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贸易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公共卫生事件 经济风险 贸易合同
作者简介:邹业锋,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治政府建设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01
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危害国民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世界各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除采取必要的人员控制外,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等也都会采取一定措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经济。为更好地降低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卫生条例》有针对性的完善、细化我国设计国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概念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贸易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风险。本文将从国内外对这两者的法律界定入手,研究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我国外贸企业降低合同履行风险的对策。一、国内外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现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种商业合同中,由合同各方就构成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等进行约定。
(一)国外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同国家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则不尽相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并未就“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合同受阻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制度。其中合同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目前,全世界有93个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包括中国、以及美国、欧洲大部分国家),因此《公约》在涉及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中适用广泛。《公约》第79条并未使用“不可抗力”这一词汇,使用的是“障碍”(Impediment),该条虽未使用“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Hardship,相当于“情势变更”)的概念,但国际上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而且也规定了“艰难情势”。
(三)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采取了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模式。从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合同当事方如要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责,除了不可抗力事件本身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条件或符合合同约定外,还要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四)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以减少损失。二、国内外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封城、人员隔离、交通阻断等,对合同双方而言,物流成本、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交货日期等变化,可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出现困难但合同履行基础又未丧失,在此情形下,可适用“情势变更”(Doctrin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原则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予以解决。
(一)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當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国外关于类似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目前,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规定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有相近的条文表述,英美法系则并没有“情势变更”的概念。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有相似概念,称为“艰难情势”,条款如下:
第6.2.2条:“所谓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增加,或者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的均衡,并且(a)该事件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或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知悉;(b)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事件;(c)该事件不能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控制;(d)该事件的风险不由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承担。”
第6.2.3条:“(1)出现艰难情形时,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但该要求应毫不迟延地提出,而且应说明提出该要求的理由。(2)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使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暂停履行。(3)如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院。(4)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艰难情形,只要合理,法院可以:(a)按其确定的日期和条件终止合同,或者 (b)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调整合同。”
上述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均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并赋予调整的权利。
三、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对策建议
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为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我国出口企业应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 自查评估找出风险点
1.全面及时梳理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着重审查交付期限、违约责任、免责约定、合同解除、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判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作出应对方案措施,确保赢得主动。
2.根据企业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及时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以最大限度减轻自己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因事件影响复工进度而导致无法向国外客户及时交货
1.审核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中是否提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若有明示条文,出现合同中约定情形,合约方可根据条文的规定做出终止合约或延长履行期或调整合约价格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序良俗和国家利益,都会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但应注意将相关合意以适当的书面形式进行固定。
2.如经过沟通后,出口企业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或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此时应判断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救济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害,避免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三)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外客户提出取消未履行的订单
1.国内企业应要求国外客户提供支持其取消订单的具体证据材料,同时审查贸易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对国外客户取消订单是否构成违约作出预判。
2.积极与国外客户沟通协商,若客户仍坚持拒收或取消订单的,出口企业可考虑依据法律与合同约定据理力争,提醒国外客户其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以及产生的后果。同时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
(四)国外收货人在目的港以突发卫生事件影响为由拒绝收货
1.出口企业如遇到收货人提出因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遭遇其违法所在国贸易禁令导致其无法收货,应要求收货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根据法律及合同条款约定判断收货人拒收理由是否合法。如收货人违约拒绝收货,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其安排提货,并告知面临的违约责任;同时,托运人可根据与买方协商的情况,决定是否联系承运人办理转运、退运或者弃货,以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2.如果货款已收到且国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理由不成立,可书面告知买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通知承运人及时处置货物,以避免在目的港产生滞港费、滞箱费等损失,因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海商法》是有权就目的港的损失及未收回的运杂费向托运方索赔。
3.如果货款未收到但国内出口企业仍持有正本提单,或货物仍未电放,出口企业应一方面与原买方继续交涉协商,一方面应同时寻找新的买家,在与原买方交涉不成时及时转卖或运回货物,以尽量减少损失。
(五)国内进口企业在贸易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的风险
在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境外出口企业可能以不可抗力或合同受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责任。对此,国内进口企业可以要求境外客户提供其所在国家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受阻的证明文件,并审查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如存在不当延迟造成损失的或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国内企业有权就该损失向其索赔。
(六)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外签订新的贸易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及时跟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了解合同双方所在地的卫生事件情况、政策规定及管制措施等,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与材料供应情况等,综合审慎评估履约能力。
2.在合同条款中注重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否则,因事件持续,双方知晓,若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任何一方将很难再援引不可抗力/合同受阻要求免除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或依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3.鉴于事件期间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諸多,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合同除约定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约定货物检验检疫、合同终止、解除、变更、通知、法律适用及管辖等涉及争议解决的条款。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有效避免国际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对我国外贸企业合同履行造成的经济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对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在法律适用上,选择相对熟悉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避免约定适用不熟悉的第三国法律。在自身面临违约风险时,应及时取得可不抗力事件证明文件,收集证据,积极沟通,争取双方协商解决;在对方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善于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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