主体和办学方式的多样化方便日本老年人的学习,直接促进了日本老年教育的发展。
3. 教育内容丰富,授课方式灵活
日本老年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教育内容丰富多样。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方式选用因地制宜,主要取决于教育对象的年龄、层次、学习目的等不同学习特征。
长寿大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町村、普通教育机构、民间教育团体合作,获取他们的教育资源,传授学员各种专业和学科的学习内容。长寿学院除开设系统的老年基础课程外,还专门为社区活动领导者开设专业化培训课程。采取学分制模式,学员修足一定学分才准予结业。除长寿学院课程外,学员在其它老年大学和学习机构所修的学分也可承认。[3]公民馆高龄者学级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营养与卫生、医疗与保健、心理健康教育、退休后社会适应能力、代际交流沟通能力、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高龄者教室以讲座形式来帮助老年人提高他们的文化修养,理解社会变化和增进社会参与能力等。老年大学的教学内容注重老年教育和老年福祉的结合。如兵库县老年大学“印南野学园”除提供正规课程学习外,还举办社团活动、经验总结会及学员自治会等课外活动,以增进老年人的福利保健。东京世田谷老年大学“世田谷学园”通过教师的指导,让教育对象经过二年左右的学习,相互交流互动,旨在开发老年人的潜能,培养能适应社区、扎根社区的老年人学员团队,学员即使在毕业后也能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主动参与社会交往的意愿。老年人俱乐部主要培养老年人俱乐部的领导者。老年人寄宿所等专门针对体弱多病或超高龄的老年人开设插花、剪纸等手工课程和绘画、书法等陶冶情操课程以及心理健康调适课程。开设的死亡教育帮助老年人积极坦然面对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消除他们的恐惧感,树立科学、健康的死亡观。此外,日本老年人在退休前三至五年还要参加由企业提供的退休准备教育,主要涉及老年人退休前后心理调适、退休后生活规划和再就业教育等方面知识。
日本老年教育注重教育对象学习主体地位的体现,激发他们对学习活动的参与性,授课方式灵活,促使他们在教学过程中交流互动。还通过举办研讨会、游学、学员自治会活动等形式,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理论联系实际,并以此来提升老年人的学习能力和生活能力。此外,远程教育、放送大学等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方式进行授课。这些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为老年人参与学习提供了便利,有效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方式和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4. 师资建设聘培结合
日本的老年教育师资来源不尽相同,聘培结合。如长寿大学和长寿学院的授课教师来自普通高校在职教师、民间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以及部分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公民馆的授课教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严格考核后方可聘任。一般来自各行各业的退休人员。老年大学聘任具有丰富人生阅历和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作为授课教师。公开讲座、远程教育和放送大学的授课教师则由来自高等教育机构的在职人员担任。老年人寄宿所、老年人网站俱乐部、学员自治会除由民间机构聘请的少量教师外,相当部分的授课教师由毕业学员中的佼佼者担任,这也是日本老年教育的一大特点。[4]日本还注重老年教育志愿者的培养,通常以讲座的形式教授文化修养、社会服务活动及志愿者的意义等内容,完善老年教育师资队伍结构。老年教育不光传授老年人通识知识,更重视老年人潜能的开发,其中就有对老年教育师资进行专门化培训,以学促教,从而努力使其重新焕发青春和体现人生价值,带动其他学员参与学习,进一步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韩国老年教育的发展经验
1. 法律法规完善细致
韩国《宪法》规定国家要振兴老年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老年人福利法》的出台使老年福利会馆承担起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大学、老年人协会乃至老年公共工作室、居家照顾等功能和职责,确保老年人享有更多学习机会和资源。《少子化·高龄化社会基本法》在关爱老年人的同时,特别强调女性、残疾及农村老年人等弱势老年群体平等享有教育机会和资源的权利。《成人及继续教育法》和《社会教育促进法》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随着时代发展,韩国政府将其合二为一,颁布了老年教育最重要的立法《终身教育法》,由此,韩国成为世界上继美日之后第三个制定终身教育法的国家。为实现每个人都有能力且应被鼓励终身学习的理念,《终身教育法》规定老年教育由韩国教育部和福利部共同管辖,分工合作。前者主要负责老年教育相关政策的制订、老年教育内容的开发及对老年教育机构的监管等,[5]后者则主要负责对老年教育场地和设施的管理、教师的配置、财政的支持等。两者共同宣传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终身教育法》第23条“为促进国民的终身教育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应该积极推动学习账户制度(包含国民个人的综合性学习经验,以集中管理)”指导下,制定的《学分认证相关法律》规定了学习过程的评估认证、学习经历记录、学分学力认证和学习结果的运用等事项。此外,韩国还制定了《终身教育法实施法案及规定》《促进终身教育的综合案》等配套实施细则,以及每年发布的《终身教育白皮书》,[6]补充、完善老年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了韩国老年教育多元化、规范化发展。
2. 办学主体多元化
韓国老年教育由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在福利部和教育部的协同指导和监管下,老年教室、老年福祉馆、社会福祉馆、大学终身教育学院等机构、企业和一些民间团体纷纷参与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教室办学主体为大韩老人会、中小学、宗教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团体等。福利部下辖老年福祉馆和社会福祉馆,开设的课程涉及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卫生保健、国内外形势、退休后生活、兴趣爱好、旅行等方面。教育部下辖终身学习馆,应教育对象年龄不同提供不同的教育课程,其中也有专门针对老年人开设的课程。大学终身教育学院的老年教育主要涉及文化修养类、职业培训类和学位及学分获取类。在此基础上,还为有志于参与老年教育的志愿者提供老年教育师资培训。为此,韩国大学终身教育学院联合会特地开设了老年教育指导师培养课程,举办了老年教育指导师资格证考试。为满足一些老年人提升自我的需要,一些大学开设专门老年教育课程,考核合格后授予学分,有些甚至授予学位。此外,一些韩国政府机构和企业等还因不同老年群体需要,分别提供老年教育项目。如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院和国民年金管理公团等机构和企业分别提供再就业教育、退休准备教育和老年教育从业者培训项目等。
3. 教育内容丰富全面
韩国老年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修养、退休后生活、再就业教育、代际沟通和死亡教育等。几乎所有教育机构开展的老年教育都包括文化修养。老年教室开设课程主要涉及日常起居、食品安全、卫生保健、社会参与和家庭代际沟通等内容;老年福祉馆和社会福祉馆,开设的课程涉及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卫生保健、国内外形势、退休后生活、兴趣爱好、旅行等方面;大学终身教育学院的老年教育主要涉及文化修养类、职业培训类和学位及学分获取类。它还专门为有志于参与老年教育的志愿者开设老年教育指导师培养课程及举办老年教育指导师资格证考试,学员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老年教育相关工作。企业开设的退休准备教育是针对3—5年内退休人群开展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心理调适、退休后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以使其能有更好的退休生活质量。韩国在多年面临少子化和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缺乏足够的劳动力资源,加之老年人退休后还需继续找工作来补贴日常生活费用。因此,韩国政府机构还为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教育。里面包括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疏导、职场人际关系、就业信息咨询和宣讲政府促进老年人再就业的一系列措施。如规定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辞退5年内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以鼓励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职业能力的岗位并聘用一定比例的老年人等。老年人再就业遇到问题时,还可向各地雇佣援助中心、老龄人才银行等政府机构或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韩国国际协力团等民间团体求助。[7]代际沟通教育旨在帮助老年人更好地融入到社会生活中,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与子孙辈的良好交流能有效融洽家庭代际关系。死亡教育通过教授死亡相关知识,让学员认识到人生的意义和生老病死的规律,从而使他们合理规划遗嘱、器官捐赠等生前安排,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树立科学的生命观。
4. 师资建设分层培养
与日本老年教育工作者和师资培养模式不同,韩国对老年教育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分层培养,以使其实现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发展。在老年教育领域,韩国依法优先建设隶属于老年人协会的老年大学,为老年设施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开设课程,满足他们的继续学习需求,使其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实行终身教育师准入机制,对有意从事老年教育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考试。针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近年来开设了老年痴呆预防指导师、老年人心理评价指导师、死亡教育指导师等一系列培训课程和资格考试,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核,提高了老年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韩国还制定了专门的《老年教育专家培训计划》,教育发展院终身学习中心授权终身教育学校提供老年教育专家培训项目,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为老年设施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老年大学教师或有意从事老年教育的志愿者等进行培训,经过基础教育、深化教育和专业教育三个阶段的学习,[8]通过考试且课堂参与率超过80%以上方考核合格,旨在为老年教育领域培养专家化的高级师资。此外,韩国大学终身教育学院组织研究人员以老年教育为对象,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对教育师资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以促进老年教育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日、韩老年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 建立健全老年教育法制
日韩两国发展经验表明老年教育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老年教育法制的保障。两国政府均从法律层面对老年教育的规划协调、管理归属、组织实施等问题给予明确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也逐渐重视人的终身发展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由此对老年教育相关的法制有了一定完善。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重视老年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虽然日益重视老年教育,但缺乏专门的老年教育法律,对于老年教育的指导和管理仍停留在“纲要”“报告”“意见”“规定”“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层面上,没有对老年教育的实施主体、经费保障、组织运行、发展目标和原则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明文规定,使得老年教育法律建设的滞后成为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制约和阻碍。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加强加快老年教育法制建设,保证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已成为首要之务。因此,我国应制定《终身教育法》《成人教育法》《老年教育法》《老年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等专门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制度、政策制度和管理的完善,给老年教育赋权增能,[9]从而使老年教育法律建设进度和社会老龄化进程相匹配,在法律层面保障和规范老年教育的发展壮大。
2. 鼓励形成多元办学格局
我国老年教育起步较迟,目前仍以各级政府和老干部系统办学为主。经费一般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这种办学模式在我国占绝对主导地位。但是,目前老年大学的办学规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政府的经费也不能完全满足办学需要,社会各方办学力量还没有充分整合,这种一头独大的办学模式必然不可持久。《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指出“要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换言之,老年教育的办学主体应从由政府和老干部系统为主向社会化、多元化办学转变。[10]办学主体多元化也是当今世界上日韩等发达国家老年教育发展的主流。政府应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办学的机制,统筹老年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发展老年教育。高等院校拥有大量富余的优质教育资源和较高起点的教育平台。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引导它们逐渐加快承担老年教育的比例和速度,将老年教育和高等教育有效融合在一起。促进各类教育机构对老年教育开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老年教育专业课程等。给予民间团体政策支持和拨付一定的资金,鼓励它们成立老年人福利会、民间老人养老互助会、老年人读书俱乐部、老年人游学会等,引导它们捐资助学。以上几类办学主体的授课点不局限于本身,还可因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的需要,将老年教育办在社区、乡镇村机构、地方中小学校、图书馆等地点,加强学习服务支持,提高社区老年教育专业化水平。[11]特别是增加农村偏远地区的授课点规模和老年教育资源,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推进城乡老年教育协调发展。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依托电大系统的网络优势,加快老年开放大学的建设步伐,开办老年教育网站和空中老年教育课堂,形成覆盖城乡的远程教育网络,[12]并且促进对微信、掌上学习APP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扩大老年远程教育的覆盖面。以法制法规的形式规定企业必须开展退休准备教育,给予这些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或税收优惠,鼓励它们聘请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再就业。大学的科研机构在直接参与老年教育之外,还要对老年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深入的理论研究。通过整合各方办学资源,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
3. 丰富教育内容和学习方式
老年教育内容的规划和教育课程的设计應遵循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生命发展规律,从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出发。美国Howard McClusky的需求幅度理论为此搭建了科学的框架。该理论包括应付的需求、表达的需求、贡献的需求、影响的需求、自我超越的需求。[13]他认为,为维持过去良好的状况,老年人有必要参与继续教育,从学习中获得新的资源,转变角色和责任,提升生活质量和生命发展层次。相比日韩两国而言,我国的老年教育内容较为单一,主要包含兴趣爱好、医疗保健和休闲娱乐等内容。层次较低,仅限于满足学员应付和表达的需求层次,而对于更高层次相关的退休准备教育、代际融合教育、死亡教育、再就业教育、社会参与教育等方面内容涉及较少。[14]因而,我国应创新老年教育内容,使之更加丰富全面。政府联合企业推行退休准备教育,包括退休前后心理调适、角色转换、退休生活规划等,消除他们的社会脱节感与价值缺失感。这也是我国老年教育亟待弥补的内容。代际融合教育有助于建立良好社会人际关系,从而提升退休生活质量。逐渐拓展死亡教育,让老年人能够认识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消除他们对死亡的恐惧,坦然面对死亡现象。积极老龄化理论使得老年人不再被视作是社会的累赘和负担,而是宝贵的财富。我国可借鉴日韩两国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经验,对部分尤有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的健康老年人开展再就业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咨询、鼓励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能力的岗位等内容,解决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人力资源短缺的难题。开展社会参与服务教育,鼓励老年人以志愿者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并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教育支持。充分发挥其潜能,体现其自身价值,从而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意义。如卫生医疗行业的退休老年人经过教育工作培训后,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能来宣传推广卫生保健的知识。非专业的老年人亦可运用自身的智慧和经验,参与到社区服务、创文创卫建设中去。此外,《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我国60岁以上的网民仅占11.8%。可见,老年人对信息技术的疏离感使得他们在“互联网+”时代老年人的学习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教育内容上还须增加教授如何上网、智能手机应用等信息化手段的使用,实现信息技术深入到终身学习“最后一公里”,从而促进教育公平。
诺尔斯成人学习理论认为,成年人有独立的自我概念并能指导自己学习,他们的生活经验是他们学习的丰富资源。[15]可见,具有丰富人生经验的老年人应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是知识的积极建构者。因此,应构建学习共同体,拓展人际网络,[16]设立团队学习目标。借鉴日本老年教育采用的实地考察、讨论发言、聚会交谈等学习方式,[17]大力开发演讲、辩论、考察、游学、成果汇演、社会实践等体现老年人自主学习特点的多元化学习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参与学习活动中,享受学习的乐趣,体会生命的意义。
4. 培养充足的专业化师资队伍
在我国老年教育师资严重短缺的当下,培养充足的专业老年教育师资队伍成为首要任务。日韩两国都十分重视老年教育专业人员的培养,如韩国制定《老年教育专家培训计划》,并在高校附属终身教育学院开设了老年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并设有各种资格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了老年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因此,政府可以将老年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到整个教育师资培养体系中培养,出台《老年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委托一些高校和教育机构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多样性学习需求,开设学制3—5年的老年教育专业和养老服务类专业,教授教育学、老年心理学、社会学、老年教育管理、营养与保健、社会生活技能、生命意义等知识和技能,参照师范生培养要求,全面、系统地培养专业化老年教育人才,壮大专职老年教育师资队伍。聘请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行业技术人员等各界人士,完善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层次和结构。积极拓宽志愿者招募渠道,深入挖掘现有的老年人力资源,[18]建立老年远程教育志愿者人才库,培养一支老年教育志愿者队伍。如日本老年教育中师生角色经常互换,这门课的学生可以在另一门课中成为教师。[19]对希望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老年人来说,我国可选聘老年优秀学员充当教师,还应委托高校和教育机构开设志愿者讲座,[20]亦可通过短期培训或规划基础和专业的志愿者培训与研习课程,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服务学习,[21]再辅之以岗前培训,完成学习后参加老年教育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老年教育师准入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及职业道德。[22]此外,完善持证上岗机制,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从事老年教育的资格。通过多样化的培养举措,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老年教育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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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Facing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trend of population aging in the future, developing the elderly education actively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 By comparing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lderly education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from four aspects: legislative guarantee, school-running subject, teaching content and for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ing staff, it is concluded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elderly education, encourage the formation of a pluralistic school-running pattern, enrich the content of education and learning methods, and cultivate sufficient professional teachers.
【Key words】the elderly education; population aging; development experience
(编辑/乔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