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玛制”与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

    王三义 李宁

    摘 要 朝廷封授“蒂玛”(采邑),蒂玛持有者参与地方管理。“蒂玛制”形成于奥斯曼帝国的征服和扩张过程中。这个制度首先服务于帝国的军事行动,因为跟随素丹参加战争的骑兵,他们的装备和薪饷等均来自蒂玛持有者;其次它在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帝国的省、桑贾克、县三级垂直行政管理,依赖蒂玛持有者的忠诚和义务。蒂玛持有者所提供的封建骑兵是帝国扩张战争的支撑力量之一,而蒂玛持有者也协助桑贾克贝伊参与地方行政管理,保证了帝国新征服地区的安宁和稳定,缓解了帝国对外战争时期的后顾之忧。后来“蒂玛制”逐渐废止,直接影响了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

    关键词 奥斯曼帝国,“蒂玛制”,地方管理,双重职能

    中图分类号 K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20-0045-07

    奥斯曼帝国的领土是在对外征服过程中逐步扩大的,因此在如何治理帝国的问题上,统治者起初并没有完整的“顶层设计”。把征服所得到的新土地作为“蒂玛”(Timar,采邑)进行分封,这是早期奥斯曼统治者采取的基本手段。由临时性政策演变成一种较为完善的土地制度,“蒂玛制”(timar system)为素丹提供了战争所需的兵源。同时,“蒂玛制”的实行与奥斯曼帝国的地方治理体系有直接关系。由于奥斯曼帝国主要精力用于战争,后世研究这个帝国,主要着眼点是帝国的大规模军事征服活动及其成败,关于“蒂玛制”对征服战争的作用和意义的研究较多,而对“蒂玛制”与帝国地方治理关系的研究较少。国内出版和翻译的著作中提及“蒂玛制”,详细而深入的专题研究尤其是“蒂玛制”对于地方管理的意义的研究,暂时还没有。国外学界对“蒂玛制”的专题研究,主要涉及蒂玛分配、蒂玛登记簿、蒂玛的授予对象、蒂玛制度的演变和过程等方面,①并提供了詳细的资料信息,各类奥斯曼帝国史著作中也有专门章节讨论,②针对具体某个省的地方管理做出基本判断。本文试从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着眼,探究“蒂玛制”的形成、特点及其演变。

    一、“蒂玛制”的形成及其特征

    奥斯曼帝国的采邑有大小之分。称之为“蒂玛”的采邑一般指年收入在2万阿克查(ak?觭a)以下的封地,年收入在2万至10万阿克查之间的大采邑称为“扎米特”(Zeamet)。而年收入在10万阿克查以上的封地称为“哈斯”(Hass),是官员的薪俸地,授给少数将领和大封建主,和蒂玛不是同一种类型。①蒂玛的持有者为“蒂玛利奥”(Timariot)。

    奥斯曼第二任素丹奥尔汗(Orhan,1324—1362年在位)最早推行“蒂玛制”。在征服卡莱西(Karesi)之后,奥尔汗任命他的儿子苏莱曼帕夏(Süleyman Paa)为整个地区的蒂玛管理者,表明当时已经分封了蒂玛。继位的穆拉德一世(MuradⅠ, 1362—1389年在位)延续了这种制度,继续把新征服的土地以“蒂玛”的形式封授给军官,同时承认了蒂玛持有者对蒂玛土地的拥有权。②穆拉德一世也做出了一些变动,如不再仅仅由军事长官来管理蒂玛持有者,而改为国家直接管辖。这种政策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管理的行政效率,也关乎奥斯曼土耳其人作为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能够缓解占领新征服地区之后的紧张局势。③

    从来源看,奥斯曼帝国的“蒂玛制”是由拜占庭帝国在阿尔巴尼亚等地实行的采邑(Pronoia)演变而来。无论是奥斯曼国家早期的蒂玛,还是拜占庭帝国的这种采邑,都是由君主授予军人土地,并随时可以收回,持有者并未成为土地所有者。④巴耶济德一世(BayezidⅠ,1389—1402年在位)继位后,“蒂玛制”得到进一步发展。他委任自己的奴隶和家臣戍守要塞,以蒂玛为赐赠,强化了他在军队中的威望和控制力,为他在尼科波里斯(Nicopolis)战胜“十字军”和挑战君士坦丁堡奠定了基础。⑤

    苏莱曼一世(SüleymanⅠ,1520—1566年在位)对“蒂玛制”的调整力度较大,他在执政期间将“扎米特”的分封权收归朝廷,以解决“扎米特”被大地主和贵族占有过多的问题。同时,明确了授封蒂玛的具体权限,严惩在蒂玛封授中的违反规定者。此外,苏莱曼一世还比较关心采邑内农民的生活状况,多次颁布政令减少他们缴纳的赋税,从而吸引了大批欧洲基督徒农奴逃亡到奥斯曼帝国定居生活。⑥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依靠征服建立起来的国家,对外征战的主力除了素丹的常备军加尼沙里步兵外,还有地方提供的主要兵源——封建骑兵(Sipahis,学界通常译为“西帕希”)。这些来自各个行省的封建骑兵是帝国对外作战的主力军之一,由蒂玛持有者提供。为了奖励封建骑兵的英勇、忠诚和长期服役的艰辛,素丹会分封土地给他们。通常情况下,素丹所分封的蒂玛以新征服的土地为主,如把匈牙利的土地分配给波斯尼亚的封建骑兵,将祖尔卡德里叶(Zulkadriye)和叙利亚的土地分配给卡拉曼西帕希(Karaman sipahis)等。⑦此外,国家对土地登记并清查后,把无主土地(比如蒂玛持有者阵亡)和产权不明晰的土地收归国有,再重新分配给骑兵,因而这部分土地也是蒂玛的重要来源。起初获得蒂玛的人主要是素丹的侍卫或者近臣,蒂玛持有者主要是穆斯林。到穆罕默德二世(MohammedⅡ,1451—1481年在位)统治时期,穆斯林出身的蒂玛持有者仍占多数。他们当中有的是素丹的侍卫,有的是军事贝伊(Bey)。⑧征服巴尔干地区后,大批基督徒贵族也获得了蒂玛,这些人出身于旧的军事贵族家庭,投靠奥斯曼帝国后变成了帝国新贵,对奥斯曼帝国巴尔干地区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持有蒂玛的封建骑兵,必然对素丹更加忠诚,感恩戴德的同时,他们更加渴望扩张战争,以期获得更多财富和土地。

    蒂玛的授予起初比较简单,后来确定了一套程序。首先由符合蒂玛申请条件的人向当地的军事长官提出诉求,军事长官对申请者的基本状况进行审查,然后对合格者以素丹的名义进行回应,确定申请者的权利、义务和要授予蒂玛的价值,并给其发放一份蒂玛授予文件。最后,申请者持这份文件前往伊斯坦布尔,领取由素丹颁发的蒂玛证书。在苏莱曼一世以前,获得蒂玛仅需要得到军事长官的文件即可;苏莱曼一世对蒂玛进行全面审查后,将蒂玛的封授权力收归到了中央。⑨

    总体来看,奥斯曼帝国的“蒂玛制”在实行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蒂玛不能买卖和转让。通常情况下,一个或多个村庄就是一块蒂玛。素丹授予骑兵的蒂玛还包括周边的土地,蒂玛持有者也获得向蒂玛土地上的农民收税和得到部分罚金的权力。但蒂玛是可以随时收回的。其实奥斯曼帝国建立初期,每一户都可以获得一定份额的土地,但是不允许买卖和转让。土地的继承权问题在16世纪后期发生了变化。蒂玛是明确以素丹名义封授的,不能继承和转让。素丹封授蒂玛,重点关注的是对蒂玛和蒂玛持有者的控制。在实践中,“蒂玛制”本身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管理封建骑兵的困难,二是蒂玛有可能变成私产。素丹准备发动一场战争时,他要知道可动员的军队数量,包括蒂玛持有者能够提供的马匹、武器、帐篷和武装好的随从,骑兵们集合的地点,汇入主力部队的地方等,而封建骑兵分散全国各地,掌握基本数据和信息都是相当困难的。封建骑兵尤其那些边远地区的骑兵,可能会把蒂玛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而素丹对此难以控制。①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朝廷想办法进行监督。最简单的办法是保留蒂玛登记簿。

    其二,登记簿是政府掌握封建骑兵的重要手段。

    最早的蒂玛登记簿估计始于巴耶济德一世时期。到15世纪时,登记簿已经比较详细和完备了。每征服一个地方之后,朝廷派官员对该地区的土地和人口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具体的税收、生产力和财富情况。②帝国境内每次分封的蒂玛持有者的姓名、人数、蒂玛额度等,都需要登记在册,因此战争时期能够参加作战的骑兵总数、战马、盔甲、帐篷,以及每位蒂玛持有者所带的随从数量,就可以估算和判断了。现存的15世纪的蒂玛登记簿中就有这样的记录,例如,1431—1432年阿尔巴尼亚的蒂玛持有者阿卜杜拉(Abdullah)曾是素丹的贴身侍者,他拥有一块价值5310阿克查的蒂玛。他服兵役时,需要自备一副盔甲,带一名武装随从、一名侍者、一顶帐篷。16世纪的登记簿上,已经不记载具体的人数和帐篷的数量,而是只记录蒂玛持有者的收入,因为帝国对收入不同的蒂玛持有者需要提供的骑兵及装备数量都有具体规定,在征召地方骑兵作战时只需要照此核对就可以。③蒂玛登记簿中通常包含该地区住户的基本情况。更细致的登记簿,会囊括一个地区内果园、橄榄树、葡萄园和蜂房的详细情况,小麦、玉米、谷物等粮食作物和葡萄等水果的产量,以及蜂蜜等其他农产品的具体信息。④“蒂玛”上的收入并不固定,15世纪时大约在1万阿克查左右,16世纪上涨了一倍左右,所以帝国通史和各种经济史著作中采取模糊的说法,即蒂玛指收入2万阿克查以下的封地。从蒂玛的分布情况看,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地区是“蒂玛制”实行较早,也较为规范的两个地区。其中,越是靠近伊斯坦布尔的地方,蒂玛持有者获得的财富就越多;偏远的行省和地区,蒂玛持有者的收入普遍偏低。具体而言,在土地肥沃的地方,蒂瑪的面积相对偏小;在较贫瘠的地区,蒂玛面积较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蒂玛制度的公平。蒂玛持有者一般情况下会雇人来打理果园和田产,而不是自己耕种。实行“蒂玛制”越早的地区,受益的人数就越多,国家对该地区的控制力度也更强。在非洲北部、高加索山区、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等地,并不实行“蒂玛制”。

    其三,“蒂玛制”与西欧的采邑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有差异。西欧的采邑制度下,各级领主享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能够自主地发展经济和文化;而奥斯曼帝国有强大的中央集权,素丹拥有全部权力,蒂玛持有者只是基层的小领主,无权参与法律事务。当然,蒂玛持有者不受封臣制度的严格束缚,也不在帝国官僚体系的核心,有一定的自由。

    二、“蒂玛制”在地方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从国家的层面看,“蒂玛制”是土地制度,也是军事制度。因为“蒂玛制”就是土地分封,而封建骑兵是帝国从地方征用的军队,“蒂玛制”的性质是很明确的。从地方管理层面看,“蒂玛制”的功能之一是为朝廷征集并提供兵源,二是蒂玛持有者参与地方管理事务,服务于地方政府。

    地方为朝廷提供兵源,在奥斯曼帝国对外扩张过程中是一项常规性的事务。在素丹征募和训练新军(加尼沙里军)之前,征服战争对封建骑兵的依赖很大。素丹要调动军事力量,最稳定的兵源是蒂玛持有者提供的骑兵,而战争胜利获得的土地,成为蒂玛新的来源。朝廷通过地籍调查和蒂玛封授,能够清楚地掌握各地的蒂玛持有者数量和蒂玛的预计收益,以此确定可以调动的兵员总数。享有蒂玛的领主承担着提供兵源和参加作战的义务,素丹可以有效地动员参加战争的骑兵部队。以阿尔巴尼亚地区的阿基里卡斯里(Argirikasri)桑贾克(Sanjak)为例:1432年有52份蒂玛,蒂玛持有者有69名(有时候2到3人共同持有一份蒂玛)。蒂玛持有者的情况差异较大:有17位蒂玛持有者的收入为1200阿克查,只需要自带装备参战;16位蒂玛持有者每年的蒂玛收入为1850阿克查,除了自备武器装备外还需携带1名奴隶;而其他蒂玛持有者中,年收入在2550阿克查的需要准备重骑兵的盔甲、携带1名轻骑兵,年收入超过3000阿克查的除了自己是重装骑兵、还需携带4名轻骑兵。①穆罕默德二世时期组建的骑兵部队是34000人,苏莱曼一世在征服阿拉伯行省时拥有接近40000人的骑兵部队。②这些骑兵中,除了大领主提供的兵源外,主要就是蒂玛持有者提供的。

    在奥斯曼帝国早期,每征服一个地区后,素丹将获得的土地进行分封,用来拉拢当地的军事贵族和地方首领,也是为了能够快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系,加速对征服地区的力量整合。奥斯曼帝国对征服的地区分别对待。那些距离首都较远或难以管理的地区,比如北非的埃及、的黎波里(Tripoli)、地中海东岸的西顿(Sidon)、波斯湾的巴士拉(Basra)及巴格达的部分地区,素丹会任命当地的酋长或首领担任行省总督。这些行省不封授蒂玛,总督需要自己招募士兵并提供粮饷,士兵也是总督的家臣。在靠近帝国核心区域的行省,比如安纳托利亚、鲁米利亚、波斯尼亚、埃尔祖鲁姆、阿勒颇、摩苏尔、大马士革等地,行省内适宜耕种的土地进行分封后,成为大小不等的蒂玛,由行省服役的西帕希领有。这些行省的总督仅仅是军事长官,蒂玛持有者和西帕希则承担着管理农村地区的职能。③

    构成帝国行省的行政单位是桑贾克,由桑贾克贝伊(Sanjak bey)管理。桑贾克贝伊也是军事长官,朝廷通常会为他们配备副手,这些副手居住在桑贾克的主要城镇中,而蒂玛持有者通常住在村庄。基层的蒂玛持有者的管理机构为“阿拉依”(Alay),长官为“阿拉依贝伊”(Alay bey),一定数量的“阿拉依”组成“桑贾克”,可以管理一些重要的城市和城镇。④奥斯曼帝国地方管理中,桑贾克是处于行省和阿拉依之间的一级。蒂玛持有者虽然归阿拉依管理,但他们提供的骑兵是朝廷的军队。所以,蒂玛持有者成为沟通朝廷和基層单位的纽带,是地方管理体系中行省治理的重要力量。

    桑贾克贝伊的基本职责包括追捕强盗,调查异教徒,为军队提供物资,为造船提供材料等。边境地区的桑贾克贝伊还肩负着军事使命,比如越过边境去劫掠,或作为素丹的先锋和突击部队作战等。作为回报,他们会得到免税土地。⑤而在村庄中,蒂玛持有者负责征收赋税,也负责维持公共治安。为了保障土地的耕种,为国家纳税,必须让农民留在土地上长期耕作,蒂玛持有者的任务就是督促和监察这项工作。他们有权追捕那些出逃的农民,并强制遣返。他们一般会使用鼓励的办法,使更多的农民定居,并开垦新的土地。农民的土地可以世袭,但需要每年缴纳土地税和什一税。农民对蒂玛持有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行省的法规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奥斯曼帝国对行省的控制和治理,就是通过这样一种垂直管理方式进行的。这种模式能够确保素丹的命令可以通过贝勒贝伊传达到桑贾克贝伊和阿拉依贝伊,普通的蒂玛持有者也能够了解到素丹最新的指示和国家政策。⑥在这个管理体系中,蒂玛持有者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力量,在地方协助征税、维持治安和保境安民。尤其是在村社一级的管理中,蒂玛持有者在具体事务,如防止强盗和土匪对村庄的威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⑦每个行省都有省级政务会议(Divan),参加者除了桑贾克贝伊、财政官、书记员、贵族代表外,还有专门负责“蒂玛”事务的副官。

    为了更好地控制行省、桑贾克和基层政权,防止地方势力坐大,素丹会频繁地授予蒂玛,调换蒂玛持有者。⑧在对外战争中,授予蒂玛也是素丹笼络地方贵族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分化被征服地区的抵抗力量。对巴尔干地区的占领和征服过程中,素丹运用这种手段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些非穆斯林蒂玛持有者会成为奥斯曼帝国的地方治理中不可缺少的力量。通过这样的管理制度,被征服地区的战争创伤较快得以恢复,旧贵族和异教徒的反抗力量得以化解,占领区的资源被有效整合。即使在那些人口结构和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地区,桑贾克贝伊在蒂玛持有者的支持下,采取迁移人口、减免税负、提供农具和种子等方式来恢复生产,同时把抛荒的土地赏赐给立功将士、托钵僧、农民甚至农奴,让他们去耕种。这种做法,缓和了帝国扩张带来的社会矛盾、土地纠纷和人口问题,为帝国积聚了财富,也聚拢了人心。

    三、“蒂玛制”的变化对地方管理的影响

    尽管“蒂玛制”对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有重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的维护和良性循环是有条件的。如果制度基础不稳,或者配套措施不力,一旦外部条件有变化,制度被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从制度基础看,“蒂玛制”自推行以来就存在着问题。一方面,它存在着权力关系导致的制度松动。主要表现是,蒂玛授予权并不完全属于素丹,素丹的亲属、侍卫或近臣也有权封授蒂玛。例如奥尔汗素丹让长子担任帝国骑兵部队的长官,拥有很大权力,可以自行把征服地区的土地赏赐给有功将士;另一方面,由于“蒂玛制”形成于奥斯曼帝国大规模军事扩张的阶段,从16世纪晚期开始,随着大规模的扩张行动逐渐放缓,素丹可以分配的土地持续减少。底层民众通过参加战争获得蒂玛,从而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逐渐丧失了。到了苏莱曼一世时期,朝廷的政策有所改变,按照苏莱曼一世1544年的命令,通过获取蒂玛而获得军事地位的途径是禁止的。这样一来,使底层民众觉得“蒂玛制”对他们没有吸引力,有的地方开始有抵制的倾向了。①

    第二,“蒂玛”的管理逐渐松懈。首先蒂玛封授过程中任人唯亲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得到蒂玛的往往是那些善于溜须拍马的人,“甚至一个厨子、歌手、马夫或者帕夏的仆从都能够成为蒂玛持有者,而很少有士兵能够凭借军功获得土地”。②相反真正立了功的士兵要么得不到土地,要么只能分到贫瘠的小块土地。其次,在蒂玛持有者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放纵自己,贪图享受,贪污腐败。例如,阿拉伯地区实行“蒂玛制”50年后,素丹遇到困难需要地方的蒂玛受益者支持时,很难得到他们的帮助,因为很多蒂玛持有者已经在城市生活的喧嚣中堕落,西帕希骑兵也不能指望了。③当然,蒂玛持有者作为骑兵频繁参战,顾不上打理田产,致使土地荒废的现象也很常见。复次,当帝国政府对蒂玛的监管放松以后,蒂玛持有者会对蒂玛土地上的农民过度剥削,导致管理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对立。而且其他不公平的现象也存在。以1527—1528年鲁米利亚、迪亚巴克尔(Diyaebekir)、阿勒颇和大马士革等几个重要行省的蒂玛为例:蒂玛的受益人数为28088人,但是其中从军的蒂玛持有者仅有9653人。鲁米利亚行省蒂玛的年度收入远远超出了其他行省,受益人数多;迪亚巴克尔的蒂玛收入最少,受益人群也少;阿勒颇、大马士革与迪亚巴克尔的蒂玛收入相差不大,受益人数却多出了一倍;阿纳多卢(Anadolu)的蒂玛收入高,受益人数却不多。从驻军士兵的蒂玛收入方面来看,鲁米利亚的年度收入可达1000万阿克查,供养的士兵人数超过了6000人;阿纳多卢有2000多人,年收入只有300多万阿克查;阿勒颇和大马士革地区的士兵人数最少,只有400多人,年收入只有60多万阿克查。这反映出,很大一部分人只享受蒂玛收益,却没有履行相应的军事义务。④16世纪以后,由于欧洲金属货币大量流入奥斯曼帝国,原有的货币体系断裂,因此引发通货膨胀,国内物品价格升高,民众生活困难。蒂玛持有者和其他领主的生活质量下降,财富缩水,开始将损失转嫁到负担已经很沉重的农民身上,使国内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此外,私有土地的兼并,宗教地产的扩大,使得朝廷控制的国有土地流失,蒂玛逐渐减少。

    第三,实行包税制,打破了原有的帝国财政制度,加速了“蒂玛制”的瓦解。在那些没有分封蒂玛的属国、部落和行省,是由地方官吏负责征税的。⑤17世纪以后,奥斯曼帝国开始将村社的蒂玛委托给商人,由国家测算出该块土地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收总数后,商人们先出钱交给国家,再从采邑内征收赋税以作补偿。相应地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包税制。①阿拉伯地区部分行省起初本来推行“蒂玛制”,后来也改成了包税制度。②按照中东史著名学者伯纳德·刘易斯的说法,包税者是一种新的经济和社会力量,“由于这种经济和社會力量在各省形成了一个新兴有产阶级,它不久便开始在地方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理论上包税者只是作为租约人和租税包收人而占有地产的,但是,日益变得软弱的政府失去对各省的控制后,这些新的土地所有者因而能够增多他们占有的土地,并且增强这种占有的可靠性。在17—18世纪,他们甚至开始抢占了政府的一些职权”。③这一时期“蒂玛制”与包税制同时存在,“蒂玛制”的作用不断弱化,但是并未彻底消失。④个别地区如阿勒颇,蒂玛数量在17世纪中叶时仍有所增加,因为1690年8月,阿勒颇行省的总督还命令西帕希骑兵阻击从基利斯(Kilis)跨过幼发拉底河前往拉卡(Raqqa)的库尔德人。⑤但是,这些西帕希骑兵似乎没有什么战斗力了。例如,1655年阿勒颇行省130名西帕希骑兵中只有26人奉命参加克里特岛的一场战役。但不管怎么说,“蒂玛制”的萎缩是从17世纪开始的。

    “蒂玛制”的变化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奥斯曼军队装备火器以后,以弓箭和长矛为武器的西帕希骑兵的地位必然被取代。“蒂玛制”依赖土地收入,很难满足装备火器所需的资金缺口,衰落趋势不可避免。⑥塞利姆三世(SelimⅢ,1789—1808年在位)改变税收制度,不允许包税商人在蒂玛土地上收税,改由国家直接征税。1831年,马哈茂德二世(MahmudⅡ,1808—1839年在位)为了筹措经费训练新军,宣布将蒂玛收归国有。“蒂玛制”名义上延续到了坦齐马特时期(Tanzimat 1839—1876年)。其实,由蒂玛持有者提供的西帕希骑兵,在一个世纪前就不能被动员起来参与军事行动了。⑦

    “蒂玛制”的逐渐弱化以至于废止,直接影响到帝国的桑贾克管理。以前通行的规则是,桑贾克贝伊管理桑贾克境内的蒂玛持有者,蒂玛持有者协助贝伊管理地方事务,战时跟随贝伊作战。但随着蒂玛数量的减少,蒂玛持有者相应减少,桑贾克贝伊依靠蒂玛持有者来管理地方的这一环节被削弱了。到了17世纪初,帝国境内的经济形势恶化,通货膨胀严重,蒂玛持有者的收入缩水,获得战利品的希望渺茫,战后也不能再获得赏赐,令蒂玛持有者极为不满。⑧而且,在朝廷的权威下降、地籍调查随之废弃的情况下,政府更是无力控制行省的蒂玛持有者。越多的蒂玛持有者成为上级官员或者其追随者,但不再承担原来的义务,于是谋求私利,中饱私囊。在朝廷的权威下降,地籍调查随之废弃的情况下,政府无力控制行省的蒂玛持有者。到18世纪,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制度只依靠惯性而维持,行政机构降低了效率,旧的机构和制度逐渐失去作用,而官员们也没有热情去改变。此外,奥斯曼帝国逐渐重视发展城镇和城市建设,对农村地区建设和投入很少,一些大村庄的税收不再归桑贾克的骑兵所有。财富从农村向城市集中,桑贾克境内的农村土地闲置或荒芜,农村地区的管理不再像蒂玛持有者参与管理的时候那样有效。到18世纪,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制度只依靠惯性维持,行政机构降低了效率,旧的机构和制度逐渐不起作用,而这种情况此后一直没能得到扭转。

    四、结论

    “蒂玛制”适应奥斯曼土耳其人对外扩张的需要而生,既是土地分配制度,又是军事制度,也是地方管理制度。素丹把新征服的土地以“蒂玛”形式封授,蒂玛持有者既需要提供参加战争的封建骑兵,也是桑贾克管理的中坚力量,这样,达到了朝廷对地方实行垂直管理的目的。在“蒂玛制”运行较好的时期,素丹掌控蒂玛的分封权力,能动员一支来自地方而不需国家供养的骑兵部队。桑贾克贝伊能够依赖蒂玛持有者管理地方,为帝国的进一步扩张稳固了后方。在此基础上帝国的征服战争取得更多的胜利,获取更多的土地和财富,有了新的土地可以分封更多的蒂玛。素丹频繁地授予蒂玛和调换蒂玛持有者,达到了控制地方的效果。

    “蒂玛制”的重要性,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来。没有实行蒂玛制度的行省,如埃及,朝廷并未指望埃及能够为帝国征战提供军队,也没有把埃及土地以蒂玛形式封授。戍卫开罗的骑兵部队虽然也称为西帕希,但并不是用蒂玛收益来支付薪饷。埃及即使富庶,整个埃及也就是帝国的一个物品供应地(主要是粮食供应)和给帝国交粮纳税的农场而已。帝国对埃及的垂直管理和控制也是松弛的。实行“蒂玛制”的行省,制度运作良好的时候和制度被削弱之后,也形成明显的对照。在实行“蒂玛制”的行省,封建骑兵因蒂玛而受益,在利益刺激下,他们成为帝国的重要军事力量。蒂玛持有者把协助管理桑贾克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义务,尽心尽力地维护地方稳定。

    问题是,“蒂玛制”从基础到职能发挥都存在一些问题,加上外部因素,这项制度被逐渐腐蚀和破坏。“蒂玛制”的保守性,使得奥斯曼国家的地方管理因循旧制而逐渐失去活力。尤其是“蒂玛制”与包税制并存的阶段,帝国整体的衰弱在地方管理中暴露无遗。“蒂玛制”削弱并废止后,桑贾克土地的税收由包税商收取,主要利益为包税商所得,蒂玛持有者的价值和地位衰落。通过效命疆场,或因为参与地方管理的功绩而被提拔的机会少,有效维持“蒂玛制”的力量就不存在了,因此基层政权的松动不可避免。

    【作者简介】王三义,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世界近现代史、帝国兴衰史。

    李宁,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世界史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向阳】